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参照执行)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0.2 在苏州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

1.0.3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术语

2.0.1 户外广告设施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规定。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

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3 建筑物屋顶、坡屋顶、装饰顶等不得设置。

4 危房、保护性古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3.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并不得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m(市级商业区除外),或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立杆式或落地式灯箱。

2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m范围内。

3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之内。

4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 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6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范围内。

7 电力、电信杆上,高架道路及市区主要道路路灯杆上(商业步行街除外)。

8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1.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 除商业建筑外,其他建筑不得设置墙体广告设施。

3 不得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上设置霓虹灯灯箱、灯箱、电子显示屏。

4 不得在距离住宅、宾馆居室窗户10m范围内设置。

5不得在居住小区内设置除公示牌、指示牌和公益宣传设施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6 不得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m范围内设置。

7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得设置。

8 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不得形成眩光、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

9 市区主次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布幅式广告。

10 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3.1.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树木或者损毁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依附于行道树设置。

2 不得在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中设置。

3 不宜遮挡绿化景观设置。

4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3.2 店招店牌设施

3.2.1 店招店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并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2 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

3 店招店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和阳台,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影响消防安全。

4 店招店牌内容应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产品宣传等广告信息。

5 店招店牌设施应做到安全、美观,并定期维修、保养。

6 店招店牌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 店招店牌设施应安装照明设施,优先采用节能灯具。宜采用发光材料,宜采取内打光方式。

8 新建建筑店招店牌设施应按立面设计方案中预留的位置设置。

3.2.2 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一店多招”设置。

2 不得“多层多招”设置。

4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4.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1.1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立面面积的30%。

3 三层以下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4.1.2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 自建(构)筑物±0.00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例宜为6:1~8:1。

4 二层传统形式建筑原则上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5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4.1.3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内外不得设置。

2 同一单位(总长度在10m以上或三开间及以上)可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沿内侧设置一块;其长度不宜超过总长度的2/3,高度不宜超过0.6m。

3 同一道路的设置位置、规格及色彩保持协调一致。

4 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2000cd/㎡以内,晚上宜控制在200cd/㎡以内。

4.1.4 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顶部不得设置。

2 透空围墙上不得设置。

3 凸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应小于围墙高度。

4.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2.1 利用公交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一并设计。

4.2.2 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2.3 同一路段应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设施,设置间距宜大于50m,且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4.2.4 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2㎡,任意一边的长度应小于2m,厚度应小于0.3 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灯杆(或电杆)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4.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3.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 道路红线在40m以上的,设施间距应大于80m。

3 道路红线在20~40m的,设施间距应大于50m。

4 立杆式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2m2,任意一边长度应小于2m,厚度应小于0.3m,下部净空不得低于3m。4.3.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100 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底座式广告单幅面积应小于2.5 m2,厚度应小于0.5m,总高度不得超过3m。

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占地面积应小于1 m2,宽度应小于1.5m,高度应与宽度向协调。

4.3.3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中心区不宜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2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宜小于30m;高宽比应适当。

3 用于工地围挡的大型牌面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托墙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3m。

(2)依托钢结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6m,与地面连接部分不得透空。

4 沿街围墙(建筑工地围墙除外)不宜设置牌面广告设施。

4.3.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成区内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应限于空旷地设置,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或高架道路,距离人行道、高架道路和建(构)筑物应大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m,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应大于10 m。

3 广告单幅幅面规格为高5~6m、宽15~18m的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间距不得小于500m,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8m。

4 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高5m、宽10m的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间距不得小于300m,总高度不宜超过12m。

5 广告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6 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3.5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不宜设置,确应需要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宜结合广场临时设置,但不得影响环境绿化景观。

4.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4.1 车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2 车头及玻璃车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 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4.2 船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船安全。

4.4.3 设置空中移动广告设施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5 传统风貌地区广告的特别规定

4.5.1 建筑物上各类户外广告总面积最大表示率为20%(广告表示率=广告总面积/广告所在壁面面积)。

4.5.2 传统风貌地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从严控制广告的数量和形式,广告的色彩以冷色调为主,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4.5.3 制作广告的主体材料不得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等发光材质。

4.5.4 二层传统形式建筑上原则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广告。

4.5.5 传统风貌商业地区,可设置少量广告。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应采用灯笼、旗幡等形式,色彩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5 店招店牌设置要求

5.1 沿街建筑物底层店招店牌设施

5.1.1 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店牌;当同一单位(商铺)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一块店招店牌。

5.1.2 上沿不宜超过二楼窗户下沿,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件;无悬挑构件的建筑物,店招店牌外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同一建筑店招店牌设施外沿应保持一致。

5.1.3 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店牌设施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

5.1.4 同一建筑店招店牌底板色彩应相对统一,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

5.1.5 字体高度不宜大于底板高度的3/5,文字总长不宜超过底板长度的3/4。

5.2 沿街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店招店牌设施

5.2.1 二层及以上单位应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所在广场中统一设置指示标牌。

5.2.2 以大楼冠名的建(构)筑物,其名称标识宜设置在建(构)筑物立面上沿,采用镂空形式,可在两个不同面上各设置一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仅限设置一个,应采用镂空形式。字体大小、高度与建(构)筑物相协调。

5.2.3 二层及以上建筑物上竖式标牌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二块;竖式标牌的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

不得小于3m,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1.5m,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

5.2.4 竖式标牌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5.3 建筑物墙面上的镂空字体设施

5.3.1 沿街建筑物除大楼冠名外,一般不宜设置镂空字体。5.3.2 二层以下建筑物墙面原则上不得设置镂空字体。

5.3.3 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简称的镂空字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大楼冠名),且布局及规格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5.3.4 镂空字体的色彩宜采用深色(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或采用金色、银色钛金字体。

5.3.5 镂空字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配置街景灯光(如霓虹灯、灯箱字、发光字体等),但电线、镇流器等应当隐蔽处理。

5.4 独立式指示标牌设施

5.4.1 独立式指示标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设置,形式、色彩和周边环境相适应,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城市道路路幅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指示标牌。

5.4.2 城市道路两侧支巷口有条件设置独立式指示标牌的,内部多个单位应当一并考虑,统一设计。

5.4.3 单位专用指示标牌应后退道路红线。

5.5 传统风貌区域的店招店牌设施

5.5.1 传统风貌地区的店招店牌应当满足上述有关规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店招店牌设施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或其它特色装饰细部。

2 二层传统形式建筑上原则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店招店牌。

3 制作的主体材料不宜大面积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玻璃等发光材质。

4 有走廊的传统形式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不宜在走廊外沿立面设置。

6 中国传统形式的建筑,可采用匾额、幌子等形式。

5.6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的店招店牌设施

5.6.1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店招店牌的设置位置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同一栋建筑墙面应当设置一家单位冠名,如有同一栋建筑归属于不同单位使用,则应当双方协商后并排设置冠名,不可使用上下层级双门头。

2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店牌。

3 建筑物外墙设置店招店牌时必须采用镂空字牌形式,不得带底板。

4 同一墙面店招店牌面积表示率不得超过20%。

5 同一幢建筑上下两层分属不同商家时,二层商家需将店招店牌设置于屋檐下。

6 内部商业街道设置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店招店牌位置限定于一层以上,离地不得少于3m。前后两块垂直式店招店牌横向间距不得小于6m。

7 沿河带店招店牌设置必须采用镂空字牌、灯笼、牌匾、幌子形式,不得带底板。

5.6.2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店招店牌的设计形式、色彩、材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店招店牌形式设计形式、色彩、材质应当考虑项目整体建筑风貌、档次,不得破坏建筑物原有设计风格。

2 店招店牌颜色以冷色调为主、不得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同一店招店牌不得使用3种以上色彩。

3 店招店牌夜晚灯光色彩应当以轻暖色调为主,不得大面积使用绿色、蓝色等幽冷感光源。

4 商家霓虹灯设置时灯光色彩过渡需自然,不得过于频繁更换高对比色彩。

5 店招店牌的材质必须牢固、耐用,不得大面积使用钛金板、不锈钢、玻璃等易产生光污染的材质。

6 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综合体不得使用钢架喷绘布、灯箱片、pvc板、雪弗板、KT板、铝方通、彩钢瓦等劣质材质。

7 店招店牌底板可选择材质为实木板、干挂铝塑板、吸塑亚克力、不锈钢烤漆等规定的材质。文字内容可选择材质为不锈钢字、钛金字、亚克力吸塑发光字、树脂字、LED冲孔字。

8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必须通过审核方可实施。

5.6.3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店招店牌的施工安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店招店牌施工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必须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实施工程。

2 安装店招店牌时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不得对建筑主体做不可恢复的更改。

3 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防止误伤行人,根据需求设置必要的围板。

4 店招店牌使用的发光管、镇流器、结构材料等必须做隐蔽处理。

5 店招店牌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

6 设计

6.1 规划设计

6.1.1 户外广告设施应统一规划,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相协调,并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总量。

6.1.2 符合以人为本、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弘扬良好社会风尚。

6.1.3 户外广告设施形式和色彩应与城市风貌相适应,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6.1.4 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6.1.5 户外广告设施应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遮挡信号设施、交通标志。

6.1.6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和街景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6.2 结构设计

6.2.1 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载荷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6.2.2 结构构件承载力应采用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设计,并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GB 50180的相关规定。

6.2.3 作用在户外广告设施结构上的荷载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其中风荷载为主控荷载。地震作用计算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6.2.4 附着于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考虑附加广告设施荷载后,原有结构应能够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指标;其支座的连接应按正常内力的2.0倍验算安全性。

6.2.5 附着于建(构)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应与屋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广告设施所传递的荷载;对连接广告设施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应对结构进行整体验算。

6.2.6 钢结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并对钢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校核计算。

6.2.7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包括稳定性)计算和结构变形验算,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6.2.8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抗滑移、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不允许出现零应力区),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6.2.9 基础采用HRB335级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

6.2.10 独立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采用木结构;当广告画面底板及框架采用原木结构构造时,应按《木结构技术规范》GB50005的规定进行设计。

6.3 结构构造

6.3.1 户外广告设施钢构架宜采用空腹结构,以减少迎风面积,结构应受力合理、传力明确,避免应力集中。

6.3.2 附着于建(构)筑物墙面及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建(构)筑物梁、柱的连接应采用化学锚栓、植筋和预埋件连接,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CJ 145的相关要求。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

6.3.3 暴露在室外环境中的户外广告钢结构设施,其受力杆件及其连接的型钢壁厚不应小于0.003m,钢管的壁厚不应小于0.003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应小于∟45×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50×5,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0.010m。

6.3.4 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0.006㎡;在搭接连接中,杆件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焊件较小厚度的5倍,并不应小于0.025m。

6.3.5 当面板采用钢板、铝合金板或其他塑料面板时,应与其构架可靠连接,可采用焊接、螺栓连接、铆钉连接或自攻螺钉连接。

6.3.6 当广告画面底板及框架采用木结构时,应采用钢螺杆与钢(混凝土)构架连接,且必须对其结构构造进行防腐、防蛀处理。

6.3.7 当广告画面采用喷绘灯布时,喷绘灯布与户外广告设施构架连接应牢固可靠。

6.3.8 面框宜采用不锈钢装饰板、铝合金板等材质,其表面宜做喷涂或喷塑处理,面框必须与构架可靠连接。

6.4 电气系统要求

6.4.1 户外广告设施的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6.4.2 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内应设隔离开关,配电线路应装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电气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6.4.3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配电线路中应装置漏电保护。沿街(或道路)户外广告设施应单独设置接地装置。

6.4.4 电气件及其他材料的选用和安装必须考虑散热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

6.4.5 进线电缆应穿于镀锌的钢质保护套管内,钢质保护套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进线电缆在管内不得有接头。电气控制箱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

6.4.6 照明灯线应穿入绝缘保护套管内,分路处应设置接线盒。

6.4.7 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霓虹灯变压器前必须装置双极开关及熔断器。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 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 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 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 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

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 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 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 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 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 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 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ICS 91.040.10 P 33 备案号:15648-2004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DB11/T 243—200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2004-07-15发布2004-08-15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43—2004 前言 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是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业多年发展情况并根据北京市地理、气候条件研究制定。目的是为在户外广告设计、施工、验收和检定中贯彻执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确保户外广告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GB 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按照国家标准GB/T 50083-97《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的规定采用。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由铁道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强。DB11/T 243—200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结构,包括落地式广告牌和附着式广告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GB/T 1228-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9-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30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1-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591-199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3632-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3-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5117-1995 碳素钢焊条GB/T 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GB/T 5780-2000 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2-2000 六角头螺栓GB/T 14957-1994 溶化焊用钢丝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范围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2001年版)GBJ 107-19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35-1990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JGJ 94-19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CECS 28-1990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83-1997 3.1 户外广告牌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道路旁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广告建筑,广告牌包括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3.2 落地式广告牌Standing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牌,有单、双及多柱式广告牌和由多个桁架支承的广告牌。由面板结构含灯箱立柱和基础组成。 3.3 附着式广告牌Adhering advertisement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广告。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360docs.net/doc/4e4475592.html,的支持!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 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 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 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 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 2 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

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 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 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3 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 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 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4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经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它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405-玉溪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装订成册)

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总则 (2) 一、广告的定义及形式 (3)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 (3) (二)适用于本规定的术语和定义 (3) 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3) (一)落地式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3) (二)落地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 (4) (三)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 (8) (四)附着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及规定 (8) (五)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 (8) (六)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10) (七)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横幅式招牌) (10) (八)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出挑式招牌) (11) (九)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 (12) (十)堡坎、护坡广告 (12) (十一)公交站台广告 (12) (十二)电杆灯箱广告 (12) (十三)车身广告 (13)

(十四)船舶广告 (14) (十五)围墙(栏)广告 (14) (十六)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 (14) 三、广告照明技术规定 (14) (一)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14) (二)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14) (三)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5)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16)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 (16) 六、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方面的规定 (17)

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指导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的编制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本规定涉及广告包括:建筑物外墙墙体和建筑物二层以上屋顶设置的户外招牌,道路广告牌,店招、店牌。 (四)本规定由广告的定义及形式、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广告照明技术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规定等六部分构成。 (五)本次户外广告规划的期限是2010年-2030年,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期限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调整。 (六)本暂行规定由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负责解释。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 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 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第十一条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六类广告)。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园区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

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她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能够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

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牌)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结果的评定及检验机构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结构的落地广告牌、屋顶广告牌、墙面广告牌的检验,不适用于各种路标、灯箱等小型广告牌的检验。 2 检验范围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牌应进行检验: a)新安装的; b)检验期满两年的; c)遇到自然灾害,安全技术性能可能受到影响的; d)发生整体失稳,经修复后的; e)其他需要检验的。 3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 工作程序 4.1 受理、审查 4.1.1 广告牌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必要时检验机构进行现场确认。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检验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 4.1.2 产权单位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技术资料。广告牌的技术图纸应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印章;从事钢结构焊接的施工人员应取得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资质等级证书。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确认。 4.1.3检验机构应在产权提出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作出检验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延期检验的,应书面向产权单位说明理由。 4.2 检验 4.2.1 检验工作准备 4.2.1.1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制定检验方案,确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检验人员,准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4.2.1.2 检验机构应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工作细则,对检验过程控

制。 4.2.2 现场检验 4.2.2.1现场检验在产权单位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 4.2.2.2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检验方案、检验程序、检验流程开展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4.2.2.3 遇有特殊情况,检验内容或其他需调整的,检验机构应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并作好详细记录。 4.2.2.4 现场检验用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制定、统一印刷,现场检验时使用;检验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 4.2.2.5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a)详细记录各个方面的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 b)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 c)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不合格)“√”(合格)“/”(无此项)等; d)如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e)原始记录应有检验人员=校核人员及产权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检验日期。 5 检验报告 5.1 检验报告的时限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中的数据结果和结果,综合考虑其他有关因素,作出检验结论,并向产权单位出具《户外广告设施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5.2检验报告的内容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说明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5.3 检验结论的判定 5.3.1 合格判定: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含5项)。不合格项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向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检验机构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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