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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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60页)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60页)
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六、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 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的分类 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 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
4)指定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某一行政 处罚案件,指定由下级有行政处罚权的同一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
5)移送管辖。指已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部门,发现不 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
罚款的收缴: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罚款的权限和批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 下罚款,超过五万元,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 行为。
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 的行为。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
定性的法律后果。

这个概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任何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可能承担这种责任。

2.前提:它以当事人违法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为前提。

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没有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3.法律后果:这种责任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命令改正等。

例如,对于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使其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拘留等。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责任是环保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有助于确保各个主体遵守环保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 (1)警告; • (2)罚款; • (3)责令停产整顿; •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 件; •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7)行政拘留; •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 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 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 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 ,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 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 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 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 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
• 5、行政处罚的程序
• (1)简易程序
• 适用条件:
• ①违法事实确凿
• 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
• ③有法定依据
• ④处罚较轻微 :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 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 下的罚款或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 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 。
• 执法程序: • ①由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即表明
• 《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 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 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 所得。

《环境行政责任》课件

《环境行政责任》课件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环 境问题
企业:负责遵守环保法规,承 担环保责任
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监督环 保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政府机构:如环保局、自然资源局等 非政府组织:如环保协会、公益组织等 企业:如污染企业、环保企业等 个人:如环保志愿者、环保专家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环保组织:如绿色和平、世界自 然基金会等
企业:如环保企业、绿色企业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科研机构:如国家环保总局、国 家环境科学研究院等
社会团体:如环保志愿者协会、 环保公益组织等
其他主体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 公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政府: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和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行政行为:对环境进行管理、监督、处 罚等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和义务
责任主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内容: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侵 权责任等
责任后果: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 后果,如赔偿、罚款、行政处分等
特征与属性
环境行政责任是 指政府在环境保 护方面的职责和 义务
环境行政责任包 括制定和执行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 监管企业环保行 为、处理环境污 染事件等
立案与审查
立案条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且符合立案标准 立案程序:收集证据,填写立案报告,提交上级审批 审查内容: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听证与陈述
听证会:由行政 机关组织,听取 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
陈述权:当事人 有权陈述事实、 理由和证据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制裁分为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两种。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一、 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 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公民和单位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该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的一种行 为,
2.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人员)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 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1.管辖的种类 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交办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
1)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4)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
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 生产或者使用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 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依照环境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 仅有行政处罚权而无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不得提起不属其管辖 的行政处罚程序
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并规定了环境行政责任制度。

本文将就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行政责任进行探讨。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和重要性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控制和处罚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行政执法具有以下重要性:1.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是每个人共同的家园,环境行政执法能够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2. 确保法治环境。

环境行政执法依法治理,能够增强法治化的环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 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行政执法能够迫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的绿色发展。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机构环境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如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等。

同时,在各国内建立了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以保障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1. 环境行政执法原则(1)公正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应当公正无私,不论违法行为者的身份和地位,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公开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对社会公众透明,方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3)高效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应当迅速有效,及时制止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环境问题恶化。

(4)便民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应提供便民服务,为公众提供相关环境保护信息和法律咨询。

2.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1)环境保护部门。

各国建立了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环境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2)地方行政执法机构。

在各级地方政府下设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环境监测、执法和检查工作。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和内容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行政责任涉及以下主体和内容:1. 政府行政责任政府行政责任是最重要和基础的环境行政责任。

政府要积极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环境监测,开展环境评估和执法工作,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管。

行政部环保职责范文(3篇)

行政部环保职责范文1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规,执行公司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2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环保工作的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环保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

3负责接待省、州、县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在采购办公用品时应优先考虑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5负责制定办公场所节约用水、用电、小车管理制度,配合环保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实施。

6负责公司办公区、生活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7负责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的处理。

8负责定期对餐具进行检测化验。

行政部环保职责范文(2)一. 前言环保事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个企事业单位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

作为行政部门,我们深知环保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健康稳定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环保职责,努力为企业和社会作出贡献。

二. 确立环保目标1.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行政部门,我们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能源消耗等方面的指标,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环保工作能够有序开展,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管理规范、环境考核与评价等,以规范环保工作的操作流程和绩效评估标准,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 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我们将建立环境监测体系,保证各项环境指标的监测工作能够持续进行,并及时获取监测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2. 加强环境评估工作我们将重视环境评估工作,定期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确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四. 推进节能减排1. 加强节能工作我们将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计划,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管理创新等手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做出贡献。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各国纷纷出台相应的环境法规和政策以保护环境资源。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环境行政责任的问题备受关注。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环境保护中,当某个行为或者事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触发了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责任追究的条件。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阐述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一、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因此,环境行政责任的首要要件是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

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在违规的行为或事件发生后,才能触发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

二、行为或事件导致环境损害环境行政责任的第二要件是行为或事件导致了环境的损害。

环境损害是指环境质量或功能发生改变,造成了对生态系统、人体健康或者其他环境要素的危害。

例如,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导致大气污染,排放工业废水导致水体污染等。

只有在行为或事件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环境损害后,环境行政责任才能成立。

三、主体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包括主体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

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需满足相应的责任能力标准。

单位的责任能力包括依法设立并登记,拥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经济实力等。

而个人的责任能力则包括年满法定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只有在主体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承担起环境行政责任。

四、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环境行政责任的最后要件是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行政措施。

当环境违法行为或事件发生后,执法机关需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只有当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行政措施,才能认定环境行政责任的实施。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或事件导致环境损害、主体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以及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等。

13.第13讲 环境行政责任080618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第17条规定:
①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 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②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 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 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环境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至5项的行为,并不要求产生危害后果。但在另一些场合, 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这要根据法律的规 定。 在这种场合,危害后果的大小,会影响承担行政责 任的轻重程度。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法律规定不要求危害结果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时, 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补救性 行政责任 具体 形式 惩罚性 行政责任 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留用察看、 开除 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赔偿
行政 处分

1.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 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 裁。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如下八种: 警告、记过、记在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 开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的规定,对企业 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如下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降职、留用查看、开除。“企业职工”适用于全民所 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也包括国家 机关任命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行政人员。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殖 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 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观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 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采捕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 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 自治区水产局根据《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授权制定的《海 洋重要经济鱼类苗种管理的通知》第1条、第2条规定:因 养殖、科研或其他需要,捕捞、收购、运输真鲷鱼苗的, 必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领取《捕捞许可 证》、《收购特许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对环境保护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中的违法者。 3)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性 行为。 4)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
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1.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 包含三方面内容: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 法规定的形式与幅度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公正、公开的原则 包含内容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前应告 之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需二人以上共同执法并向当 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案件调查人与行政处罚决定人应分开、实行执法 人员回避制等等。 3.过罚相当的原则 包含三方面内容:设定的行政处罚规范必须与义务规范相当、必须全 面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在法定的处罚形式和幅度内实施行 政处罚。 4.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针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对其行使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是,环 境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复杂性特点,所以,行政处罚应明确阻却连 续性的违法行,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监督管理 权的,应协调好两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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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述(一)概念、特征(二)分类(三)构成要件二、环境行政制裁(一)环境行政处分(二)环境行政处罚三、环境行政复议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概念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是一种行政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违法行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要比犯罪行为轻,行政制裁比刑事处罚也相对较轻。

)?如何区分: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特征1、主体方面: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行政主体承担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客体方面: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甲工厂超标排放污水,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环境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3、内容方面: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分类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责任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任。

2、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分为:内部环境行政责任和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前者是指基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对行政主体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等。

(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后者是给予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如应当审批的不予审批,应当许可的不给颁发许可证等)3、根据责任功能和目的的不同分为:惩罚性的环境责任和补救性的环境责任惩罚性的环境行政责任:给责任主体造成某种痛苦,从而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

具体形式: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补救性的环境行政责任:补救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补救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已恢复遭受破坏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

具体表现形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危害、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新招聘场、支付治理费用、停业治理等。

①(三)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的过错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主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侵权等。

《环境保护法》第35条至39条、44条规定了具体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行政主体:只要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视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才承担责任。

②实践中,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多为故意,对环境污染多为过失的心理①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

②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76页。

状态。

如何判断过失:(1)主观标准;(2)客观标准;(3)二者结合。

(1)主观标准: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其预见能力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反对意见,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不同操作规章的人出了事故,都可以说因无预见能力而免责。

)(2)客观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确定该行业中等水平(即平均水平)的人应该预见的范围,作为判断过失的客观标准。

(反对意见,按照中等水平作为客观标准,业务水平低的人必须承担责任,业务水平高的人则可能逃避责任。

)(3)二者结合:应该把主客观标准结合起来,以客观标准为主,并且根据每一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

日本公害法中规定,设置了符合标准的防治污染设施,即使发生危害,也不认定过失,不构成不法侵害,不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近年来,日本环境法学说上又提出了“忍受限度”论,危害如已超过忍受限度,不论是否设置法定设备,都应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3、行为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环境保护法》35条(一)至(五)项的行为,不要求产生危害后果。

第26条,对建设项目不履行三同时制度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没有要求危害后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4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此,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环境行政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直接因果关系,不能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直接因果关系: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性的联系。

(即甲行为的出现必然出现乙结果,甲不出现,乙也不会出现。

)间接因果关系:a危害行为----A危害后果+其他条件(自然力、其他人的行为)———B危害后果。

a危害行为对B危害后果来说,不是必然出现的,但它是原因或条件之一,也视为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

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

同日,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处罚决定。

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

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

二、环境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制裁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因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环境行政处分1、含义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

2、特点(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2)受处分者: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3、种类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对企事业单位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环境行政处罚1、含义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2、特点(1)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组织。

(2)被处罚人:实施了污染或破换环境的行为,单位或个人均可。

(3)遵循的原则:处罚法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原则。

(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职能分离原则要求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种类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大类:声誉罚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是指环境资源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或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戒的处罚。

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

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

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

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

又称为经济罚。

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

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

只能适用于个人。

处罚方式:行政拘留。

4、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的出现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理决定---送达与执行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三)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的比较1、实施处罚机关行政处分:违法行为人从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其他依法享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适用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内部规章的违纪失职行为。

行政处罚:仅适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3、处罚的对象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职工。

行政处罚:法人、组织或公民。

4、处罚的形式行政处分的种类:对国家工作人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对企事业单位职工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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