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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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因工死亡赔偿费用计算公式

(案例分析)

——答南阳市网友王某的咨询

编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南阳市网友王某咨询:

王某的侄子2011年1月在南阳市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不幸被从高空掉下的施工工具砸死,王某与其侄子所在的某建筑公司就赔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王某坚持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而某建筑公司坚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赔偿。王某无奈,找到本律师咨询其侄子是否属于工伤,是否能够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在本律师对其解答后,王某要求本律师全权代理处理其侄子的工伤索赔。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首先、王某的侄子与某建筑公司已经构成劳动关系,所受损害应当属于工伤赔偿范畴;

其次,王某的侄子的死亡是在国务院修订后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发生的,理所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

根据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死亡后,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额(含1-4级停薪期满后死亡)=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X20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月抚恤金额=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X40%;

2、其他亲属月抚恤金额=工亡职工月工资X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4、所有被抚养对象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的工资总额。

【案例一】

甲公司是一建筑工程公司,现甲将一个建筑工程承包给刘某,而后刘某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赵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倒地受伤。

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若是工伤,则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评析】

赵某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在确定了此情形属于工伤后,我们面临一个选择,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承包人刘某还是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二

事件经过:某县五交化公司一职工由公司领导指派参加县经委、妇联、工会、体育局组织的“三八”节文体活动,在拔河比赛时摔倒受伤。

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文体活动不是职工的本职工作,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中只有工作原因这一要素,因此参加文体活动受伤不算工伤。但参加文体活动是单位领导指派的,也是代表单位参加的,只能看作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非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

案例三

事件经过:一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不慎从二楼摔下,当时送小诊所检查,本人主诉臀部着地受伤,检查也未发现身体其他部位有外伤。6天后突然昏迷不醒。医院医院诊断为:特重型脑外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脑疝;肺部感染。家属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程必君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是:工地上发生事故6天后发病住院是由于工地上发生事故引起的,要求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认可在工地上摔下的事实,但认为6天后突然发病与工地摔伤无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认定决定: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此例认定为工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认定遵循反举证原则,单位承认受伤事实,但无法出具证明证实受伤人的脑伤不是在工作中发生的同一次伤害造成的;二、医院的诊断是脑外伤,有关专家也认为伤后6天属于脑部发病的合理期限;三、经调查取证,单位证实在摔伤至发病的6天期间,本人去了一些地方,这也证明了在此期间没有新伤。

案例四: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乘车集体外出参加文体活动,车行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及大部分人都受伤。

认定决定:

给予单位的专职司机认定工伤,其他受伤职工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如果认定依据是司机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其他职工不是因工作受伤,那就出现一个单位的职工因同一件事外出,同时受到事故伤害而有不同的认定结论。

案例五

事件经过:某周日,乡村教师李某与其丈夫一道回其丈夫父母家探亲,当天傍晚即准备返校,学校有宿舍,返校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李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李某应该被认定工伤吗?

认定决定:

对李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我们觉得职工假期满后从亲戚家返回学校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仍然是有争议的问题。上下班途中是否特指职工从经常居住地到工作地点认定为上下班的路线。此案中职工就住在学校,职工从父母家返回学校是否可以认为是到上班地点,且在周末晚返校是学校的管理规定是要检查学生的自习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认定决定

案例六

事件经过:某公司营销经理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吃饭结束出门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评析: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七

事件经过:昆明铁路局昆明客运某段列车员武某随列车到达成都站,客车准备完毕后,到库外吃早餐,返回车库途中,遭遇一男性歹徒持刀抢劫,造成右手背、右拇指皮肤裂伤约8cm,右食指肌腱损伤。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认定结论:不予认定。

案例评析:武某遭遇抢劫发生的伤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武某是在列车到站之后,完成了其客车准备的工作,外出吃早点,在返回的途中遭遇抢劫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武某遭遇抢劫致伤事件与工作无关,按照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八

事件经过:冶炼厂电镀工对铅有接触,接触一段时间后发现有急性铅中毒,职防所给出了鉴定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也认定了工伤经排铅治疗治愈。出院后重返原岗位,一段时间后又发现铅中毒,职防所再次给出了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结论,职工再次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认定决定:以职防所再次给出了职业病的诊断结论再次给予了工伤认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同一个职工每次持职防所作出的新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并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作出相应的认定决定。

案例九

事件经过: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职工王某属于公司业务销售员,工作任务是早上进单位打卡报道后就外出跑销售业务,下午5:30再回单位汇报工作。一天,在外销售过程中,上厕所时在厕所内被抢受伤。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认定决定: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尽管王某受到伤害的时间是在工作的间隙在上厕所时,不是由于直接的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但考虑到销售工作的性质,王某发生伤害与工作原因密切相关,是工作原因间接造成的暴力伤害,所以将王某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案例十

事件经过:2004年6月26日,昆明市某制品厂因客户急需产品加班。工人彭某负责打磨工作,由于任务紧,劳动强度大,在超负荷的工作过程中,至使当时腰部不适,第二天腰部疼痛严重,不能活动。经治疗后,仍反复疼痛,不能受力,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工作。于2004年6月28日到昆明市延安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腰病二年余,近期加重,CT提示L3-4、4-5、L5-S1椎间盘膨出,L5-S1椎间盘突出,及小关节骨质增生,硬膜囊受压。

认定结论:不予视同工伤。

案例评析:经同组工人书证证实了彭某确系加班工作,任务紧,工作强度大,为平日工作量的三倍。书证还证实彭某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腰部不适的反应。彭某于2004年6月28日到昆明市延安医院就诊,病历本注明“腰病已二年,近期加重”。综上述彭某腰部疼痛及腰椎间盘膨出,突出的症状,并非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事故伤害造成的,而是其本身原有的疾病在工作中突发造成的。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处作出了不予视同工伤的认定。

案例十一

事件经过:邮递员杨某在由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杨某的父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结论: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评析: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

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十二】

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其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宣某碾成重度伤残。宣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宣某是装卸工,工作职责并非车辆修理,是因工作间歇休息地点不当造成伤残,不符合工伤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

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宣某的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伤范围,撤消了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工作间歇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为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宣某虽属休息地点不当,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原则,认为宣某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十三:

司机违章肇事受伤,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不算

依据: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大。其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的,一般会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可能还要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例十四:

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目前还不算

依据: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案例十五:

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意外受伤,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视个案情况而定

依据:草案未有具体规定,但第九条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十六:

为个体户干活受伤,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算

依据: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

案例十七: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依据: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案例十八:

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不算

依据:第十一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案例十九:

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案例二十:

职工因工作患非典,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

工伤。”

案例二十一:

在单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

待述……

软件开发案例分析

软件开发案例分析课程设计(论文)题目:校园人力资源管理器 院(系):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起止时间:

课程设计(论文)任务及评语 院(系):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教研室:

目录 第1章绪论 (1) 1.1背景分析 (1) 1.2设计的意义 (1) 1.3可行性研究 (2) 1.4相关技术与开发工具介绍 (3) 第2章需求分析 (6) 2.1系统分析 (6) 2.2必要性分析 (6) 2.3系统功能分析 (6) 2.4数据字典 (7) 第3章系统设计 (9) 3.1项目规划 (9) 3.2系统功能结构图 (9) 3.3设计目标 (11) 3.4开发及运行环境 (11) 第4章数据库设计 (12) 4.1概念设计 (12) 4.2逻辑设计 (13) 4.3物理设计 (14) 第5章界面设计与实现 (17) 5.1查询界面设计与实现 (17) 5.2主界面设计与实现 (26) 第 6 章总结 (30) 参考文献 (31)

第1章绪论 1.1背景分析 通过网络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校园人力资源进行管理,可以降低校园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使校园人力资源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大大提高校园的核心竞争力。 系统分析 需求分析 总体设计 项目规划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是针对中小型校园现有员工和新聘员工的一个web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功能模块。 员工管理模块:主要用于浏览员工信息,添加员工信息,修改员工信息和删除员工信息。 招聘管理模块:主要用于浏览、添加、删除和查看应聘人员信息,对校园人才库进行查看、删除以及将应聘人员导入到人才库。 培训管理系统:主要用于浏览培训计划,添加培训计划,查看培训计划的详细信息,删除培训计划,填写培训总结,查看培训总结和删除培训总结。 1.2设计的意义 劳资人事管理是公司校园内部很重要的一个管理事项,但目前大多公司内部劳资人事的管理,基本上是手工操作或是基于dos下的应用,这样对信息的管理者有诸多不便,有的虽然是用foxpro、visual foxpro开发,但由于开发工具本身的限制,对网络功能的支持程度不是很强,为以后软件升级到互联网带来了麻烦。因此有必要开发一个基于网络的劳资人事管理系统,能在网络环境下实现数据的录入、插入、删除、查询、统计、更新、打印等功能。同时,为了信息的保密与安全,系统还要提供一定的安全机制。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 1、小李刚参加工作被分配在冷冻库当工人,工作很积极,经常长时间坚持在冷冻库内工作,但几个月后经常出现肌痛和腰痛等病症。请你分析引起小李这些病症的原因。 答题思路:温度低于人体舒适温度的环境称为低温环境。18℃以下的温度即可视为低温,但对人的工作效率有不利影响的低温,通常是在10℃以下。在低温环境下人体中心体温低于35℃时,即处于过冷状态。低温对人体的影响表现为:一是引起局部冻伤,与人在低温环境中暴露时间长短有关;二是产生全身性影响。人体在低温环境暴露时间不长时,能依靠温度调节系统,使人体深部温度保持稳定。但暴露时间较长时,中心体温逐渐降低,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低温症状:出现呼吸和心率加快,颤抖等,接着出现头痛等不适反应。当中心体温降到30~33℃时,肌肉由颤抖变为僵直,失去产热的作用,将会发生死亡。长期在低温高湿条件下劳动(如冷冻库工人)易引起肌痛、肌炎、神经痛、神经炎、腰痛和风湿性疾患等。 2、一天小周随检查团进行露天安全检查,当天太阳很大,小刘由于走得急,忘了带遮阳用具,刚开始小刘还感觉良好,但过一段时间后就感到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最后竟晕倒在地。请你分析原因。 答题思路:作业环境气温较高时,人员就感到烦闷,直接影响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温度超过舒适温度的环境称为高温环境。29℃以上对人的工作效率有不利影响,可认为是高温。人的中心体温在37℃以上就感到热。高温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高温烫伤、烧伤,人体皮肤温度达41~44℃时即感到痛,超过45℃即可迅速引起皮肤组织损伤;二是全身性高温反应,当局部体温达38℃时,便产生不舒适反应。全身性高温的主要症状为:头晕、头痛、胸闷、恶心、呕吐、视觉障碍(眼花)、癫病样抽搐等。温度过高还会引起虚脱、肢体僵直、大小便失禁、晕厥、烧伤、昏迷、直至死亡。人体耐高温能力比耐低温能力差,当人体深部体温降至27℃时,还可抢救存活,而当深部体温达42℃时,则往往引起死亡。 高温作业中所引起的急性病(中暑)通常分为三种类型:热射病、日射病和热痉挛。 日射病是由于头部受强烈的太阳辐射线(主要是红外线)的直接作用,大量热辐射被头部皮肤及头颅骨吸收,从而使颅内温度升高所致,多发生于夏季露天作业人员。主要症伏为急剧发生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烦燥不安,重者可能有惊厥、昏迷。 3、1999年1月26日,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刘丽应聘到该公司工作。金乐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刘丽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当年2月3日下午,因与刘丽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其机床无操作,刘丽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操作时,因电表盒歪了,刘丽用左手去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和4指缺损。经鉴定,刘丽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金乐公司是否应对这起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请分析。 答题思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的安全,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向工人介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且要根据企业生产特点,介绍企业安全技术知识,如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危险设备、危险因素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同时还可结合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对工人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 本案例中,刘丽应聘到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其办理了上岗证,且刘丽已上岗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没有对刘丽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在实际生产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刘丽串岗操作而发生事故,造成伤残,应承担刘丽的工伤赔偿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4、深圳市宝安区胜立圣诞饰品有限公司是生产沙滩椅的台商独资企业。该厂将简易仓库改成材料库、成品库和宿舍三位一体,彼此相连。1000米3的宿舍里要住500人,上下铺拥挤不堪,过道需要侧身才能勉强通过。1996年1月1日0时多,到同乡那里过除夕回到宿舍的打工仔刘永明点燃床头的蜡烛

职业安全案例分析

职业安全案例分析 2003年6月5日上午9:00,某公司管理处维修技术员李某、于某对小区配电中心低压配电柜进行带电除尘作业,在施工作业中,李某、于某觉得使用手动皮风器的除尘效果不好,便改用毛刷(刷毛宽5cm,长12cm;手柄长17cm)进行除尘作业,但未对毛刷的铁皮进行绝缘处理(刷毛与木柄连接处的铁皮长12cm,宽1.5cm)。下午2:30时,于某在对一个配电柜除尘时,刷子横向摆动导致毛刷的铁皮将C相母排与零排短接,造成相对地短路,联络断路器总闸保护跳闸。瞬间短路产生的电弧将于某的手部、头发和面部有不同程度的烧伤,李某也受了轻微伤(头发和眼眶)。管理处即刻安排专人将于某送至医院医治,同时组织人员对配电系统进行检查,15:30设备恢复正常运行。物业公司事后认定于某情况属于个人违规操作所致,故仅给与300元补助,未按照工伤处理。于某不服申请了仲裁,目前此案正在进行中,请大家针对此案考虑我们日常管理中的注意内容。 案例分析: 李某、于某属于工伤,物业公司需要按《工伤管理条例》要求按工伤程序处理。 1、按《工伤管理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李某与于某属于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虽然违反操作规程,但属于工伤范围。 在条例上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不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

新产品开发的案例及分析

新产品开发的案例及分析

生产管理是生产型企业的最重要的环节。而新产品开发是生产型企业的经营命脉。一个企业要想有发展,只有自主创新,自主开发新产品,不然,企业只能逐渐衰退。而有些企业为了保持市场活力、扩大市场份额,试图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发新产品来推动企业销售增长,结果出现了“产品结构乱,品种上量难,品牌提升慢”的现象,打乱了整体市场的销售布局。 我们来看两个新产品开发的案例。首先是一个成功的例子:日本canon公司对喷墨打印机的开发。 打印机制造业是伴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而迅速成长起来的一个产业。这下产业经历从应用碰撞原理的色带打印、针式打印到应用非碰撞原理的感热打印以及目前流行的激光打印和喷墨打印的技术与市场的巨变过程。Canon自1988年到90年代中期,一直维持着该行业领头羊的优势地位。这一地位的取得,不仅取决于该公司从研发复印机中培养起来的电子照相技术在开发激光打印机得到了充分应用的结果,而且还取决于该公司未雨绸缪地开发和培育起喷墨技术这一新的替代核心技术得以市场化的结果。1986年到1994年间,canon的喷墨打印机的累计市场占有率高达68%。 激光打印机虽然具有打印速度快、清晰度高、噪音低等优势,但同时也因其构造复杂,存在着难以小型化、彩色化、低价格化等问题,而能解决这些问题的则是喷墨式打印技术。 1975年,canon完成了将电子照相技术应用于激光打印机LBP的开发工作,并把它作为企业的一项核心事业。这项事业刚起步,canon中央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就开始了探索替代该技术的新技术。他们把目光投向喷墨打印技术时,发现今后可能成为喷墨打印机技术主流的压电振动子原理的技术专利都已被人申请了。为此,他们只能寻找新的技术,于1977年发明了以热能为喷射源的喷墨技术原理,又称BJ原理。但靠激光技术起家的公司其他技术人员的反应则是十分冷淡的。他们认为,该技术作为原理虽很理想,但从实现它的方法上看,却是完全“没用的技术”。为了完善这一技术,BJ开发组成员开始了长达10多年的技术开发与改良工作。为了消除其他技术人员的偏见,使自己开发出来的技术得以应用,他们说服了公司的各个事业部门。几经周折,最终以使用原有的打印机外壳,不增加产品开发成本为前提,换取了使用他们开发的机芯的机会,实现喷墨打印技术的产品化和量产化。1990年在公司首脑的主导下,他们推出了世界上最廉价的小型喷墨打印机BJ-10V,迈出了该技术走向产业化的关键一步。1991年以后喷墨打印机开发集团作为新的核心部门,其产量大大超过了激光打印机,1995年的销售额超过了canon总销售额的20%。一般地说,企业要获得竞争的优势,就必须开发出其他企业所没有的独狼子野心的核心技术与能力,而且还必须进行持续的投资以进一步改良和完善这一技术。但通过这一系列努力而达到的技术能力一旦确立,特别是当能为企业带来强大的竞争力时,就蕴含着可能出现阻碍开发和培育另一种新技术的危险性。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处于发明初期阶段的新技术在多数成果指标上,大都比现有技术拙劣得多,与发明无关的技术开发人员一般不会热心对待这些“不过关的技术”,而产品开发部门也因为它无法满足作为目前事业活动中心的顾客需求而不敢轻易采用这些新技术。就是说,产品的生命虽来由于它与顾客的密切度,但在技术与市场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这种密切完成得越彻底,阻碍在该企业组织内产生新的核心技术与能力的可能就越大。那些曾经一度辉煌的领袖企业之所以走向衰落和失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们没能及时地开发和培育出适应技术与市场变化环境的新的核心替代技术。 Canon可以说是一个能够比较好地处理和平衡企业现有核心技术与新的核心技术关系的典

员工工伤案例分析

员工工伤的界定 案例分析 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2013年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20日早上8时。2013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城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广东同江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要达到本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本案中,崔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地点也是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崔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崔某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事发当日的上下班时间为19日晚8点到20日早8点,20日早4点,崔某在距离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还有4小时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且未向主管请假,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早退,由此可见,崔某离开公司的时间显然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因此,崔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在此还需要提醒HR注意的是,公司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才能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的内容,具体内容: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欢迎参考!篇一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欢迎参考! 篇一 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11年8月18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在车间内架模具时发生意外,导致左手食指、中环指严重压伤,后送往医院治疗,鉴定为七级工伤。 张某某受伤以后,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自己去办理工伤认定,无奈程序复杂繁琐,于是找到了周仲生律师为其处理。周仲生律师分析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典型的工伤,根据伤残情况判定应为七级。但是程序复杂,没有劳动合同,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出来后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出来后再做工伤鉴定,因此耗费时间会比较长。但是案件一旦委托我周仲生律师了,所有法律程序上的事情都由我们律师处理,你们自己必要时协助就可以了,你们也可以回老家,如果顺利有可能很快会拿到赔偿金,但是这种可能性会比较小。 周仲生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迅速与劳动部门联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在周仲生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也立即和我方协商,开始公

司给的钱并不多,经过不断协商,公司同意给付275000元,周仲生律师要求张某某立即同意。随即周仲生律师与对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张某某于昨天拿到了275000元赔偿金。周仲生律师内心很高兴,没想到案件会进展的这么快。 篇二 张某是咸阳市北部山区的一个农民,家中人多地少,主要靠在陕北打工养活妻儿老小。2012年11月,张某进入陕西某建筑公司位于神木县一工地干活,11月某日晚8点左右,其在工作过程中摔伤。第二日下午1时,张某被送入神木县某医院,入院诊断为:1、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进行脾脏切除术。2012年12月初,张某被转入西安市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张某无奈办理出院。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事发时张某休克,工地地项目部一方谎报陈某姓名为韩某,企图伪造病历骗取保险。所以,张某出院时拿到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并非是陈某自己,而是另有其人。 出院后,张某及家属多次找到陕西某建筑公司索要赔偿被拒绝,陕西某建筑公司表示其旗下子公司及项目部众多,在具体施工中都会采取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的形式,建筑公司不会直接和农民工发生关系,该工程已经发包给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所以应该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建筑公司无关。无奈之下,张某及家属近日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受伤属于工伤事故,脾脏切除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应该按照七级工伤赔偿。但目前张某的用人

新产品开发的案例及分析

新产品开发的案例及分析 生产管理是生产型企业的最重要的环节。而新产品开发是生产型企业的经营命脉。一个企业要想有发展,只有自主创新,自主开发新产品,不然,企业只能逐渐衰退。而有些企业为了保持市场活力、扩大市场份额,试图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发新产品来推动企业销售增长,结果出现了“产品结构乱,品种上量难,品牌提升慢”的现象,打乱了整体市场的销售布局。 我们来看两个新产品开发的案例。首先是一个成功的例子:日本canon公司对喷墨打印机的开发。 打印机制造业是伴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而迅速成长起来的一个产业。这下产业经历从应用碰撞原理的色带打印、针式打印到应用非碰撞原理的感热打印以及目前流行的激光打印和喷墨打印的技术与市场的巨变过程。Canon自1988年到90年代中期,一直维持着该行业领头羊的优势地位。这一地位的取得,不仅取决于该公司从研发复印机中培养起来的电子照相技术在开发激光打印机得到了充分应用的结果,而且还取决于该公司未雨绸缪地开发和培育起喷墨技术这一新的替代核心技术得以市场化的结果。1986年到1994年间,canon的喷墨打印机的累计市场占有率高达68%。 激光打印机虽然具有打印速度快、清晰度高、噪音低等优势,但同时也因其构造复杂,存在着难以小型化、彩色化、低价格化等问题,而能解决这些问题的则是喷墨式打印技术。 1975年,canon完成了将电子照相技术应用于激光打印机LBP的开发工作,并把它作为企业的一项核心事业。这项事业刚起步,canon中央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就开始了探索替代该技术的新技术。他们把目光投向喷墨打印技术时,发现今后可能成为喷墨打印机技术主流的压电振动子原理的技术专利都已被人申请了。为此,他们只能寻找新的技术,于1977年发明了以热能为喷射源的喷墨技术原理,又称BJ原理。但靠激光技术起家的公司其他技术人员的反应则是十分冷淡的。他们认为,该技术作为原理虽很理想,但从实现它的方法上看,却是完全“没用的技术”。为了完善这一技术,BJ开发组成员开始了长达10多年的技术开发与改良工作。为了消除其他技术人员的偏见,使自己开发出来的技术得以应用,他们说服了公司的各个事业部门。几经周折,最终以使用原有的打印机外壳,不增加产品开发成本为前提,换取了使用他们开发的机芯的机会,实现喷墨打印技术的产品化和量产化。1990年在公司首脑的主导下,他们推出了世界上最廉价的小型喷墨打印机BJ-10V,迈出了该技术走向产业化的关键一步。1991年以后喷墨打印机开发集团作为新的核心部门,其产量大大超过了激光打印机,1995年的销售额超过了canon总销售额的20%。一般地说,企业要获得竞争的优势,就必须开发出其他企业所没有的独狼子野心的核心技术与能力,而且还必须进行持续的投资以进一步改良和完善这一技术。但通过这一系列努力而达到的技术能力一旦确立,特别是当能为企业带来强大的竞争力时,就蕴含着可能出现阻碍开发和培育另一种新技术的危险性。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处于发明初期阶段的新技术在多数成果指标上,大都比现有技术拙劣得多,与发明无关的技术开发人员一般不会热心对待这些“不过关的技术”,而产品开发部门也因为它无法满足作为目前事业活动中心的顾客需求而不敢轻易采用这些新技术。就是说,产品的生命虽来由于它与顾客的密切度,但在技术与市场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这种密切完成得越彻底,阻碍在该企业组织内产生新的核心技术与能力的可能就越大。那些曾经一度辉煌的领袖企业之所以走向衰落和失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们没能及时地开发和培育出适应技术与市场变化环境的新的核心替代技术。

客户开发案例

如何寻找新客户并增加销售额如何更好地了解您的目标受众,产生新的销售线索并从现有客户那里获得更多收入。 在理想的环境中,您将有无限制的预算来营销您的业务,以寻找新客户并增加销售额。您可以购买大量在线和离线广告,进行促销活动以建立实体店和在线流量,并发起积极的公共关系活动以提高产品或品牌的知名度和知名度。但这不是一个完美的世界。实际上,与可用资源相比,大多数小型企业,甚至许多中型企业对于如何兜售商品都有更出色的想法。 那么,如果您正在寻找更多的客户,那么从哪里开始呢?学会产生新的销售线索是企业家的一项基本技能。即使您不认为自己是Arthur Miller剧中Willy Loman角色的经典意义上的推销员推销员之死,您需要了解,找到新客户的可能性范围很广,从电话簿中的冷战名字到潜在客户的购买清单,再到使用诸如搜索引擎优化之类的新型Internet技术来推动新业务进入您的网站。 以下几页将深入研究如何进行市场调研,以了解您的目标受众及其需求,如何确定最适合扩大销售范围的潜在客户生成技术,以及如何通过遵循几种销售其他产品和/或策略的方式来增加销售量或为现有客户提供的服务。 如何寻找新客户并增加销售额:了解目标受众 在找到新客户并增加销售之前,您需要了解您的客户是谁,向客户提供的价值主张,市场上当前提供的竞争产品以及新进入者存在的差距。换句话说,您需要进行一些市场研究-无论是雇用外部公司来开展法律工作还是自己尝试进行这项工作。您增加销售的动机与客户解决问题的动机之间存在根本的脱节。 战略市场咨询公司Mavens&Moguls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Paige Arnof-Fenn 说:“吸引更多的客户的确是在倾听他们的需求,而不是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该公司的客户也包括《财富》500强企业作为早期阶段和新兴业务。“现在有许多现有的问题需要解决,客户愿意为此付出代价。”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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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在现实用工当中,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如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单位组织旅游摔伤是否工伤、加班开会后失踪算不算工伤、驾车途中被打致伤是否工伤,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案件争议的案例分析,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

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税务规划)工伤案例分析

1.某男孩在造船厂上班的时候被钢板砸到,后来经过治疗大概伤残可以评为4级!男孩当时未满18周岁,也没和老板签订任何合同!而造船厂是将工程承包给这个私人老板的! 既然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那这个男孩的赔偿与医疗费到底应该谁来承担呢?造船厂和私人老板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认定为工伤。劳动法律关系:某男与造般厂之间。《劳动合同法》第94条。 2.员工工伤单位免责如此约定违法无效 2009 年7月份,临沂某乡镇农民金某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公司提供的招工表上注明“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2009年11月15日,金某在工地施工时不幸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某建筑公司只同意付医疗费,而不同意给其他赔偿,理由是双方已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无奈之下,金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建筑公司应支付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85万元。 3.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 分析: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4 案例: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 分析: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5 案例: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分析:应该认定为工伤,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

培训与开发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培训与开发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三月份,某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计划要派人去深圳某培训中心参加一次培训。当时人力资源部的人员都想参加,不仅是因为培训地点在特区,可以借培训的机会到特区看一看,而且据了解,此次培训内容很精彩,而且培训讲师都是一些在大公司工作且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家。但很不凑巧,当时人力资源部工作特别忙,所以主管权衡再三,最后决定由手头工作比较少的小刘和小钱去参加。人力资源部主管把培训时间、费用等事项跟小刘和小钱做了简单的交待。培训期间,小刘和小钱听课很认真,对培训师所讲内容做了认真记录和整理。但在课间和课后小刘与小钱俩人总在一起,很少跟其他学员交流,也没有跟培训师交流。培训回来后,主管只是简单地询问了一些培训期间的情况,小刘、小钱与同事也没有详细讨论过培训的情况。过了一段时间,同事都觉得小刘和小钱培训后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小刘和小钱本人也觉得听课时很精彩,但是对实际工作并没有什么帮助。 根据案例回答: (1)该公司的小刘和小钱的培训效果令人满意吗? (2)该项培训的人员选派是否存在某些问题?为什么? (3)根据案例提出能够提高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 参考答案要点: (1)小刘和小钱对培训效果不会十分满意,同事们也会感觉到他们两人在培训后没有取得明显的进步。

(2)受训人员的选派存在明显的问题:A缺乏对受训者培训前的需求分析;B缺乏对受训者学习目标和效果的界定和要求;C缺乏规范的人员培训计划。 (3)具体措施:A重视培训前的需求分析(明确培训的目的、受训人员的培训需求、培训后应达到的目标、效果和要求);B重视培训中学员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包括学员与培训师、其他学员和培训机构等方面的信息交换、沟通与收集);C强化培训后学员培训效果的评估与考核:培训后受训者自己的信息整理,就培训相关的内容与主管和其他同事的信息沟通、交换与共享,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D主管对受训者的考核与评估。最后,根据上述各种信息的采集与深入分析,提出系统全面的员工培训计划,并推行实施。 案例:麦当劳公司的员工培训与员工成长 麦当劳公司美国总部的总裁,最初干收发报纸的工作,他能坐上第一把交椅,这完全和公司内部严格的训练制度分不开。 麦当劳北京公司的总经理,原来仅是一名普通的员工,经过短短五六年时间,升到了总经理职位,这也与公司所提供的各种培训是分不开的。 麦当劳公司现在北京拥有28家餐厅,每家餐厅有员工100多人,餐厅的经理都是从普通员工一步一步晋升上来的。1995年,仅北京麦当劳公司培训费就花了1000多万元。麦当劳培训系统在世界上拥有五所大学,教授来自世界各地,教学设备也很先进。目前,北京麦当劳公司16个部门的现任主管(其中两名外国人),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工伤案例》 目录 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2) 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 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2) 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 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 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2) 007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 (3) 00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伤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3) 009 “串岗”中受到伤害是工伤吗? (3) 010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4) 011 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碰上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4) 012 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4) 013 陪领导游玩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5) 014 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 (5) 015 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6 工作时间在厕所滑到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7 单位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8 企业职工参加单位的集体活动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9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算是工伤? (7) 020 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7)

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也需要参加。 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冒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影响劳动关系效力的其他因素,如法定劳动年龄、法定资质等,不影响工伤认定。 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在校实习生不算正式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只能依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款,应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行为”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的,当然不能作为禁止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职责相关,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履行职责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坏,则符合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 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因为,装卸工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保持体力,为继续工作做准备的必要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此次工作尚未完成,在整个过程的时间和装修场所都应属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伤的认定是不考虑职工的过程问题的,即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王某,一家单位驾驶员,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单位的管理制度明确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4:30骑自行车离开单位,4:50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受伤。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

工伤经典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工作类型、工作场所的变化,使得受到的伤害也在不断变化,“工伤”的类型也在突破者人们的认识。诸如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等是否属于“新型工伤”?如何获得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纠纷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又是怎样看待职业病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析。 案例1:酒后死在岗位上算工伤吗? 张先生是一名电工,一天晚上,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的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 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张先生为醉酒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应该构成工伤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人社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人社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刘先生不构成工伤。 解析: 是否构成工伤到底谁说了算?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伤害后,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与否的结论。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于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待遇,对于认为待遇不足以补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的对象是行政部门,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合法性。 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张先生的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而言,因醉酒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非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只有达成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 案例2:孕妇工作时流产算工伤吗? 阿红是一家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月,阿红前往医院检查时,被发现已经怀孕12周,而当时阿红还戴着节育器。 4月29日,阿红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时突感身体不适,经送院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住院数天后,阿红病情暂稳并要求出院。一周后,阿红因流血再次前往医院救治,但胎儿未能保住。阿红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产,应属工伤,于是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然而人社局认定阿红不属工伤认定范围,阿红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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