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试题)

中级经济法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试题)1、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自然人甲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B.甲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C.甲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2.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的是()。
A.劳务 B.土地使用权 C.专利权 D.家庭共有的房屋3。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该一定的期限为()。
A.15日 B.30日 C.45日 D.90日4。
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
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5.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缴纳罚款C.缴纳罚金D.没收财产6。
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B.合伙人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认缴数额的20%C.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D.合伙人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7。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优质课件】新教材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有固定的生 产经营场所 和经营条件
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 ”,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1/勤于学、善于思、敏于行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二)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 第二级 第三级 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 第四级 营活动。 第五级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016年 2题2分 1题2分
判断题
简答题 综合题 合计
2题2分
— — 7 题8 分
1题1分
— — 7题11分
2题2分
1题6分 — 6题12分
3/勤于学、善于思、敏于行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本章讲述的是“独行大盗”( 个人独资企业)与“梁山好汉”( 合伙企业)的故事,拥有隔年考核 8 简答题的优良传统。 本章难度较《公司法》低,但 2018 8 学习过程中,同样需要大家不断的 与《公司法》进行对比,理解、总 结并区分易混点。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考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个人 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 第二级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 第三级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 第四级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第五级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第四级 【提示2】非法人型企业必须至少有一名投资者对 第五级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型企业的投资者 则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除非法人人格否 认)。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详细描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例题: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
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D.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正确答案:B,D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正确)。
3.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因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50万元。
经济法 中级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合伙企业)下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合伙企业)专题二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概要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解释】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2.有限合伙企业【解释】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创业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登记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解释】合伙企业的原始资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4.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提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提示】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习题演练【2018卷1·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的有()。
A.房屋所有权B.专利权C.劳务D.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出资。
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例题·多选题】某社会团体与某私立学校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经营文具用品。
会计-中级-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中国公民),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非法人企业,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民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场所;5、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
若设立分支机构,投资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事物管理: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物,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
委托他人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以权谋私、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行动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解散: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依法吊销执照.●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财产清偿顺序;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不得阻碍或影响清算;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法律责任:民赔在先。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2011年)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
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
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2011年)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司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
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题目中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3.(2011年)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定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最高应为()万美元。
A.1000B.1400C.1750D.2100【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经济法-第3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不得以劳务出资 强制补缴: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补缴责
任及违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负连带出资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 修改合伙协议:先约定后法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构成
①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 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赠与财产等)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管理人员
记忆:“名称范围不动产,外人担保知产权”
先按协议约定后法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损益分配
原则:按协议约定---协商---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不得将全部利润或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强制性规定)
原则:按协议约定---协商---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如协议有约定,可以将一定时期内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事务执行 管理
企业的债务清偿
①先向企业后向个人
对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
②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 业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付无限责
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③内部追偿(合伙人按比例多付的可以向 少付的追偿) ④被聘任的经管人员超授权范围或因故意
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 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 承担责任。 对内: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
入伙
先约定后法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后同权同责,并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 任
自愿退伙- ①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 ②全体一致同意 ③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协议退伙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退伙
自愿退伙- 同时满足: 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退伙不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第3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名称
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事务执行
(1)无论出资多少,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4)除另有约定外,经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外人经营管理。
(1)有限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死亡: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合伙(普通、有限)、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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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上述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因此,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决定。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 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
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
4.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个人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随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例3-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解析】正确答案是B。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所以B为正确选项。
(二)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论上,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1) 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5)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 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数上予以明确。
(2) 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 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第三人,是指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的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例3-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 )。
A. 投资人的任命书B.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C. 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的书面合同D. 投资人的决定【解析】正确答案是C。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1.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 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 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群里很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