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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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环境问题愈发凸显,对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在应对环境问题的过程中,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行政责任,简单来说,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要明确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

这些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负有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

如果政府部门未能履行好这些职责,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或恶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对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企业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也将面临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

那么,环境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呢?它主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处分是针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的惩戒,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行政处罚则是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的制裁,常见的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如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备等。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环境行政责任的认定依据和标准。

认定环境行政责任通常依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环境标准等。

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环境标准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环境违法的重要依据。

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和标准,并且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应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法学试题环境法中的责任与赔偿

法学试题环境法中的责任与赔偿

法学试题环境法中的责任与赔偿在环境法领域,责任与赔偿是重要的法律概念和问题。

环境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环境和预防环境污染,而责任与赔偿则是为了追究环境污染的责任方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中的责任与赔偿问题。

一、责任的基本原则在环境法中,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即承担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引发的责任,行政责任指公共权力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承担责任”。

这个原则体现了环境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即污染者应当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负有责任。

二、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由责任方进行赔偿的行为。

环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恢复环境原状、修复受损环境和补偿因环境破坏带来的经济损失。

在环境损害赔偿中,责任方应当承担因其环境污染行为所导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环境责任的界定环境责任的界定需要考虑环境损害的成因、责任方的行为和环境造成的具体后果等因素。

环境责任可以区分为事前责任、事中责任和事后责任。

事前责任是指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任,即在环境出现问题之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事中责任是指及时进行环境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事后责任是指进行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

四、环境监管与执法环境监管与执法是保证环境责任和赔偿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环境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环境责任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责任人履行责任,并进行必要的赔偿。

五、完善环境法制在当前环境法中,责任与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制,并加强对环境责任和赔偿的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

同时,还需要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促进社会全面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

六、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通过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可以有效推动环境法中的责任与赔偿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环境法学

环境法学

环境法学07948(1页)一、单选原始人类时期,此时,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人类对环境的适应)。

《增长的极限》一书就提出了(“零增长”、“零排放”)的理论。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当发生人与自然关系的冲突时,应遵循如下原则:(系统原则、和谐原则、可持续原则)。

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

第一阶段是(人类位居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地阶段)。

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

传统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它以(反自然)为主要特征,构筑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

现代环境观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关系的全新认识之上,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

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其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地和谐发展)。

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有(1980年3月的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人类需要的满足)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是(人类的自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可以归结为三个原则,(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是(利益衡平),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需求是(利益主体的多元)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的主旨是(以和谐方式处理冲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本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

考察环境法的历史,它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

环境法独有的特征与品性出发,我们将贯穿于整个环境法理念与制度,最能反映环境法自身特质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概括为(风险预防原则、环境公平原则以及环境民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提出,其适用范围从(海洋环境保护逐步扩展到气候变化、危险物品管制、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污染者的负担制度、开发者的养护制度、受益者的补偿制度、主管者扶着制度)。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目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 公众参与原则4. 损害担责原则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 环境规划制度2. 环境标准制度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 “三同时”制度5. 排污收费制度6. 总量控制制度7.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四、环境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失职行为。

2.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2. 水污染防治3. 土壤污染防治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5. 噪声污染防治六、自然资源保护1. 土地资源保护2. 水资源保护3. 森林资源保护4. 草原资源保护5. 矿产资源保护七、生态保护1. 生物多样性保护2. 自然保护区保护3. 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八、国际环境保护1.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并规定了环境行政责任制度。

本文将就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行政责任进行探讨。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和重要性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控制和处罚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行政执法具有以下重要性:1.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是每个人共同的家园,环境行政执法能够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2. 确保法治环境。

环境行政执法依法治理,能够增强法治化的环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 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行政执法能够迫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的绿色发展。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机构环境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如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等。

同时,在各国内建立了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以保障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1. 环境行政执法原则(1)公正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应当公正无私,不论违法行为者的身份和地位,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公开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对社会公众透明,方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3)高效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应当迅速有效,及时制止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环境问题恶化。

(4)便民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应提供便民服务,为公众提供相关环境保护信息和法律咨询。

2.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1)环境保护部门。

各国建立了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环境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2)地方行政执法机构。

在各级地方政府下设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环境监测、执法和检查工作。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和内容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行政责任涉及以下主体和内容:1. 政府行政责任政府行政责任是最重要和基础的环境行政责任。

政府要积极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环境监测,开展环境评估和执法工作,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分类模拟1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分类模拟1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分类模拟15(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12,分数:24.00)1.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的类型。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解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2.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类型及其适用情形。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解析: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

(1)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2)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场合;(3)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

3.简述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形。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解析: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包括两种情形:(1)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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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 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 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 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 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 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 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
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 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1、环境行政责任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环 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 政相对人。
(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对环境 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行 政责任。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运用适当的 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的追究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以惩 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达到教育效果的, 抑制与预防将来对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 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2、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区别 (1)产生机理不同。不平等主体之间——环
境行政责任;平等主体之间——环境民事责任 (2)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环境行政责任:预期补救环境权利制度设计, 惩罚性制度安排
(一)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的行政责任
是指环境行政管理主体通过环境行政人员在具 体的环境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侵害受法律保护 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 行为,简称环境违法行政。
1、补救性的行政责任
2、惩罚性的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 是指相对人违反环境法律规范,实施危害环境
在一定情况下,损害有主或无主的环境因素也应当承 担环境行政责任;
在一定情况下,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也要承担环 境行政责任;
浪费自然资源有时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表明的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与危害后 果之间存在的客观的、真实的和必然的内在联 系,行为之因引起了危害之果。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 必备要件,也是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首要条 件。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 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注意义务的设定。
3、行为的危害后果。
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造成环境污 染或环境破坏的事实。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 必要条件。危害后果是构成行政责任的选择性要件。
(一)环境行政诉讼的含义 环境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
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受案范围 (三)诉讼时效 (四)环境行政诉讼的类型
案例分析
河南省伊川县个体户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伟于1991年在伊 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 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站与 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经过环保部 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 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卸汽油时渗漏的 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 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 向下游的大口井被油污染。1995年5月26日, 中州药厂
五、环境行政纠纷
环境行政纠纷,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相对方 之间因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特征: 1、环境行政纠纷主体的不平等性 2、纠纷内容的行政性 3、纠纷的不可处分性 环境行政纠纷的主体,行为以及纠纷争议的内容都体
现出环境行政纠纷是因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六、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民事责任:恢复权利性的;惩罚非正式
(3)责任追究机关和法律程序不同。 (4)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不同 3、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惩罚性行政责任;补救性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 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违反环境法律规范,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或侵害 其他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
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 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 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 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 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 捞。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补救性法律责任 2、惩罚性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 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 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 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 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 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 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 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 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 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 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 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 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实行凭证收购。
四、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1)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定
的形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因果关系是必备要件。
在危害后果作为追究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要件 而不是必备要件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因果关系。 是一种对于预期的因果关系的考量。
在因果关系作为必备要件的前提下,如何去认 识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与具体实现
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 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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