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合同模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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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授权法律案例(3篇)

转授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被告:B公司、C公司案由:转授权法律纠纷二、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软件著作权。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项软件著作权许可给B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5年。

合同中还约定,B公司有权将该软件著作权转授权给第三方,但需征得A公司的书面同意。

2019年,B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范围,与C公司签订了《软件著作权转授权合同》,将上述软件著作权转授权给C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

C公司使用该软件著作权后,发现软件存在技术缺陷,导致其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C公司遂与A公司联系,要求解除与B公司签订的转授权合同,并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有权将软件著作权转授权给C公司?2.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审理(一)关于B公司转授权权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可以将其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B公司有权将该软件著作权转授权给第三方,但需征得A公司的书面同意。

因此,B公司有权将软件著作权转授权给C公司。

(二)关于A公司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C公司使用该软件著作权后,发现软件存在技术缺陷,导致其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画廊是一家以展示和销售当代艺术作品为主的商业机构,经营范围涵盖油画、雕塑、版画等多种艺术形式。

某日,某画廊负责人在与画家李某接触过程中,发现李某的油画作品《晨曦》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市场潜力。

经过一番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某画廊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晨曦》的独家使用权,期限为5年。

二、纠纷起因在协议签订后,某画廊将《晨曦》作为重点展品进行展出,并对外宣传。

然而,不久后,某画廊发现,某画廊的竞争对手A画廊也展出了与《晨曦》风格极其相似的作品,且作者署名为“李某”。

某画廊认为,A画廊侵犯了自己对《晨曦》的独家使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画廊是否侵犯了某画廊对《晨曦》的独家使用权?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1)某画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A画廊展出与《晨曦》风格相似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3)李某是否为《晨曦》的合法作者?(1)关于协议的合法性经调查,某画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

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2)关于A画廊的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某画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约定了《晨曦》的独家使用权,某画廊有权在协议期限内独家展出和使用该作品。

A画廊展出与《晨曦》风格相似的作品,且作者署名为“李某”,已经构成了对某画廊独家使用权的侵犯。

(3)关于李某的作者身份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并非《晨曦》的合法作者。

该作品实际为李某的徒弟张某创作。

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展出和销售该作品,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审理结果,法院判决:1. A画廊立即停止展出与《晨曦》风格相似的作品,并赔偿某画廊经济损失30万元。

2. 李某立即停止展出和销售《晨曦》,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万元。

3. 某画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期限为5年。

2024年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文6篇

2024年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文6篇

2024年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文6篇篇1著作权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享有的某作品(以下简称“目标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目标作品”是指甲方享有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具体作品名称及详细信息如下:(请在此详细列出作品名称、类型、内容等)。

2. 本合同中的著作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对目标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转让费用的行为。

二、著作权转让范围甲方将其对目标作品享有的以下著作权权利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特别说明,甲方保留对于目标作品的署名权及修改权。

三、转让条件与费用1.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及金额)。

2. 双方同意,本次转让不涉及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乙方无需就本次转让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或补偿。

四、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本合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五、保证与承诺1. 甲方保证对目标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保证在转让过程中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行为。

若因此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承诺合法使用甲方转让的著作权,并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传播等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

六、权利归属与行使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著作权权利归乙方所有。

乙方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行使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进一步转让等。

同时乙方有义务确保所行使的权利不涉及侵犯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丰富的文学作品资源,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网络文学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原创作者和平台自身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该平台的版权侵权纠纷,探讨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原创作者甲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幻想之翼》的网络小说,并在平台上进行了连载。

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同年11月,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并在文中注明了“原创”字样。

甲发现后,立即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乙虽删除了侵权文章,但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甲遂将乙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乙和平台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甲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和平台应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知识产权合同指导案例

知识产权合同指导案例

知识产权合同指导案例一、案例一: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话说有个小公司A,开发了一款超酷的办公软件。

大公司B呢,一眼就看中了,想把这个软件的著作权买过来。

于是,双方就签了一份著作权转让合同。

合同里写得好像挺明白的,转让价格、交付方式啥的都有。

小公司A按照合同把软件的源代码啥的都给了大公司B。

可是呢,大公司B在拿到东西后,突然说这个软件有些小毛病,不愿意按照原来的价格付款了,还想扣掉一大笔钱。

在这个案子里,法官首先看的就是合同条款。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转让的是一个符合当时交付标准的软件著作权。

虽然大公司B后来发现了一些小问题,但这些问题并没有在合同里被列为可以扣钱或者拒绝付款的理由。

最后法官判决大公司B得按照合同全额付款给小公司A。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签知识产权合同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到这种转让的,对于转让标的的状态、交付标准一定要写得清清楚楚,别到时候扯皮。

二、案例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地域限制问题。

有个知名的服装品牌C,它的商标那可是响当当的。

有个小服装厂D想借着这个商标的光,就和品牌C签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里提到小服装厂D只能在某个特定的城市范围内使用这个商标生产和销售服装。

刚开始的时候,小服装厂D还挺守规矩的。

可是后来,小服装厂D发现隔壁城市的市场好像更好做,就偷偷把生产的带有这个商标的衣服卖到了隔壁城市。

品牌C发现后,那是相当生气啊。

马上就按照合同里的违约条款要求小服装厂D 赔偿损失,并且停止这种违约行为。

小服装厂D觉得自己也没干啥大坏事,都是在帮品牌C扩大知名度呢。

最后小服装厂D不仅得赔偿品牌C的损失,还得把那些违规销售到隔壁城市的衣服都收回来。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里,地域限制可不是闹着玩的,一定要严格遵守。

三、案例三:专利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成果归属。

有两个发明家,E和F,他们决定合作开发一项新的环保型电池专利。

两个人那是干劲十足,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他们签的专利合作开发合同里,对于成果归属写得有点模糊。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真假李逵”之商标授权纠纷话说有这么一家小有名气的本地奶茶店,名字叫“茶语香”,在当地那是深受年轻人的喜爱。

老板老王呢,就想着把自己的品牌做大做强,走向全国。

于是,他就和一家自称很有实力的连锁加盟公司A签了商标授权合同。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A公司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茶语香”这个品牌,并且要按照老王的标准来运营加盟店,保证品质一致。

老王满心欢喜地等着自己的奶茶店开遍大江南北。

可是,没过多久,老王就发现不对劲了。

在隔壁城市,出现了一家叫“茶语香”的奶茶店,但那店里卖的奶茶味道奇差,装修也是乱七八糟,完全不是按照自己的标准来的。

老王一打听,这才知道A公司把商标授权给了一些根本没有资质的小商贩,而且还乱改运营模式。

老王觉得自己被坑惨了,这不是砸自己的招牌吗?于是他就把A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A公司还狡辩说他们是按照合同办事,只是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小问题。

但是老王拿出了合同里关于品质保证和加盟商资质审核的条款,法官一看,很明显A公司违约了。

最后判决A公司赔偿老王的损失,并且解除商标授权合同。

这就好比是,你请了个管家来管理你的房子,结果管家把房子弄得乱七八糟,还随便让陌生人住进来,这哪能行呢?二、软件著作权的“糊涂账”有个年轻的程序员小李,他自己开发了一款超酷的办公软件,这个软件可以让大家在办公的时候效率提高好几倍。

小李就想着把这个软件推向市场,于是和一家软件销售公司B合作,签了一份软件著作权授权合同。

合同上说,B公司负责销售这个软件,并且要按照小李规定的价格体系来卖,每卖出一份,就给小李一定比例的分成。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还顺利,小李看着自己的软件卖得还不错,心里挺高兴的。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小李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和他的软件很相似的产品,而且价格比他的低很多。

小李觉得很奇怪,自己的软件是有独特算法的,怎么会突然冒出来这么个低价竞品呢?经过一番调查,他发现B公司偷偷把他的软件源代码泄露给了另一家公司,那家公司就改了改界面,然后低价出售。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

该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够帮助用户提高工作效率,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

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2.如果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对“智能办公助手”软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因此,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

2.关于被告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中使用原告甲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部分功能。

(2)消除影响:被告乙公司在其产品宣传材料、网站等渠道上,公开声明其侵犯原告甲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评析1.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著作权是智力成果的体现,保护著作权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华夏文化传播诉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晓蒙和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华夏文化传播,住所地市海淀区文慧园3号。

法定代表人岳晓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庆平,男,汉族,1950年8月20日出生,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市通区新华联家园3号楼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辛,男,汉族,1948年10月28日出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辑,住海淀区玉泉路7号院5号楼1层111室。

被告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市昌平区昌平镇巩华大街80号。

被告晓蒙,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出生,住是海淀区新外大街乙25号电影艺术研究中心集体户。

被告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住所地市海淀区北环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群,厂长。

委托代理人美丽,女,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职员,住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3号楼18层3号。

委托代理人黄洪,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夏文化传播(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诉被告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影制协”)、被告晓蒙和被告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以下简称“北洗厂”)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华夏公司委托代理人庆平、辛,北洗厂委托代理人美丽、黄洪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影制协、晓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公司诉称:1996年10月17日,我方与中影制协签订《电视片买断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将电视片《旱鸭子下海》(以下简称“旱剧”)的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影制协。

1997年8月14日,我方与中影制协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合同金额由180万元改为152万元,中影制协保证在1997年12月底前将欠款103万元付给我方,如不能还款应交纳滞纳金,如有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中影制协仍未偿付欠款。

2001年3月27日,中影制协的法定代表人晓蒙与我方签订《还款计划书》,明确约定:若不能及时还款,晓蒙愿意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清偿责任,但中影制协仍未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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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姚晓蒙和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宅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3号。

法定代表人岳晓湄,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李庆平,男,汉族,1950年8月20日出生,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3号楼3单元4号。

托付代理人辛国安,男,汉族,1948年10月28日出生,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辑,住海淀区玉泉路7号院5号楼1层111室。

被告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住宅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巩华大街80号。

被告姚晓蒙,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是海淀区新外大街乙25号电影艺术研究中心集体户。

被告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住宅地北京市海淀区北环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群,厂长。

托付代理人张漂亮,女,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职员,住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3号楼18层3号。

托付代理人黄洪,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影制协”)、被告姚晓蒙和被告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以下简称“北洗厂”)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华夏公司托付代理人李庆平、辛国安,北洗厂托付代理人张漂亮、黄洪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影制协、姚晓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公司诉称:1996年10月17日,我方与中影制协签订《电视片买断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将电视片《旱鸭子下海》(以下简称“旱剧”)的版
权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影制协。

1997年8月14日,我方与中影制协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合同金额由180万元改为152万元,中影制协保证在1997年12月底前将欠款103万元付给我方,如不能还款应交纳滞纳金,如有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中影制协仍未偿付欠款。

2001年3月27日,中影制协的法定代表人姚晓蒙与我方签订《还款打算书》,明确约定:若不能及时还款,姚晓蒙情愿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清偿责任,但中影制协仍未还款。

2003年5月19日,姚晓蒙做出《处理意向承诺》,承诺尽快还款,但至今仍未还款。

2005年5月10日,我方到北京市工商局查阅了中影制协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觉中影制协是姚晓蒙出资400万元,北洗厂出资100万元,成立的股份制(合作)企业,该企业已于2002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

我方认为,实质上该企业为合伙企业,故我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给付转让费103万元;2、给付从1997年1月至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3、给付打字复印费、公告费、查档费等合理费用共1241元。

被告北洗厂辩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31、33条的规定,清算主体只承担清算责任。

我方是清算主体之一,只能承担清算责任,而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姚晓蒙和中影制协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华夏公司与中影制协于1996年10月17日签订了电视片买断合同,约定华夏公司把电视片《旱鸭子下海》(21集)的版权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影制协,中影制协独家买断该电视片的版权、播映权及其他载体的发行权和播映权,有效期为三年;同时,该合同以手写体增加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其中,第十一条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于1996年11月20日先付60万元,第二次于1997年1月18日前付完全部余款120万元,否则按违约处理,在手写条款上只有华夏公司的盖章。

华夏公司于2001年变更名称为“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997年8月14日,华夏公司与中影制协签定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把原合同金额180万元改为152万元,并约定中影制协在协议签定后六个月内将余款118万元分期催回并汇给华夏公司。

2001年3月27日,姚晓蒙书面承认尚有80万元未还,并承诺在半年内将欠款还清,“若不能及时还款,本人情愿担当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中影制协属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有两人,姚晓蒙和北洗厂。

依照中影制协的章程规定,姚晓蒙出资400万元,北洗厂出资100万元,股东依据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企业债务。

中影制协已于2002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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