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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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背景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利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在资源型国家中,它是非常重要的税种,不仅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还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已经建立了资源税制度多年,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问题税率不合理现行的资源税税率较低,与当前国内外市场价格脱节。

以煤炭资源为例,目前煤炭资源税率为3%~10%,实际上在市场价值上,这个税率并不高。

由于税率过低,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环境的恶化。

征收难度大由于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复杂,导致了征收难度大。

一些企业通过虚报数据、合理避税等方式,从而逃避资源税的征收和缴纳。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分配机制不合理目前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并不合理。

资源税的大部分收入都归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能获得很少的收入。

由于地方政府并未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足够收益,因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一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改革和完善调整税率应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力开采的资源,如煤炭、沙石等,应当逐步提高其资源税税率,以引导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税率的调整应当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以实现税收与资源价值的匹配。

改善征收方式在征收资源税时,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征收机制,确保资源税能够得到有效的征收和缴纳。

对于违反税收制度、拒不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完善分配机制应当修改现行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同时,应当加强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加大环保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它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以改善环境,提高政府财政收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资源优势型国家转向资源转型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目前中国税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及对策

目前中国税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及对策

目前中国税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及对策一、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税制进行调整经济全球化给各国经济政策和制度带来多方面的冲击,税收制度也不例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税收政策国际化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税收制度特别是国际税收规范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步伐应该保持一致。

面对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同时,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电子商务流动在全球范围迅速兴起,这些交易活动具有(参与者)边界性、数字交易的隐秘性和无纸化操作的灵活性等特征,使传统贸易形式和劳务提供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有的已无法适应这些新情况。

因此,我国税制改革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1.建立适应国际规范的税制结构。

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2.按国际规范完善所得税制。

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统一规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适当取消或降低税前费用扣除项目或标准,规范资产的税务处理,合理选择税率,适当取消或削减所得税减免项目。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3.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适应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的税收政策机制,增强税收政策对国际经济的适应性。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思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可从三个方面展开:—是对国别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二是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三是对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面对经济全球化,笔者认为税制改革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统一。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近几年矿产品价格的高位运行,既暴露了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契机。

一、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构成矿产资源税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专门征收的税费,不包括对各行业普遍征收的税费(如增值税和所得税等)。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相关经济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财政税收制度,既包括具体税费项目的设置、定性、计征方法和征管制度,也包括税费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起了矿产资源国有国营为主、无偿使用的矿产资源经济体制,国家集社会管理者、矿产资源所有者、投资经营者等多重身份于一身,相关利益均体现为国有企业利润。

因此,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始于19世纪80年代初,到目前为止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开发投资经营者即矿业企业利益关系的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区使用费是最早(1982年)设立的矿产资源税费,用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但真正实施则始于1 994年。

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按矿产量或收益的比例征收;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成。

第二,资源税。

于1984年开始征收,目的在于调节矿山级差收益,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

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1 986年起石油资源税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

1 993年1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根据分税制原则资源税成为地方税种。

第三,矿业权有偿使用费。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根据1996年《矿产资源法》确立。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实行定额收费,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按评估的矿业权价格收取。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划分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即从2006年9月1日始,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20%归中央,80%归地方所有。

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于宏观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

其中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完善就是关系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税收制度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运行中,资本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其运行状况已经成为制约整个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

影响资本市场的因素很多,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资本市场税收机制是通过投资者心理预期机制、金融商品价格机制、投资者收入机制等释放“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发挥分配机能与调节机能,此外,还通过心理预期等机制发挥作用,进而对资本市场以及宏观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反之,如果税收制度不合理就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运行和作用的发挥。

二、当前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政策导向不明确当前资本市场税收制度政策导向不明确表现在很多方面。

例如,对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配到的收益要征收所得税,而对买卖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的差价收入不征税,对理性的投资行为没有进行鼓励。

再如,为扶持金融新产品或新项目的发展,国家对投资基金、债券等规定了在特定时间内享受税收优惠,如免征、低税率等,但没有一套成熟的鼓励政策,使得资本市场带有较强的“政策市”痕迹。

此外,当前资本市场税收制度缺少累进税率等差别化设计。

(二)证券市场税负过重财税政策一个重要作用是为了优化经济结构,通过区别对待合理配置资源,公平分配社会财富。

现在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中,居民收入增长明显偏低,居民收入中,又以财产性收入占比最低。

然而,在税收构成中,2007年,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高达1945亿元,①是2006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10倍。

如果再加上交易佣金费用约1300亿元,②税费高达3300多亿元。

而2007年我国1570家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仅9201亿元,③ 现金分红2757亿。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1.税制过于复杂,难以理解和适用,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和负担。

2.税种过多,税率过高,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影响了经济发展。

3.税收征管不够规范,存在征收难度大、征收漏洞大等问题,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4.税收征收和使用缺乏透明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容易导致腐败和浪费。

改革建议:
1.简化税制,减少税种,降低税率,提高税制透明度和公平性。

2.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征收监管,建立健全的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

3.加强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公开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税收使用效益和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度。

5.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遏制跨国企业税收逃避和避税的行为,提高我国的税收收入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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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革资源税收制度

进一步改革资源税收制度

必 将对 我 国的 自然 资源合 理开 采 、节 约集 约利用 、有 效配 置 ,对 确保 国 家 取 得一 定 的财政 收入 ,对 推进 中央 和 地 方分 税制 改革起 到积 极有 效 的推动
作用。
虽然 如此 ,我国 的资源税 收制度 仍 未完善 ,仍有进一步改革 的必要 。 首 先 , 我 国 的 资 源 税 征 税 范 围 偏 小 。资源税 应 是 以各 种 自然 资源为 课税对 象 的一 种税 ,此处 所谓 自然 资 源 ,是 指 自然界 存在 的 、在 现在 和 可
税 ,倒 不 如 说 是 矿 产 品税 。
破坏 ,使 此类 资源 的开采 和使 用速 度 不超过其再生、循环速度 。 () 2 改革 耕地 占用税 ,将耕地 占用
税 并人资 源税 法 ,以加强 土地 资源 的
合理 开发 和保 护耕地 ,建 立健 全调 控 土地 资源 的税 收机 制 ,促 进土地 资 源 节 约集约 利用 和优 化配置 。可 考虑 : ①将 耕地 占用 税从地 方税 改变 为 中央 与地 方共 享税 ,而 且 中央 的分 成 比例 不得低于5 %。不能让地方政府既得到 0 卖地 收入 又多得 一 笔税款 。 以利于 中 央政 府统 筹一 部分 资金用 于跨 省 区、 跨流 域的 土地 整治 、耕地保 护 等重大 的 、全局 性 的 “ 农”项 目, 以确 保 三
以预见 的将 来 的技术 经济条 件 和管理 水 平 下 能 被 人 类 所 利 用 的 天 然 物 质 财
因此 ,科学 、合理 、合法地 制定 税 法 ,设 计税 率 ,是 下一步 资源 税收 制度改革的主要 内容 。
十八 亿亩 耕地保 护 红线不 被突破 ,确
保 我国 的粮食 安全 和生态 安全 。 ②大 幅度 提高耕 地 占用税 税额 标准 以限 制 对耕地 的 过度 占用 。③加 大对耕 地 占 用税 收支 情况 的动 态监管 ,使 人大 、 政府和财税 部门齐抓共管。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近些年来,我国相继实行了一系列以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了税制结构,刺激了经济增长。

但是,现行税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

本文从分析我国目前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了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现行税制存在问题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为实现保增长、扩内需的目标,特别是为应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我国推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行了一系列以减税为主基调的税制改革措施,如全面取消农业税、提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提高出口退税率、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等。

这些减税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利润,从而刺激其投资,扩大生产。

总之,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对于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刺激经济增长,从而顺利地应对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应该看到,目前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有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于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

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

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

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资源税作为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税率设置不合理、征收方式滞后等,亟待进行改革与创新。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的路径和方法。

首先,资源税改革应注重优化税率设置。

目前我国资源税税率结构相对复杂、税率较低,导致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的问题。

因此,政府应当对资源税税率进行优化,根据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影响程度来制定不同的税率。

例如,对于稀缺资源和高污染行业,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以鼓励其减少开采量和环境污染。

对于绿色、低耗、高效的资源开发项目,可以降低税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其次,资源税征收方式应与时俱进。

当前的资源税征收多以明确的物理量作为依据,这种征收方式在资源消耗模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发生转变的背景下已经显得滞后。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尝试引入价值链和创新链征税的方式。

即按照资源的加工价值和创造价值来确定资源税的征收标准。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降低资源消耗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可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推动资源税改革和创新还需要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

目前,资源税征收中存在征收主体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频发、税收逃漏现象普遍。

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税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征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资源税收的有效征收率和实施效果。

此外,要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还需要注重与其他税种的协调配合。

资源税作为特殊的税种,往往与其他税种交叉影响,因此需要与其他税种进行协调配合,避免重复征税和税负过重。

例如,可以与环境税、碳排放税等相结合,形成统一的绿色税收体系,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实现。

最后,推动资源税改革与创新还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资源税改革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面临着各方面的考虑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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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

一、现行资源税制概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我国资源税也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资源税。

当时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征收上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办法。

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诸多方面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

为此,从1986年开始,国家对资源税不断进行调整,先后进行了征收办法、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等改革完善工作。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

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同时,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

1994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仅有45.5亿元,2008年已经达到301.64亿元,收入增长很快。

但是,资源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略高于1%,比重很小。

①尽管如此,资源税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

2000年以后,根据资源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国家对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征收管理等方面又相继进行了局部调整,这些调整说明中国政府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

尤其是2007年之后,对煤炭、有色金属矿产品、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税额调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促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提出的,针对性较强。

(二)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特点资源税总体的征收原则可概括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与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等税类相比,现行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

从广义上讲,人力、物力、财力都是资源,但在理论上作为资源税的征税对象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

中国现行资源税只对完全商品化的矿产品和盐征税。

而矿产品和盐又限于这些产品开采阶段的自然产品,对其深加工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目前在中国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上述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的资源税,都具有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特性,在理论上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源税类。

其主要区别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只是对单一的土地征税,而资源税课征的自然资源品种相对要广泛得多。

2.兼具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在我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

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因而兼有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3.从量定额征税。

现行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计量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从量定额征收,而不是像多数税种那样从价定率征收。

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具有简便易行、征纳成本低的优点,但也有调整不及时带来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价格弹性的缺陷。

4.实行差别税额,分档进行调节。

现行资源税基本上是根据资源开采条件(包括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等)的优劣并适当兼顾企业负担能力而确定差别税额的,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和劳务税一般只是一个产品或若干产品(行业)适用一个税率,而资源税对同一个应税产品可按不同开采者的资源状况设计几个甚至更多档次的税率,这是资源税最显著的一个特征。

资源税既可以横向调节不同产品之间的级差收入(如目前原煤的最高单位税额低于原油的最低单位税额),又可以纵向调节同一产品内部的级差收入(如原油的资源税率按不同条件的采油企业从每吨8元到30元不等)。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与新时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仍有距离按照征收目的的不同,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

一般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政府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

级差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获得的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

中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

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

通过资源税调整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级差收入固然很重要,但单纯的级差征税性质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体现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因而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体现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当然也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

二是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

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当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完全相符,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

(二)资源征税范围较狭窄,调控作用难以发挥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六种应税矿产品和盐。

征税范围狭窄必然会带来以下弊端:一是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

二是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刺激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

三是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资源税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有待改进1994年税制改革,资源税沿袭了原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税方法。

仅从征管的角度看,按销量征税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是从资源税的征税目的看则是不可取的。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

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据统计,1994-2008年,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301.64亿元,平均年收入为109.27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4.27%,大大低于同期全部税收收入17.83%的增长幅度。

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

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

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国家先后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6%。

即便如此,2008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只有0.52%,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目前资源税的税额是按照1994年资源品目制定的,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这是出于当时资源开采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低的考虑。

之后,随着各类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尽管国家调整了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但税负水平不仅没有同比上升,反而日益下降。

从企业的角度看,由于资源税税负过轻甚至微乎其微,企业大多并不在乎这个税收负担,导致在无休止的掠夺性开采中,尽管资源开采企业收益不断上升,但是资源利用率低下,资源浪费也达到惊人的程度。

过低的资源税收入也导致我国迟迟无法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并且落后地区提供低价的资源,发达地区消耗廉价资源的现状还进一步拉大了区域发展差距。

(五)资源税减免政策较多,调节作用衰退从财政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是以政府直接放弃和让渡部分税收收入为代价的,导致地方政府收入中规范性的税收减少。

从市场角度看,一些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其他纳税人遭受的税收歧视,不利于公平竞争。

从适用地区看,目前资源税优惠中存在地域性减免政策,例如,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自2007年2月1日起,将北方海盐资源税由每吨20元暂减按15元征收;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根据其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可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对本省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

这类减免政策显然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

从征税对象看,现行资源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利用不同资源品而制定优惠政策,例如,井矿盐、湖盐资源税从2007年2月1日起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10元,液体盐每吨由3元暂减为2元;冶金矿山(包括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所属的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缴纳;这种减免政策不利于经营不同品种的同行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从资源配置看,资源税减免最终使得资源配置向那些在开发利用中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和资源品转移。

从国家资源基础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政策将对资源开采者产生暗示作用,有进一步刺激自然资源过度开采之嫌,不利于资源保护。

三、完善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思考在2010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的报告》中,均提及要积极推动资源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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