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工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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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程施工标准与瓦斯抽采要求

煤矿工程施工标准与瓦斯抽采要求

煤矿工程施工标准与瓦斯抽采要求煤矿工程施工标准和瓦斯抽采要求是保障煤炭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

在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煤炭生产国,煤矿工程施工标准和瓦斯抽采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施工标准和瓦斯抽采要求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煤矿工程施工标准煤矿工程施工标准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确保矿山工程稳定运行的基石。

在煤矿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实施。

首先,施工过程中应不断加强管控,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建立科学的施工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责任,加强现场安全巡视和潜在安全隐患整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其次,在煤矿工程施工标准中,应注重矿山环境保护。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水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煤矿工程施工标准中应包括环保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加强对废水和粉尘的处理和排放,保护周边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另外,煤矿工程施工标准还应注重人员安全。

煤矿工程施工过程中,常有坍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为确保人员安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保证施工现场的通风和空气质量,防止煤矿瓦斯的积聚和爆炸等突发事故。

二、瓦斯抽采要求瓦斯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一种常见气体,具有高爆炸性和高毒性。

为保障煤矿开采的安全,对瓦斯进行有效抽采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在瓦斯抽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瓦斯抽采要求进行瓦斯抽采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瓦斯抽采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产品,确保设备的性能可靠稳定。

其次,在瓦斯抽采要求中,需要重视瓦斯抽采过程中的监测和控制。

通过对瓦斯浓度、流量等参数的实时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积聚的危险状况。

同时,配备自动报警和抽采控制系统,提高瓦斯抽采的自动化程度,减少人工操作的风险。

另外,在瓦斯抽采要求中,还应重视瓦斯抽采效果的评估和优化。

通过定期对瓦斯抽采设备的性能检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瓦斯抽采的效果,对不合格的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为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 63号)文件,切实做好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抽采达标评判原则高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二、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一)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八) 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三、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一)被保护层瓦斯抽采效果评判:1、被保护范围一次性评价。

2、被保护层采掘前,在被保护范围内至少布置3个测定点,测定点均匀布置。

3、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m3/t以下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15m3/t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5m3 /t以上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60%。

4、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 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它异常现象。

(二)井巷揭煤(含反揭煤)瓦斯抽采效果评判: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二零一二年三月煤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第一章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第一条瓦斯抽采系统应有专项设计,设计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等要求。

瓦斯抽采泵抽采能力不小于90m3/min,且配备用瓦斯抽采泵。

抽采泵采用软化水为介质,并有停水断电保护装置。

第二条泵房设备冷却水宜采用闭路循环。

水池容量、给水管路、水量及水质(软化水处理装置)满足瓦斯抽采泵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

软化水药剂至少每六个月添加更换一次。

第三条矿井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设置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同时对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故障报警,并进行断电控制。

抽采瓦斯监控系统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区域分支及钻场设置人工测量装置,对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对每个钻孔抽采参数进行计量。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

第四条抽采泵站有专人值班,负责每小时巡检一遍设备运行状况和抽采参数,并做好记录。

当泵站抽采负压超过73kPa或低于20kPa 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进行处理。

停泵有汇报、有记录,严禁私自停泵。

第五条抽采泵站配专用电话、消防器材、抽采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高低浓光学瓦斯测定器、水银柱计、水柱计、人工观测记录等。

消防器材配置要求:灭火器不少于两台、砂箱不小于0.2m3、消防水桶不少于2个、消防铁锹不少于2把、软管不小于20m等。

第六条地面抽采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25mm,干管直径不得小于300mm、支管直径不得小于200mm。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按设计要求选材安装,管路安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3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及抽采系统选择
3.1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
3.1.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1高瓦斯矿井;
2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且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时:
2.0.24高位钻孔highly-located hole
指在风巷向开采煤层顶板施工的抽采钻孔(进入裂隙带)。
2.0.25高抽巷highly-located drainage roadway
在开采层顶部处于采动影响形成的裂隙带内掘进的专用抽采瓦斯巷道。
2.0.26水力压裂hydraulic crackin
2.0.29高负压抽采系统high negative-pressure drainage system
抽采瓦斯钻孔或高抽巷口处抽采负压大于等于10kPa的抽采系统。
2.0.30低负压抽采系统low negative-pressure grainaige system
抽采瓦斯钻孔或高抽巷口处抽采负压小于10kPa的抽采系统。
采用井下固定抽采泵站的瓦斯抽采系统。
2.0.3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gas drainage system with underground movable pump station
采用井下可移动式抽采泵站的瓦斯抽采系统。
2.0.4卸压瓦斯抽采gas drainage with pressure relief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471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一、瓦斯抽采管理规范总则第一条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形成以地面永久抽采系统为主、井下移动抽采系统为补充的格局。

第二条优化抽采设计,强化抽采管理,做到抽采规范化、精细化、最大化斯分开抽,实现高、低浓瓦采。

抽采泵站第三条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抽采泵必须具有不小于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2 倍的能力。

抽采泵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

第四条抽采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必须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

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五条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并启动备用泵。

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

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六条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抽采管路第七条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

抽采干管设计要有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 1.3〜1.5倍能力。

上隅角埋管合计抽采能力应不小于设计抽采能力。

第八条抽采管路管径按下式计算(选用管径时,要按相应富余系数扩大管径或增加管路)1/2D=0.1457(Q/V) 1/2Q -- 管路设计服务流量,m3/min ;D -- 管径,m;V----管道内气体设计流速,其中,抽采干管取V < 15m/s,支管取V < 12m/s。

第九条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

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

第十条地面永久抽采泵站抽采高浓度瓦斯时,抽采浓度不低于30%,抽采低浓度时,抽采浓度应不低于5%。

完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完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预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水平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仔细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升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水平,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煤矿瓦斯抽采相关标准


产量(Mt)
> 1.5 1.0-1.5 0.6-1.0 0.4-0.6 <0.4
绝对量( m3/min) 30- 40 25- 30 20- 25 15- 20 <15
相对量 ( m3/t.d) 10-13 10-14 10-20 10-24 10-720
这类矿井主要依靠1)的条件予以控制
– 3)主要针对含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4、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 争议较大的是掘进工作面前方10m,不少人建议改为5-8m。 这里有个导向问题。如果掘进工作面采用长钻孔预抽瓦斯, 10m距离是能够做到的;如果继续大量采用原来的超前排放 钻孔,10m有一定难度。
• 本标准的目的就是希望扭转原来大量执行局部措施、短兵相 接的局面;因为这种方式付出过较多的血的代价。应该把人 们习惯于局部措施扭转到区域措施的途径上来,否则先抽后 采是一句空话;
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4、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依据
—瓦斯含量指标主要依据国内统计资料和国外经验借鉴(如澳 大利亚、俄罗斯、德国等);但该指标与煤质参数有关, 少数煤层其残余含量都与8m3/t接近,抽采技术要达到残余 量指标又不可行;为此增加压力指标。国外经验主要由各 州立法确定,而我国习惯是国家统一确定,这就增加了难 度。
1、标准的提出
政府三令五申,把瓦斯抽采工程视为生命工程和资源工程。 国务院先后颁发:
•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号);
•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1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等文件;都要求强化煤矿瓦斯抽采,
一、煤层气地面井规模开发可行性 评价指标(试行)

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制度

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制度一、瓦斯抽采管理办法㈠抽采达标指标的确定按照区域防突工作十六字方针“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和实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的要求确定瓦斯抽采指标:1、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

没有煤层始突深度瓦斯压力或含量的,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 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控制范围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

2、瓦斯抽采率达到的指标:①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临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1;②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满足表2表1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表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预抽煤层瓦斯的吨煤钻孔量应达到以下要求:当采用顺层孔抽放时钻孔量应符合下表要求;吨煤钻孔量指标当采用穿层钻孔时,钻孔见煤点的间距可根据抽采难易程度决定:容易抽采煤层15-20m;可以抽采煤层10〜15m较难抽采煤层& 10m。

4、石门揭煤所达到指标⑴石门揭煤,钻孔控制范围内预抽的时间不得少于4 个月;⑵瓦斯预抽率不低于30%⑶利用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效果检验,指标降到临界值以下。

⑷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以下,或煤层残存瓦斯含量低于始突标高的煤层瓦斯含量时(没有检验值的可按小于8ra/t计算),方可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

5、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应达到6个月以上,因接替紧张的工作面必须采取缩小钻孔间距、加大钻孔直径等有效措施,且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

6、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在进行区域治理后,开采(掘)前必须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价,矿各部门组织评审,报矿长审阅备案。

㈡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20210212211434)

瓦斯抽采技术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赵庄煤业抽放方面的有关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赵庄煤业抽放技术方面的各项工作。

2 规范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AQ102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3 抽放设计原则及内容3.1 抽放设计原则3.1.1 在矿井设计和盘区设计中必须从抽、掘、采工程实现正常衔接入手, 根据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透气性系统等参数, 留足时间和空间,确保提前预抽瓦斯。

抽放瓦斯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紧密结合, 合理安排抽放、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衔接关系, 保证有足够的抽放时间, 提高抽放效果。

3.1.2 瓦斯抽采设计要明确钻孔位置、方位、倾角、长度、孔径、钻孔间距、计量装置安设数量等参数。

设计应明确钻孔及支管的联接方式, 除单孔孔口必须设置测瓦斯装置外, 专门抽采瓦斯钻场在钻孔集中接入支管前和每个采掘工作面抽采管路并入盘区管路前必须设置抽采瓦斯参数测量装置, 联接钻孔的蛇形管应保持横平竖直。

系统联接中必须保证在放水过程中钻孔仍能进行正常抽采。

3.1.3 矿井采掘作业前必须确保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 以下, 基本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同时, 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所有抽放钻孔施工完毕后留足一定的抽放时间。

3.1.4 瓦斯抽采本着“多打孔, 严封闭,综合抽”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确保抽采系统稳定运行, 提高抽采效果。

3.2 抽放内容3.2.1 工作面(或抽放地点)概况:包括工作面(或抽放地点)煤层赋存条件、抽放区域划定, 抽放区域煤炭储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等内容。

3.2.2 瓦斯基础数据: 包括邻近区域瓦斯涌出量, 抽放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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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晋城煤业集团矿井瓦斯抽采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管理,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封孔、联孔标准化工作的精细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矿井瓦斯抽采系统1.1根据瓦斯涌出预测情况,对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进行委托设计,并上报审批。

1.2矿井抽采系统原则建立地面固定式抽采泵系统,系统具有本煤层预抽和采空区抽采功能,且能管路系统能通过阀门调节互通。

1.3瓦斯抽采系统中运行抽采泵能力与备用泵的单台能力一致。

单一预抽系统或采空区抽采系统,备用泵台数不得少于1台,具有本煤层预抽和采空区抽采互通功能的抽采系统,备用泵台数不得少于运行泵台数的60%。

1.4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抽采参数监测系统,主要监测数据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5瓦斯抽采泵站进气管路必须同时安装人工和自动检测流量、压力、浓度、温度的装置。

自燃煤层采空区抽采管路入口10-15m 范围内安装CO传感器。

1.5.1每1h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一次检测和记录,每7d人工检测一次,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校正。

1.5.2矿井抽采量报表以泵站人工检测数据校准值为准。

1.6井下瓦斯抽采主要大巷主管、盘区干管、顺槽支(分)管及专用抽采巷道必须按标准要求安装流量、浓度、压力、温度自动检测计量或人工检测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安装在巷道口50m范围以内。

1.7每个瓦斯抽采钻场和抽采评价单元及汇流管必须装设流量、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计量装置。

1.8瓦斯抽采钻孔应装设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装置。

1.9安设检测、计量装置的地点应设置观测、管理牌板。

1.10井下瓦斯抽采管路检测计量装置要求计量可靠,检测及时。

1.11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每7d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记入现场管理牌板,并汇总汇报。

1.12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瓦斯抽采钻孔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回检查、放水、除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3应根据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检测分析结果,及时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钻孔进行调整或调节,保证高效抽采。

预抽管路系统中瓦斯浓度低于35%时,必须向集团公司说明原因。

2.矿井瓦斯抽采管路2.1敷设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统筹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的频繁变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

瓦斯抽采管路一般应设在回风井(巷)内。

2.2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质必须符合煤矿使用要求,严禁使用玻璃钢管路。

安装使用5年以上的抽采管路复用至其它地点时,必须重新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瓦斯抽采管路要保持通用性,变径连接时要设过渡节。

2.4敷设在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其高度满足通车需要。

2.5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必须吊挂或垫高,每根吊挂(支撑)不少于2处,沿巷道底板支撑敷设时,支撑高度不得小于300mm,吊挂(支撑)材料强度不得小于管路重量的5倍。

金属管路使用导电材质吊挂(支撑)时,导电材质与管路接触处应垫非导电材料。

2.6瓦斯抽采管路通过通风设施时,必须设置防止压挤管路的装置,设施两端封堵严密不漏风。

2.7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风、水等管路和缆线必须避开抽采钻孔开孔位置。

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不得与瓦斯抽采管路及连接附属装置接触。

2.7.1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布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的法线间距不得小于300mm;若在相同高度水平敷设时,水平间距不得小于300mm。

2.7.2瓦斯抽采管路与电缆线、其他管路交叉通过时,其间距不小于300mm,或垫非导电材料隔开。

2.8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标明进、出气流方向。

2.8.1矿井抽采主管路、盘区管路、采掘工作面(抽采区域)抽采管路(封连孔管路除外)上,应每隔200m至少设置一处明显的警示标志,不足200m时,至少设置2处。

巷道拐弯处及管路分叉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2.8.2警示统一使用长箭头标志,箭尾部分明显标识“瓦斯抽采管路严禁碰撞”字样,整个标志采用红底白字,标志高度不小于10cm。

2.9瓦斯抽采管路上的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

主要阀门角度调节实行挂牌管理,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2.10瓦斯抽采管路连接必须可靠严密,直径φ400mm及以下的抽采管路或抽采时间不超过半年,方可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2.11瓦斯抽采管路附属装置设置2.11.1瓦斯抽采主、干、支管路每200m~500m设置一处放水器,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应设置放水器。

2.11.2钻孔可单个设置放水器,也可根据钻孔涌水情况分组设置放水器。

2.11.3优选功能完善可靠的自动式放水器,放水器容量根据水量大小和放水间隔设定。

2.11.4瓦斯抽采钻孔和抽采管路应设置除煤粉(渣)装置,定期进行除排渣,防止钻孔或管路堵塞。

2.11.5瓦斯抽采管路必须采取防冻、防撞、防静电等措施。

在温差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置防止抽采管路热胀冷缩的伸缩装置。

2.12金属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作为采空区及封闭区得埋、插管抽采管路使用。

3.瓦斯抽采钻孔工程3.1矿井、区域、采掘工作面等抽采地点的瓦斯抽采钻孔或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工程必须根据煤层原始含量、可抽采时间、抽采系统能力、衰减系数、煤层透气性、抽采半径、地质等参数情况,进行专门抽采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经矿有关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2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图应悬挂在施工现场。

3.3采煤工作面布置顺层钻孔时,终孔到对面巷道的垂距不大于20m,否则,应从对面巷道采取打钻孔措施。

3.4巷帮、联络巷及掘进工作面正前顺煤层密集瓦斯抽采钻孔应分层布置,覆盖全断面。

3.5区域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推广采用定向钻机,补充钻孔可采用普通钻机。

3.6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钻孔情况。

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补充措施。

3.7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出现异常情况(如喷孔、卡钻、掉钻杆等)等时,应及时汇报,并在现场标明。

3.8瓦斯抽采钻孔完工后,可在孔口或钻场分别或集中悬挂管理牌板,填绘钻孔竣工参数等情况。

3.9矿井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专门部门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

竣工验收资料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3.10瓦斯抽采钻孔全部施工结束后,编制瓦斯抽采钻孔工程竣工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4.瓦斯抽采钻孔封孔4.1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抽采,并在钻孔管理牌内准确记录开始抽采时间。

4.2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必须封堵严密,一般采取充填式封孔。

定向长钻孔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普通钻孔可采用聚胺脂或其它工艺封孔。

4.3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及内置筛孔管一般不得采用金属材质,并具有一定抗压强度。

不影响采掘作业的顶板岩石抽采钻孔封孔时,孔口段可采用金属管路。

4.4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深度和封孔段长度应根据煤岩强度、卸压带宽度、裂隙发育程度、负压等确定。

各矿应根据自身条件,按《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标准制定本单位封孔标准。

定向钻机长钻孔的封孔长度为5m~25 m。

4.5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在100mm~300mm之间;岩石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不得大于500mm。

4.6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封孔后外部不得留有空洞,否则应用水泥砂浆或黄泥等材料填实。

4.7普通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50 mm,定向长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108 mm。

特殊钻孔封孔管直径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标准。

5.瓦斯抽采钻孔联孔5.1瓦斯抽采钻孔封联孔应采用符合煤矿使用的合格材料。

5.2瓦斯抽采钻孔应采用联孔装置进行联孔,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符合煤矿井下使用的其它管路进行联接。

5.3抽采钻孔可以单个或多个并入汇流管后接入主、干、分支管路,接入前必须向下通过放水器,再向上连入主、干管路或分支管路,连接处必须接阀门。

5.4抽采钻孔连接管应保持水平并略低于孔口位置至少100 mm,接入放水器及抽采系统管路的连接管保持竖直或水平,不得出现存水的弯曲段。

5.5主管路或分支管路连接抽采钻孔的三通应设置在管路的正下方或外侧,不得设置在管路中心线上方。

5.6采用多个钻孔并入汇流管联接方式时,应根据百米钻孔流量计算确定汇流管直径,但不得小于封孔管直径。

6.本标准规定内容检查代入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进行扣分。

7.其他未尽事宜执行《煤矿瓦斯抽放设计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等规定。

晋城煤业集团通风处2011年3月9日第二部分寺河矿瓦斯抽采质量标准化标准一、寺河矿瓦斯抽采管路安装标准职责分工:⑴、400mm以上管径(不含Φ400)瓦斯管路由矿指定队伍安装,安装标准图见瓦斯管路吊挂标准图(三)——(十四);⑵、掘进工作面DN100铠装管及160mm-400mm管径瓦斯管路由掘进队组安装,安装标准图见瓦斯管路吊挂标准图(一)、(二);⑶、无掘进队组施工区域Φ400以下管路安装改造由钻探工区负责,安装标准图见瓦斯管路吊挂标准图(一)、(二);⑷、运安工区负责管路运输工作;⑸、井下各区域堆放的管路管件标准化原则按照生产技术室划分标准化责任区进行划分(Φ400以下直径管路)。

1.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标准:1.1基本要求:⑴、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⑵、瓦斯抽采管路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米;⑶、瓦斯抽采管路不得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敷设在同一巷帮内;⑷、瓦斯抽采管路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⑸、瓦斯抽采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一般为200—300米,最大不超过500米)均应设置放水器;⑹、处于工作面巷口的瓦斯抽采管路的应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⑺、瓦斯抽采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管径相匹配;⑻、在急倾斜巷道中,瓦斯抽采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⑼、PE瓦斯管路安装要求每100米安装一铁质管件并施工接地极,每300米安装一消防沙包。

1.2寺河矿工作面预抽管路安装标准:寺河矿工作面预抽管路有:Φ400、Φ280、Φ160⑴、Φ400管路安装标准:①管路应安装在巷道的帮角上,管路上缘距巷道顶板距离不大于300mm,管路距巷帮距离不小于100mm(以200mm为宜);②管路采用专用起吊锚杆(若顶锚杆强度够,可以采用顶锚杆)进行吊挂,吊挂采用专用起吊环配合钢丝绳及胶管等材料,每2米一个起吊点,对于三通、阀门需增加一个起吊点;③主管路每300米安装1个主控阀门,每100米安装1个Φ400/160三通及阀门(DN150),用于连接支管路;每50米安装1个Φ400/110三通及阀门(DN100),用于超前钻孔及割断钻孔抽放(特殊地点瓦斯异常处需增加三通数量由通风科另行通知);如遇普通钻场则在钻场方向安装1个Φ400/110三通及阀门(DN100),如遇千米钻机钻场则在钻场方向安装1个Φ400/280三通及阀门(DN250);④管路低洼处必须安装放水三通,无明显低洼处的巷道每300米安装一放水器三通;⑤顺槽巷道口在管路平直段安装涡街流量计及人工参数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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