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疾病分类(ICD-10)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1)
国际疾病分类ICD 10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3

1 / 5国际疾病分类(ICD-10)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3)第三节常用名词解释(定义)1.死亡原因应记录在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上的死亡原因是指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那些疾病、不健康的情况或损伤以及任何产生这些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2.根本死亡原因根据死亡原因是指: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的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3.有关胎儿、围生儿、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的定义3.1活产活产是指不论妊娠期长短而自母体完全排出或取出的受孕产物,他与母体分离后,不论脐带是否切断或胎盘是否附着,只要能够呼吸或显示任何其他生命证据,如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的明确运动,这样出生的每一产物均被视为活产。
3.2胎儿死亡[死产胎儿]胎儿死亡是指不论妊娠期长短而自母体完全排出或取出之前即已死亡的受孕产物(胎儿)。
死亡的指征是在与母体分离后胎儿没有呼吸,也没有任何其他生命证据,如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的明确运动。
3.3出生体重胎儿或新生儿在出生后第一次测量得到的体重。
2 / 53.4低出生体重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最高达到2499克,包括2499克)。
3.5很低出生体重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最高达到1499克,包括1499克)。
3.6极低出生体重出生体重低于1000克(最高达到999克,包括999克)。
3.7胎龄妊娠期应自末次正常月经的第一日算起,胎龄以完整的天数或周数来表示(例如分娩发生于末次正常月经开始后的第280至286整天期间,都认为胎龄是40周)。
3.8不足月妊娠妊娠不满37整周(少于259天)者。
3.9足月妊娠妊娠超过37整周而不满42整周(259—293天)者。
3.10过期妊娠妊娠达到或超过42整周(294天或超过294天)者。
3.11围生期围生期自妊娠的第22整周(154天)开始(此时正常出生体重为500克),至出生后的7整天结束。
3.12新生儿期新生儿期自出生时开始,至出生后第28整天结束。
ICD简介及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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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国际疾病分类》第 十一版的修订版,即ICD-11。
1900年
世界卫生组织的前身国际联盟卫生组织正 式出版第一版ICD。
1975年
第十一版ICD引入了以病因、部位和病理 分类为基础的体系结构。
1948年
第六版ICD中首次引入了“国际健康分类 ”的名称。
ICD的应用领域
01
流行病学与公共卫生研究
利用ICD数据开展流行病学和公共卫生研究,深 入了解疾病的分布和影响因素,为制定科学有效 的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
将ICD应用于健康管理和健康保险领域,为个人 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和保险服务, 促进健康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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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能力。
质量控制与审核
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核机制, 对ICD编码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 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
性。
反馈与修正机制
建立ICD编码的反馈与修正机制, 及时收集和处理用户反馈,对分 类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拓展ICD的应用领域
1 2 3
临床诊断与治疗
将ICD应用于临床诊断和治疗,为医生提供更加 准确和全面的疾病信息,提高诊疗质量和效率。
PART 04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收集准确、完整的信息
遵循ICD编码原则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
6
2006年9月25日 10:55:01
死因链/顺序
疾病:
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死亡
损伤中毒:
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
7
2006年9月25日 10:55:02
死因链/顺序
(1) 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死亡
死亡原因
Ⅰ (a) 肺心病 (b) 肺气肿 (c) 慢性支气管炎
准确地掌握和使用有关注释, 是ICD 死因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
37
2006年9月25日 10:55:24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注释的基本形式
编码1
需要说明的编码
类目名称及 说明的内容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 2006年9月25日 10:55:25
脑出血或血栓形成,及脊髓灰质炎) 传染病 非轻微损伤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
22
2006年9月25日 10:55:10
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
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静脉炎 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 分娩、任何手术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
23
2006年9月25日 10:55:11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5年 10年 30年
Ⅱ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
8
2006年9月25日 10:55:03
死因链/顺序
(2) 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
死亡原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根本死因的确定规则

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
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如果存在不止
一个终结于首先提及之情况的顺序,则
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I (a) xxxxxx
I (a) 肺心病
(b) xxxxxx
(b) 肺气肿
(c) xxxxxx
(c) 慢支
(d) xxxxxx
(d) 动脉硬化
例
选择规则 - 规则2
➢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的报告内容只存在 一个合理的顺序;
➢ 这个顺序的起点总是第Ⅰ部分的最低 一行,而终点是第Ⅰ部分的(a)行。
例
4.3.3 选择规则
▪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选择规则 - 规则1
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终结
脑出血或血栓形成,及脊髓灰质炎) 传染病 非轻微损伤
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
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静脉炎 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 分娩、任何手术
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任何描述为继发性的疾病
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
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 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
任何恶性肿瘤
Ⅱ 根本死因:心血管疾病
10年 20分钟
死亡原因
案例分析 发病至死亡之间时间隔
Ⅰ (a) 急性肺炎 (b) 外感高烧不退 (c)
Ⅱ 根本死因:无
第二节根本死因确定规则 顺序 (死因链的合理描述) 总原则 (1条 首先应用的规则) 选择规则 (3条 随后应用的选择规则) 修饰规则 (6条A-F 必要时进行修饰)
修饰规则
有时有必要对选择加以修饰以 符合分类的需要,它既可以对联合 报告的两个或多个原因采用一个单 一的编码,也可以当一个具体的原 因和某些其他情况同时报告时对其 加以优先选择。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

规则F. 后遗症
• 当选择的原因是某疾病或情况不是处在活 动期,死亡是由于其残余影响所致,则需 要重新编码到“某疾病或情况的后遗症”。
例:Ⅰ(a)肺纤维化 (b)陈旧性肺结核病 根本死因:结核病的后遗症(B90.9)。 例:Ⅰ(a)坠积性肺炎 (b)偏瘫 (c)脑血管意外(10年) 根本死因: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I69.4)。
第一节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
一 总原则 • 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的那个疾病或情 况,它能引起其上面各行的所有疾病或情况的发 生。 例:Ⅰ (a)脑出血 (b)高血压 (c)慢性肾盂肾炎 (d) 前列腺腺瘤 根本死因:前列腺腺瘤(N40)。
二 选择规则
• 当不能应用总原则时,应尽可能得到对 证明书的解释,当确定无法得到进一步 解释时,则应使用选择规则。
例:Ⅰ(a)龋齿 Ⅱ 心脏停搏 根本死因:心脏停搏(I46.9)。
例:Ⅰ(a)手术中出血 (b)扁桃体切除术 (c)扁桃体肥大 根本死因:手术中的出血(Y60.0)。
规则C. 联系
• 当选择的原因与证明书上同时报告的其他 更为重要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两种: 因果关系、伴有关系,则需要应用对根本 死因的注释,重新进行编码。如何联系见 第二节注释。
•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而 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阶 段,则重新编码到较晚阶段。对于慢性疾 病的急性发作,应选择急性为根本死因。 • 肾炎、支气管炎和白血病除外。
例:Ⅰ(a)妊娠期子痫 (b)子痫前期 根本死因:妊娠期子痫(O15.0)。 例:Ⅰ(a)慢性肾炎 (b)急性肾炎 根本死因:慢性肾炎(N03.9)。
– 恶性肿瘤和循环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可以引起 许多急性或致命性循环系统疾病。但以下几种 情况是不可能是由恶性肿瘤引起的循环系统疾 病:风湿热和风湿性心脏病、原发高血压、心 绞痛、慢性缺血性心脏病、动脉粥样硬化。
国际疾病分类(ICD-10)_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死因链推断

国际疾病分类(ICD-10)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1)一只蚂蚁领着我走2012.04.23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节相关概念介绍一、死亡原因WHO1967年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做了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提醒: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床死亡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
为了统计,如制报表,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选择该原因进行统计制表;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需要按后面将介绍的规则及注释进行综合选择,进行统计制表(即选择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统计制表)。
二、根本死因的定义ICD第六次十年国际修订会议,同意将主要用于统计列表的死亡原因指定为“根本死亡原因”。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为:(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与“死亡原因”概念相比,可以看出,“根本死因”在“死亡原因”基础上,更侧重于寻找死亡原因源头,用它作为统计制表,更有利于预防和控制死亡的发生。
(1)根据根本死亡原因定义,根本死亡原因分为:(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疾病或损伤例如:所有因疾病造成的死亡,如XXX疾病。
(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意外死亡例如:疾病死亡以外的所有外部原因,如意外触电、被杀等(2)根本死亡原因编码统计与医院病案统计的区别:两者侧重点不同!寻找根本死因的目的和意义是尽可能从根本(源头)上找出引起死亡的原因,或尽量突出严重危害健康的疾病,采取相应措施中断死亡或疾病发生的链条,以预防死亡和疾病的发生,或在某个环节治愈病人,因这是最有效的方式。
-----这体现公共卫生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医院病案统计的目的与意义是统计病人就诊(或入院)的主要疾病(原因),为分配或规划卫生资源起引导作用。
一个人一生可能多次入院就诊,但每次入院都可认为有一个主要疾病或原因为主。
根本死因确定及ICD-编码

选择规则 小结
规则1: 顺序较多较乱时考虑使用 规则2: 没有合理顺序时考虑使用 规则3: 直接确定最早的根本原因〔要 求具有丰富的医学常识〕
三、修饰规则
经过以上规则选择的死亡原因不一定是最 有用的情况,例如:衰老、高血压、动脉粥样 硬化可能是导致死亡最开始的原因,作为根本 死因进行报告会使我们忽略、遗忘很多由它更 重要的疾病,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应用修饰规则, 旨在改进死亡数据的有用性和精确性.
选择规则1
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终结于证明书 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 始原因.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提及之情况 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选择第一顺序的"根"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修饰规则A举例
例3:Ⅰ <a> 心肌变性<I51.5>和肺气肿 <J43.9>
<b>衰老<R54> 根本死因:心肌变性<I51.5> 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衰老,而应用规则2.
根本死因:肝硬变<K74.6> 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顺序是由于 肝硬变引起的食管静脉曲张.
选择规则1举例
例3:
Ⅰ <a> 心包炎 <b> 尿毒症和肺炎
根本死因:尿毒症
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 的报告顺序;由于尿毒症引起的心包炎,以 及由于肺炎引起的心包炎.选择第一个提及 顺序的起始原因.
ICD-10根本死因的确定规则系统及举例-(2007.08-邵永强

提醒: 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必须存在 着某个“直接后果”的情况,没 有这个情况则不能进行假定。 要求: 1. 应用总原则 2. 从开证明的医生那里澄清事实 3. 应用规则1,2,3
24
例28: Ⅰ (a) 急性肾炎,猩红热
选择猩红热(A38)。按照规则2选 择的急性肾炎(见例21)可以认为 是猩红热的直接后遗症。
39
例40:Ⅰ (a) 手术中出血(Y60.0) (b) 扁桃体切除术 (c) 扁桃体肥大(J35.1) 编码到在外科手术中的出血 (Y60.0)。
40
例41:Ⅰ(a) 滑液囊炎(M71.9)和 溃疡性结肠炎(K51.9) 编码到溃疡性结肠炎(K51.9)。 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滑液 囊炎。
41
13
归纳
规则2:(没有逻辑顺序)
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 之情况的逻辑顺序,则选择首先提及 的情况。
即:选择首先提到的原因
14
例16: Ⅰ (a) 恶性贫血和足坏疽 (b)动脉粥样硬化 选择恶性贫血(D51.0)。不存在终 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 报告顺序。
15
例17: Ⅰ (a) 风湿性和动脉粥样 硬化性心脏病
56
提醒: 1. 通过查找《ICD-10》卷三索引内容帮 助得出更特异的诊断。 2. 在同一类疾病编码中,编码小的诊断 比编码大的诊断更特异,但并不是对 疾病编码的全部而言,如十二指肠溃 疡(K26)比胃溃疡(K25)特异。
57
规则E: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而在证 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期阶段, 措施:编码到较晚阶段。本规则不适用于一个 慢性型被报告为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 除非在分类中对此作了特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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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疾病分类(ICD-10)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1)
第一节相关概念介绍
一、死亡原因
WHO1967年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做了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提醒: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床死亡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
为了统计,如制报表,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选择该原因进行统计制表;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需要按后面将介绍的规则及注释进行综合选择,进行统计制表(即选择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统计制表)。
二、根本死因的定义
ICD第六次十年国际修订会议,同意将主要用于统计列表的死亡原因指定为“根本死亡原因”。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为:(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与“死亡原因”概念相比,可以看出,“根本死因”在“死亡原因”基础上,更侧重于寻找死亡原因源头,用它作为统计制表,更有利于预防和控制死亡的发生。
(1)根据根本死亡原因定义,根本死亡原因分为:
(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疾病或损伤
例如:所有因疾病造成的死亡,如XXX疾病。
(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意外死亡
例如:疾病死亡以外的所有外部原因,如意外触电、被杀等
(2)根本死亡原因编码统计与医院病案统计的区别:
两者侧重点不同!
寻找根本死因的目的和意义是尽可能从根本(源头)上找出引起死亡的原因,或尽量突出严重危害健康的疾病,采取相应措施中断死亡或疾病发生的链条,以预防死亡和疾病的发生,或在某个环节治愈病人,因这是最有效的方式。
-----这体现公共卫生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医院病案统计的目的与意义是统计病人就诊(或入院)的主要疾病(原因),为分配或规划卫生资源起引导作用。
一个人一生可能多次入院就诊,但每次入院都可认为有一个主要疾病或原因为主。
如某人某次可能因糖尿病就诊或入院,某次又可能因为外伤入院。
例如: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门静脉高压引起上消化道出血死亡。
对根本死因来说,选
择病毒性肝炎作为根本死因;但作为医院病案统计,则可能就只选择上消化道出血作为病案统计。
可见,两者的侧重点明显不同,因此,在死亡统计工作中,要时常强调医生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以利于寻找并确定造成死亡的根本死亡原因。
三、死因链/死亡顺序
死因链:可以认为就是导致死亡发生的一系列疾病或损伤的发生链条,并按先后顺序排列,并可以合理解释。
“顺序”一词是指分别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第Ⅰ部分逐行上的两个或多个情况,每个情况都是记在其上一行的另一情况可接受的原因。
可以认为两者同等意义。
如:
慢支(c)→肺气肿(b)→肺心病(a)→死亡
意外被撞(c)→颅骨骨折(b)→颅内损伤(a)→死亡
又如:
例1:Ⅰ(a)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变
(d)乙型肝炎
如果在证明书的一行上存在一个以上的死亡原因,则可能有超过一个的报告顺序。
在下面的例子中报告了四个顺序:
例2:Ⅰ(a)昏迷
(b)心肌梗死和脑血管意外
(c)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
其顺序是:
·动脉粥样硬化(导致) 心肌梗死(导致) 昏迷;
·动脉粥样硬化(导致) 脑血管意外(导致) 昏迷;
·高血压(导致) 心肌梗死(导致) 昏迷;
·高血压(导致) 脑血管意外(导致) 昏迷;
四、起始前因
※ICD-10中“起始前因”和“根本(死亡)原因”的区别与联系:
根本死亡原因可以理解为统计制表用的那个死亡原因,也就是运用根本死亡原因选择规则(或注释)最终选择的那个死亡原因,-------那么,在“根本死因”尚未最终选定之前,初步选择的“死因”(暂且叫做“根本死因”)可以叫做“起始前因”。
例:I (a)死亡
(b)冠心病
(c)高血压
II 糖尿病
由于死因链(顺序)可以接受,运用总原则,选择“高血压”(起始前因)作为根本死因,再根据第二卷书中特别的注释要求,最终决定选择“冠心病”作为制表用的根本死因。
可见,起始前因与根本死因还是有些不同。
大多数情况下,起始前因就等同于根本死亡原因,如
如1:(a)胆管癌
如2:(a)肺心病
(b)肺气肿
(c)慢支炎
※为死亡统计制表选择根本死亡原因的步骤(ICD-10第二卷,P22)
1.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作为根本死亡原因制表。
2.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动用各种规则去寻找根本死亡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