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工作的牵头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二)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并负责日常相关工作;(三)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编制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付;(五)组织专项资金宣传工作;(六)遴选、指导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及督导工作;(七)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审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以及相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专项资金评审方案及评审指标;(二)审定项目(活动)绩效评估方案和指标;(三)审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监督专项资金奖励认定和项目(活动)评审工作;(四)审核确定项目(活动)资助评审结果;(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认定结果;(六)审核项目(活动)绩效评估结果;(七)审核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粤财工[2014]209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4]2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7月9日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我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三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关于做好广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关于做好广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进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要求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2017-2020年接着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同时对2016-2020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和标准〔一〕补贴范围。
1、新能源汽车。
补贴对象为2017-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或直截了当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产品为在我省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
一是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治理方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二是2016年至本文件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三是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
示范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许多于200公斤。
〔二〕补贴额度和标准。
省级财政每年按照“锁定预算、总额操纵”的原那么安排补贴资金,综合考虑历史年度推广和计划推广情况,以及地方财力、本地产业进展情况等因素,采纳因素法切块下达。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各市依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电动汽车关键技术及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电动汽车关键技术及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东府[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电动汽车关键技术及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0〕8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动电动汽车关键技术及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东莞市推动电动汽车关键技术及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为应对环保、能源危机及产业升级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加快电动汽车关键技术及产业发展,培育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5号)、《广东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粤府〔2009〕77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发展行动计划》(粤府函〔2010〕50号)、《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转发市经贸局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9〕57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意义发展电动汽车有利于缓解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
2009年我市汽车保有量79.56万辆,东莞每百户家庭汽车拥有量全省最高,随之而来的能源消耗与尾气污染日益增加。
面对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刻不容缓。
电动汽车是新能源汽车的主要发展方向,有利于缓解能源紧缺压力、降低空气污染、减少碳排放。
发展电动汽车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电动汽车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国各省市(包括广东省)都纷纷制定电动汽车发展计划,力争抢占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制高点。
将电动汽车关键技术及产业发展列为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源,增强东莞的自主创新能力。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东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关于加快推进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5〕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资金,可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技术进步、购置、运营、租赁、使用、充电、停车、维护,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燃料电池汽车及加氢设施建设、运营、改造,以及相关智能平台和运营监控系统建设运维等。
第三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达安排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的相关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职责第五条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牵头完善相关政策。
第六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按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及评审、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0〕5号)制定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补助资金用途: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示范推广活动,以及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二、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条件:政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拟补助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市场经营能力;政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拟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应具有正当的消费资格;
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程序:申请方应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助结果报送中央财政部门,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助结果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申请方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用或转移;
五、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政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对补助企业和消费者进行绩效考核,并向中央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东发改〔2019〕312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8月27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贴息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504号)及《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 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贴息资金补助的对象必须是注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三)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五)申请年度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发生实际销售;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二)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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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东发改〔〕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条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已有大型公共机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充分发挥整车生产企业、公交运营企业、公交站场等单位的积极性,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或其周边合适地点建设纯电动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在我市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其所销售公交车运营需求的充电服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该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应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
鼓励支持利用路灯网络、咪表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等布局建设充电桩.
第五条公交车充电站的建设须按照项目实施期间的专项规划执行,为充分利用好有限的电网资源,避免恶性竞争,其服务半径结合充电站用电容量和充电桩数量等站点服务能力核定:
(一)充电站专用变压器容量在以上,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个,单桩功率不小于,则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直线间距不应小于2千米;
(二)充电站专用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
个,单桩功率不小于,则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直线间距不应小于4千米。
对于现有或新增的公交场站,如确有需要且与服务半径范围内相邻的公交充电站无服务对象或服务范围相重叠,并且与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不能满足相应的充电服务需求,可与相邻已建的现有公交车充电站合作扩建服务网络。
第三章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充电设施投资向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或其相关联企业要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对由企业为主体投资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受理备案申请,并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名单。
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其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
(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三)正式员工不少于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人,能够提供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投资运营管理制度;
(五)能够在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的充电设施,且承诺其投建的充电设施正常运营年以上。
(六)充电设施的投资运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第八条充电设施的投资行为,原则上不得转包。
对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投资方在签订投资协议取得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权后,原则上须于天内全部开工建设。
第九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居民区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其中长期承租方的建设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不得阻挠充电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
对存在经查实不配合合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情况,市、镇有关部门应及时致函市房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将作为下一阶段物业备案考察或有关资质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对于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启动前应先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上进行项目备案、公示,领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公示达到天无相关主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正式提出异议的,则项目投资主体可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前往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
项目投资主体未对拟投资项目备案、未领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备案公示天内有相关主体提出异议未决的,供电部门不予以受理用电报装。
第十一条对于自用的分散式充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可直接向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十二条市级供电部门基于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程序形成业务办理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我市各级供电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须在个工作日内办结。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在取得土地(车位)产权
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后,可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
经供电部门同意用电报装申请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可按“一表一车位"的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
第十三条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独立建造的充电站和设置在建筑内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公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审批流程,包括审批范围、类型、受理机关、办理时限等,充电设施相关设备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布置。
第十四条对经市供电部门确认为了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必须配建的独立变电箱(房),由市城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明确相关建设标准并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其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三)正式员工不少于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人,能够提供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四)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不得挂靠,对挂靠资质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挂靠行为的双方企业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黑名单,年内不予接受相关业务申请。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按有关规范要求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反馈项目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个工
作日内,将申请验收的充电设施名单发送给市供电部门,由市供电部门组织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等第三方非营利性中立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验收工作,确认工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充电服务能力等,市供电部门应在收到名单的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反馈验收结果.
第十七条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配备不少于个独立充电桩(桩与桩之间距离不超过米)且提供运营服务的充电设施,认定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落实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免收基本电费政策;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范停车的车辆,在接到市民投诉或经巡查发现,本市交警部门对相关车辆予以违章处罚。
第十九条拟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的充电设施,以及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必须按要求接入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监督管理、数据采集,促进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必须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须符合充电设施规划、设备、接口、监控、消防、安全等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必须支持和配合合法合理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对存在无故、恶意或私设前置条件等阻挠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行为,相关企业、个人均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一经
查实将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本市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本办法,保障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