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英国“新济贫法”的探讨
解读英国工业化时期的济贫政策

解读英国工业化时期的济贫政策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英国经济发展与众不同,尤其是在18世纪晚期技术革命之前。
在17和18世纪,英国的经济结构不同于欧洲大陆上的许多国家。
英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因而国家相对的允许人口的快速增长,相对于欧洲大陆,由于制造业和服务业经济活动的转变,国民收入成上升趋势。
同时由于通过税收和接待去组织资源的能力,英国能够确保国内流通和在全世界扩大贸易权利。
经济和政治之间的联系已经成为最近中央政府财政和政策研究的主题工作。
在17和18世纪,救济事业,英格兰当地政府最典型的职能,成熟地包含在英国新的政治经济政策之中。
一、英国济贫政策的功能英国的济贫法制度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功能的社会政策体系。
社会救济、惩罚和社会控制构成济贫法制度的主要社会功能,而其中的救济则是其基本社会功能。
旧济贫法制度具有稳定就业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经济功能,为英国工业化发展提供充足的自由劳动力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济贫法制度确立了英国民族国家及政府的合法性,逐步扩大了英国公民享有社会救济的权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英国地方政府的权力,这些则构成其主要的政治功能。
最近16到18世纪的(调查)工作强调济贫事业的中心和它在英国当地社区的政府。
斯耐恩认为:“旧有的济贫法提供了一个社会认识的关键点,它通过教区生活的广泛影响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就业、工资规定、税收价格、谷物市场、学徒、婚姻、结算、救济分配,或者老年人的医疗问题都受到了广泛的影响。
”贫困救济当时是维护稳定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的一部分。
根据贝尔的理论,英国的济贫系统是通过法定的税收和政府官员投资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检验贫困的强大武器。
在17世纪60年代的欧洲,与其他国家相比,济贫事业并不意味着成就,无疑导致了英格兰长期的稳定。
1834年新济贫法

1834年新济贫法
1834年,英国政府出台了《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
新济贫法克服了旧济贫法中的一些流弊,如滥施救济,管理不善等。
它废除了“院外救济”,尤其是流行一时的斯皮纳姆兰制。
贫民只有在进入“济贫院”后,方可获得食物救济。
而该院实际上是“劳动院”,工作繁重,待遇低下,食物很差,住宿拥挤。
人们按年龄性别分居,这造成贫困者家庭被拆散,骨肉分离。
没得到监工书面批准,不得外出或者接见来访者。
这样,穷人除了万不得已,就不会来申请救济了。
新济贫法深深打上了早期资本主义工业化的烙印:在利润和金钱面前,资产阶级政府比封建君主专制政府还要穷凶极恶。
英国1834年新济贫法出台原因探析

英国1834年新济贫法出台原因探析作者:王公燕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4期摘要:工业革命、圈地运动和家庭手工业的衰退导致英国人口失业率上升,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和私生子数量的增加加剧了人口压力,将对贫困家庭救济力度与面包价格和孩子数量联系起来的旧济贫法的斯宾汉姆兰制度受到抨击,称其造成了失业、降低劳动生产率,导致劳动者工资、农民利润和房东租金下降,此济贫政策下,很多穷人酗酒、赌博、懒惰、游手好闲。
1830年英格兰发生了农民暴动,在这样的背景下英国推动改革旧济贫法,约瑟夫·汤森、伊登、戴维斯、马尔萨斯等一些社会学家、经济学家为济贫法的改革提供了思想来源。
此后,新济贫法原则上没有很大的改变。
关键词:英国;1834年济贫法;原因中图分类号:K56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4-0139-03英国济贫法从1349年劳工法案开始到1948年国民救助法终结,前后有600多年的历史。
1601年,面对日益严重的贫困问题,伊丽莎白一世在前人有关济贫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英国历史第一部专门的济贫法——伊丽莎白济贫法,又称“旧济贫法”。
它规定以教区作为济贫的基本单位,并将贫困者划分为三类:一类是无工作能力的老病残障者;一类是失去依靠的儿童;最后一类是有劳动能力者,对于这一类人不予救助,强制其做工自给。
救济资金的来源则分为济贫税、自愿捐款以及罚款三项。
但是,这个被称为“旧济贫法”的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弊端愈来愈明显。
1834年,英国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
1834年济贫法改革是英国旧济贫法和新济贫法的分界线,在此之后,济贫法在原则上没有很大的改变。
一、1834年“新济贫法”出台的社会背景工业革命以后,資本家赚取了大量的利润,但劳工阶级异常艰苦。
他们面对的是农业、工业的重组,需要承担失业带来的风险。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技术性失业,以前一些靠某项技能赖以生存的人,由于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辛苦的劳动在市场中变得一文不值。
试论英国济贫法制度的功能

一
法 国批 评 家 H ・泰 恩 参 观 了 曼 彻 斯 特 一 个 模 范 济 贫 院之 后 指 出 : “ 济 贫 院被 看 成 是 监狱 , 穷 人把 是
否进入 济 贫院看 成是 自己名誉 的转折 点 。或 许应 当承 认 , 这 种管 理 制 度 是 愚蠢 的专 制 , 令人担忧 。 这是 每一项 管 理 制度 的缺 陷 , 每 一 个 人 在 这 里成 了机 器 , 仿佛 他 们没有 情感 , 总是 无 意识地 受 到侮
的不值 得救 济者 如失 业者 及其 家人 提供 必要 的救 济, ⑨斯 宾 汉 姆 制 度 甚 至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过 度 救 济 制 度 而 受 到 自由 主 义 思 想 家 的 强 烈 批 评 。 1 8 3 4年 新 济 贫 法 颁 布 实 施 以 后 , 英 国名 义 上 实 行严 格 的 院 内救 济 原则 , 济 贫 院也 曾被 称 为 穷 人 的 “巴士 底 狱 ”, 但到 1 9世 纪 中 期 以 后 , 济 贫法 制度 经过 不 断 改 革 , 其社会救济 功能逐渐 完善 。 如 改变 混 合济 贫 院 的传 统 , 把 院 内贫 民划 分 为不 同 的群 体 , 实行 区别 对 待 ; 改 善 济 贫 院 的环 境 , 增 加 济贫 医院 的床位 , 建造 新 的条件 较好 的济贫 院 , 改善 济贫 院 的伙 食 等 ; 对 济 贫 院 中的 违反 规 定 者 的惩 罚也 逐 渐减 轻 ; 逐 步 放 宽 临 时 性 救 济 条 件 并 扩大 临 时救济 人群 。 尤 其重 要 的 是 , 新 济 贫 法 虽 然规定 严 格 的院 内救济 原则 , 但 在整 个 1 9世 纪 后 期, 济贫 院外 的救 济不 仅事 实存 在 , 而 且 呈 现 逐 步 扩大 的 趋势 。1 8 4 0—1 8 9 0年 , 英 国 接 受 济 贫 院 外
英国新济贫法制度的实施及其评价——19世纪中期英国的济贫法制度

题 不 断加 剧 。1 4 8 2年 5月 , 彻 斯 特 有 1 工 曼 1 6家 厂停工 , 7月 , 托 博 尔 特 的失 业 工人 已 经 达 到 1 斯 万人 。英 国 失 业 工 人 总 数 达 到 1 (万 人 。 失 业 (] )
增 加 的 同 时 , 人 的 工 资 也 在 下 降 , 8 2年 春 , 工 14 英
必要 帮助 而 又 尽 量 不 使 个 人 过 分 依 赖 这 种 帮 助 , “ 所有慈 善救 济计 划 , 论 是针 对 个 人 的 还是 针 对 无 各 阶级 的 , 无论 是 民间 的还 是 官 方 的 , 都应 该 接 受
这一标 准 的检验 。 ”囝
食 品最低支 出约需 1英镑 3先令 9 5 士 , .便 而每周
救 济 方 面 的 措 施 , 贫 法 制 度 对 缩 小城 乡收 入 差 距 和 降 低 济 贫 支 出 等 方 面 的 影 响 不 容 忽 视 。 济 关 键 词 新 济 贫 法 ;院 内救 济 ;院 外 救 济 有 无 病 患 而 挤 睡 在 一 起 , 水 从 墙 下 流 过 , 光 穿 污 微
助 , 种 制 度 对 大 多 数 人 来 说 是 非 常 有 益 的 。穆 勒 这 认 为 , 要 解 决 的 重 要 问 题 是 如 何 最 大 程 度 地 给 予 需
1 , 5 粮食 价 格 却快 速提 高 , 麦 价 格 比 1 4 小 8 5年
上 涨 4 。 O
经济 危机 、 业增 加 、 资 下 降 和物 价 上 涨 使 失 工
主 义 思 想 的 影 响 下 , 国 社 会 的 基 本 共 识 是 主 张 实行 极 为 有 限 的救 济 。 院 内救 济 是 这 一 时 期 英 英
西方学者对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研究综述

西方学者对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研究综述1. 概述近代英国的济贫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吸引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英国的济贫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演变,对于这一悠久而又复杂的历史,西方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通过对西方学者近年来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探讨他们对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理解和观点。
2. 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背景为了更好地理解西方学者对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研究成果,首先需要了解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背景。
在18至19世纪,英国面临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贫困现象。
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济贫政策和法规。
3. 西方学者对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研究内容在近年来,西方学者们对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3.1 制度演变与政策变革西方学者们通过对历史文献和档案的梳理,详细分析了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演变过程和政策变革。
他们发现,济贫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变化,政府的济贫政策也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
这一部分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演化过程。
3.2 社会影响与福利效果除了对制度本身的研究,西方学者们还对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社会影响和福利效果进行了深入探讨。
他们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发现济贫政策对于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揭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
4. 总结与展望通过对西方学者近年来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我们发现他们对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研究深入且全面。
他们不仅关注制度的演变和政策的变革,还从社会影响和福利效果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探讨,为我们揭示了这一复杂话题的多个层面。
然而,也有学者指出,当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深入挖掘和探讨。
对于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研究仍然值得我们深入关注和探讨。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近代英国济贫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英国社会的历史变迁,还能够为当下的社会政策和福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
新旧济贫法

19世纪英国的济贫院制度初探作者:郭家宏唐艳内容提要从17世纪开始,济贫院在英国逐步发展起来;1834年后,院内救济成为新济贫法体系的核心。
济贫法委员会希望通过济贫院的威慑作用,促使贫民自力更生,减少济贫开支。
济贫院遵循“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两个原则,院内的生活比较悲惨,被大众冠以穷人的“巴士底狱”,到19世纪70年代后才逐步得到改善。
济贫院制度在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国家形成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济贫院新济贫法社会保障济贫院是为穷人提供工作和弱者提供生计的机构,它起源于济贫法。
{1}1601年济贫法将救济穷人的责任分配给各教区,后来教区建立济贫院。
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使院内救济成为整个英国济贫法的标准制度,也成为新济贫法体系的核心。
在新济贫法下,对有劳动能力者的户外救济遭到禁止,所有想得到救济的人必须生活在济贫院里。
济贫院遵守“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两大原则,目的是使穷人更倾向于在院外自立生活。
它试图成为救济穷人的唯一方式,但未能成功。
19世纪末期,济贫院内的条件得到了改善。
20世纪上半叶,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取代了济贫院制度。
近年来,对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演变的研究逐渐受到我国学术界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对于英国济贫院制度的研究,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成果。
在英国学者中,涉及19世纪的通史性著作中几乎都对济贫院进行了描述,关于济贫院问题也有一些专著和大量论文问世。
另外还有一些关于济贫院的文学性著作,如狄更斯的《雾都孤儿》、约翰·阿尔丁的剧本《济贫院蠢驴》(TheWorkhouseDonkey)。
本文拟对济贫院的起源发展、济贫院内的生活和管理进行简要介绍,并试对济贫院进行评价。
济贫院的起源与发展济贫院在英国历史上存在了较长时期,根据其发展的特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17世纪初期到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这一时期,济贫院多倾向于救济穷人,而不是惩戒懒惰,统治者也仅把它作为一种权宜之计。
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的批判及其当代价值意蕴

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的批判及其当代价值意蕴作者:薛俊强吴大娟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21年第06期摘要:恩格斯超越古典政治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关于贫困问题的经验主义研究范式,从无产阶级立场出发全面剖析“济贫法”的社会基础和历史前提,揭示“济贫法”遮蔽了资本剥夺劳动的本质,捍卫了底层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恩格斯将“济贫法”体系下的贫困问题置于特定的社会阶级结构和制度框架加以考量,对以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核心的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给予深刻批判。
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的批判构成当代资本主义批判的重要思想资源,深入研究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本质的揭示与批判,有助于辨识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及其剥夺本质,澄清新自由主义与全球贫困的内在关联,可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深化反贫困社会治理提供以劳动者为本位的发展思路与价值导向。
关键词:恩格斯;英国济贫法;贫困;新自由主义批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1)06-0048-13错综复杂的流民问题、失业现象、价格革命和舆论高压迫使英国率先开启西欧资本主义世界济贫历史的先河。
“济贫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英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但伪善的救济意图及实施原则使“济贫法”能够发挥的成效十分有限。
恩格斯从经济社会史的研究视角出发,全面批判“济贫法”,揭示资本主义剥夺本质并坚决捍卫底层民众的根本利益。
重温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的批判,对于辨识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实质和批判新自由主义,对当代中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反贫困社会治理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英国“济贫法”的历史缘起英国“济贫法”走过三个世纪之久的“车程”,在人类济贫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中世纪以宗教慈善救济为主的济贫格局初步奠定了济贫制度的雏形;都铎王朝时期的英国政府以法典形式进行济贫,世俗政府力量的介入逐渐勾勒出“济贫法”的蓝图;维多利亚时期虽实施严格的“院内”救济,但无法从根本上否认“院外”救济和贫困不断扩增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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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国“新济贫法”的探讨丛志杰(内蒙古大学马列主义教研部)内容提要:英国的济贫法是专指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的法律。
在英国实施济贫法的300多年中,1834年的“新济贫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它是掌握政权的英国工业资产阶级以自己的利益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体现。
本文从产生的原因、制定的过程、实施的后果等方面对“新济贫法”做了介绍。
关键词:英国史圈地运动血腥法律济贫法济贫院济贫院外救济英国的济贫法(the Poor Law)是指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的法律。
它始于1601年伊利莎白女王颁布的济贫法,到20世纪40年代被有关公共福利制度的社会立法所取代。
在英国济贫法存在的300多年中,1834 年制定的“新济贫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的颁布和实施对英国的历史进程产生了很大影响。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新济贫法”的研究仅限于它建立了“穷人的巴士底狱”一方面,这是很不全面的。
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新济贫法”产生的原因、制定和实施过程以及它的影响做一较全面的探讨。
16—17世纪是英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代,也是英国历史上流民充斥的时代。
面对因圈地运动而产生的大量流民,都铎王朝曾试用过两种补救办法,一是制定法规阻止圈地,二是制定“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1〕。
第一种方法以无效告终,有关限制圈地的法令从未得到过有效的执行。
第二种方法则更加深了对失地农民的迫害,并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2〕。
在这种情况下,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都铎王朝的统治,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在位期间曾在实行“血腥法律”的同时又制定了救济贫困者的政策。
1558年伊利莎白女王即位。
她认识到有必要用法律的力量来解决流民问题。
伊利莎白女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救济穷人的措施,并在此基础上,于1601年颁布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济贫法。
该法令明文规定教区应在其所辖区域内建立济贫院以救济那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穷人,为他们的孩子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并有责任为强壮的穷人安排工作;治安法官负责征收济贫税,监督、检查济贫法的执行情况〔3〕。
以1601 年济贫法为基础,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征收济贫税、建立济贫院、实行教区安置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济贫制度,其目的是对穷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救济并兼以管理和疏导。
这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济贫制度的实施,使流民问题大为缓解,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为产业革命的进行创造了条件。
但是,到19世纪上半期,随着产业革命的扩展,日益强大起来的工业资产阶级开始对现行的济贫制度表现出强烈的不满,认为这种济贫制度已不再符合自己的利益和愿望了。
在他们看来,现行济贫制度存在着下述弊端:第一,由于没有建立全国性、全郡性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济贫工作相当混乱。
从1601年第一部专门的济贫法颁布以来,济贫工作一直是按传统惯例由教区来负责进行。
在济贫税有限的情况下,各教区都不愿负担过多的穷人,治安法官往往根据“住所法”〔4 〕的规定把在本教区未住满40天的穷人驱逐出境,因此,形成了教区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另外,教区在对济贫工作管理的过程中也有严重缺陷。
按照惯例,像监理员这样的基层济贫工作人员是从固定住户中选举产生的,任期一年,无报酬。
但是,贵族和富人宁可交罚金也不愿干这种工作。
于是,具体负责济贫的差事便落到农民或小商人身上。
农民和小商人自身是生产劳动者,几乎没有空余时间处理公务,结果敷衍了事的情况极为常见。
再加上这些负责具体济贫工作的人文化素质较低,又没受过有关公共管理方面的训练,在缺乏健全的监督制度的情况下,滥用、贪污济贫款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5〕。
济贫工作中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而造成的混乱局面是工业资产阶级首先不能容忍的。
第二,济贫院变成了贫民收容所。
按照伊利莎白时代的济贫原则,各教区所建立的济贫院(或称贫民习艺所)只收容老人、病人和孤儿。
但是,1795年以后,“不仅终止了贫民习艺所的增设,而且助长了旧习艺所性质的改变。
”〔6〕在济贫院内,老人、病人、孩子和有劳动能力的人混杂居住,济贫院变成了收容所。
这种状况既不便于管理,又使济贫开支大幅度增加。
第三,济贫开支过大。
据记载,在18世纪中叶,用于济贫的开支每年约为70万英镑,1790年增加到每年约为200万英镑,到1800 年猛增到近400万英镑,1819年达到最高峰,超过了700万英镑〔7〕。
这以后济贫开支稳定在平均每年为500万英镑左右。
但从19世纪20 年代中期以后济贫开支又开始增加,1830—1831年间用于济贫的开支总数达680 万英镑,其中至少有300 万英镑是用于救济英格兰东南部地区的农业劳动者〔8〕。
如此巨额的济贫开支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引起纳税人的普遍不满。
第四,旧济贫法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
1662年,针对穷人流浪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的情况,英国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住所法”。
它是对1601年济贫法的补充,对教区应救济什么样的穷人做了明确规定。
依照1662年“住所法”,穷人只能在他的出生地才有可能得到救济。
随着新的圈地运动的进行和产业革命向农村的扩展,农村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但由于“住所法”的限制,这些剩余劳动力只能依赖于教区,靠教区所能提供的微薄的济贫金度日,而不能到城镇中去做工。
英国历史上所特有的这种“户籍制度”阻止了穷人的自由流动。
这种状况与资本主义大工业迫切需要大量的能自由流动的廉价劳动力的现实发生了尖锐矛盾。
要想解决这个矛盾,为资本主义大工业提供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就应该改革“住所法”。
第五,英格兰东南部地区社会问题严重。
在18世纪,英国农村又出现了新的圈地运动。
这一时期的圈地运动与早期的有所不同,是在议会的支持下变公地为大块相连的农场,经营较为先进的混合农业。
对广大农民来说,新的圈地运动是一场灾难。
在暴力和欺诈手段之下,绝大多数农民失去了土地,被迫到新兴的农场中去当雇佣工人。
1793年,英国组织、参与的“反法同盟”同法国的战争爆发。
皮特政府所执行的提高生活必需品税额、发放国债的战时财政政策引起物价飞速上涨。
1795年,小麦每夸脱价格为75先令,而农业工人的工资大约平均每周8先令〔9〕。
在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农业工人无法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生活。
当时,在各郡都发生了争抢面包的事件。
鉴于这种情况,1795 年5月6日,柏克夏郡地方长官在斯宾汉姆兰召开会议,通过“斯宾汉姆兰法案”,决定扩大济贫的范围,对贫民及其家属给予济贫院外补贴,并规定了详细的救济标准〔10〕。
该法案是一种战时济贫政策,它实际上是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生活限度。
随着战争的结束,农场主便以农业工人可得到济贫院外救济为借口,尽量压低农业工人的工资。
农业工人在失业和贫困的威胁下,对现状极为不满。
“末次农业工人起义”(theLast Labourers Revolt)〔11〕便是这种不满情绪的大爆发。
东南部地区的社会状况引起了英国政府的重视,他们开始着手解决数量相对过剩的农业工人普遍贫穷的问题,以稳定社会秩序,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总之,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工业资产阶级对济贫工作中存在的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济贫开支过大、济贫工作混乱的现状极为不满,急于要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进行改革。
而1832年工业资产阶级在议会改革中的胜利使他们有可能来制定和执行新的济贫政策。
二早在1817年,议会下院就成立了一个小型委员会来调查济贫法的执行情况。
该委员会经过调查提出了废除现行济贫法的建议,但这在当时被普遍认为是行不通的。
1830—1831年间农业工人的起义使统治者认识到对济贫法进行改革已刻不容缓。
1832年,济贫法皇家调查委员会成立。
其任务是分析局势,制定具体方案,为新的社会立法作准备。
伦敦大主教布龙菲尔德(Blomfield)任该委员会主席。
调查委员会下设助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11〕。
边沁主义者、社会问题专家爱德温·查得威克(Edwin chadwick)〔12〕是助理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此人为这场济贫法改革中的关键人物。
济贫法皇家调查委员会作了大量的、细致的工作。
他们向每个教区发出询问,同时派助理委员到各地调查穷人生活状况和现有的救济措施,并要求每个助理委员都要论证一个方面的问题。
1834年2月,皇家调查委员会收集、整理的资料摘要出版。
同年3月,皇家济贫法调查委员会提出了《改革现行济贫法的报告》〔13〕(以下简称为《报告》——引者)。
《报告》阐明了改革现行济贫法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第一,《报告》认为应该把禁止向有劳动能力的穷人提供济贫院外救济作为济贫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调查委员会发现现行济贫工作中的种种弊端都与向有劳动能力的穷人提供济贫院外救济的政策有关,这一政策的执行导致了依赖教区救济为生的穷人的状况好于独立劳动者的状况的结果。
“使他们(指独立劳动者)有强烈的愿望要离开身份较高但生活水准较低的劳动者阶层,进入身份较低而生活水准稍高的穷人阶层。
这种颠倒使依赖教区救济的穷人处于稍好的位置,而降低了独立劳动者的地位。
”因此,向有劳动能力的人发放的济贫院外救济金,实际上成了“对懒惰和犯罪的补助金”。
鉴于这种情况,调查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出,应该以独立劳动者及家属的生活水平为日常生活的标准,有劳动能力但依赖教区救济的穷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不能好于那些自谋生存的独立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
这样做会使那些原来依赖济贫院外救济来维持生活的穷人认识到,在废除了济贫院外救济以后,如果他们仍想得到救济,就必须进济贫院干重活挣低工资,而教区是他们所遇到的“最严厉的监工和最吝啬的出纳员”,这迫使他们尽量去自谋生路,把向教区申请救济“作为最后一着而不是第一着”。
因此,调查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废除济贫院外救济是旧济贫法改革的关键。
第二,为改变旧济贫工作中的混乱局面,《报告》建议成立全国济贫工作管理委员会,推行全国一致的济贫措施。
全国济贫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合并教区,建立济贫院,任命地方济贫工作人员,并向首相汇报各地济贫政策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建议把几个条件许可的教区联合起来建立济贫院。
在济贫院中按年龄、性别分类管理。
调查委员会认为,在旧式济贫院中,居住者在同一间屋子中进餐,每天相互见面,一间最大的房子甚至要容纳800—1000人,在这样的条件下要阻止“邪恶”的出现是不可能的。
因此,《报告》认为应该把济贫院中的穷人至少分为四类:1. 老人与真正的病人;2.孩子;3.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男人;4. 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妇女,以便于管理和监督。
在这份《报告》的基础上,1834年《济贫法》草案出台了。
1834年4月17日,下院经过广泛讨论接受了草案,5月9 日下院以绝对多数通过第二议读案,7月2日又通过了第三议读案,并把草案提交上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