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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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作者:韩绪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诸多规定,但这些不全面的保护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立法、司法界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75-01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

信息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信息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信息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对策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信息时代已经全面到来。

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交流无比频繁且便捷的时代,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兴起让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挑战,并提出应对策略。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他们自由行事的前提。

但在信息时代,隐私侵犯的风险日益增加。

比如,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泄露威胁着个人人格尊严和财产安全。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聚合和分析可能会导致个人被定性和被预测,进而影响个人的自由和选择权。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当前面临的挑战远非易于解决。

首先,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是个人隐私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在数字化时代,法律往往落后于技术发展。

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仍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制度机制和执法力度。

此外,隐私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跨境数据交换和共享变得更加困难。

这些问题使得个人隐私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

其次,大数据的兴起也给个人隐私带来了新的挑战。

近年来,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容易,进一步加剧了个人隐私受侵犯的风险。

互联网公司和其他机构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信息,可以获取用户的行为偏好、消费习惯等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被滥用,导致个人在经济、社交等方面遭受不利影响。

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鉴于上述挑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对策来保护个人隐私。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个人信息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对那些违反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其次,加强技术手段的开发和应用,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加密技术、隐私保护软件等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政府和互联网公司应积极投入研发,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工具。

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试论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随着隐私权理论的发展,隐私权保护立法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由于隐私权始终没有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确定,因此这种保护是一间接的不全面的保护,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

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尚未出台,已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相应的限制电子监听监视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可能影响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在遇有隐私侵权时,通过司法解释以名誉权的名义来加以保护。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新媒体时代的隐私权呈现出客体范围扩大、经济价值增强、虚拟性凸显等新的特征。

新媒体传播容易引发隐私信息被不当披露的问题,这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我国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发挥着一定效用,同时存在诸多问题,如隐私权的含义不明确,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合理,隐私权受侵犯的救济途径有限等。

为了适应新媒体时代加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需要,我国要完善相关立法,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对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确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处理侵犯隐私权的民事案件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调查等救济措施。

标签:新媒体;隐私权;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新媒体(new media)是相对于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的传播媒介,主要指网络媒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微博、网络直播、手机终端等新媒体迅猛发展。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与获取的随意性和匿名性,使个人隐私面临极大的被泄漏风险。

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和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联合发布的《网络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研究分析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披露:966%的安卓系统APP和69.3%的IOS系统APP会获取手机用户的隐私。

隐私信息的泄露与传播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鉴于此,探讨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

一、新媒体传播给隐私权保护带来挑战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交互性、实时性、大众性等特点使隐私权的特性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也给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挑战。

1.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变化(1)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扩大。

传统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生理缺陷、身体残疾、婚恋经历、性取向、私人日记、财产状况等,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包括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QQ号、微信号、网上购物踪迹、网上聊天记录、网上邮件等。

在传统媒体时代,许多个人信息和事务不属于隐私的范畴,公民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一般是公开的,空间上的距离使个人生活环境以外的人无法利用这些信息,从而避免了生活安宁被侵扰。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生活中的个人自由与精神不被干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

也愈加注重人格权的发展与完善。

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个人生活容易受到干扰和非法入侵,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臻重要。

笔者将从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关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及其现状和对隐私的伦理分析来探讨有关我国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隐私伦理现行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隐私伦理;冲突一、隐私权的构成要件要认识隐私权,我们首先就要从其构成要件分析,即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主体是指在隐私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在理论界,对自然人作为隐私权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但涉及到法人能否作为隐私权的主体存在很大争议。

在此,笔者认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因为隐私权是基于生命而产生的,而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社会组织,其存在无生命可言,更不用说精神上所应享有的权利了。

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维护是为了不愿被外界干涉,既是精神上的追求也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维护,特别是在这个新闻媒介过多侵入人们的私生活领域的社会环境下。

法人即使有秘密,也只能被称为商业秘密。

这种商业秘密除当事人以外,对外界来说是绝对的秘密,其大体上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而隐私的本质属性是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

(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隐私权的客体是指隐私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自然人的隐私都可以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而受法律的保护。

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所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黄波• 2012-12-25 21:15:46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做明文的规定,而是反映在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婚姻自由等自由权中,《侵权责任法》则将其包括在“等”人身权益之中,因此,网络隐私权在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的名份和地位。

此外,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内保护现状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均难以抑制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事件的大量出现,下文笔者就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业内保护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进行叙述,并且针对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首先,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

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

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

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

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2、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保护现状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改善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改善作者:谢平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提高,隐私权逐渐成为一项普遍受到社会关注的新兴人格权。

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却不够健全,导致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分析了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隐私权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现状改善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36-02物质文明的发达,使人们之间的沟通变得愈发畅通无阻。

而交流的便利却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心中的一片安宁,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会轻易被人知晓。

这种权利意识体现在法律上就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现阶段,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缺乏明确性,法律在对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上过于粗疏。

与其他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相关立法相比,存在很大的缺陷。

在网络信息时代,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对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构建一个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当务之急。

一、隐私权的相关概念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法理学家沃伦和布兰代斯合写的《私生活秘密权》一文,20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我国学者王利明在他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在立法上,隐私权在我国立法文件和有关司法解释中经历了从“阴私”到“隐私”再到“隐私权”的过渡。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用了隐私权的称谓,使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确立。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一)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宪法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基本的权利来加以承认和保护,但对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几条相关的条款中。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1隐私权的概述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改善

当务之 急 。

了对 隐私 权从 间接 保护 到直接 保护 的转 变 。 针对 网络 环境 下 , 公
民合 法权益 容易 受到侵 害的现 状 , 《 侵 权责 任法》 还 对 网络侵权 的
行 为进行 了规定 , 这也 是 巨大的进 步 , 其 中第 3 6条规定 : “ 网络 用 户、 网络 服务提 供者 利用 网络侵 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的 , 应 当承担 侵
息、 私人 活动 和私 有领 域进 行支 配 的一种 人格权 。 ” 在立法 上 , 隐 但对 于侵犯 公 民隐私 的 一些犯 罪行 为也 进行 了打 击 。《 刑法 》 第 私权 在我 国立 法文 件和 有关 司法解 释 中经历 了从 “ 阴私 ” 到“ 隐 2 4 5条规定 : “ 非 法 搜查 他人 身体 、 住宅 , 或 者非 法入侵 他 人住 宅 私” 再到 “ 隐私 权” 的过 渡 。 2 0 0 9 年 l 2月 2 6日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 的 , 处三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或者拘 役 。司法 公正 人 员滥用 职权 , 犯 从 重处 罚 。 ” 第2 5 2条规 定 : “ 隐 匿、 毁 弃或 者非 法开 拆 共 和国侵 权 责任法 》 使用 了 隐私权 的称谓 , 使隐 私权作 为一 项独 前款 罪 的,
题, 针 对性地 提 出 了完善 隐私权 立法 和 司法保护 的建议 。
关键 词 隐私权 保护 现状 改善 作 者 简介 : 谢平尧, 福 州 大学法 学 院。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3 .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2 3 6 - 0 2
护方 面 的立法 显然 不足 , 缺乏 明确 性 , 法律 在对 保护 公 民隐私权

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2018.4.上MOTHERLAND论坛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便捷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网络。

信息技术带给我们巨大的便捷,但同时它也带给人们许多的不便乃至侵害。

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让人们的各种信息很容易就被获取和扩散,伴随而来的就是人们的隐私被挖掘甚至散播。

本文主要分析隐私保护的问题,探讨我国隐私保护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希望能对隐私的保护研究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隐私保护不足完善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文/李奕麟隐私权指的是人们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在这种权利的保护下,人们可以获得自我安宁。

但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隐私权已不再是简单的独处,而是扩大到私生活、个人信息以及网络信息的保护等范围。

随着隐私权被侵犯事件的不断增多,人们开始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也值得我们去探讨新的应对举措去保护隐私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一、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措施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隐私权做了部分规定。

在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私人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了通信的自由和秘密保护。

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个人隐私,给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和解释。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和不足(一)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不足我们国家虽然一些法律法规零散提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是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国家立法存在大量空白和缺陷。

我们国家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不足主要如下:1.国家宪法存在隐私权缺陷我们国家的宪法对公民的人格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民的隐私权却没有做详细规定和说明,所以这就让很多人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给人们的隐私权带来威胁和伤害,给个人信息的保护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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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提示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类型分为:基础性理论研究、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正文篇幅要求为: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不低于2万字,属于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与调研报告的学位论文,不低于1.5万字。

三、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型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要有案例材料作为支撑,案例材料计算在正文篇幅的字数内。

注(其余要求见网页):西南政法大学网站->研究生部网页->法律硕士->培养要求->关于规范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提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与对策》是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与对策The legislative defects in the privacy protection andthe responses in China作者姓名:李立银指导教师:吴春燕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保密权以及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等。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隐私权立法比较滞后,对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和保护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将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身权加以保护。

我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隐私权立法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并过于笼统、过于分散,同时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惩罚力度较弱及可操作性不强,另外也缺乏有力的“公法”保护措施。

随着科技及新闻媒介的发展、行政权力日益扩张、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化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等因素的出现,使得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受到严重的威胁,侵害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人们的隐私安全感在降低,为此,个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保护的需求日益提高。

在现代社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日趋多样化,相对于传统的侵权形式而言,新型的侵害隐私权行为具有复杂化、隐蔽性及严重的危害性等特点。

面对新型的侵犯隐私权行为,现行的隐私权立法已经明显不能有效应对。

如何制定有效的隐私权法律在当前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完善隐私权立法,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既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

为此,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隐私权法律规定的现状入手,分析目前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及不足,并在研究部分国家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而提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对策。

文章的写作重心和基本思路是,在分析现行法律隐私权保护不足的前提下,以完善民事隐私权立法为核心,并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角度加以分析,从不同的侧面为完善民事隐私权保护服务。

进而构建综合、立体式的以民法为核心的隐私权保护网。

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隐私权概述,主要介绍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基本内容与范围等;第二部分: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不足,主要从不同侧面阐述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行缺陷与不足的具体表现,如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现行隐私权法律规定不能有效“遏制”新型侵权行为、缺乏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立体”的隐私权保护网络等;第三部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给我们的启示,主要分析美、英、德、法等国隐私权保护的先进做法,通过对比寻找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启示;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对策,主要以民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为重心,分别从民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环境保障、外部条件等不同方面阐述构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对策,是全文的写作重心。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AbstractThe Right to Privacy is a natural person entitled to the benefits to society related to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te activities and private areas dominated by the right kind of personality. It includes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trol, freedom of individual rights, private sector right to confidentiality and privacy rights in the use of their rights.Due to historical reasons, China's privacy legislation lags behind the concept of privacy, content and methods of protection and so there is no clearly definition, nor the privacy of an independent person as a citizen whose rights should be protected.Practic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China began in the early 1980’s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laws are presented here and there throughout the references of the Constitution, civil law, crimin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privacy legislation without forming a real system, and all is too much general, too scattered, while penalties for violation of privacy and the practicability is not strong, There are also no actually legal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public laws.With the technology revolu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apidly expanding executive media power, the increasing of complex social structures, people's ideas and concepts, the emergence of increasingly divorce , the social phenomenon of right to privacy being infringed upon ,that is more and more personal dignity and freedom being seriously threatened, and violating the right to privacy to some extent has become a more common, while the security of people's privacy at the lower end, and the protection demands for individuals of their human dignity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modern society, the growing diversity of acts of infringement of privacy, as opposed to the traditional forms of infringement, the new acts of infringement of privacy have a complicated, hidden, harmful characteristics of a serious infringement of privacy. To face the new type of invasion of privacy acts, the current privacy legislation could not cope with it.It is very important to develop effective privacy laws.Improve the privacy legislation to protect the good citizen's privacy is not only the ruling class, the need t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but also can promote a harmonious society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good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has a special meaning of the times.To this end,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China's current status of privacy laws start with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privacy laws to protect our system's defect and deficiency, and some countries in the study abroad o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privacy, Then put forward the legislativemeasures to protect our privacy.The focus of the article writing and the basic idea is that, in analyzing the existing laws inadequate protection under the premise of privac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civil privacy legislation as the core, and Analysis from the point of viewfrom the constitution,criminal law,administrative law, from different aspects of well-functioning civil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s. Then build an integrated, three-dimensional styl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privacy of civil law as the core network.Full-text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Part I:The overview of Privac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privacy, characteristics, basic contents and scope, etc.;Part II: the shortcomings of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from different sides set out our privacy defects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existing concrete expression, such as legislation spread, operability is not strong, The existing privacy law can not be effective "containment" of new violations,The lack of difference between the legal department, "three-dimensional" privacy protection network, etc.; Part III:The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d of major privacy law and give us inspir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Germany, France and other countries of advanced privacy protection practices, Looking for legislation that protects our privacy Inspiration;Part IV:The response of privacy protection legislation,the improvement of legal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 to privacy as the focus of. Separately from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civil privacy laws to build the legislative measures to protect our privacy. It is the center of the full-text.Key Words: The Right to Privacy, Privacy, Leg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隐私权概述 (2)(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2)1.隐私权的概念 (2)2.隐私权的特征 (2)(二)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与范围 (3)(三)隐私权的发展 (3)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不足 (4)(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4)(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不足 (5)1.无“隐私权”的法律概念,立法分散 (5)2.隐私权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6)3.现行隐私权法律规定不能有效“遏制”新型侵权行为 (7)4.缺乏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立体”的隐私权保护网络 (8)三、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给我们的启示 (9)(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9)(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10)(三)两大法系在隐私权规定方面给我们的启示 (10)四、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对策 (11)(一)强化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11)1.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并列为平等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11)2.在司法解释中详述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制裁措施 (11)3.强化在隐私权领域“判例”的参照适用 (14)(二)“净化”其他法律——民法隐私权保护的环境保障 (14)1.完善修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15)2.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代表的法律规定 (16)(三)完善部门立法——民法隐私权保护的外部条件 (16)1.制定《新闻法》,严格规制新闻媒体侵犯隐私行为 (16)2.通过立法,严控网络、摄像头等新型工具对隐私权的侵害 (17)(四)完善宪法及刑法——民法隐私权保护的强有力后盾 (18)(五)完善行政法——减轻民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负担 (19)1.放权——强化行政机关对隐私权的社会管理 (19)2.收权——监督政府执法中的侵犯隐私权行为 (20)结语 (21)致谢 (22)参考文献 (23)引言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了解到纷繁复杂的社会信息,这些信息来源的渠道或许是媒体、报刊书籍、网络、电视,抑或是人们之间的直接言语信息传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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