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会救助的发展及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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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社会救助与最低保障制度

英国社会救助与最低保障制度

英国社会救助与最低保障制度引言在英国,社会救助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历史过程漫长、立法频繁、曲折多变。

英国不仅是最早将济贫工作制度化的欧洲国家,而且从世界范围看,还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源地,为世界各国发展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政策背景及原因(一)背景(历史沿岸)英国社会救助制度萌芽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慈善施舍和行会的互助互济。

从中世纪开始, 英国教会举办的慈善救济在整个社会的救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如在宗教改革之前英国教会什一税的1/ 3 用于慈善事业。

个人慈善救济在英国中世纪的社会救济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时社会上的各阶层成员特别是一些商人对社会救济都表现出支持和参与。

当时英国各行的行会组织也都对自己贫困的会员进行救助。

但是这些救助形式没有形成制度, 对当时贫困人员的救助也都很有限。

11536年前后, 亨利八世先后颁布《救济物品法令》和《贫穷法》, 开启了政府负责救济贫民措施的先河,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为解决贫困问题承担了一定的职责。

但是一直到16 世纪中期, 英国用于救济的财物主要还是教会和个人的捐赠。

1572 年, 英国国会颁布一项法令,规定不论城市、城镇或是乡村, 每个公民都要缴纳为了济贫而专门设立的基金。

因为有了前面的法律基础, 并且为了解决当时棘手的社会问题,1601 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 这一法律也被看成为旧《济贫法》。

该法规定: 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 晚辈也有责任赡养他们贫穷的长辈。

政府有责任对没有工作能力的贫困者提供帮助, 保障穷人的最低生活水平。

政府也有义务帮助贫穷的孩子去做学徒,并给健全者提供工作。

法令还规定, 用于向贫民提供救济的基金以每户固定缴纳的税款为主, 那些不依法缴纳济贫税者将遭受牢狱之灾。

2根据《济贫法》的规定, 当时低于贫困线的贫民被强迫在“贫民习艺所”从事劳动, 这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济贫事项的开始。

1723 年, 英国通过设立济贫院的法律, 其目的是使穷人懂得劳动。

简述英国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历史

简述英国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历史

历史起源
英国福利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起源于17世纪初,当时社会贫富差距较大,贫困 人口众多。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英国政府开始实施一系列社会救济措施,如《伊 丽莎白济贫法》等。这些救济措施虽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但为后来 福利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0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推进,英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工人阶级队伍壮大,贫困问题日益严重。在此背景下,英国政府开始加大对社会 保障的投入,先后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和《养老金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 标志着英国福利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进入了全新阶段。
国家福利:含义、来源及享受条 件
国家福利是英国社会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失业救济、住房 补贴、残疾人津贴等。这些福利的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收入,同时也会鼓励社会 力量的参与。
想要享受这些福利,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例如,申请失业救 济的人需要证明他们正在积极寻找工作,而申请住房补贴的人则需要证明他们的 收入无法承担当前房租。
结论:英国社会福利政策的启示
英国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展历程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首先,政府应该承 担起制定和实施福利政策的主要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形成政府与社 会的协同机制。其次,福利政策的制定应该基于深入研究和调查,确保政策能够 真正解决社会问题。最后,我们需要持续监测和评估福利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参考内容
英国社会福利政策研究:从社会 保险到国家福利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一位年迈的妇人独自坐在公园的长椅上,她一边享 受着温暖的阳光,一边感叹着英国社会福利政策的不断完善。在她的身后,一位 年轻的母亲正带着孩子玩耍,也在享受着这份安逸。然而,这背后是英国近一个 世纪以来对福利政策的不断探索和改革。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英国从社会 保险到国家福利的政策发展历程。

英国老年人口现状以及对老年人的社会照顾

英国老年人口现状以及对老年人的社会照顾

英国老年人口现状以及对老年人的社会照顾
英国老年人口数量正在快速增长。

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1年,英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7%。

预计到2041年,这一比例将增长到22%。

对于老年人来说,社会照顾是非常重要的。

英国政府提供了多种途径来照顾老年人,包括养老金、居家养老服务、公共汽车免费乘坐、医疗保健和住宅援助。

此外,英国还有许多慈善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尽管如此,英国仍存在一些挑战,需要解决老年人的社会照顾问题。

其中一个挑战是,英国有许多老年人居住在较远的地方,他们可能难以获得到足够的照顾和支持。

另一个挑战是,英国的医疗保健系统面临着压力,可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20年第10期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9类社会救助对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11类救助制度。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民生底线的必要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各方面准备和条件都已成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作用,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本文展现了其他国家社会救助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和成效。

英国立法先行是必要条件英国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制定社会救助法最早的国家。

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济贫法。

济贫法的颁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该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采取积极手段对贫民进行救济的责任。

该部法律的颁布,埋下了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种子,也标志着西方社会救助制度的初步形成。

第二,该法稳定了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特别是有关“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的规定可以看作是现代转移支付制度的雏形,反映了国家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关系。

1834年,英国议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

1909年,英国皇家济贫法和救济事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最早提出了“公共援助”这一新概念,主张彻底废除以惩戒穷人为主要目的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

(“公共援助”一词以后又衍生出“社会救助”一词,两者基本可以相互代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在英国的逐步建立,英国的社会救助法律开始被纳入社会保障法的整体框架中发展。

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的贝弗里奇教授,提出了一整套对英国公民均适用的福利国家指导原则,提出国家对于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生活与危险都给予安全保障。

英国政府以贝弗里奇报告为理论依据,建立更为全面、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章 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

第十章 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

第十章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第一节各国社会救助概况一、社会救助水平与各国救助标准尽管自19世纪末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险,很快为欧美各国普遍采用,大多数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不同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并没有能够取代社会救助。

在20世纪30年代遍及欧美各国的经济大萧条中,社会保险所起的作用还是不及社会救助来得重要。

如英国政府面对300万失业大军,在1930年和1934年连续颁布了两个失业救助法,扩大对失业者得救助范围。

在法国,主要也还是依靠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范围广泛的社会救助网来渡过难关。

美国著名的罗斯福新政,主要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以工代赈,即组织大批失业工人修建公共工程,这是典型的社会救助手段。

社会救助以其保障的基础性和直面贫困与弱势群众等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即使是最富裕的国家和最发达的社会也是如此。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式的变化,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与改革又逐渐成为各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社会救助水平问题在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个普遍的社会救助(或称公共援助)制度,以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因为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原因生计断绝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境地。

这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社会的意义尤甚,可以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社会措施之一。

纵观一部社会救助发展史,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即社会救助的水平也应该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社会救助水平一般用替代率来衡量。

它可以定义为救助金平均水平与相同家庭结构人群的平均收入之比。

表10-1 OECD国家社会救助金替代率(1992年数据)(单位:%)从表10-1可以看到,24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金的平均替代率分别为39%和57%,对有子女的救助对象提供的救助金比无子女救助对象高出18个百分点。

社会救济助理论认为,个人的预期收入是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处于建立或改革之中的国家而言,其社会救助水平应设置为既能维持受救助者的基本生活又不致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合理层次上。

世界社会救助发展历程

世界社会救助发展历程

世界社会救助发展历程世界社会救助发展历程可追溯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

当时,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如贫困和失业加剧,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反思。

以下是世界社会救助发展的几个里程碑事件。

欧洲社会救助运动的兴起:“欧洲社会救助”是指在工业化国家中针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和措施。

19世纪末,一系列社会救助组织开始在欧洲各国涌现,如英国的“穷人法规”、法国的慈善组织等。

这些组织的出现标志着社会救助开始正式进入国家议程。

联合国对社会救助的重视:“社会救助”一词首次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正式提及。

随后,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社会发展部门,将社会救助作为其重要工作之一。

此举使社会救助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并推动社会救助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保障改革:“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概念开始在20世纪60年代广泛使用。

这个概念强调国家承担责任,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和福利系统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次改革对世界社会救助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际社会救助组织的增多:近几十年来,各种国际非政府组织和私人慈善机构涌现,致力于解决全球范围内的社会问题。

例如,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积极参与救灾和人道主义援助,国际扶贫基金会致力于减贫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关注劳工权益等。

这些组织的出现为世界社会救助发展提供了更多渠道和资源。

社会创新与技术发展的结合: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创新和技术应用成为推动社会救助发展的新力量。

例如,电子支付和移动应用技术的普及使得社会援助更加便捷和高效。

同时,社会创新的兴起也促进了社会救助模式的创新,如基于社区参与的救助模式、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等。

总结起来,世界社会救助发展历程经历了从社会救助运动兴起到国际社会关注、社会保障改革、国际组织增多和社会创新与技术发展的结合等过程。

这些历史事件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社会救助工作的进展和改善,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支持。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与差异,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首先概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演变和主要功能,强调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随后,文章通过对比分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揭示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立法保障、财政投入、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分析了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典型模式和实践案例,总结了不同国家在社会救助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障、增加财政投入、优化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概述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政策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它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通过国家财政支持,结合社会各界的参与,为那些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这些救助措施覆盖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拾生活信心。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中国建立了以城乡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生活救助体系。

通过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他们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中国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提供特困供养服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帮助。

目前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情况

目前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情况

目前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情况目前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情况:一、主要组成部分:1、收入支持——收入支持在1988年被引入,取代了早先的补充补贴。

收入支持是一项为那些18岁以上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和每周工作时间在16小时以下的人(其本人必须没有每周工作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配偶)设立的社会救助津贴。

2、求职者津贴——根据《1995年求职者法》而在19%年正式推出的一项社会保障津贴,它是支付给失业者或每周工作时间少于16小时并积极寻找工作的人。

津贴分为两部分,即缴费型与非缴费型,其中非缴费型是需要财产调查的,该项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

非缴费型求职者津贴是在失业者失业后最初的前26周支付;缴费型求职者津贴是在失业者失业26周以后支付,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3、住房救助——主要是采取住房补贴的形式,《1992年社会保障缴费和补贴法》中做出的关于申请住房补贴的一般资格。

4、法律救助——英国的法律救助分为两种,即刑法救助和民法救助。

5、工作税收抵免——工作税收抵免是在2003年取代原有的工作家庭税收抵免的,它仍然是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在这种家庭里,父母至少有一方必须每周工作16个小时以上。

6、、社会基金——社会基金是通过《1986年社会保障法》引入的,提供给收入支持与非缴费型求职者津贴的申请人。

1987年首先实施了法定社会基金,对取暖、生育和丧葬支出提供资助。

1988年施了任意社会基金,对申请者提供预算借款、危机借款以及社区照顾资助。

7、其他社会救助津贴——残疾工作津贴于1992年开始推行,它是一项免税、非缴费的家计调查型津贴。

1976年,一项新的现金津贴即照顾者津贴开始实施,对象是那些由于需要照顾亲戚,而没有通过有偿劳动获得收入,并且是处于工作年龄段的男性和单身女性。

财产税补贴是1993年引入的,用于向应该缴纳财产税的低收入者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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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救助或者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从内容上看,社会救助包括贫困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性救助、医疗救助、流浪儿童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农村扶贫以及其他救助。

2、济贫法产生之前早期的救助方式(1)教会慈善救济基督教会以博爱与慈善的思想为指导,对社会弱势群体寄予深深的怜悯,它关爱弱者,对受压迫和垂死之人表现出极大的同情心。

主要表现为:对待战争中的孤儿,先后办起了孤儿院和育婴堂照顾孤儿;对中世纪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基督教还表现为对老年人的关爱,教会办起了养老院来收养老人,中世纪的“养老之家”主要是由教会创办并管理的。

与此同时,基督教会还利用自己的收入,通过修道院与城市慈善组织救济穷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流浪汉等。

(2)民间慈善救济和政府立法救济医院是这一时期民间救助的主要机构,它不仅仅是治病救人的医疗场所,而且还发挥着福利院的救助功能。

这些医院向孤儿、老人、无家可归者提供救助。

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困问题出现了新的情况,单纯的民间救助不能解决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贫困问题。

为了社会的稳定,政府逐渐通过的立法的方式去解决贫困问题。

1531 年亨利八世颁布救济物品法令,拉开了政府负责救济贫民措施的序幕。

1536年亨利八世颁布的贫穷法规定,地方团体负责办理救贫事业,把老弱、病残以及失业者作为救济对象。

都铎政府在 1572 年强制征收济贫税,来救助贫民。

(3)行会救济中世纪初兴起的城市商人行会组织在救济方面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行会章程”明确规定了贫困救助的方式,确保每个会员的基本生活。

但是行会救济实施的对象仅仅是行会成员内部,很明显,没有教会慈善救济实施的覆盖面广、影响力大。

3、济贫法颁布到工业革命前的救助方式郑功成认为,“以政府介入的程度或制度化作为依据,社会保障在人类社会发展上的发展实践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大的阶段:一是慈善事业时代或前社会保障阶段,二是济贫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三是现代社会保障阶段。

”很显然,“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介入济贫事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里程碑的标志便是英国1601 年《济贫法》。

1601 年,伊利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

该法案对接受救济者做出了三种分类:1、体能健全的穷人。

给予低级的就业,法律禁止居民对这些人给予帮助。

2、生活没有着落或者没有工作能力的人。

被安排在救济院内,有居住的地方被安置于救济院之外(院外救济)。

3、失去依靠的儿童。

以学徒的身份跟着其他居民,男孩必须学他‘师傅’的手艺,并服务到二十四岁为止;而把女孩当作奴婢抚养,直到她二十一岁或者结婚。

《济贫法》还规定:“1、教区设立习艺所,提供给儿童(男孩或女孩)习艺,并负责工程推广的开支。

2、教区只有在穷人不能从他们家里或亲属处获得给养时才能够得到救助,而且针对公共财政负担过重的情况下,规定救助对象仅限于在该区出生的人或最近在该区居住满 3 年的人。

从《济贫法》对救济对象的分类来看,该法案摒弃了政府过去对一切贫民的救助,而是有针对性的实施救助,确定了助人自助的观念,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穷人和乞丐必须从事劳动。

这就使得政府救济对象的数量大大减少,使政府的救助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

虽然伊利莎白《济贫法》,是统治阶级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手段,这种立法也极不平等与公正,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下层人们的贫困状况(因为造成社会贫困的根本原因是统治阶级掌握社会资源,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不可能获得对社会资源的平均分配),但它毕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早期的社会救助固定了下来,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社会救济密切结合的原则,为以后的政府救助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601 年的《济贫法》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成为以后西欧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典范。

从《济贫法》颁布到工业革命前,社会救助的显著特点是政府起主导作用,政府救助措施的响应实施加上民间慈善机构的协助,社会救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这一时期也是社会大变革的时期,英国逐渐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具体表现在英国政治、经济条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救救济措施和管理机制并没有根据政治、经济的变化采取相应的调整。

随着时间的发展,制度本身的一些弊端已见端倪,管理方面的漏洞越来越明显,问题越来越突出。

18 世纪 60 年代,英国进入了以蒸汽动力为主的工业化时代,因为这场工业革命,英国的经济结构乃至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工业化、城市化带来了新的社会救助问题。

表现为:(一)城市人口剧增,传统社区功能被弱化。

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力,使城镇人口大量增加,居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与此同时,传统的以亲情为纽带关系的互助的社区功能也被弱化了。

一方面由于工作的需要加之人口的的流动,人们在一个社区居住,但往往在另一社区工厂里工作,从而使居民在经济上对社区的依赖程度减弱,社区的传统互助功能被弱化。

另一方面因为居民的异质性增强,使社区的传统的正式管理职能很难实现。

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传统的家庭观念受到冲击。

人们普遍采取新的生活方式,强调个人利益,传统的亲情纽带关系被削弱。

(二)工人阶级的生存状况恶化。

(三)童工与妇女的生存状况恶化。

工业革命时期,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减少工人工资的开支,童工和妇女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时代所呈现的独特风景。

(四)贫困问题更加凸显。

工业革命使得工人阶级创造的巨大财富被资本家榨取,英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首先,随着贫困问题的日趋加重,英国城市出现了大量的贫民窟。

其次,贫困问题还造成英国社会犯罪率空前升高。

再次,贫困冲击了传统的家庭观念,使低收入家庭的妇女和孩子备受煎熬,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隐患。

工业化、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凸显,特别是贫困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促进经济的快速、持续、稳定发展,政府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同时,社会思潮的变化也引起社会救助观念的变化。

(1)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潮。

(2)功利主义的社会思潮。

(3)空想社会主义的社会思潮。

工业革命时期,英国慈善组织和民间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救助:(1)社会福音运动;(2)慈善组织活动;(3)开明工厂主和进步人士的救助;面对贫困问题所引起的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府有针对性的出台了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失业者提供援助和社会保障的法案,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工资、工时、童工和居住的相关措施,并设立了专门处理和解决贫困问题的相关机构。

1834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济贫法修正案》,也叫“新济贫法”,是对早先 1601 济贫法和斯品汉姆兰制(Speenhamland System)修改的产物。

1、新济贫法的立法背景(1)济贫措施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突出;(2)古典经济学家们对现有济贫制度的有力批判;(3)院外救济增加,救济管理混乱;穷人的数量急剧增长,然而政府的救济政策并未随贫困人口的增多而变化,唯一变化的就是济贫税逐年增加。

在救济管理上由于政府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致使各个地区对济贫资金的管理相当混乱,不能充分发挥救助资金的积极功效,2、新济贫法的主要措施第一、确立院内救济原则,广建济贫院。

建立济贫院救济,为进入济贫院的穷人提供衣物、住宿、食物、基本医疗等基本需要。

任何贫民要想进入济贫院必须经过严格审查,进入后要接受济贫院的统一管理,遵守济贫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改进济贫管理,建立中央济贫管理机构。

1834 年新济贫法出台后,教区对济贫工作的管理权被撤销,同时由政府创建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救济委员会”代替教区行使管理权,使其负责全国贫困救济的管理,救济工作的管理权由地方为主过渡到以中央为主。

该济贫会须对议会负责,对全国的济贫方案统一推行。

1847 年中央成立济贫法部取消“济贫法委员会”,由济贫法部统一监督各联合济贫区的工作,这样使中央监管济贫的权力进一步增大,避免了先前尾大不掉的现状,大大提高了济贫的办事效率。

3、新济贫法对社会救助的影响新济贫法取消了金钱和实物的救济,仅认可一种救济方式——把穷人收容到已经在各处迅速建立起来的习艺所里面,是以牺牲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以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为导向,主观上有节省济贫开支、对劳动阶级施加压力,客观上也恶化了劳动阶级的生存条件。

但从长远看,新济贫法对社会救助的作用还是明显的。

首先,济贫法所提供的救济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特别是乡村劳动者收入,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新济贫法的实施是以资产阶级的经济取向为主导,反映了英国在政治、经济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在英国济贫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影响。

“新济贫法”实行以济贫院内救济为主改变了英国自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贫民实行的院外救济为主的救济原则。

新济贫法是英国济贫法制度史上的重要转折点。

1848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 1848),并成立卫生部。

《公共卫生法》主要解决的是基本公共卫生问题,不是完全针对贫民的直接救助,但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市区特别是贫民窟的脏、乱、差的污染问题,大大降低了流行病的发生,改善了居民的周边环境,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

从英国社会的保障来看,为 19 世纪 60、70 年代公共卫生法的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是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济贫法衰落的原因:1、不是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责任,而是一种施舍。

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济贫法制度的诸多“惩戒性”规定,而这种“惩戒性”特点,这是英国济贫法制度衰落的第一个原因。

2、20世纪初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英国济贫法制度衰落的第二个原因。

190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在英国建立起了免费养老金制度。

1911年,《健康保险法》获得英国议会的通过,建立了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为国民提供医疗、伤残、生育等方面的健康保险津贴。

191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失业保险法》,建立了立足于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

英国通过1908年的养老金法案、1911年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案和失业保险法案在20世纪初建立起了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其覆盖面和津贴水平都极为有限,许多受贫困威胁的民众因种种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或难以从社会保险制度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为了弥补英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颁布了1911年《救济规则法》和1913年《济贫法机构条例》。

192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对济贫法制度的命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地方政府法》,要求各郡及各自治市议会建立一个具有提供救济权力的公共救助委员会,各公共救助委员会将其管辖的地区划分为不同的区,各区成立一个分委员会,这些分委员会将履行以前的济贫法监督局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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