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课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心得体会范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心得体会范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在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被视为基本的劳动法律,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
通过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对劳动法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劳动合同等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障,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并且享受到合理的休息休假,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有助于促进劳动和谐稳定。
劳动和谐稳定是社会的基础,也是社会的发展所需要的条件之一。
通过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我了解到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一种依存关系,彼此之间有共同的利益关系。
只有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公平的对待,才能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这有助于构建一个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再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范了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才能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存在和实施,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也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部分。
最后,通过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我认识到劳动法是有实际运用意义的。
劳动法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更是能够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的法律。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有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劳动社会保障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劳动社会保障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管理改革的探讨[摘要] 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
“分类化”实践教学管理模式,首先从课程入手,根据课程的特点对现有实践教学课程进行科学分类,为实践教学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关键词] 实践教学“分类化”管理模式课程体系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随着整体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管理仍明显落后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以下问题:1.实践教学管理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规划。
近年来,高校在实践教学的硬件投入上普遍加大了力度,教学条件逐渐改善。
然而在新的教育形势下,实践教学环节缺少全局性、可持续的建设思路和发展规划。
在教学管理方面没有具体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设计,缺乏规范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任课教师各自为战,为了应付差事,在实践教学的内容与形式上多次重复采用,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无法衔接起来,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不但收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会引起学生的反感。
2.实践教学内容缺乏规范管理。
教学大纲是教学活动开展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教师授课的纲领性文件。
近几年多数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大纲,在课程设置、教学课时安排上,没有体现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导致教师教学内容的选取过多依附于某门理论课或现有教材,缺乏实际岗位所需要的实用性内容,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3.实践教学质量管理较为薄弱。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关键和核心。
在开展教学质量监控的过程中,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效果评价通常与理论课教学采取同一评价标准,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实践教学过程控制和质量评价体系,或虽有相应的实施方案,但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和监控措施,使得原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管理改革的思路1.实践教学管理管理改革的目标。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文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文浅析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及其关系【摘要】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关键字】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思考【前言】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
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
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
浅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论文(2)

浅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论文(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篇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摘要]社会保障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背景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还很严重,这对经济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亟需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
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
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
202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心得体会范文标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心得体会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一名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的法律专业人士,我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下面,我将就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特点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和思考。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和特点1.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法、社会保险法等方面。
这些法律的内容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和终止等各个方面,同时也对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2.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特点(1)强调平等合作的原则: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依法平等合作,实现资源和利益的共享。
(2)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得到合理保障。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法制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实践问题与思考1. 劳动关系的建立问题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的建立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例如,某些用人单位以违法合同或灰色合同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了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仍有用人单位滥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频繁换签合同等方式,绕过法律规定,不给予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和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对滥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惩处,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心得体会模板(四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心得体会模板【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心得体会模板】引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
我在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过程中,深受其理念和原则的启发,也通过不断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对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应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进行深入总结,提出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针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其中,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合同,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
同时,劳动者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关系的解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劳动者的辞职和用人单位的解雇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劳动者可以提前告知或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辞职,用人单位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解雇,不得随意辞退劳动者。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安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劳动报酬的保障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得到的回报,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报酬的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当报酬的支付等方面。
在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劳动报酬的保障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环节。
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方面,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另外,劳动者的正当报酬也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行业规定支付,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恶意减少劳动者的工资。
三、劳动保护的实施劳动保护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对劳动保护的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措施。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他们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篇一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历史性难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本与劳动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并将永远存在,这是一个可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得出的经验性结论,也是被西方市场经济的历史所证明的客观事实。
劳动法肩负着消除或减轻由于劳资矛盾而阻挠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
对于“资本”与“劳动”这一对似乎明显对立的概念,在立法时应该如何拿捏,从而形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良性运行机制,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一道历史性难题。
从劳动角度看,我国劳动立法面临着劳动力作为经济要素与劳动者本身之间的两难选择。
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为核心的经济关系。
但是,与货币、土地等经济要素不同,劳动力经济要素“天然地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无论以何种形态存在,也无论存在于何种时空,都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领域的立法之所以复杂,原因就在于:作为经济要素,劳动力资源应当服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规律,劳动市场的规则应当以效率为目标、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人,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应当享有人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人权,法律应当保证这些基本人权的实现以实现社会公正。
劳动力生产要素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使得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那样不可分离。
面对“经济效率”和“保障人权”这一对似乎对立的概念,立法者面临着“效率”与“公正”的价值选择。
从资本角度看,劳动立法面临着对企业营利性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权衡。
一般认为,保障雇员(职工)利益是公司应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
但是,承担保障劳权的社会责任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立法的关键问题是: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如何不影响企业的营利本质。
从政府角度看,市场经济劳动法面临着放权与限权、干预与放任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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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课论文题目:论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班级: 12级法双姓名:高杨学号: 20127020622014年11月论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摘要:中国的农民工作为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保障缺失问题近年来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民间不断地呼吁,政府也在不断地努力。
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不在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而恰恰在于法律、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在此情况下,本文对如何更有力地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权益问题以及保证现行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的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民中的许多人抛弃了已沿袭几千年的传统生活,浩浩荡荡地闯进城市谋生。
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以其吃苦耐劳的艰辛工作和奋斗精神,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城市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农民工在城市求职和劳作过程中,遭遇了以前其他社会群体迄今未曾经历的问题和困难,整体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问题”。
一、农民工对中国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大量农民拥向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新生力量。
近年,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部门都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和监测。
劳动保障部2012年5月快速调查统计,目前在城镇的农民工总数约为9947万人。
从我们过去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看,农民工的实际规模必然大于快速调查统计数据,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大约有23%进入农村从事非农产业。
按照这样一个比例,加上补足5%的漏报比例,可以推算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数量约为1.4亿【1】。
当然,也有专家估计,我国农民工数量在2亿左右【2】。
数以亿计的农民离开家乡,流向东南沿海和全国其他地区,成为这些城市的建设者。
深圳由一个边陲小镇,仅用十几年的时间就变成一座拥有700万人口的现代化大城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人们从实际中逐渐认识到,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忽略和替代的重要贡献,他们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国民财富,促进了输入地与输出地经济的发展,而且成为先进文化和现代城市文明的传播者,成为维系现阶段我国社会工农联盟最现实的纽带。
从行业特点看,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加工制造业中农民工占68%,在建筑业中接近80%,在第三产业的批发、零售、餐饮业中占52%以上【1】。
外出农民已经成为对中国城乡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不应被忽视的社会群体。
从社会学角度看,他们要承受身为“农民”和“工人”的双重负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
这种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同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而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而是演变成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
二、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就业受歧视现象严重。
主要表现为:第一,各地歧视农民工的政策仍然大量存在,有的城市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就业率,出台地方政策限制或禁止农民工在某些行业或岗位就业。
第二,同工不同酬。
在一些企业里,农民工虽然从事着劳动负荷最重、劳动条件最差的体力活,但他们的工资却只有城镇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
第三,择业的自由权受到严格限制。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等手段限制农民工自由流动等。
(二)劳动合同领域存在问题较多。
表现为:第一,多数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虽然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本意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第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很多不规范。
劳动合同内容受企业决定和控制的现象严重存在,一些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不做任何规定或做严格限制性的规定,“一边倒合同”表现明显。
第三,劳动合同解除时不给予经济补偿。
不少企业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不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企业不遵守《劳动法》中的劳动时间制度,超时加班的现象严重。
在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企业占有很大比重,有的企业订单不稳定,加班赶订单的情况较为突出;有的企业为追求利润目标,随意加班加点,延长工时,即使是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3】。
(四)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存在的问题较多。
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劳动监察的执法水平、执法力度十分有限,对企业的劳动违法“备加宽容”,较少采取处罚措施。
很多地方政府对劳工的处境和遭遇普遍表现出漠视和冷淡的态度,从而使农民工孤立无援,企业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五)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救济机制不灵活、不完善现象严重。
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即使建立了工会的企业,几乎没有吸收农民工入会的。
因而,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立场及维权效用未获得农民工的认可。
所以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人得不到工会的帮助和支持,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组织和渠道。
(六)涉及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险缺失非常严重。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立足点是城镇居民,较少顾及农民工,多数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网络之外。
很多地方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规定的农民工享受的社会保险险种不完整,农民工参保比例较低,他们在城市遇到失业、疾病等问题时,很难得到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的保护【4】。
三、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农民工”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概念范畴,而现行《宪法》和《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都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其实就是调整企业用工关系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权威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并不存在所谓的法律盲区或立法空白。
因此,将农民工从“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中人为地剥离出来,加大立法成本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是否必要、是否有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之嫌,的确是值得商榷和质疑的。
作者认为,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法律问题不在于立法而恰恰在于执法。
也就是说,对保障农民工权益而言,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条款,而是加大依法办事的力度。
其主要原因就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
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政策的执行机关,没有积极履行查处的职责,更没有事先建立预防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从事的工种进行限制;再如“欠薪”最严重的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最为严重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分别占拖欠总额的39.6%和26.7%。
政府投资工程竟然成为“欠款大户”【5】。
这不仅直接使政府形象受损,而且在拖欠现象中起了某种“示范效应”,不同程度地助长了拖欠之风的蔓延。
因此,笔者认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解决的不是法律问题(当然,现行立法有不完善之处,但这不是主要问题),而是建立健全执法体系、加强执法监督、保障现行法律全方位执行的问题。
四、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对策(一)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一是将城镇落户条件由户籍限制改为条件限制,凡是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按照本人意愿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二是改变现行依据户籍区别公民身份的做法,突破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分类方法,实行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城乡统一的居民身份制度。
三是逐步剥离依附或隐含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社会福利,淡化户籍制度的社会经济功能,恢复户籍制度只承担单纯的人口基本信息统计功能,最终实现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的人口管理制度【6】。
(二)落实、完善劳动立法。
一是改革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现有的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细化对农民工的规则和保护。
二是从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落实、完善劳动立法。
三是落实和完善对女职工、未成年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
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维权作用,尽快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四是落实和完善劳动立法中的工会制度,提高工会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
(三)改革和完善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目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发生率高,农民工在时间、金钱等承受能力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护极为重要。
本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与司法审判相并行的其它形式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谈判和其他非诉讼成本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对现有的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机制加以完善。
(四)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
法律制度设计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的前提,法律制度的执行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根本。
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与司法救济相比,行政救济具有及时性、低成本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劳动监察工作。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劳动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支持。
参考文献:[1]刘军,陈兰.当前农民工流动就业数量、结构与特点[J].新华文摘,2005,(20).[2]刘维佳.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以四川、浙江为例[N].学习时报,2006-01-10.[3]杨福忠.试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对策[J].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12,(4).[4]袁小兵.王斌余袒露心声:看守所比工地好[N].南方都市报,2010-09-11.[5]周士君.政府工程不应成为“欠款示范户”[N].法制日报,2013-11-10.[6]刘翠宵.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法学研究,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