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

合集下载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法简介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法简介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法简介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经济交往的增多,国际商事争端也日益频繁。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商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在国际商事领域,存在着多种解决争端的方法,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常见的方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事调解商事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员的中立和公正,帮助双方商业争端达成协议的解决方法。

调解的过程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调整。

调解的优势在于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关系,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同时,调解还可以保护商业秘密,避免信息泄露。

然而,调解的结果并非强制性,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不接受调解结果,转向其他解决方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的方法。

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员组成,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论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高度专业化和保密性。

仲裁员通常具有丰富的商事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商业争端。

此外,仲裁庭的裁决具有国际认可和强制执行的特点,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仲裁过程相对繁琐,费用较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

三、国际商事法院国际商事法院是一种专门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法院。

与传统的国内法院相比,国际商事法院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国际化程度。

国际商事法院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国际商事法院还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商业争端。

然而,国际商事法院的成本较高,只有少数国家设立了此类法院,因此并不是所有商业争端都适合通过国际商事法院解决。

四、专业争端解决机构除了上述方法外,还存在一些专门处理特定领域商事争端的机构。

比如,国际知识产权仲裁院、国际海事仲裁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常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给这些机构,以期在特定领域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

然而,由于专业性的限制,这些机构只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商事争端。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与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与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与解决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民商事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调解与解决民商事纠纷成为了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与解决的方法和策略。

一、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民商事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调解能够减轻法院的负荷,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直接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自主决定解决方案,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调解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调解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商事纠纷。

特别是对于涉及人情纠纷、合同纠纷等可以通过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的纠纷,调解是首选解决方式。

在进行调解时,应坚持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通过调解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调解的具体方法和技巧1. 实施面对面调解。

调解应以当事人为中心,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通过直接交流,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2. 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

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时应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通过客观公正的调解,能够增加当事人的信任度,促进解决纠纷的有效性。

3. 依法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调解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确保调解的结果合法有效。

4. 善于倾听和引导。

调解人员应善于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同时也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进行理性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四、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其他方式除了调解之外,法律服务工作中还有其他一些方式可以用来解决民商事纠纷。

例如:1. 仲裁。

仲裁是指由双方自愿委托仲裁人对纠纷进行裁决的方式。

仲裁通常速度较快,程序简便,对于具有明确争议点的纠纷具有较好的解决效果。

2. 诉讼。

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一些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协商解决,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总结

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总结

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总结一、引言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和促进市场环境健康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提高法律和司法服务质量,本文总结了我单位在这方面的工作经验与做法,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二、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1. 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在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仍然存在,法律环境相对不完善,影响了商事争议解决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解决机构的能力和资源不足现有解决机构的能力与资源存在一定缺陷,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商事纠纷数量和复杂度的需求,给商事争议解决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3. 服务态度的不到位一些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接待当事人时服务态度不够热情,解决过程中不够细致耐心,给当事人带来不良体验。

三、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措施和做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和做法:1. 完善法律环境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拓宽法律适用范围,提高商事争议解决效率和质量。

2. 建设高效解决机构增加解决机构的数量,提升机构的能力与资源配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3. 健全解决程序制定健全商事争议解决程序,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提高解决效果。

4. 优化服务质量推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当事人申请和接待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当事人满意度。

四、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效果评估通过上述措施和做法的实施,我们取得了如下成效:1. 提高商事争议解决效率和准确性加强法律环境建设和解决机构的能力建设,使商事争议解决速度得到明显提升,解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得到有效维护。

2. 促进市场秩序稳定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有利于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

通过及时有效地解决商事纠纷,避免纠纷升级和扩大化,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

3. 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改进,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通过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解决一、引言商事争议是在商业交易中发生的不同意见、权益冲突所引起的争议。

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公正和权益的有力保护,商事争议解决成为商业领域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介绍商事争议解决的几种主要方式,并对其特点和适用场景进行探讨。

二、仲裁仲裁作为商事争议解决的一种常用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它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高效、灵活和保密性强的特点。

商事仲裁通常由当事人通过共同约定选择仲裁机构,然后由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通常拥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执行。

然而,仲裁也有其限制,如成本较高和无上诉程序等。

三、调解调解是商事争议解决的另一种方式,它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沟通,促使双方寻求和解和妥协。

调解具有高效、经济和灵活的特点,可以帮助当事人维护商业关系,减少纠纷的损失。

调解有很大的自由度,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达成的协议内容和解决方案。

然而,调解结果通常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需要自愿履行协议。

四、诉讼诉讼是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法庭进行审理,并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诉讼程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然而,诉讼程序通常费时费力,费用高昂,并且判决结果可能不符合当事人的期望。

五、在线争议解决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线争议解决逐渐受到关注。

在线争议解决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争议解决的服务,为广大商事当事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解决途径。

在线争议解决通常包括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和在线诉讼等方式。

它具有全球范围、低成本和高效性等特点,可以方便地解决商事争议。

然而,在线争议解决也面临着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挑战。

六、综合利用和选择在商事争议解决中,没有一种方式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

实际中,当事人可以综合利用以上几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例如,可以先通过调解方式尝试和解,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转向仲裁或诉讼程序。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商事调解的利弊探析暨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

商事调解的利弊探析暨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

案 结 事 了” 的工 作 理 念 , 因 为 商 事 调 解 不 仅 具 有 是 常规 的 “ 决 纠纷 、 解 法制 教 育 、 约 成本 ” 功能 , 节 的 还
具 有 以下 三个 方 面 的优 点 :
行为 , 人可 以 自由运用他们所 希望 的标准作 出选 当事
择 , 司法机关 采纳或司法解 释标准 的限制 。 不受 综 上所 述 , 事 调解 的优 势 在 于 : 商 首先 , 陌生 人


商事 调解 利与 弊 的综合 考量
来 看 , 法 的适用 优 先 于 民法 。虽 然 新 的 法律 法 规 商 和 司法解 释 不断颁 布 , 但法 律 总 是 滞 后 于 商事 纠 纷 的增长 速度 。对 一些 审 理 难 度 大 、 会 关 注度 高 的 社 新 型商事 案件 , 只能适 用调解 方 式结案 。 第三 , 可 以弥补 裁判 刚性 的不 足 , 现 调解 调解 实 与法制 的融通 与互 补 。调解 与裁 判均 以实现 正 义 为
久 的历史和广泛的社会基础 , 充分体现了追求和谐 、 秩序 、 稳定 的文化 价值倾 向 。
( ) 一 商事调 解 的优 越 性
司法 实践 中之 所 以倡 导 “ 调解 优 先 、 调判 结 合 、
行 为 ,裁判 者根据 适 当的标准 或规 则对 事 实作 出判 “
断 ” 调解 表 现 为“自下 而上 的正 义” 属 于柔 性 司法 ; ,
商事 调解 , 指 商 事 纠纷 双 方 当事 人 在 人 民 法 是
纷 有 以下 特 点 : 是 从 主 体 上 看 , 事 纠 纷 发 生 之 一 商 后, 商事 主体 大多 委托 律师 进行诉 讼 , 师与法 官相 律 对 容易 交流 , 调解 成 功 的几 率 较 大 。二 是从 纠纷 的 实 质看 , 双方 当事 人 都 有很 强 的趋 利性 , “ 率 就 在 效 是金 钱 ” 念 的 驱 使 下 , 观 当事 人 通 过 调 解 来 解 决 纠

关于深入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共两篇)

关于深入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共两篇)

关于深入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共两篇)深入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上)一、背景分析民商事纠纷是指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争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

然而,传统的诉讼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如费时费力、成本高、效率低等,且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快速、高效解决纠纷的需求。

因此,深入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规定了诉讼与非诉讼并行的原则,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多元化解纠纷的政策和措施,为多元化解纠纷的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市场主体对诉讼方式仍存在较高的依赖性,对非诉讼方式了解不足、参与度不高。

其次,多元化解机构发展不平衡,地方性的组织和机构普遍较多,修复性的机构和机制较少。

再次,多元化解纠纷的专业力量仍不足,缺乏专业人士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解决纠纷的深度分析。

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有必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1)推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发展,提高解决效率。

通过推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通过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设,积极推动纠纷解决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的程度,推动社会发展。

2.原则(1)公正原则。

坚持公正原则,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被侵害。

(2)便民原则。

保障当事人能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的便利性。

(3)法制原则。

坚持依法解决纠纷,确保各类纠纷的解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多元原则。

推动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推进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推进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推进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商事纠纷解决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有效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推进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改进和完善这一机制。

一、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商事纠纷的频发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因此建立和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1. 促进经济发展:商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可以减少企业和个人在交易合作过程中的担忧,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2. 维护司法公正: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确保公正的裁决,并给予当事人以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平等。

3. 增强市场信心:有效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改进和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为了推进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来改进和完善现有机制。

1. 建立多元化解决途径:除了传统的司法途径外,应鼓励和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可以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争议,减轻司法负担。

2. 增加专业人员培养:商事纠纷解决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和其他相关人员,因此应加大对相关领域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3. 引入科技手段: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

比如建立电子仲裁平台、在线调解平台等,方便当事人远程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

4. 完善法律规范:有关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规范应该与时俱进,紧跟市场发展和纠纷类型的变化。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了解和信任。

三、国际经验借鉴和合作推进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并加强国际合作,以提高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和专业化水平。

1. 学习国外经验:了解国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改进。

2.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国家的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共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重大商事纠纷问题,形成国际共识。

各类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和防范

各类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和防范
关于措施方面,“英国仲裁法”第 44 条规定,如果法院获得证据并持有 财产的照片或照片,法院具有支持仲 裁程序的相同诉讼权利。在紧急情况 下,如果仲裁庭暂时无法采取措施,法 院应行使这一权力。在非紧急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并经 仲裁庭同意采取措施。当仲裁庭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不再有权采取 措施。仲裁庭应对仲裁案件进行仲裁。 因此,法院协助仲裁庭。“联合国仲裁 法”为法院颁布的措施规定了严格的 条件和有效性。它保护仲裁庭的权力, 并尽可能保护仲裁活动免受仲裁程序 的干涉。
争议的解决和防范
◎徐惠永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金层不 断的加快,贸易中的摩擦一不断地 额增加,在对民商事纠纷进行解决 的时候,出于仲裁的便利性和高效 性,很多的当事人都会选择仲裁的 方式进行解决,仲裁制度在民事纠 纷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并且, 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完善。 仲裁作为民商事争议中的重要方 式,对当事人的权利起到很大的保 护作用。对社会中的仲裁措施没有 统一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 执法系统。如果仲裁中的问题和措 施无法解决,有关各方的利益就无 法得到保障,仲裁裁决也无法得到 有效执行。中国的仲裁制度过于简 单,这不仅使中国在国际经济交流 中面临更多风险,而且使中国在对 外贸易中失去一些主动权。针对这 一问题,本文分析了仲裁条款和措 施的实施,国外仲裁措施的现状及 其对中国的借鉴,并根据中国的实 际情况,提出了完善商事仲裁措施 的建议。
关于这些措施在实际中的执行情 况,联合国“仲裁法”第 2 条第 3 款 规定了这一点。如果仲裁或强制执行 地点不在英国,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承 认并执行该措施 ; 如果法院认为域外措 施破坏了国家的管辖权,它可以撤销 域外措施。可以看出,随着英国仲裁 法的迅速发展,仲裁庭在法院的协助 下,是制定仲裁措施的途径。法院措 施的颁布取决于当事方的意愿。对于 域外措施,法院可以自行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试论商事特邀调解机制魏雨蒙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活动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矛盾日益增多。

商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这就要求在纠纷解决机制上有所创新。

商事特邀调解机制应运而生,在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中寻找到平衡点。

赋予商主体更多自由,以利于商事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关键字:商主体商事纠纷商事特邀调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

商业活动已经成为国家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

商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财富增长的动力。

保障商业繁荣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商业意味着资源的流动,意味着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交互。

随着商业交互的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这就需要国家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即使处理商事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一、商事纠纷的特点商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盈利为目的商事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纠纷①。

我国商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即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的立法体系。

商事纠纷的解决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之中,并未有单独专门的规定。

但商事纠纷却有着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其特点也是与民事纠纷进行对比分析。

(一)商事主体的特殊性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从能力的形成上说,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

即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即经过办理合理登记的手续②。

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

商主体都是具有理性的经纪人,是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鉴于商主体的特殊性,所以商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解决也需要在普通民事纠纷解决之中寻找创新。

(二)商事纠纷内容专业性强商事纠纷产生于商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中,与普通民事活动①余冬爱:《试论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调解》,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1期②李后龙:《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载《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11期相比商事活动更具有专业性。

涉及众多的商业习惯、交易习惯、产品属性、技术工艺等具体内容。

非专业人事很难具有全面了解。

所以其产生的纠纷进行解决的主体也需要具有相应的知识。

(三)商事主体关系复杂参与商事活动的商人之间大多关系较为复杂,在日常营业中形成了互相牵连的关系。

与民事纠纷大多只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不同,大多每一个经营者都同时与众多其他经营者存在这业务往来。

单个纠纷可能影响多个商主体的经营活动。

纠纷的解决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二、原有纠纷解决机制分析(一)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商事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五种方式:一是协商,即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

二是由第三方加入进行调解。

三是请求行政机关解决。

四是商事仲裁。

五是司法诉讼③。

前三种方式主要由民间力量自行解决矛盾,更自由、更具人情味,但是产生的结果缺乏强制力保证实施。

后两种以国家暴力为后盾进行纠纷解决。

虽然能够保证解决结果的确切落实,但众多程序性要求导致耗时耗力,不利于企业的连续生产经营。

(二)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1、程序繁琐,费时费力。

以诉讼、仲行政解决尤为明显。

对于商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时间的流逝正在吞噬这他们的利③沈四宝:《关于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调解》,载《公民与法》2010年第9期润。

意大利的欧金尼奥曾说:“要在经营的时间内,实现经营的利益。

行动迅速是财富的母亲”④。

但一般以公权力保障权利实现的诉讼等方式却有这复杂严谨的程序性要求。

与商事活动的价值追求相偏离。

2、不利于商人自治作用的发挥。

由于商事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商法的私权属性,在权力为本位的现代社会中,日益增多的赋予更多地商主体以自主权利已成为一项时代要求。

对于纠纷的处理,商人更愿意使用他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商事惯例来进行解决。

他们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合理预期可弥补因不同地区法律差异产生的不确定性,更好的控制风险⑤。

3、缺乏专业性人员参与。

商事纠纷本身具有专业性强的特征,这就要求解决纠纷的法官、调解员等人要具备相当程度的商业金融生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实际中这些人员大多从事法律工作并没有深厚的商业知识基础。

4、诉讼等方式对抗性较强。

商主体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不但要争取此项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未来双方合作的可能性。

更希望采用“柔性”方式化解矛盾,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害双方感情。

5、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不能保证实施。

协商和调解的结果是达成一份新的协议。

如果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双方就再次陷入纠纷之中。

仲裁的裁决虽然可以请求法院执行,但对方也可向法院提起撤销裁决或确认裁决无效的请求,进入司法程序后又④[意]欧金尼奥·加林主编《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李玉成译,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3页⑤樊川王延川:《商事责任与追诉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会有大量时间、精力、物力损耗。

三、商事特邀调解制度初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ADR)肇始于美国。

传统上的ADR通常是指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总称,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等方式⑥。

随着仲裁被广泛的纳入各国仲裁法中,加之二战后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解决争议的方法已经逐步的成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独立程序。

因此,ADR发展为除了司法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

具有程序简易灵活、争议解决主体民间化、形式多样化、过程的柔和性和结果的共赢等优势。

越来越被世界各国认同接受。

我国新试点的商事特邀调解制度就是ADR的一种形式。

(一)商事特邀调解制度现状1、商事特邀调解制度的含义商事特邀调解制度是指由法院选聘在商界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度和实战经验的企业家作为特约调解员,对正在诉讼中的商事案件进行调解,进而选择履行并撤回诉讼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交由法院审查确认的商事调解制度。

所以“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属于法庭调解,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⑦。

解决了协商或民间调解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

⑥参见董慧凝李泽华,《民商事案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09年第6期⑦石金平范君殷华,《创新社会管理语境下海淀区法院商事特邀调解制度运行的调查和分析》,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5期2006年11月23日在北京海淀区上地法庭召开了由上地法庭、北京民协、首批企业家特邀调解员候选人三方参与的座谈会,会议宣读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特邀调解员若干规定”,标志这一新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

2、产生的背景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是在新时期加强社会管理以及法治创新的形势下,基于社会矛盾多发的现实情况,对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一次新探索;是在诉讼制度框架下,由熟悉商业规则和行业惯例的商人,参与解决日益复杂和专业的商事纠纷的一种新模式;是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重新整合化解纠纷的社会力量的新创举。

该制度创新了社会管理方式,以最大限度实现共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2009年-2013年人民法院的改革任务之一是健全司法为民的体制,方式之一就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⑧。

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也指导着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有所创新。

商事特邀调解制度在这种状况下应运而生。

(二)阶段性成绩海淀区法院特约调解员由北京市民营企业家协会的企业家⑧董慧凝李泽华,《民商事案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09年第6期成员组成,由4人发展到现在的19人,一年一聘制。

在2010年8月成立了中关村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作为商事特邀调解的常设机构。

五年多来,该调解机制在取得相当的成果。

截止2011年4月,累计调解案件80起,成功63起,成功率78.8%,调解标的额达到1300多万元。

成功的案件全部得到自动履行。

2010年开设了诉前调解的机制,近50起案件经调解未形成诉讼⑨。

海淀区中关村根据自身电子市场聚集的特点,作为商事特邀调解制度的延伸,建立了中关村电子市场调解机制。

在继承海淀区法院商事特邀调剂的基础上,也突出了自身特点。

2012年5月,全国工商联法律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在此次会议上备受关注。

与会的领导听取了有关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和中关村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的工作汇报,并对其工作成果表示肯定。

通过实践,由北京民协和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开创的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不仅已成为北京市的司法创新典范,也引起了其他省市的关注。

经中共中央统战部经济局推介,重庆市巴南区工商业联合会,巴南区法院等到访北京民协,专门就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工作进行调研。

(二)商事特邀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分析特邀调解员制度是一项有益的尝试,符合司法制度社会化的⑨石金平范君殷华,《创新社会管理语境下海淀区法院商事特邀调解制度运行的调查和分析》,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5期进程,是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的融合,该制度有制度化、法律化的必要,它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背景,同时也能够为法院减轻结案压力。

对其存在的优越性分析主要从诉讼理论、商事纠纷实务以及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阐述。

1、理论层面我国司法调解目前遭受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从制度层面表现出了职权主义调解的特征,忽视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导地位。

另一弊端在于进行调解和审判的为同一主体,导致实践中“以调压判、久调不决、强制调解”的情况。

汤维建教授认为引入中立的社会力量作为第三方主导审前调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导地位和调审分离,可以释解社会及当事人对主审法官调解可能导致的偏见或先期判断的担忧,改变目前我国法院调者判、判者调的格局⑩。

该制度与诉讼程序衔接合理,具有程序上的优势。

可合理利用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应诉手续之后的答辩期进行调解,避免了发完起诉之后案件的“空档期”。

在调解期限内案件无法调成的,则由法院及时开庭审理,能够确保“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会审查调解协议,确保调解内容的合法性,并且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调解书,避免了民间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赋予了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⑩北京民协秘书处,《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专家论证与探索思考》[EB/OL]/service/Mediators/200805/show20080521162100.htm2、商事纠纷实务让既具备法律知识又具备某一商事领域专业知识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