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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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论文: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电大毕业论文: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案情介绍2009年2月10日下午14时许,村民张某某与其姐夫余某某一同到我县**镇余某〔系余某某姐姐,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百货店内,向王某某〔余某男友〕询问其帮张某某找工作一事。

交谈中余某突然打张某某一巴掌,余某某见状上前劝阻,劝阻过程中余某某的手打了余某头部,王某某见余某被打就去打余某某,张某某见其姐夫被打便上前与王某某扭打,后被他人拉开,拉开后王某某持两段木柴追打张某某和余某某,未追上。

之后张某某从街道边水果摊上拿了一把手果刀,跑到余某百货店内,隔着柜台在王某背部捅了几下。

王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2月11日3时许死亡。

2009年2月10日15时55分,余某拨打110报警报称其店里有人打架,有人受伤,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辖区派出所出警。

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将受伤人员王某某送往镇卫生院救治〔后转院至县人民医院〕,封锁现场并通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派员勘验现场。

出警民警经现场走访得知犯罪嫌疑人为**镇**村张某某〔案发时22周岁〕。

在案发现场,张某某的姐夫余某某称张某某案发后就回家了,余某某愿意带领民警到张某某家中找到张某某,在余某某的带领下,民警顺利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在抓捕过程中,张某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归案后,张某某主动交待了其持刀刺伤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一、张某某的犯罪行为是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能否认定张某某为自首?三、余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四、余某是不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应如何救助?分析与结论一、关于故意伤害至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突发事件与人发生斗殴,在被人追打后持械再次返回案发现场将被害人捅伤,导致被害人死亡。

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是指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冯明启:冯明启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模拟法庭剧本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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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陈述:一个寡妇,一个单身母亲,她处于正当防卫杀死了自己的儿子。

她杀死的不是她的儿子,而是一个经年吸毒的野兽,一个长期毒打她的人。

每一次来自山姆的暴力,都使她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她别无他法,无处可逃,只能杀死山姆。

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扪心自问,你们会不会这么做。

我们的法律是要使公民更幸福,而不是面对暴力只能忍受。

一、控方律师:谢晨辩方律师:张文(韩梦雪)证人(山姆女朋友伊丽莎白):控方第一位证人控方:控方律师:我要请出控方第一个证人,受害人SAM的女朋友伊丽莎白,用以证明被害人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可能,而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

请问你和受害人SAM的关系是?伊丽莎白:我是SAM的女朋友,我们感情一直很好的,他虽然性格比较安静与人交流不多,但是很多想法和事情都会跟我讲的。

控方律师:那请问你知道SAM平时是怎样对他母亲吗?伊丽莎白:知道一些的。

SAM很爱他的母亲,绝不会伤害她。

控方律师:请问案发前SAM有跟你说一些有关于他自己或者是家人的、什么特别的事情吗?伊丽莎白:SAM贩毒都是因为他母亲的原因。

但他不想再贩毒了,也不想他母亲再这样下去。

所以偷偷录下了KELLEN 讨论贩毒事业的对话。

山姆那天打电话给我。

他说他要告诉凯伦那卷录音带的事,他觉得那会让她停止贩毒,他自己也会停止吸毒,他知道他犯有毒瘾,但那是因为他整天与毒品为伍。

控方律师:你说SAM帮他母亲贩毒,那你知道他们从中赚了多少钱?伊丽莎白:他每天帮他妈妈,在派对或夜店里贩毒,他帮她赚了很多钱控方律师:伊丽莎白,你曾经听过山姆和他母亲讨论有关毒品交易的事吗?伊丽莎白:是的,他告诉她他们应该退出贩毒行业他告诉她一切都会没事的,但她就是不听,所以他才录了那卷录音带。

逼迫她听话。

但。

他却惨遭杀害控方律师: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倾向,相反,他很爱他的母亲,甚至还帮她贩毒。

但是当被害人欲阻止被告人贩毒时,被告人HELLEN却残忍地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杀害,这是确信无疑的、有动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辩方:辩方律师:你没提到你自己的吸毒行为以及你非法持有毒品的前科伊丽莎白:我不否认它们辩方律师:山姆以前会给你一些他贩毒赚的钱对吗?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件事伊丽莎白:并不是我跟他要的辩方律师:你只是没有拒绝因为你爱钱这是辩方物证41号这是书本的合约你正在计划出一本有关本案的书你也把这本书的内容卖给电影公司了是不是?伊丽莎白:我说的是实话辩方律师:但你没告诉陪审团这些合约的事你也没告诉他们你写的故事你把我的委托人写成了杀人犯如果她被无罪释放你的书就会一文不值这个理由足够让你说谎那卷录音带也是个谎言吧?伊丽莎白:录音带是真的山姆告诉我的辩方律师:他告诉你?你亲眼见过或听过那卷录音带吗?你能形容它的内容吗?伊丽莎白:不行辩方律师:你在山姆死前利用他来赚钱现在他死了你还在利用他控方律师:抗议法官:抗议无效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辩方律师:你在卖出了书本版权后才出面是因为你想要宣传如果你卖了更多书你就能有更多的钱买更多的毒品因为你还在吸毒伊丽莎白:你说谎!辩方律师:那就现在做毒品测试控方律师:我反对,被审的不是这位证人辩方律师:对,目前还不是。

2019年模拟法庭刑事诉讼剧本-word范文 (21页)

2019年模拟法庭刑事诉讼剧本-word范文 (2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模拟法庭刑事诉讼剧本篇一: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老张和被告小李是同一小区上下楼的邻居。

老张年近六十,平时喜欢安静地看书、喝茶。

被告小李是个年轻的音乐爱好者,经常在家中弹奏电吉他,而且音量较大,这使得老张的生活受到很大干扰。

老张多次与小李沟通,但小李认为自己在自己家里有弹奏乐器的自由,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老张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模拟法庭人员构成。

1. 审判长:尊敬的王法官。

2. 原告:老张,由[原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3. 被告:小李,由[被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4. 书记员:[书记员扮演者姓名]三、法庭审理过程。

# (一)开庭。

(书记员入庭,站立于审判台一侧)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老张诉被告小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老张,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我叫老张,今年58岁,住在本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

审判长:被告小李呢?被告:法官,我叫小李,25岁,住在3号楼2单元501室。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呢?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好的。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二)原告陈述。

原告:(站起来,有点激动)法官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个小李啊,整天在楼上弹那个电吉他,那声音大得就像有人在我耳边敲鼓一样。

我这么大年纪了,就想图个安静,平时就爱看看书、喝喝茶。

可他这一弹,我啥也干不了。

我找他商量过好多次了,让他小点声,可他根本不听啊,还说在自己家想怎么弹就怎么弹。

模拟发育法庭刑事案_剧本

模拟发育法庭刑事案_剧本

模拟法院刑事法庭案例开庭时间:2009年6月16日开庭地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董连莲,审判员梁静、陈湛涛2.公诉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舒,公诉人书记员:李颖仪3.被告人:宋钧雷(由胡振涛饰演)李敏(由李弄志饰演)4.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5.证人:董继飞(由廖泽华饰演)黄银凤6.书记员:黄丹红7.法警:刘剑锋、杨江华(书记员):下面宣读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黄银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

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

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书记员):我们的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法律具体案例辩论赛(3篇)

法律具体案例辩论赛(3篇)

第1篇正方立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从重处罚。

反方立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参赛队伍:正方:法律正义队反方:法律人道队比赛时间:2023年X月X日比赛地点:XX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评委:(法官、教授、律师等)参赛人员:正方一辩:张三正方二辩:李四正方三辩:王五反方一辩:赵六反方二辩:钱七反方三辩:孙八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述(正方、反方各5分钟)2. 防守阶段(正方、反方各10分钟)3. 攻辩阶段(正方、反方各10分钟)4. 总结陈词(正方、反方各5分钟)5. 评委提问及点评6. 颁奖环节一、开场陈述正方一辩:张三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方代表法律正义队,就“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定性及处罚进行辩论。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 王某某持械攻击李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2. 王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

3.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我方主张对王某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从重处罚。

反方一辩:赵六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方代表法律人道队,就“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定性及处罚进行辩论。

我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首先,让我们看看王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1.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先动手攻击王某某,王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反击行为。

2. 王某某的反击行为超出必要限度。

虽然李某先动手,但王某某持械攻击,造成李某重伤,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因此,我方主张对王某某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并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照约定进行了房屋装修。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以房屋装修损失为由拒绝退还租金。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返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应当退还租金?2. 李某某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某的损失?三、法庭调查1. 张某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凭证、房屋装修的照片等证据。

2. 李某某承认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对于房屋装修损失的主张,李某某提供了装修费用的发票。

四、法庭辩论1. 原告张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退还租金,并赔偿因装修产生的损失。

2. 被告李某某认为,房屋装修损失较大,张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维护义务,故不应退还租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房屋装修损失,法院认为,张某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装修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装修损失系由其使用不当导致。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退还张某某租金,但无需赔偿损失。

六、案例评析本案例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考察了合同履行、证据认定等问题。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充分审查合同条款,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案例二:王某某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

王某某认为,超市地面湿滑,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超市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庭调查1. 王某某提交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超市监控录像等证据。

2. 超市辩称,地面湿滑是由于下雨导致,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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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张文:恩....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张文:是的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 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

有一次,在食堂里别人不小心撞了我,我的饭菜刚好就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当时看我好欺负,就对我又是骂又是动手的.从那以后,马涛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学校还有好多人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他的欺负啊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

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达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

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为什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重伤呢?。

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

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

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

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

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被告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张文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

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

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

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

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

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

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

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新:没有关系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报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小新:这倒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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