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与法治
浅析人权与法治

浅析人权与法治摘要:在宪法和人权史上,世界性的格言是:在分权未确立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宪法、没有法治。
这是创立古典人权正文样板的立宪国家――法国留给全人类的警句和财富。
走向法治,须从把握法律的至上性始;把握法律的至上性,须从肯定人的高贵性始。
当人类的一切行为围绕着人二字展开时,人权与法治的理想便由远而近了。
关键词:人权;法律;生命一、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概述(一)人权的基本含义讨论人权概念,首先要明确人权主体的范围。
人权主体范围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发展,这也表现在人权主体的理论领域当中。
有学者认为,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可以归纳为三个过程:(1)“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
人权主体有限的古典人权理论至20世纪中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发挥到了极致。
正是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大灾难中才孕育出了对普遍性人权的迫切需要和真切追求。
(2)“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
新的理论认为,法人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与自然人有同样活动能力的实体,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格与自然人一起构成现代社会的主要要素。
所有法律上的人格都是平等的,其待遇应该是同等的,不管这个人格是自然取得的还是法律拟制的。
(3)“从个体到集体”。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理论与实践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人权主体不仅已从有限的某些人发展为普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每个人,从生命扩展到人格,而且从个人发展到集体,这是人权主体理论的又一次革[1]。
学者们所概括的上述过程实际上已经大致的将人权的主体范围勾画清楚了,即人权主体应该包括:(1)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2)集体,如少数人群体、民族、国家等。
关于人权的基本含义,本文采取了英国学者米尔恩(ne)关于最低限度人权的说法,并且为了将人权概念常识化、普及化,我们将人权定义为“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一个内含非常丰富的概念。
首先,它指的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
其次,法治意味着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
人权保护与法治建设

人权保护与法治建设在当今社会,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是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
人权保护是指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法治建设则是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框架。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人权保护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人权是人类普遍共同的价值观,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权利。
一个社会如果不能保护人权,就很难实现持续的发展。
人权保护不仅体现在法律上,也包括对于社会经济、教育、健康等方面的关注和保护。
然而,即使有人权保护的概念存在,但没有法治建设作为支撑和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也难以得到全面的实现。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使公民权益得到保障。
只有通过法治建设,社会才能实现公正和平等的法律环境,才能保护人权不受侵犯和滥用。
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紧密,不可分割。
人权保护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而法治也需要依赖人权保护来实现其价值。
在实践中,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然而,要实现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还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历史和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会影响到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方式和程度。
因此,需要根据各自国情和社会背景来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
其次,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包括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个方面。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目标。
此外,技术的发展也对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也需要在数字时代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创新。
同时,信息技术也为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工具,例如通过网络来普及法律知识,便利公民的法律咨询等。
综上所述,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才能够保护和实现人权。
同时,也只有通过人权保护,才能够建设一个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
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和进步,我们应当不断加强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道德与法治高中人权教育教案:十二年级》

《道德与法治高中人权教育教案:十二年级》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高中人权教育作为培养学生道德和法治观念的重要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道德与法治高中人权教育教案:十二年级》为题,探讨如何通过教育教案来促进高中学生的人权意识与素养的提高。
二、人权概述1.1 人权的定义与意义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体现了人类尊严与平等的价值观。
在现代社会,人权被广泛认可和重视,它既是个人的自由保障,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1.2 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律国际人权法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框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等。
而在国内,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来保障人权。
学生应了解并尊重这些法律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
三、人权教育的重要性与目标2.1 培养人权意识通过人权教育,学生能够理解人权的基本理念和内容,提高对人权的认知和尊重。
只有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才能避免歧视、冲突和不公平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2 培养法治素养法治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保障机制,人权教育应与法治教育紧密结合。
学生需要了解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培养尊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从而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权。
2.3 培养公民责任感人权教育还应培养学生的公民责任感,激发其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
只有积极参与社会,学生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权益和他人权益的平衡。
四、教学内容和方法3.1 教学内容(1)人权的历史与发展:介绍人权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过程,引导学生了解人权的基本理念和内涵。
(2)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律:介绍国际人权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人权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
(3)案例分析与探讨:通过案例分析,从不同角度讨论人权的维护和侵害,并引导学生思考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
(4)人权与个人责任:引导学生认识到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需要每个人的共同维护,培养公民责任感。
法治建设保障人权与公民自由

法治建设保障人权与公民自由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保障人权与公民自由的重要基石。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与自由。
法治建设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伟大事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法治建设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社会,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
法治使得权力受到制约与监督,杜绝了权力滥用,保护了人民的人权。
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为人民提供了救济机制,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法治社会中,人权得到了广泛的尊重和保障。
每个公民都有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参政议政等权利,而这些权利在法治的保护下可以得到充分发扬。
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任何非法的拘禁和刑讯逼供行为都受到严格的制约和法律的制裁。
二、法治建设与公民自由法治建设为公民的自由提供了有力支撑。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在法治的保障下,这些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发挥。
法治还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和幸福。
法治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保护了他们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使得公民可以在有限的自由范围内充分发展自己的才能和经济实力。
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建设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可以治理社会秩序,维护公正与公平,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
它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建立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法治建设还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个具备良好法治环境的国家,不仅可以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和资源,还能够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力,从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同时,法治建设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高一道德与法治必背知识点

高一道德与法治必背知识点道德与法治是我们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指导着我们的行为和决策。
在高一阶段,了解并掌握一些道德与法治的必背知识点,对于培养学生成为有担当、有责任感的公民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人权与法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适法性等方面介绍高一道德与法治的必背知识点。
一、人权与法治人权是指人类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每个人因为他或她作为人类而拥有的权利。
人权是普世价值,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法治则是指法律的统治,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法治保障了人权的实现和保护,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人权,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以法治的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都是人们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有相互依赖的关系,但并不完全一致。
道德是个人内心对于善恶、对于对错的判断和选择,具有主观性和选择性。
法律则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具有客观性和普遍适用性。
在实践中,道德可以作为法律的基础,即法律应当立足于道德原则,从而使法律更具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它们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适用。
首先,平等原则是法律的重要基石,即法律应当平等对待人民,不能因为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而歧视。
其次,公正原则要求法律要公正、合理、严明,使社会秩序有序发展。
再次,法律的效力原则要求法律具有强制力,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人权保障原则是法律的重要目标,法律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四、法律的适法性法律的适法性是指法律在适用和解释时要考虑当前的社会情况和实际需要。
法律不能脱离实际、脱离人民的利益,应当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保持与时俱进。
同时,法律适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问题作出灵活的解释和处理,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适用,遵守法律,不违反法律,并积极参与法律事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

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是当代社会发展中的关键课题,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人权保障是基础和核心。
本文将从人权保障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概念、关系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权保障的概念与重要性人权是指人类由生而平等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保障人民享有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活动。
人权保障对于个体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福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着积极作用,也能够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实力。
二、法治国家建设的概念与要素法治国家建设是指以法治为基础,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建设一个公正、稳定、有序的国家。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是最重要的工具和保障。
它需要建立一个健全完备的宪法,建立完善的立法机构和法院,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行机构。
三、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人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法治国家建设有助于保护和维护公民的人权,使其在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中获得法律所保障的权利。
同时,人权保障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之一。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法治国家才能得以建设和巩固。
四、案例分析:法治国家下的人权保障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例如,在司法领域,中国建立了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
在教育领域,中国加大了对国民教育的投入,大力倡导素质教育。
在劳动领域,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劳动法的实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以上案例表明,法治是推动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五、展望与建议在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如何平衡公共权益与个人权益的关系;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等。
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加强立法和监督机制,加强人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论法治和人权

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序论法治和人权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和价值。
法冶与人权的相互关系。
人权是法的内容,法冶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与法冶,无讼从历史发展客观实际看,还是从各自的内在要求看,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
从人权的产生,发展来看,人权是一个法律范畴;从人权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人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具有法律的特性。
所以人权不是无条件的,无限的,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相对的。
一方面,法律规定动人权;另一方面,人权的保障促进了法冶的健全。
本论一.人权是法冶的内容(1)保障人权是现代法的精神法律精神是法的灵魂。
“法治的真谛是人权”。
法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
人们在制定法时,必然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
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
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
这是因为,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主体人。
权利是人作主体的标志和确证,没有权利的肢体不是真正的主体。
同时,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
自由的本质和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权利赋予人以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
现代法的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因而任何交换都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或起始。
如果没有明晰的权利肯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搞市场经济,权利必须先行.只有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
权利本质上是利益,承认人们的权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
作为现代法律体系,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权利立法表达出来。
因此,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2)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的状态。
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演讲稿

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人权是人类的共同价值,是每个人生而享有的权利。
而法治则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今天,我将围绕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这一主题,和大家分享一些思考。
首先,人权保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个法治社会,必须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执行法律,加强司法保障,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人权。
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司法,使每一个人都能在法治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法治建设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人权才能得到
有效保障。
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权利的保障和限制的体现。
只有在法治的保护下,人们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我们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让每个人都知法懂法,依法行事,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只有在法治的保护下,
人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不断完善法治体系,加强人权保障,实现法治与人权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之,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我们要深刻认
识到这一点,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推动人权保障,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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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法治内容提要人权,一般而言,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
新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宪法。
本文简要介绍了现代人权的起源以及“天赋人权”观,之后详细阐释了人权的概念、形态,以及与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的异同,然后论述了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首先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保障权利是我国法治社会法律价值的体现。
重点在于论述对权利保障应从两方面入手:认真履行义务和保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一、引言一部人类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就是一部探索和追求人权的历史。
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一些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就提出了“人类自然平等”的人权思想萌芽;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墨家的代表人物也提出了“大同”、“仁”、“兼爱”等概念,体现了尊重和爱护人的精神,表达了向往自由平等的美好理想。
但是,人权作为现代普遍使用的一个政治概念,还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来的。
十七、十八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越来越不满足于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
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
他们提出: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
随着资产阶段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相继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把“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
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此后,各国资产阶段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将人权写入宪法,人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征。
天赋人权观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平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并高于国家和国家的法律。
第二,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签订契约,让渡了部分权利,建立了国家,所以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权。
第三,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人们有权委任官员,也有权撤换他们。
第四,为了保护人权,要实行法治原则和三权分立的原则。
“天赋人权”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概念,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过积极作用,也为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利用这一概念,并引申出符合自身要求的人权内容提供了基本前提。
“必须指出的是,“天赋人权”观也有其阶段和时代的局限性。
首先,“天赋人权”实质上是资产阶段的特权。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最主要的人权之一是资产阶段所有权。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天赋人权”观的核心。
自由和平等,对于不拥有生产资料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只是意味着自由出卖劳动力和平等地受资本家剥削的“权利”。
其次,“天赋人权”观是为资产阶段的政治统治服务的,在资产阶段已经取得政权的国家里,政治统治成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天赋人权”实质上只是资本和金钱的政治特权,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有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利。
最后,“天赋人权”观把抽象的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来源,把人权视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和阶级性,因而在哲学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随着资产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广大劳动人民被排除在了“人权”之外,资产阶级和无产阶段的矛盾日益尖锐,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登上了历史舞台。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只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才能享有人权;人权应当全面地体现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
当代世界东西南北矛盾的错综演化,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既有越来越多的认识,也有尖锐复杂的斗争。
但无论如何,追求人权已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高票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宪法。
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人权问题既有理论问题,更是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联的实际问题。
本文将对与人权有关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重在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对实践中人权的保障进行论述。
二、人权与公民权利、权力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人权观。
一般来讲,人权,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不仅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提出和确认,使人权概念突破了西方资产阶段人权的狭隘界限”。
“人权概念也不是过去那种单纯的个人权利,而是将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种族平等权等也纳入其中。
相对于个人的财产权、自由权和安全权而言,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实现民族自决、维护国家独立的权利,发展中国家人民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和财富、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世界各国人民共享和平与安全的权利,都更为重要。
集体人权的确认,反映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坚持反帝、反殖、反霸,维护国家独立和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要求。
这是人权概念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大突破。
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人权概念的内涵是不断拓展的,同时,人权的这三种形态又是统一的,人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道德权利,它是按照人的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反映了人权的道德根据、理想和目标。
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的人权,并不等于这些人权并不存在,所以应有权利也叫道德权利。
而人权作为法定权利,其原则和内容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是将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使他们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体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一系列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一定的社会制度,人权要求国家制度的保障,国家负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
实有权利是指人权主体在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人权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才对人有实际意义。
否则,再完美的人权法律,如果不能转化为现实人权,也就没有价值。
人权的这三种形态形成倒三角关系,越往下越小。
我国法律将绝大多数应有权利法律化。
人权不同于一般所谓“人的权利”。
人权固然是人的权利,但人的权利不一定是人权,因为特权也是一种人的权利,而特权恰恰是与人权相对立的。
人权是指人们对利益和权力占有的自由、平等关系,而特权则是指人们在利益和权力占有上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人权也不同于“公民权利”,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所谓公民,一般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所谓公民权利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和行为自由的确认。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基本上是一回事。
他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人权的主体更加广泛,如在中国的外国人并不是中国公民,但他们也是人权的主体;第二,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而公民权利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第三,人权的实现不仅靠国内法保障,还靠国际法保障,尤其是集体人权的实现更需要国际保护,而公民权的实现只需依靠一国的宪法和法律来保障。
权利与权力不同。
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从事公共事务或受公共、集体委托的特殊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职权、职责。
权利与权力是不同的:第一,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不同。
权利的主体,是参加社会关系的一切人或集体。
而权力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从事公共事务或受公众委托或依特定章程规定进行管理、指挥的主体。
它与特定人在特定组织、机构中的地位、身份直接相联系。
一旦不具有这种特定的地位、身份,则丧失同其地位、身份相联系的权力;第二,内容不同。
权利的内容包括权能和利益,侧重于利益。
而权力的内容虽然也包括权能和利益,但侧重于权能。
行使权力者,不是出于自身的利益;第三,实现权利与权力的保障不同。
权利的实现,主要依靠负有相应义务的个人、组织、单位的履行义务,或请求有关机关、组织、单位给予保障,并不能通过权利享有者自身的措施强行实现权利。
而权力则是通过有关机关、组织、单位直接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予以实现。
其中,包括某些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使破坏权利者直接承受强制的精神上、肉体上、财产上的痛苦与损失,以实现权力;第四,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权利的享有者实际上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可能性,是否实现这一可能性,兑现自己的权利,由其自己决定,放弃自身的权利,是允许的。
而权力的享有者,则有作为或不作为的必要性,必须实现自己的权力,不得放弃,否则就是失职行为,甚至构成渎职犯罪。
权利与权力尽管是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处于互补关系之中:权利与权力都是主体需求的产物;权利与权力都是规范化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无制约的任性的否定。
一方面,社会利用权利对国家权力予以制约和控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国家则利用权力监控制约权利的行使,保障权利的合法实现。
三、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古代法治先驱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论述贵族政体的特征时曾这样阐述法治的含义:法治应包含有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2由此可见,他是从法的制定和实施两个环节给法治下定义的。
由于这一定义既注意到了法治的静态方面(法要是良法),又注意到了法治的动态方面(法要得到实现),所以它既比较全面,又具有很大的弹性。
也正因此才成为了经典性的定义。
(一)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权利意识是指每一个公民不论存在多大差别,都具有同等的尊严和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依照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分析了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将不可避免出现种种弊病之后,不无感慨地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