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社会囚犯的人权保护2
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
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权威的代表,既要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要积极承担起保障人权的责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探讨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一、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在审判和执法活动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一视同仁,维护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人权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司法公正是人权保护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在审判和执法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程序,杜绝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才能确保人权的有效保护。
其次,人权保护是司法公正的目标。
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和裁决的方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推动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实现。
二、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司法机关通过审判和裁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无论是保护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还是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司法机关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决,能够赋予公民相应的权益,对于那些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来说,司法机关是他们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扮演着监督和制衡的角色。
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决策进行审查,并能够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
司法机关既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也是政府行为的监督者,通过司法审查和法律解释,制约和约束行政和立法权力的滥用,确保人权的实现。
此外,司法机关还在人权保障中发挥着宣传和教育的作用。
法治重要论述

法治重要论述法治重要论述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它是一个国家发展的保障和稳定的基石。
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观察,法治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法治的重要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法治及其重要性。
第一,法治是保持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
法律的实施需要法治的支持,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持稳定和安宁。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正、公平、透明和可预见的,因此人们可以相信法律体系并依照它行事。
第二,法治有助于保障人权。
在法治社会中,公正和平等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前提。
法律对所有人都应具有同等适用性和效力,这样才能保证人权的平等。
此外,法治社会也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法律程序,以保证个人受到公正对待。
第三,法治有助于经济发展。
投资者和商人需要稳定的法律环境,以便更好地进行经济活动。
法治的确立可以增加投资者对经济的信心,进而促进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此外,法治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贸易自由化,这些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四,法治有助于治理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在法治社会中,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程序的规范,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治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治理腐败,同时也可以为发现并且预防未来的腐败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手段,以防止腐败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可以保障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法治不仅有助于保护人权,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还可以治理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更加重视法治的力量,遏制腐败行为,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法治社会论文

法治社会论文题目:法治社会的意义和实现途径摘要: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具有保障人权、维护公正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本论文将探讨法治社会的意义,包括法治原则、法律权威以及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同时,还将分析实现法治社会的途径,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治教育和倡导公民意识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治原则、法律权威、法治文化、法律体系、法治教育、公民意识一、引言法治社会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石之一,对于维护人权、保障公正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将探讨法治社会的涵义和意义,以及实现法治社会的途径。
二、法治社会的意义1. 法治原则的重要性法治原则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它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作为最高权威、法律适用于所有人等。
这些原则的实施保障了公正和公平,确保了人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2. 法律权威的重要作用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法律的权威性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律权威的建立需要社会各界的认同和遵守,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运作。
3. 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治观念、法治道德和法治风尚的形成和传承。
培育法治文化有助于形成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实现法治社会的途径1. 完善法律体系实现法治社会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完善法律实施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司法制度等。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2. 加强法治教育法治教育对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至关重要。
加强法治教育可以从小学到大学的教育阶段进行,彻底改变公民对法律的无知或漠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
3. 倡导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
倡导和加强公民意识,包括尊重法律、履行公民义务、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有助于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和风尚。
四、结论法治社会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保障了人权、维护公正和促进社会发展。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构建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本文将探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平衡二者,确保公平正义。
第一部分:惩罚犯罪的目的和意义惩罚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它旨在给予犯罪者必要的法律制裁,以达到以下目的:1. 阻吓犯罪:严厉的惩罚可以让潜在犯罪者对犯罪行为感到畏惧,减少犯罪率,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正义回应:惩罚犯罪体现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给受害者提供公正的回应,通过制裁犯罪者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和权益。
3. 预防再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可以迫使其反思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期望其改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和内容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命和生活,社会应保护每个人的基本安全,预防和制止暴力犯罪。
2. 自由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的权利,社会应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3. 平等权和公正: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对待,在司法系统中,所有人应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第三部分:平衡惩罚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相辅相成的,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挑战。
在平衡二者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和合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措施必须建立在公正和合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人道和尊重:惩罚犯罪应遵循人道原则,不得使用酷刑、残酷或羞辱性的惩罚方式,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
3. 预防再犯:除了对犯罪者进行制裁,也要关注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康复措施,减少再次犯罪的机会。
4. 受害者权益:保护人权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提供心理和物质支持,促进受害者的康复和赔偿。
第四部分:现实挑战和解决方案在实践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仍面临各种挑战。
法治社会的理解

法治社会的理解一、引言法治社会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的社会形态。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治社会的理解。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1. 保障人权和自由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所有人的需要和利益。
同时,每个人也要遵守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2. 维护社会稳定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可以保持稳定并且有效地解决争议。
当所有人都知道他们必须遵守规则时,这样就可以减少犯罪和不良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任何争议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3. 促进经济发展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企业可以更加自由地发展并且获得更多投资。
法律可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从而鼓励更多人去投资和创业。
三、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1. 宪法至上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
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法律平等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对待。
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
3. 司法独立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司法机关必须独立行使审判权力。
司法机关不应受到政治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并且必须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做出裁决。
4. 公正、公平、公开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所有审判程序都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裁决必须基于事实和证据,并且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审判记录。
四、构建法治社会需要注意什么?1. 培养全民意识构建一个完整的依法治国体系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因此,必须培养全民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知道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政府必须制定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并且确保这些法律可以有效地执行。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人权的概念与保护措施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人权的概念与保护措施一、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每个人由于其作为人类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涉及到每个人在社会中生存、发展和实现自身价值的自由与尊严。
作为道德与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也致力于传授学生关于人权的相关知识。
1.1 人权的内涵人权的内涵包括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环境等方面。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领域中享有表达意见、参与决策、选举被选举权以及依法组织活动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包括工作、教育、健康和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和福利保障。
此外,环境方面的权利也逐渐受到重视,即每个人都有享受清洁空气和水资源等环境条件的权利。
1.2 人类固有地位人类固有地位理念强调每个个体都应该被视为具备相同尊严和平等地位,不论他们所属国籍、种族、性别或其他特征如何。
每个人都应该被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
1.3 人权的普遍性人权具有普遍性,即它们适用于世界上每一个人。
无论身处何地,任何人都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
这是因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
二、人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机构。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也应当向学生介绍这些保护措施。
2.1 国际人权法框架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旨在确保各国都遵守并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学生可以通过学习这些国际文件,了解到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共同价值观,并培养跨文化意识。
2.2 国家层面的保护机制各个国家建立了专门负责维护和保护人权的机构。
例如,在中国,设立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等部门来关注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权益保护。
教育系统也承担着向学生普及人权知识的责任,通过道德与法治课程来传授相关内容。
2.3 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是促进人权的重要力量。
他们可以通过倡导、调查、宣传、救助等方式推动保护人权的实施。
学生可以了解一些常见的非政府组织,如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等,进一步认识到自身可以参与到人权保护中来。
什么是人权,如何实现并保护?

什么是人权,如何实现并保护?人权是指所有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基于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公正等价值观,被视为人类理想和普遍价值。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权已成为社会进步的标志和重要内容。
要实现并保护人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人权的概念和涵义人权是指人类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肉体和精神上的权利。
这些权利基于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公正等价值观,被视为人类理想和普遍价值。
人权可以划分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等几类。
二、如何实现人权1. 法治建设最有效的实现人权的手段之一就是法治建设。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法制建设上,应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2. 加强普及教育知识是人权实现的基石。
只有通过教育,人们才能了解人权的概念和价值,理解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加强普及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也是实现人权的一种重要途径。
3. 维护公正和平等人权是平等和公正的基础。
只有通过维护社会公正、平等的原则,才能推动社会的和谐和进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公正、平等和真实的原则。
三、如何保护人权1. 加强监督和制约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存在监察机制来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妥当,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此外,还可以通过独立的司法系统和其他维护机构来制约政府的行为,确保政府按照法律和人权标准行事,保障人权。
2. 增强国际合作人权问题是全球性的,各国之间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国际公约等形式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全球人权体系。
同时,目前许多跨国公司涉及的人权问题也需要跨国合作,各国之间应加强交流合作、合力打击人权问题。
3. 保障人民的参与权人民是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人民的参与权,加强公众参与、民主决策,推动人权的实现和持续改进。
法治社会的理解

法治社会的理解一、什么是法治社会1.1 法治社会的概念法治社会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社会治理中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人权,通过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社会形态。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准则,公民和政府都受法律的制约。
1.2 法治社会的特征•法律至上:法律是对社会行为准则的规定,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公正公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公正公平,对所有公民都一视同仁。
•保护人权:法治社会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法律对公民权益给予充分保障。
•限制政府权力:法治社会通过法律规范和制约政府的权力行使,确保政府不滥用职权。
二、法治社会的意义2.1 维护社会稳定法治社会通过明确法律规定,防止人们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治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制止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公平与正义。
2.2 促进公平正义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裁判准则,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平等受到对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3 保障人权自由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免受任意限制和侵害。
公民在法治社会中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2.4 限制政府权力在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以避免政府过度扩张权力、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
法律规定了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
三、法治社会的建设路径3.1 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完善法律体系,确立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准则作用。
需要制定和修订与社会发展和公民利益保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定程序并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
3.2 提高法治意识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法制教育和宣传,让公民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
3.3 加强法律实施提高法律实施的效力和公正性,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减少执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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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囚犯的人权保护 1 一、引言 自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世界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进步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就全球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有能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我国虽然在人权事业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其中,尤其突出的是我国囚犯人权保障事业。我国监狱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虽然五十多年来总体上较好地回应了各个时期国家与社会对其提出的历史任务与时代使命,但是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民众人权意识的提高,我国监狱制度的缺陷和囚犯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与国内舆论的关注,并被作为一个重大问题提出来。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关注和研究我国囚犯人权保障问题,对于提高囚犯人权保障水平,进而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就具有较强的时代意义。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 二、世界人权理论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标准中的囚犯人权
(一)囚犯享有人权是囚犯主体资格理论的内在特征 从权利本源分析,人权首先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人们拥有权利的唯一理由是他们是人;人们之所以拥有人权,是因为他是一个人。所以,人权往往被定义为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1] 。既然一切人都享有人权,那么,囚犯作为人类的成员,尽管是因犯罪而被监禁的成员,同样拥有作为人的主体资格,当然享有人权。 从囚犯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角度看,同样应当享有人权①。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之所以犯罪成为一名囚犯,不仅仅是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同时也是社会中恶性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将犯罪视为社会中诸多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承认一定量的犯罪存在具有某种必然性,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这已成为刑法理论界的共识。犯罪现象根植于社会本身,属于社会日常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犯罪属于社会中的犯罪,犯罪人属于社会中的犯罪人,依然享有基于社会共同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还要看到,既然社会对犯罪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犯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当是相对的和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一词作为法律概念,是中性的,不论守法者,还是违法者甚至是犯罪人,有无国籍是衡量其是否为一国公民的唯一标准。只要一个人具有一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公民,在该国中就具有公民资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囚犯虽然受到刑事惩罚,但其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作为公民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由此,囚犯在法律上的公民地位,就成为囚犯人权的另一个理论来源。 囚犯具有公民资格表明,刑罚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单纯的权力关系。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只是改变了作为公民的囚犯的权利形态,而非剥夺囚犯的公民资格。因此,国家在有权惩罚囚犯的同时,也负有保障囚犯权利的义务。由法治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与受刑者传统的单向关系变成了在一定情况下的权利义务的相对关系:“国家有对囚犯执行刑罚的权力,也有对他们给予扶助和救助的义务;囚犯有依法接受刑事惩罚的义务,也有请求扶助、挽救的权利” [2]。退一步讲,在最低限度上,国家既然没有论法治社会囚犯的人权保护 3 剥夺囚犯的生命,也就意味着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囚犯生命权的存在,并且必须给予囚犯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其他权利。
(二)联合国囚犯待遇标准中的囚犯人权
囚犯人权一直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就一直致力于增进囚犯的权利,促进对囚犯的人道待遇,保障囚犯的基本权利。在囚犯待遇标准确立阶段,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了一系列涉及囚犯人道待遇的人权标准,对推动世界范围内的囚犯人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包括《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武器的基本原则》、《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全面规定了各会员国在执行监禁刑时应当遵守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强调对于囚犯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和其他主张、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加以歧视,对于囚犯入监登记、分类关押和管理、惩戒和申诉机制、监狱工作人员等在执行监禁刑过程中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4 三 、中国囚犯人权保障现状
(一)中国囚犯免受酷刑权保障现状 所谓酷刑,指的是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员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对于禁止酷刑,中国政府一贯态度鲜明,坚决支持。早在1986年便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成为其缔约国,并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其加以吸收,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法律,对公民免受酷刑权予以保护。但是,在肯定我国反酷刑工作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反酷刑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囚犯免受酷刑权保障现状堪忧。 在实践中,有的监管人员明知其他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却不予制止甚至故意离开现场,假装不知情,有的甚至鼓励他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使牢头狱霸在某些监管人员的纵容包庇之下,为非作歹,严重侵犯其他囚犯的人身权利。对于此类行为,现行刑法却无法追究有关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虽然监狱当局基于维持监狱纪律和秩序的需要,有权对囚犯施加处罚,但根据人道主义原则,监狱对囚犯的惩戒必须限定在必要限度之内。然而,过度惩戒囚犯现象却在相当大程度上存在于我国监狱日常管理活动中。我国《监狱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囚犯聚众哄闹监狱、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等八类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但对处罚囚犯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却无明文规定,致使在适用程序上无法律依据,处罚随意性比较大,囚犯遭受处罚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在监狱行刑实践中,少数狱警随意剥夺囚犯权利的行为经常发生,滥用罚款、禁闭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打骂囚犯,甚至致其伤残、死亡。我国《监狱法》第58条规定了对囚犯实行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的禁闭,属于监狱处罚囚犯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方式之一。这种关禁闭常态化的做法显然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标准相距甚远,也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而且,在监狱行刑实践中,关禁闭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障,随意性强,进一步加剧了其非人道性。 论法治社会囚犯的人权保护 5 人格尊严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表明,公民的人格权是不可剥夺的。对于囚犯,《监狱法》第7条同样明文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很显然,囚犯作为犯了罪的公民,仍然享有完整的人格权。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陈规陋习的制约,我国监狱行刑实践对囚犯人格尊严的保障并不令人满意。主要表现在: 一是强制囚犯剃光头行为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囚犯被强制剃光头是我国监狱行刑实践中持续五十多年的不成文规矩,以至于剃光头成为人们观念中囚犯的标准形象。显然,这种做法不符合国际法精神。二是囚犯姓名权得不到保障。姓名权作为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囚犯作为人,同样享有要求他人称呼其姓名而不是使用代号的权利。不过,在我国监狱行刑实践中,囚犯姓名权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监狱警察习惯以编码、代号称呼囚犯,同样伤害了囚犯的人格尊严。另外,监狱工作人员随意辱骂囚犯现象也相当普遍,同样侵犯了囚犯的人格尊严。
(二)中国囚犯劳动权保障现状
我国囚犯的劳动义务特征突出,囚犯劳动强制的过度化、惩罚全面化倾向明显。《监狱法》第70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根据国际法精神,过于强调囚犯劳动的强制性、惩罚性明显不当。首先,与联合国囚犯人道待遇标准背道而驰。我国囚犯劳动强制属于过度强制,与联合国囚犯劳动的有限强制背道而驰。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标准中,尽管有囚犯必须参加劳动的规定,却有必要的限制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1条第2款和《关于监狱劳动的总原则》第1条均明确规定,服刑囚犯都必须参加劳动,但要以医生开具的体质和神经状况证明为度。劳动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而且主要是一种权利。事实上,在联合国囚犯劳动制度中,劳动主要是囚犯的基本权利,包括囚犯有参加以提高回归社会能力为价值取向的劳动权利,有选择劳动种类的权利、有劳动休息的权利、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受劳动安全保障的权利,等等。同时,这种有限强制性集中体现在囚犯劳动不得具有惩罚性这一点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第71条第1款特别强调:“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因此,从联合国囚犯劳动制度看,将囚犯参加劳动理解为纯粹义务性规定并不妥当,与其说是一项强制性规定,还不如说是对囚犯在充分享有劳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