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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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年9月24日发布)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内容进行解释的请示》(鄂建文[2002]15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中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是指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

特此函复。

——结束——。

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

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

2020年12月第32卷第6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Dec.2020Vol.32 No.6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夏昊晗,国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就部门规章能否影响合同效力及依何种路径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似乎持否定态度。

实务层面就此呈现较大分歧,虽有部分法院尝试突破,但多数法院仍否定规章之适用。

但事实上,此种限定实 属矫枉过正,部门规章影响合同效力自有其必要。

从其适用路径来看,由于部门规章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因此,适用规 章即可等同于适用作为其上位法的法律、行政法规。

若部门规章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

如若规章的内容超越了其上位法,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此时法院应审查合同是否损及公共利益、悖于公序 良俗。

关键词:部门规章;合同效力;上位法;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一、问题的提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者,合同为无 效。

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1句就此予以承继。

仅就文义观之,该规 定将认定合同无效之法律渊源位阶限定于法律 与行政法规,对诸如部门规章®等较低位阶之 法律规范则不置可否。

[1]有学者称其仅为有限 列举,[2]但立法者认为:“本项的规定只限于 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 [3]前 半句“只限于”清晰明了,后半句“不得任意 扩大”则似乎留有余地。

1999年《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文章编号:2095-1140(2020)06-0075-09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四条所作之规定亦严格拘泥于文义,并作反面解释称“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章为依据”。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市场参与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不动产。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应符合以下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公开进行,交易信息应当公示,交易过程应当公正透明,并保障各方权益平等。

2. 稳定市场价格原则: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遵循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杜绝哄抬房价、恶意炒作等行为。

3. 依法合规原则:房地产转让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有欺诈、强迫、骚扰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以下程序:1. 交易申请:转让方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转让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影像资料等。

2. 信息公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转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产基本信息、转让方信息、交易条件等。

3. 意向登记:意向受让方可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意向登记申请,申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登记。

4. 交易确认:转让方应在收到意向登记后,选择意向受让方,并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

5. 过户手续:房地产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应与意向受让方及相关机构完成不动产过户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规定:1.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真实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协议等。

2.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支付转让价格、接受不动产权属变更等。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1.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吊销不动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侵害市场参与方权益的行为,受害方可依法申请赔偿。

第七条: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55 建设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修正
56 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28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
29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2001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92号发布
30 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6号修正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
1 建设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
2 建设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3 建设部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68 建设部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4号发布
69 建设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5号发布
70 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6号发布
71 建设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
72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
73 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3篇)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3篇)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起草目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地产转让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起草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转让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价格由市场自主决定。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注重信息公开,促进信息透明度。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注重风险防范,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推动房地产转让活动的规范发展。

第二章:转让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前,转让方应当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项目转让前,转让方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楼盘销售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公开披露有关房地产项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情况、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信息,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建立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制度,明确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方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转让方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三章:转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尊重购房者的选择,不得强制购房者接受垄断的金融、物业等服务。

第十八条:转让方应当妥善保管购房者的财产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

第十九条:购房者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相应权利和义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活动,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主体第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个人可依法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通过买卖、转让股权、出租等方式转让自己的房地产。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程序与要求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经过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合同。

第十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地产的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和方式、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确保买受人能够合法享有该房地产的使用权。

第四章转让价格与评估第十四条房地产的转让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第十五条转让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或协商确定,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十六条房地产转让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特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应当依法合理确定,遵循国家相关政策。

第五章转让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第十八条合同各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十九条房地产转让涉及虚假信息、重大瑕疵等情况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款项。

第二十条一方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转让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违约金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5•【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2022年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交易制度政策》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交易制度政策》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交易制度政策》试题及答案(新版)1、[多选题]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A.违约金B.损害赔偿金C.主债权及利息D.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E,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答案】ABC【解析】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多选题]关于房地产的他项权利,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A.建设用地使用权通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B.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C.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D.地役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房地产,为他人提高房地产效益的权利。

E,房地产租赁权是指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从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权利人那里取得的占有和使用房地产的权利【答案】ABCE【解析】D项,地役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效益的权利。

3、[多选题]下列关于小产权房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所有权权能不完整或受限B.属合法建筑C.不可设定抵押D.可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

E,建成后可按市场价格销售【答案】BDE【解析】由乡村集体、乡村集体与开发商合作或开发商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后,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所有权权能不完整或权能行使受限制的商品性住房,这类房屋被称为小产权房。

由于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设和销售的房屋,依法不能交易、办理房屋登记、抵押、继承。

4、[单选题]下列房地产转让的方式中,不属于有偿转让的是()。

A.房地产抵债B.房地产作价入股C.房地产买卖D.房地产继承【答案】D【解析】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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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6号 2001年8月15日修订颁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性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的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基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合同;
(二)房产地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部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基础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商品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上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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