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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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一、提前退休审批(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27【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社会统筹。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部分积累制建立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基金的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财政投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清偿的养老保险费;(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获得的收益;(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七)其他来源。

云南退休政策最新消息

云南退休政策最新消息
3.提升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加强对基层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十七、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发展
1.鼓励退休人员参与决策咨询:邀请退休人员参与政策制定、社会事务决策等方面的咨询,发挥其经验和智慧。
2.促进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治理: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治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矛盾调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推广典型经验:总结政策实施中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予以推广,促进全省退休政策水平的整体提升。
十四、退休人员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培训
1.设立退休人员教育培训基金:为鼓励退休人员继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设立专项教育培训基金,提供学习经费支持。
2.开展多样化教育培训:通过社区教育、远程教育、老年大学等多种形式,为退休人员提供文化、艺术、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课程。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退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
1.建立效果跟踪评估机制:对退休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2.及时反馈调整:根据跟踪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进行反馈调整,确保政策的实效性和适应性。
3.促进退休人员社会适应:通过教育培训,帮助退休人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强生活自信心。
十五、优化退休人员志愿服务体系
1.建立志愿服务平台:搭建退休人员志愿服务平台,鼓励有意愿的退休人员参与志愿服务,发挥余热,贡献社会。
2.开展特色志愿服务:根据退休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开展教育辅导、技术咨询、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特色志愿服务活动。
3.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退休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退休人员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核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06号)规定,现将企业参保人员申请提前退休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注:1、本公示期限十天,逾期没有异议,公示内容即生效;
2、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可向本单位或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州级电话:3732042;
3、从事过多个特殊工种类别的人员,以从事特殊工种中时间最长的一个工种进行公示;
4、患多种疾病的人员以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主要疾病进行公示;
5、网上公示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qyylbx04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职工退休审批制度

职工退休审批制度

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为了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的管理,规范审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府登[2007]325号)等规定,现就我公司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作如下规定。

1、退休条件1.1正常退休1.1.1男年满60周岁(不论干部、工人),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或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

1.2 提前退休1.2.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1.2.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1.2.3 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1.2.4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1.2.5 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云南省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

企业职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前或者推迟退休,但提前退休不得早于50周岁,推迟退休不得晚于65周岁。

二、退休待遇企业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退休职工一定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节假日福利等。

三、退休手续企业职工退休前需提前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将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后,安排职工进行退休手续办理,确保顺利退休并及时领取养老金。

四、退休后权益企业职工退休后仍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退休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政策宣传为了让企业职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退休政策规定,云南省相关部门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向企业职工普及退休政策知识,提高职工的政策意识和依法权益保护意识。

六、加强监督为确保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云南省将加强政策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严格查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的出台,旨在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安享晚年,共同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愿广大职工积极了解政策规定,依法享受应有权益,共同建设美好的未来。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充分的福利和待遇。

本文将对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退休年龄根据云南省的规定,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但是,根据个人的工龄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退休年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弹性,例如,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或者有一定医疗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

二、退休待遇和福利1.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照员工的工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将在员工退休后,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发放养老金。

2.医疗保险退休后,企业职工也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云南省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和药品费用等。

3.其他福利云南省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福利待遇,包括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护理津贴、丧葬补助等。

这些福利的发放标准会根据个人的工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退休程序和材料要求1.退休手续企业职工退休时,需要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

一般情况下,职工需要向企业提前30天书面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企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材料退休时,企业职工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工作需要提前进行,以确保退休手续的顺利办理。

四、退休待遇调整退休待遇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和省级的政策来确定的。

云南省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不定期进行退休待遇的调整。

职工可以根据政策的变化,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结: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充实的生活和福利。

企业职工在退休前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同时,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职工也应适时关注政策变化,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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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
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属职工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前在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
gongshi@),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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