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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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

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市政办发[2014]10号

【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通市政办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为全面完成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市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

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通化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市政府职能转变

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

(一)2014年工作任务(共17项)。

1.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研究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市编办牵头,会同市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财政局负责)

3.制定市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办、农委“三定”规定。(市编办负责)

4.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市级达标评比表彰项目。(市人社局负责)

5.探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协调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6.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市编办负责)

7.根据国家和省下放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项目的意见,做好承接工作,建立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

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8.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市编办牵头,会同市农委、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9.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重点研究落实工商、质监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检验检测机构、执法队伍的整合与设备划转等问题。(市编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10.对已经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制定出台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对新设立上述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市民政局会同市法制办负责)

11.根据国家对地方整合专项转移支付的指导意见,做好承接工作。减少、合并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在完成卫生计生部门整合的基础上,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服务站整合。(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14.推进政事分开,逐步将非行业主管部门或在本部门职能之外举办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予以剥离。(市编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15.推进事企分开,将事业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剥离,使其回归公益服务属性。(市编办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

16.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市法制办负责)

17.调整理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市编办负责)

(二)2015年工作任务(共19项)。

1.根据国家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适时整合我市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问题。(市编办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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