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阶段民诉戴鹏(54)
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发生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和解私立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提示】和解和人民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执行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仲裁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不公开为原则【提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
准司法行为。
诉讼公力救济、具有强制性、有中立第三者公开审理为原则【提示】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性。
★民诉法的性质基本法律角度:法律地位地基部门法角度:调整的社会关系社门程序法角度:内容内程公法角度: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地方各级法院作的“办案规则”类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效力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实体法和仲裁法可以适应外国法律诉讼和其他关系民诉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
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先裁后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启动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对方必须参加;例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诉讼——普通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有效的仲裁协议,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①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史上最牛X的民刑“双师资”:二勇+杨柳

司法考试培训界史上最牛X的民刑“双师资”:二勇+杨柳“司法考试培训界史上最牛X基础班,首创民刑“双师资”,“二勇”+“杨柳”……我靠,绝配!”,这句话或许你之前没听过,不知啥意思,这不怪你,这不是你的错,如果今后还不知……你一定会犯错……这是司法考试培训界一篇"毁三观"文章,做好心理准备,会对你的观念或许产生颠覆,或许让你难以接受,但我还是要说真相,信不信由你,我反正信的。
问题来了,到底啥是史上最牛X基础班呢?啥是“双师资”?“二勇”是谁?“杨柳”是谁?从2002年司法考试到现在,司法考试培训圈“名师”有数百位了,能够站住脚的恐怕没有多少人,长江后浪推前浪,曾经的司法考试培训名师很多被考试拍死在了沙滩上!我们认真研究了最近十年老师授课特色,认真研究了最近五年试题变化趋势,认真与数百名过关学员深入交流,组合最互补顶级专家,首创也是独创基础阶段民刑“双师资”模式,研究如下:备战司法考试,从民法起步!钟秀勇:民商法学博士,国内司法考试辅导知名专家。
有考友这样形容他“最丑的民法老师,最精炼风趣的语言。
”老钟经常自黑为“悟空”“湖北花脸猴”,相貌长成这样,还有那么多机构争先恐后地请着去讲,又这么受学员欢迎,那绝对是要有真才实学才行的。
当然,俺个人觉得钟老师不丑,不过是白癜风罢了,看习惯了就好。
大家都评价老钟讲的好,老钟讲的真的挺细致的,而且会把前后知识点串起来讲,就是一次把涉及到的知识点讲全,就像独角兽司考地图一样“串糖葫芦”,这样讲的是非常透彻的,能够把知识进行系统化、体系化!但是,如果基础不是太好,听钟老师讲课有点费劲,老钟适合那些自己本身能够较好掌握单个知识点、有一定掌握民法体系考生,不会因为讲课老师思维和进度的跳跃打乱自己体系性的同学。
零基础非法本考试在打基础阶段,建议先听听赵德勇老师讲解基础阶段课程,这也是独角兽网校在2014年安排钟老师讲解基础(很多考生反馈受不鸟啊!),而2015年安排钟老师讲解系统强化阶段的原因;强化阶段应至少把钟老师的课件认真听个2—3遍,如果能把他的讲义吃透,则民法有望!有学员问,是不是网校为了偷工减料呢?错!大错!独角兽网校能够在司法考试培训圈里,被考生交口称赞,咋会偷工减料呢?为了避嫌,更是为了满足不同考生的口味,独角兽网校在基础精讲阶段,特加钟老师,独创民法“双师资”(我勒个去,司考界独创啊!史上最牛啊!),这个一点都不夸张……此为,民法“二勇”,堪称绝配!这个消息同行知道了,会睡不早觉(狂哭,最牛X老师都去独角兽了,我咋招生啊!),学员也睡不着(太兴奋了,通宵听课……)问题来了,这么多老师,我听不完啊!咋办?我告诉你,如果基础不太好就听赵老师的,基础非常牛X,可以直接听钟老师的,不过还是建议你先听老赵的起步!问题又来了,赵老师讲的咋样呢?何方人士?赵德勇:民商法学博士、副教授,独角兽网校特约名师。
民诉主管与管辖(戴鹏)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合 同 纠 纷 解 题 思 路 1、专属管辖优先; 2、有效 的协议 管辖优 先于法 定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的要件 a、只适用于财产纠纷的一审案件;b、书面形式;c、只适用于一审地域管辖 d、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或者其他有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e、选择明确、唯一 f、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A、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B、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在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 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约定的履行 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实际履行地与约定 履行地不一致; 侵 权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为 准;
考点精讲
一、管辖权恒定原则 管辖权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 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1、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 减少而变动;但是,如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变化的除外(此时可以 允许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此处可能存在理解的障碍,举例予以说明 例如某地中院管辖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例 1:原告起诉与被告争议一处房屋,起诉时房屋价值 480 万,该案由基层法院管辖,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加到了 540 万,此处即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受管辖权恒定 的限制,基层法院仍有管辖权; 例 2:原告起诉被告赔偿违约金 480 万,该案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原 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赔偿利息 60 万,合计 540 万,此处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导致了标的额的变化,不受级别管辖恒定的限制,可以允许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关于管辖异议问题,后文详述。 2、地域管辖根据起诉时确定,不因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行政区 划的变化而变化。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实用版)
目录
1.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简介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意义
4.对我国民诉法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民
事诉讼案件。
此案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原告戴鹏与被告大连瓦房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
戴鹏在购买被告的房屋后,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购房款。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原告戴鹏认为,被告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被告则认为,房屋面积的误差是合理的,且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处理方式,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戴鹏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部分购房款。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此类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对我国民诉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此案进一步明确了合同纠纷处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对于消费者在合同纠纷中维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此案也揭示了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合理所导致的纠纷,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华旭民诉法大纲解读-戴鹏

2015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解读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第一章诉的基本理论部分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考点提示: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1)方式:口头、书面;(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第四章管辖1、(新增)专门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司法考试复习建议一、考试科目及分值卷一:法理学(25分左右)、宪法(20)、法制史(10)、经济法(40)、三国法(4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0)卷二:刑法(60)、刑事诉讼法(5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40)卷三:民法(70)、商法(30)、民事诉讼法(包含仲裁制度)(50)卷四: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卷一至卷三的题型: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180分钟);卷四: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210分钟)二、各科出题人弟子民法——王利、周郡;刑法——柏浪涛、刘凤科、方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王旭、赵鹏;民诉——刘哲伟、戴鹏;刑诉——左宁;商、经法——李文涛、汪华亮;三国法——祁欢、常乐;司法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王进喜(出题人);宪法——焦洪昌(出题人)法制史——赵晓耕(出题人);法理学——杜洪波、叶晓川、任海涛;三、资料的选择1、三大本(从今年考试范围看,三大本中的卷一、刑法、诉讼法非常重要);2、柏浪涛的《刑法攻略》讲义卷和真题卷;3、各科老师的基础阶段和强化阶段讲义;4、最新版指南针全套法条(当查询工具用);5、真题需买两套《万国名师历年考题》、《指南针历年真题解析》;6、最新版的考试大纲(非常重要,背诵记忆阶段可以比照着大纲问题去讲义中查漏补缺);7、下载各科老师最后冲刺阶段的各科模拟题(这里先推荐刘凤科的刑法168题);8、最后下载几套分年的真题增强信心。
(记得关注考试大纲出版时间,早点买)四、复习规划第一阶段(3.1---3.30)先听基础班讲义(有些老师叫着先修班讲义,基础差寒假有空就可以听先修班)第二阶段(4.1---5.30)看2013年的三大本(三大本一定要认真看,不然听强化讲义知识点不系统整体,2014年出来后买增补版)和基础班讲义,一边做万国的分科真题(看一科,做一科的真题。
真题第一遍,可以只做客观题)第三阶段(6.1---7.30)听强化班讲义和做分科真题,包括主观题。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这是我在09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某论坛的发表的经验帖,现在偶然看到,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那时候我还很年轻[思考]大三考生,460分首战司考(上)司法考试路途艰辛,但只要经过一段时间持之以恒地刻苦复习,坚持到笑着走出考场,就一定能胜利。
2009年法学双学位大三参加司法考试。
2009年3月份开始系统准备(此前有一点刑法和民法基础)一:宏观指导方向1、纠正“得民刑者得天下”的观点,不把太多精力放在民法和刑法上(尤其是到了复习中后期)要重视诉讼法民法和刑法涵盖的理论太深,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浩如烟海,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再加上学界观点不一,不易拿高分;而诉讼法理论相对较少,基本依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加之诉讼法部分重点较为明确,历年真题重复率较高,精做历年真题,重视新增司法解释,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系统复习取得高分。
2、重视一卷,卷一的内容看似庞杂,但是考题简单(如经济法部分),基本上是法条复述只要耐着性子多看几遍能取得不错的分数,或者是重复率较高(如三国法,经济法的劳动法、消费法、竞争法部分),重点考点明确,便于展开复习,取得较高分数。
(如果卷一能上110分,能为卷二卷三各减轻10分的压力,而卷一上110并不难)3、重视卷四,主观题部分一定要有系统的训练,并且需要认认真真的写,再和答案按照得分点比对,绝对不能看了题目认为自己动了知识点就完事,这样的话在考场上答题的时候会有“心中有千言万语,却不知如何下笔”的感觉,答完后会感觉做得很好而得分却不理想。
论述题部分一定要在考前花不多的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准备适合自己的模板,再练习写几篇文章,这样可以增加不少分数。
4、精做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第一感受司法考试出题模式,对复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第二掌握永恒的重点知识,重点知识重复考,尤其在三国法,诉讼法,刑法民法等中的体现极为明显第三揣摩答案和干扰选项的设置,对应试能力的培养有很大作用第四对于学界观点的争议可以通过历年真题揣摩命题人的观点与倾向5、重视新增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新增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考察有两大特点,其第一是重点考察,每年至少有60分以上内容,其二是考察内容简单,基本上是法条复述,可以花最少的时间与精力拿最多的分数。
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二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尖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二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二审理程序功L行程序非讼程序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霜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二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诉讼和其他尖系民诉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尖系、民事诉讼行为存在于法院和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
民事法律尖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矢系。
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工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矢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矢系。
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
诉一一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
一一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3)诉由法院来受理。
(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基本原则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 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他人可能是特定的案外人,也可能是非特定的案外人,”合法权益”既包括物权,也包 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 诉 讼、 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依法追 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法律文书”,泛指所有可以作为法院制作的判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除 决、裁定和调解书外,还包括刑事判决裁决,公证债权书,支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 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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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 (1)第三讲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3)第四讲主管与管辖 (6)第五讲当事人 (15)第六讲共同诉讼 (17)第七讲第三人 (20)第八讲诉讼代理人 (22)第九讲证据 (24)第十讲证明 (28)第十一讲保全与先予执行 (35)第十二讲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37)第十三讲期间与送达 (38)第十四讲调解 (40)第十五讲普通程序 (42)第十六讲简易程序 (49)第十七讲公益诉讼程序 (52)第十八讲第三人撤销之诉 (53)第十九讲二审程序 (55)第二十讲审判监督程序 (58)第二十一讲特别程序 (64)第二十二讲非讼程序之——督促程序 (67)第二十三讲非讼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68)第二十四讲执行程序 (69)第二十五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78)第二十六讲仲裁概述 (80)第二十七讲仲裁协议 (80)第二十八讲仲裁程序 (82)第二十九讲司法与仲裁 (83)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命题角度:民事诉讼程序的本质——平等主体对抗,法院居中裁判,解决其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一审、二审、再审;非讼程序——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1、基本法——法律地位;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3、程序法——内容;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诉的主体:当事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命题角度: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不同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命题角度:请判断以下主张属于哪一种诉的分类:(1)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例: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李四拒不支付租金,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房屋租金5000元,诉讼中,张三放弃租金的请求,但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请分析: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发生变化?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发生变化?本案诉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总结与归纳: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性质之间的关系诉讼标的是基础,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原告可以提出若干不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同可能导致诉的性质不同。
如基于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为确认之诉;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支付租金,为给付之诉;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为形成之诉。
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命题角度:反诉的独立性1、反诉的判断——反诉VS.反驳例1: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主张借款已经归还,李四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例2: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履行合同,李四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张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四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例3: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主张一个月前卖给张三一块玉石,当时说好了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要求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李四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2、反诉与本诉的关系——相互独立例4:张三起诉李四,李四反诉张三,诉讼中,经传票传唤张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请问法庭应当如何处理?2、构成:(1)主体:本、反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即反诉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新《民诉解释》明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命题角度: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牵连管辖)(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第三讲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命题角度:平等包括权利义务相同,也包括权利义务虽然不同,但是相对应。
二、同等、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有和中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
命题角度:同等、对等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例:判断——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基于诉讼地位不同,享有一些虽然不同,但是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诉讼法对等原则的体现?三、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时间:整个诉讼过程中,不仅仅限于法庭辩论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2、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
3、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4、例外: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总结与归纳:辩论原则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可以辩论,其他程序不能辩论。
四、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1、处分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例:(1)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什么原则的体现?(2)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什么原则的体现?命题角度: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例: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万,法院判决李四归还借款本金1万和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判决?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等。
命题角度: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
(1)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不得滥用权利;(2)法院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合理,善意行使自由裁判权,认定事实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任意取舍等;(3)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实地、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鉴定人应当如实出具鉴定意见,代理人不得滥用或者超越代理权等。
2、考点延伸:《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命题角度:判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让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1、监督的范围:民事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与结果。
2、监督的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七、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命题角度:支持起诉的方式——为受害人提供物质、精神、法律上的帮助,但仍以受害人名义起诉。
例1:某化工厂排污污染河流,当地环保组织(符合环保法规定条件)提起公益诉讼,是否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例2:某化工厂排污污染河流,沿岸养殖户张某欲提起诉讼,当地环保组织为其提供法律支持,是否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
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1、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以及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独任制适用情形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总结与归纳:人民陪审员能参加的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审级)的诉讼程序(案件性质)。
例1:一审合议庭中能否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例2:二审合议庭中能否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例3:中院合议庭中能否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例4:再审合议庭中能否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例5:特别程序的合议庭中能否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二、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1)方式:口头、书面;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三、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