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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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概述(共 34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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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 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能是约定的,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循 “三同时”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可以 是不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二是行为 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仅有法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还只 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 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3.危害后果 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三种: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和环境本身的损害。当危害后果限定 为实际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并非环境行政责任 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 果,只要符合其他要件,行为人也必须承担相 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行政责任大小相当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 社会影响;(2)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违法行 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4)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 对象;(5)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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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民生福祉,也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推动环境治理和修复,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环境行政责任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执法和监管、环境教育和宣传、环境治理和修复、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等方面。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环境状况,为环境治理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治理和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格局。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需要政府部门的切实行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环境行政责任和行政强制措施案 例刘师傅开着一辆小货车,在经过路口时被交警拦住。

刘师傅有些茫然,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

交警对他说:“请您下车,我们将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

”三次检测结果显示是5.33单位。

交警对他说:“您的车辆尾气超标了。

”正常值应该在2.5单位以内。

据此,交警对刘师傅处以200元罚款。

问题:什么是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特点?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环境行政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责任的特点第一,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环境行政管理主体和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一般是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受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结合案例分析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环境行政管理主体刘师傅——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特点第二,环境行政责任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应承担的环境行政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必须以环境违法行为为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不用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基于违法的事实,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刘师傅处以200元罚款。

结合案例分析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追究的行政法律责任刘师傅的小货车经过检测,尾气排放为5.33单位,超出正常值一倍以上。

说明设备排放超过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违法。

第三,环境行政责任不同于环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特点主要区别发生于环境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两者地位不平等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基于平等主体关系展开的,两者地位平等。

第三,环境行政责任不同于环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特点 主要区别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如果环境违法行为达到法定犯罪的严重程度,则构成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由《刑法》明文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环境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则是一般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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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六、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 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的分类 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 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
4)指定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某一行政 处罚案件,指定由下级有行政处罚权的同一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
5)移送管辖。指已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部门,发现不 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
罚款的收缴: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罚款的权限和批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 下罚款,超过五万元,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 行为。
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 的行为。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
定性的法律后果。

这个概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任何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可能承担这种责任。

2.前提:它以当事人违法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为前提。

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没有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3.法律后果:这种责任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命令改正等。

例如,对于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使其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拘留等。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责任是环保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有助于确保各个主体遵守环保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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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 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 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 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 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 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 由原告刘秀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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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 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 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 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 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 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 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 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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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一)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
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污染或破坏环境 ,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 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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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3月17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 2、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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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 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 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 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 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 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 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 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 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 ,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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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作为行政机关,政府有责任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重要性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环境保护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环境行政责任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确保各类环境污染源得到控制;提升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推动环境教育和宣传等。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1.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政府加强环境行政责任,可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2.跨区域、跨界问题的协调:环境问题通常涉及跨区域、跨界的因素。

政府必须承担协调各方利益,对环境问题做出综合决策的责任,促进地区间的合作与沟通,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应该挖掘、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有助于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4.国际环境形象的塑造:政府加强环境行政责任,有助于提升国家的环境形象。

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力度将直接影响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以及在全球环境事务中的发言权。

三、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行政责任1.加强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政府要加大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2.强化环境监测和评估:政府应该加强环境数据的收集、监测和评估工作,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情况,及时预警和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

3.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要切实强化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对违法者实施惩罚。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政策制定与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监督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环境污染的监测与治理:行政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

3. 环境保护的执法与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并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环境保护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环境应急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护环境安全。

5. 环境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信息,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并组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总的来说,行政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是制定政策、监督执行、实施执法、应急管理和宣传教育,以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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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述(一)概念、特征(二)分类(三)构成要件二、环境行政制裁(一)环境行政处分(二)环境行政处罚三、环境行政复议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概念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是一种行政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违法行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要比犯罪行为轻,行政制裁比刑事处罚也相对较轻。

)如何区分: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特征1、主体方面: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行政主体承担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客体方面: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甲工厂超标排放污水,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环境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3、内容方面: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分类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责任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任。

2、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分为:内部环境行政责任和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前者是指基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对行政主体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等。

(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后者是给予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如应当审批的不予审批,应当许可的不给颁发许可证等)3、根据责任功能和目的的不同分为:惩罚性的环境责任和补救性的环境责任惩罚性的环境行政责任:给责任主体造成某种痛苦,从而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

具体形式: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补救性的环境行政责任:补救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补救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已恢复遭受破坏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

具体表现形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危害、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新招聘场、支付治理费用、停业治理等。

①(三)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的过错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主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侵权等。

《环境保护法》第35条至39条、44条规定了具体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行政主体:只要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视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①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

担行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才承担责任。

①实践中,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多为故意,对环境污染多为过失的心理状态。

如何判断过失:(1)主观标准;(2)客观标准;(3)二者结合。

(1)主观标准: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其预见能力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反对意见,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不同操作规章的人出了事故,都可以说因无预见能力而免责。

)(2)客观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确定该行业中等水平(即平均水平)的人应该预见的范围,作为判断过失的客观标准。

(反对意见,按照中等水平作为客观标准,业务水平低的人必须承担责任,业务水平高的人则可能逃避责任。

)(3)二者结合:应该把主客观标准结合起来,以客观标准为主,并且根据每一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

日本公害法中规定,设置了符合标准的防治污染设施,即使发生危害,也不认定过失,不构成不法侵害,不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近年来,日本环境法学说上又提出了“忍受限度”论,危害如已超过忍受限度,不论是否设置法定设备,都应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3、行为的危害后果①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76页。

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环境保护法》35条(一)至(五)项的行为,不要求产生危害后果。

第26条,对建设项目不履行三同时制度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没有要求危害后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4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此,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环境行政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直接因果关系,不能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直接因果关系: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性的联系。

(即甲行为的出现必然出现乙结果,甲不出现,乙也不会出现。

)间接因果关系:a危害行为----A危害后果+其他条件(自然力、其他人的行为)———B危害后果。

a危害行为对B危害后果来说,不是必然出现的,但它是原因或条件之一,也视为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

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

同日,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处罚决定。

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

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

二、环境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制裁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因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环境行政处分1、含义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

2、特点(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2)受处分者: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3、种类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对企事业单位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环境行政处罚1、含义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2、特点(1)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组织。

(2)被处罚人:实施了污染或破换环境的行为,单位或个人均可。

(3)遵循的原则:处罚法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原则。

(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职能分离原则要求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种类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大类:声誉罚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是指环境资源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或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戒的处罚。

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

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

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

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

又称为经济罚。

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

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

只能适用于个人。

处罚方式:行政拘留。

4、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的出现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理决定---送达与执行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三)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的比较1、实施处罚机关行政处分:违法行为人从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其他依法享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适用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内部规章的违纪失职行为。

行政处罚:仅适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3、处罚的对象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职工。

行政处罚:法人、组织或公民。

4、处罚的形式行政处分的种类:对国家工作人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对企事业单位职工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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