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公用事业局,加挂通化市住房保障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辆及出租车客运市场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的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将负责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和对全市客运、公共交通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有利于增强公用企业活力和有利于公用事业、房地产行业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管理办法、规定、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依法对公用系统各单位的生产经营、优质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五)在统一规划、综合发展、配套建设的原则下,负责对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对全市供水、燃气及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通化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通化监狱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通化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工作。
(四)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依法治市和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市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律师协会工作;承担有关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工作;指导市公证协会工作。
(七)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基层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监督、指导、协调司法鉴定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国家权力机关交办或者司法机关委托的重要、疑难案件的终局鉴定。
(九)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届政府及2016年工作总结和今后五年及2017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届政府及2016年工作总结和今后五年及2017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通市政办明电〔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届政府及2016年工作总结和今后五年及2017年工作安排的通知通市政办明电〔201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中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将于年底换届。
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为起草好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现就做好本届政府及2016年工作总结和今后五年及2017年工作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本届政府及2016年工作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总结本届政府(2013—2016年)和2016年主要指标、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等方面完成情况,总结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数字翔实,有累计数字或累计完成情况,并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16年的有关指标完成情况可用全年预计数,并与2012年相比较。
要提供本届政府以来获得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情况。
二、关于今后五年及2017年工作安排今后五年的工作安排要聚焦通化绿色转型发展的阶段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按照妥善处理“五个关系”,扎实推进“六个一”发展布局,着力打造“七个通化”,体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突出总体思路和发展前景的谋划。
搞好指标测算,目标任务要量化,工作措施要具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要明确。
要深入研究2017年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和主要措施,并提出明确意见。
三、关于市直有关部门重点工作专题材料请市直有关部门在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对关系全局的重点工作和承担的改革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和安排,形成专题材料,具体包括:2016年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数据采用全年预计数)、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2017年发展形势、工作安排意见(见附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通市政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9日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关于设立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吉编行函〔2015〕28号),设立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为正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职责划入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二)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三)组织推动市直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进入政务大厅;(四)负责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等业务及进驻人员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负责市政务大厅分厅的协调、指导和管理;(五)指导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一)事务管理科。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人事劳资、财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资产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党务、政务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信访、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政务大厅办公楼维修维护、“四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法规教育;负责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考勤考核、学习培训等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通化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重点、结构、规模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
(三)统一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并监督各地执行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监测各县(市、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监督各地教师工资兑现及待遇落实情况;管理国际和有关方面对我市教育的各项援助和贷款。
(四)负责教育系统校舍建设及校舍维修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绿化、美化及校舍、校园的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和教育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五)统筹规划、部署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布局调整工作,理顺教育内、外部关系。
(六)统筹管理全市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的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有关政务服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有关政务服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通市政办明电〔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有关政务服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明电〔201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6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工作改革,打造服务型政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以妥善处理“五个关系”、扎实推进“六个一”发展布局、着力打造“七个通化”为总体目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实现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厅办理办结、主要公共服务事项进厅受理办理、政务大厅以外无公共资源交易,着力打造“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服务质量最优、办事效率最高”的发展环境和“省内一流、国内先进”的政务中心。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公共服务项目集中办理。
在对市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选择确定涉及与基层群众密切相关、权力集中且易滋生腐败的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政务大厅和网上大厅集中办理。
对进驻的公共服务事项要简化流程,改进服务方式,缩短服务时限,提升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本着边清理、边进厅的原则,主动与市政务公开办做好工作对接,确保该项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通市政办函〔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通市政办函〔200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现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陈宝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巩爱平市政府秘书长王瑞有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成员:姜忠贤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陈学伟市法制办主任赵国春市农业局局长姜莹市民政局局长徐国有市建委主任翟宪枝市财政局局长于深市教育局局长汪润民市公用局局长李凤翔市物价局局长徐秀廷市监察局副局长田小宁市行政审批中心常务副主任王爱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人柳萍市政府办政务公开科科长二、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和违反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的评比考核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市法制办:主要负责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窗口”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法律咨询工作;负责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审核、确定工作;负责《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对行政许可主体和许可项目的清理审核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全市乡镇政务公开的综合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全市村务公开的综合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卫生局,加挂通化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措施,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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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
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市政办发[2014]10号
【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通市政办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为全面完成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市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
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通化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市政府职能转变
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
(一)2014年工作任务(共17项)。
1.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研究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
(市编办牵头,会同市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
3.制定市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办、农委“三定”规定。
(市编办负责)
4.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市级达标评比表彰项目。
(市人社局负责)
5.探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协调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6.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
(市编办负责)
7.根据国家和省下放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项目的意见,做好承接工作,建立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
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8.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市编办牵头,会同市农委、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9.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重点研究落实工商、质监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检验检测机构、执法队伍的整合与设备划转等问题。
(市编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10.对已经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制定出台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对新设立上述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
(市民政局会同市法制办负责)
11.根据国家对地方整合专项转移支付的指导意见,做好承接工作。
减少、合并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
(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在完成卫生计生部门整合的基础上,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服务站整合。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14.推进政事分开,逐步将非行业主管部门或在本部门职能之外举办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予以剥离。
(市编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15.推进事企分开,将事业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剥离,使其回归公益服务属性。
(市编办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
16.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
(市法制办负责)
17.调整理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问题。
(市编办负责)
(二)2015年工作任务(共19项)。
1.根据国家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适时整合我市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问题。
(市编办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