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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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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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环境问题愈发凸显,对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在应对环境问题的过程中,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行政责任,简单来说,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要明确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

这些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负有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

如果政府部门未能履行好这些职责,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或恶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对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企业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也将面临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

那么,环境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呢?它主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处分是针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的惩戒,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行政处罚则是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的制裁,常见的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如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备等。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环境行政责任的认定依据和标准。

认定环境行政责任通常依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环境标准等。

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环境标准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环境违法的重要依据。

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和标准,并且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应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共 34张PPT)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共 34张PPT)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 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能是约定的,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循 “三同时”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可以 是不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二是行为 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仅有法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还只 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 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3.危害后果 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三种: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和环境本身的损害。当危害后果限定 为实际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并非环境行政责任 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 果,只要符合其他要件,行为人也必须承担相 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行政责任大小相当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 社会影响;(2)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违法行 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4)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 对象;(5)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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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民生福祉,也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推动环境治理和修复,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环境行政责任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执法和监管、环境教育和宣传、环境治理和修复、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等方面。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环境状况,为环境治理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治理和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格局。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需要政府部门的切实行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60页)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60页)
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六、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 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的分类 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 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
4)指定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某一行政 处罚案件,指定由下级有行政处罚权的同一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
5)移送管辖。指已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部门,发现不 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
罚款的收缴: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罚款的权限和批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 下罚款,超过五万元,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 行为。
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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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政责任环境⾏政责任⼀、环境⾏政责任的概述(⼀)概念、特征(⼆)分类(三)构成要件⼆、环境⾏政制裁(⼀)环境⾏政处分(⼆)环境⾏政处罚三、环境⾏政复议⼀、环境⾏政责任概述(⼀)概念指环境⾏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政法律规范或不履⾏环境⾏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是⼀种⾏政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被追究⾏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员、直接责任⼈员。

⾏政违法⾏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要⽐犯罪⾏为轻,⾏政制裁⽐刑事处罚也相对较轻。

)?如何区分: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特征1、主体⽅⾯:环境⾏政主体和环境⾏政相对⼈《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资源⾏政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民⼈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民政府的⼟地、矿业、林业、农业、⽔利⾏政主管部门。

上述⾏政主体承担外部环境⾏政责任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有故意或重⼤过失的⼯作⼈员给予⾏政处分。

2、客体⽅⾯:环境⾏政法律关系主体有不履⾏法定义务的⾏为(例:⾏政相对⼈不履⾏法定义务:甲⼯⼚超标排放污⽔,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政主体不履⾏法定义务:环境⾏政⼯作⼈员不履⾏职责,主管部门给予其⾏政处分。

)3、内容⽅⾯:是⼀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追究。

(⼆)分类1、根据环境⾏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政主体责任与环境⾏政相对⼈责任。

2、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分为:内部环境⾏政责任和外部环境⾏政责任前者是指基于内部⾏政法律关系⽽产⽣的⾏政责任,如⾏政主体⼯作⼈员对⾏政主体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对委托的⾏政机关的责任等。

(如环保局的⼯作⼈员不履⾏⼯作职责,给予其相应的⾏政处分;)后者是给予外部⾏政法律关系⽽产⽣的⾏政责任,包括⾏政主体及其⼯作⼈员对⾏政相对⼈承担的责任和⾏政相对⼈的⾏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
定性的法律后果。

这个概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任何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可能承担这种责任。

2.前提:它以当事人违法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为前提。

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没有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3.法律后果:这种责任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命令改正等。

例如,对于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使其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拘留等。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责任是环保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有助于确保各个主体遵守环保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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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 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 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 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 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 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 由原告刘秀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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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 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 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 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 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 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 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 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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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一)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
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污染或破坏环境 ,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 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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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3月17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 2、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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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 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 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 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 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 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 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 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 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 ,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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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作为行政机关,政府有责任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重要性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环境保护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环境行政责任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确保各类环境污染源得到控制;提升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推动环境教育和宣传等。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1.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政府加强环境行政责任,可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2.跨区域、跨界问题的协调:环境问题通常涉及跨区域、跨界的因素。

政府必须承担协调各方利益,对环境问题做出综合决策的责任,促进地区间的合作与沟通,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应该挖掘、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有助于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4.国际环境形象的塑造:政府加强环境行政责任,有助于提升国家的环境形象。

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力度将直接影响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以及在全球环境事务中的发言权。

三、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行政责任1.加强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政府要加大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2.强化环境监测和评估:政府应该加强环境数据的收集、监测和评估工作,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情况,及时预警和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

3.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要切实强化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对违法者实施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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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 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 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 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 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 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 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 由原告刘秀华负担。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人民政府申请复 议,也可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 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 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 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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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 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 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征 (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照法律、 法规授权,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 (2)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 相对人中的违法者,即因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 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3)环境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 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者的惩戒,目的在 于使其今后不得重犯。 (4)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作为 1、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不作为
故意 2、行为人有过错。过失

3、行为有危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对比:不是必要条件
对比:



《环境保护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 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 款。 《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 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 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 所得。 在环境行政责任中,“危害结果”是否作为环境行 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依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准。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环境管理主体与环境相对人)违反环 境行政法律法规(不应为而作为)或不履行 环境行政法律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 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
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案例: 1998年6月8日,福建省长泰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 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刘 秀华家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 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 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 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 盖有长泰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 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 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 简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处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服,于1998年6月13 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听证程序 ①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③听证申请审查 ④举行听证会
根据《办法》32条的规定:“依照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责令 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 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 才适用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应具备以 下条件: ⑴拟作出重大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 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 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 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 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⑵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申辩权利,环境行 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环境行政机关不组织听证。但是环境行 政机关认为案件重大疑难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在征得当事人同 意之后,也可以组织听证。

××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环当罚字〔201×〕×号
: 法定代表人(单位) 地址
职务 电话


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如下行为: 违反了《 》 第 条第 款。依据《 》第 条第 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下一种或者两种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以上罚款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 号: 2.警告。 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环境保护局 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1)依法处罚原则 依法处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并严格依法进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认定为违法, 亦不得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 (3)罚教结合原则 (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5)查处分离原则

4、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10条

案情简介: 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 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 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 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 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 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 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 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 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 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

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 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 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 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 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 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 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 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 任。


请问: 1.本案中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应当如何纠正? 2.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 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行政机关环保局在认定责任 主体错误及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前提下,作出具体的行政行 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认识到其行为违法 的情况下,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 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 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 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 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 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 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 ③有法定依据 ④处罚较轻微 :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 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 下的罚款或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 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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