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论法治和人权
略论强化刑事法治下的人权保障

略论强化刑事法治下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保护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终极目标。
我国在刑事法治中已经较多地关注了人权保护问题,在刑事法治理念上开始扭转重社会保护而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但在刑事法治中还需进一步树立人权保护观念、改革和完善立法、限制和减少死刑、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慎重对待“严打”。
【关键词】刑事法治;人权;罪刑法定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法纪严明而充满人情温馨,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人权受到高度尊重的社会。
作为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力最广泛的刑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法治中已经较多地关注了人权保护问题,但在刑事司法领域仍暴露出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与和谐社会极不和谐,如何强化刑事法治中的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紧迫的现实课题。
一、强化刑事法治中人权保护的必要性人权,是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是区分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现代标志,也是评判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尺。
俄国法学家拉扎列夫就曾说“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可以说,人权保护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要求,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终极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人权保护是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刑法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武器,刑罚权是统治者管理和控制社会有效的手段。
由于刑罚权是建立在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基础上的,又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在行使过程中极有可能被滥用,使无罪的人受到刑罚处罚,或者令罪犯受到超越其罪责之处罚,人们逐渐认识到制约刑罚权的必要性,并在探索刑罚权和人权的兼顾与平衡中,形成了针对国家刑罚权的人权保护体系,因此,人权保护是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人权原则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已批准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法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充满和平、宪政、法治和人权精神的法律法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充满和平、宪政、法治和人权精神的法律法学论文《反分裂国家法》,将中央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我们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这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本版特约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法理分析。
《反分裂国家法》标志着中国开始用法律方式来处理国家统一的事务,它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于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推动两岸和平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它的出台凝聚了中国共产党新的执政经验,并体现出了高度的政治智慧。
仔细审视这部《反分裂国家法》,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充满着和平、宪政、法治和人权精神的法律。
首先,和平是这部法律的主旨和基调。
它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这部法律的宗旨是反对“台独”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的和平稳定。
在这部法律中,“和平”一词共出现了十一次,基本上在每一条中都出现过,这充分体现了大陆一直以来的对台政策:“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它最大限度地避免采取非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论是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还是法律的具体语言表达上,都体现了国家和人民追求和平的最大诚意,是一部求和平、求得两岸共同发展的法。
应当避免那种片面的解读方式,就是仅仅着眼于第八条而判断这是一部为使用武力而制定的法律的错误解读方式。
这种理解毋宁说是一种管中窥豹的观察方式,只执一点而不及其余,从而片面地曲解了这部法律的主旨。
实际上,本法中的第八条规定的所谓“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采取必须是在三种特定的情形下——“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浅析人权与法治

浅析人权与法治摘要:在宪法和人权史上,世界性的格言是:在分权未确立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宪法、没有法治。
这是创立古典人权正文样板的立宪国家――法国留给全人类的警句和财富。
走向法治,须从把握法律的至上性始;把握法律的至上性,须从肯定人的高贵性始。
当人类的一切行为围绕着人二字展开时,人权与法治的理想便由远而近了。
关键词:人权;法律;生命一、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概述(一)人权的基本含义讨论人权概念,首先要明确人权主体的范围。
人权主体范围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发展,这也表现在人权主体的理论领域当中。
有学者认为,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可以归纳为三个过程:(1)“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
人权主体有限的古典人权理论至20世纪中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发挥到了极致。
正是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大灾难中才孕育出了对普遍性人权的迫切需要和真切追求。
(2)“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
新的理论认为,法人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与自然人有同样活动能力的实体,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格与自然人一起构成现代社会的主要要素。
所有法律上的人格都是平等的,其待遇应该是同等的,不管这个人格是自然取得的还是法律拟制的。
(3)“从个体到集体”。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理论与实践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人权主体不仅已从有限的某些人发展为普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每个人,从生命扩展到人格,而且从个人发展到集体,这是人权主体理论的又一次革[1]。
学者们所概括的上述过程实际上已经大致的将人权的主体范围勾画清楚了,即人权主体应该包括:(1)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2)集体,如少数人群体、民族、国家等。
关于人权的基本含义,本文采取了英国学者米尔恩(ne)关于最低限度人权的说法,并且为了将人权概念常识化、普及化,我们将人权定义为“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一个内含非常丰富的概念。
首先,它指的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
其次,法治意味着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
法治建设保障人权与公民自由

法治建设保障人权与公民自由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保障人权与公民自由的重要基石。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与自由。
法治建设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伟大事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法治建设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社会,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
法治使得权力受到制约与监督,杜绝了权力滥用,保护了人民的人权。
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为人民提供了救济机制,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法治社会中,人权得到了广泛的尊重和保障。
每个公民都有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参政议政等权利,而这些权利在法治的保护下可以得到充分发扬。
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任何非法的拘禁和刑讯逼供行为都受到严格的制约和法律的制裁。
二、法治建设与公民自由法治建设为公民的自由提供了有力支撑。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在法治的保障下,这些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发挥。
法治还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和幸福。
法治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保护了他们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使得公民可以在有限的自由范围内充分发展自己的才能和经济实力。
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建设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可以治理社会秩序,维护公正与公平,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
它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建立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法治建设还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个具备良好法治环境的国家,不仅可以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和资源,还能够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力,从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同时,法治建设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2023年民主评议要求和标准

2023年民主评议要求和标准2023年民主评议的主要要求和标准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政府治理、公民参与、法治和人权保障、透明度和问责制。
一、政府治理在2023年民主评议中,政府的治理能力是评价的重点之一。
政府应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有效执行法律和政策。
此外,政府应建立联系渠道,听取人民意见和诉求,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实行民主决策,推动政府治理的民主化进程。
二、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民主社会的核心要素之一。
2023年的民主评议将注重公民参与的广度、深度和有效性。
政府应广泛开展公民参与的各种形式,包括公民议会、公民咨询、社区参与等。
政府应当鼓励公民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的政治素养和参与能力。
三、法治和人权保障在2023年民主评议中,法治和人权保障是重要的评价标准之一。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确保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保障公平正义。
政府应完善人权保障机制,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人权侵害,保护各个群体的人权。
政府还应推进司法独立,加强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透明度和问责制透明度和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之一。
政府应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公开政府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权力不滥用。
同时,政府应建立问责机制,对违法违纪者依法追责,保证政府工作的高效和廉洁。
总之,2023年民主评议的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政府治理、公民参与、法治和人权保障、透明度和问责制等方面。
政府应加强治理能力,推进公民参与,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保障人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问责性。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实现更为民主、开放和有活力的社会。
2021国家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2021国家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2021国家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一、理论渊源(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理论源脉。
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VS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2、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VS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3、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VS党的领导(单选题)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
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2021年卷一第6题)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答案】B(二)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论依据。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三)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
“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的思想,“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等观点,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审慎地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相关法治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并根据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适当吸收和参考现代西方实用主义法学以及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使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理解;准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以及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点。
论法的精神主要观点

论法的精神主要观点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而论法的精神则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
论法的精神包含了法治、公正、公平、人权等多个方面,下面将就这些观点进行详细阐述。
论法的精神强调法治。
法治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通过法律来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保障权益的原则和实践。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使国家和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
法治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以保证法律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平等保障。
论法的精神追求公正。
公正是指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
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不论地位,无论贫富。
法律要求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以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此外,公正还要求法律的实施过程透明,让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以确保司法公正。
论法的精神追求公平。
公平是指法律在对待个体和团体时要做到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法律要求在处理争议和纠纷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各方进行公平的判断和处理。
公平的原则要求法律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在分配资源和权益方面实现公平公正。
公平不仅体现在判决结果上,还包括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论法的精神强调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应当保护人权,不论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还是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法律要确保人民能够享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同时也要保护人民免受歧视、虐待和迫害。
论法的精神主要观点包括法治、公正、公平和人权等。
这些观点都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在推动法律发展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遵循这些观点,坚持法治,追求公正公平,在保护人权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 民生之重,法治之重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一个外地到广州的打工者、染美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美术设计师,因为没有办暂住证,晚上外出忘了带身份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三天后结束了27岁的生命。
这就是发生在2003年3月的孙志刚收容案。
当真相曝光,举国皆惊,最后凶手被严惩,通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从此,在自己的土地上流浪乞讨不会被收容遣散,而会得到救助。
被殴致死9个月后,孙志刚的葬礼在家乡湖北黄冈陶店乡幸福村举行。
墓志铭上写道:“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不幸的孙志刚长眠在幸福村里。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要是没有这四“重”,幸福在哪里?不知道。
只知道不幸会随时降临,如同2016年5月7日晚,北京昌平,29岁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本硕毕业生、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公职人员雷洋的命运。
从孙志刚到雷洋,13年过去了,同样是普通公民之死,都掀起了社会的巨浪。
塞缪尔·亨廷顿说:“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于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
”中国正处在转型转轨期的关键阶段,要克难攻坚的地方很多,亟需凝聚共识,同心协力,化解矛盾,减少冲突。
而雷洋案所折射的,恰恰是社会沟通、社会信任的不足,其警示既意味深长,又刻不容缓。
社会资本流失的危害我们的社会是由很多资本支撑起来的共同体,比如经济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
(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如果说5.12汶川地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资本的损失,但由于全社会情系汶川,心手相连,社会资本得到了增加,最终实现了汶川的重建;在雷洋案中,虽然人力资本的消失只一人,但社会资本——“个人与社会连接过程中所形成的信任与规范”——不知流失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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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欧阳光明(2021.03.07)序论法治和人权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和价值。
法冶与人权的相互关系。
人权是法的内容,法冶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与法冶,无讼从历史发展客观实际看,还是从各自的内在要求看,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
从人权的产生,发展来看,人权是一个法律范畴;从人权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人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具有法律的特性。
所以人权不是无条件的,无限的,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相对的。
一方面,法律规定动人权;另一方面,人权的保障促进了法冶的健全。
本论一.人权是法冶的内容保障人权是现代法的精神法律精神是法的灵魂。
“法治的真谛是人权”。
法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
人们在制定法时,必然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
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
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
这是因为,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主体人。
权利是人作主体的标志和确证,没有权利的肢体不是真正的主体。
同时,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
自由的本质和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权利赋予人以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
现代法的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因而任何交换都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或起始。
如果没有明晰的权利肯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搞市场经济,权利必须先行.只有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
权利本质上是利益,承认人们的权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
作为现代法律体系,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权利立法表达出来。
因此,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的状态。
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和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
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
20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经济权利的规定逐渐增多,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产阶级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条文增多,虽然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但也恰恰说明了宪法必须保护人权,必须采取种种措施为公民谋福利。
我国宪法也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地规定。
而公民权是人权在一个国家内的法律化,是一种实然形态的人权。
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对人权的规定最为系统全面。
尽管在内容上,宪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中心主要还是民主和人权。
在实行宪政的国家,宪法不仅确认人民主权原则,而且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公民能够趋势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并有效地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
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作用所在,近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所起的作用清楚地说明了这种核心作用,其它各种公私法规定也都是围绕权利和权力所庙宇的原则和规范。
保障人权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有自己的价值追求。
“法的价值追求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秩序,理性,文明,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等。
”“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本体。
”“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基本人权的承认。
这些人权不能剥夺,不可侵犯。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得以绝对多数的意见剥夺这些权利。
”“继霍布斯之后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讲的“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观念的,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
法治原则的贯彻,对于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要求。
行政法关注的法治原则,主要是强调依法行政和自由裁量必须适当。
行政法治的目的是最有力的方法来实现在授权的同时的控权。
正如韦德所言,“法治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法治要求法院阻止政府滥用权力”,因为行政机关“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
”在刑法法律中,法治通常被具体为“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一罪不二罚”,“刑罪法定”,“迅速公平审判”,“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或制度,以及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司法程序。
它们对于人权的保障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反对以事后法来处理先前的行为和依类推适用法律,从而发挥了保障人权的功能,它被盛誉为“近代刑法的铁则”。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原则,从而使之成为一项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刑法原则,成为一个国家告别落后与专制,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虽然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的崛起使具体内容和实际做法发生了一些变化和松动,但是该原则所蕴涵的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权的价值追求和根基非但没有被丝毫动摇,反而更加突出和彰显,正是这些变化和松动使之更加趋于完善和成熟,因为这些变化都是沿着有利于保障人权的方向行进的。
保障人权是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以平等、自由作为具体内涵的人权,无论是以法律形式或观念形态出现,还是以政治要求或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都是和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人权既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反映,又是以服务于商品经济作为自己重要的社会功能。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这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
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对人权的保障。
因为市场经济要具有活力,必须首先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拥有真正的主体权利。
居于第一位的主体权利就是主体的自由。
有了自由作为基础,才会有市场中的投资自由、契约自由、劳动力的自由、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自由等。
居于第二位的必然是平等,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本身就是平等的要求。
没有平等就没有等价交换,就没有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社会场景。
而自由与平等的协调互动就构成了人权的核心内容。
法治所要求的人权,其最深刻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之中。
市场经济为法治所要求的人权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和最恒久的支持。
二.法治是人权的保障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护人权与法治是密切联系的。
人权不仅是法治的内容,而且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任何一国的人权都是通过本国的具体立法来加以确认和保障实现的。
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侵害危险而无法救济。
法律社会是文明社会的必经阶段。
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就无人权可谈。
法律虽然不是人权实现的唯一手段,但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
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人权的实现程度。
没有法制固然谈不上人权;即使有了法制,但如果缺乏一贯性和告稳定性,人权也将不复存在。
人权如果是有效的,它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由纯粹的人道主张,习惯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
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历来就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法制度。
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由宪法做出规定。
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既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
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就的。
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近现代人权事业的任何进步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
可以说,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确认保障人权的。
宪法就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政体。
从宪法起源起,人权法便是宪法固有的一个组成部分。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将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人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同时也赋予了各部门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和保护以最高的法律依据。
宪法对人权的法律形式—公民权的规定是从一个特别的角度,即规定那些最具有首意义的、基本的公民权利,也就是规定和赋予公民为之公民的政治人格和社会人格,赋予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具有普遍性、系统性和纲领性,是对公民权利的集中概括。
由于宪法的特定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以确保公民权利,所以,它寄托着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保障的最高期待。
宪法不仅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法律,而且也是用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
如前所述,人权包含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个层面。
作为国家根法的宪法,在人权的上述三个层面的转化过程中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处于某种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必定产生一定的权利要求。
这种权利要求一旦上升为国家意志,便首先体现到宪法中,即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被宪法所规定和确认,然后再经由部门法使基本权利具体化并赋予之以可操作性,最后通过执法及守法主体的行为而加以实现,由此便完成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的转换演进进程。
三.依法治国,我国人权的立法保护我国的人权状况和对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我国的人权状况近十几年来,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生活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我国人民下享受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充分的人权。
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已作为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
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将发展人权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和内容,进一步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项目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十六大提出的战略目标的实现,中国的人权建设必将出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全面推进和持续发展的新局面,中国人民享有人权的质量必将不断提高。
可见,中国人权是多数人的,全国人民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我国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中国的人权理论,是指当代中国关于保障,维护,促进与发展中国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系列的理论,概念和经验。
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是邓小平人权思想的重要体现。
邓小平人权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新时期人权建设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明确指出,一方面我们必须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
”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他多次强调:“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事业的权利,享有各种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