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分解
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调解
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商事纠纷,尤其适用于双 方希望寻求和解的情况。
协商
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商事纠纷,但通常在争议 初期进行协商解决。
解决方式的选择因素分析
争议性质
根据争议的性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式,例如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双方意愿
尊重双方的意愿,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式。
成本与效率
考虑解决方式的成本和效率,选择性价比最高的方式。
调解
协商
优点是灵活性强、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 缺点是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优点是简单快捷、成本低,缺点是协商结 果可能不公正,且需要双方自愿接受。
解决方式的适用范围比较
诉讼
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法律关系复杂、争议 标的额较大的商事纠纷。
仲裁
适用于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商事纠纷,或 者双方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权威性
法院判决具有权威性。
全面审查
法院可以对纠纷进行全面审查。
高成本
诉讼可能涉及较高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03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
解决方式的优缺点比较
诉讼
仲裁
优点是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缺点是周期 长、成本高、对抗性强。
优点是保密性强、裁决效率高,缺点是仲 裁结果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且仲裁费用较 高。
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合作
参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规则的制定
01
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解
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合作
02
加强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国际商事仲
裁的发展。
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
03
商事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商事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根据我所参与的商事调解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分析,现将商事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
一、商事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商事调解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广泛开展商事调解工作,积极探索法律、专业知识与调解艺术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有效提升了商事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二、商事调解工作的案件数量截止目前,全国范围内商事调解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预计全年商事调解案件数量将持续增长,这与我国商事纠纷增加的趋势相一致。
其中,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居多。
三、商事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商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质量和效果。
根据统计数据,超过80%的商事调解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获得了良好的解决结果。
这主要得益于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的提高,以及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原则的贯彻。
四、商事调解工作中的亮点和创新在商事调解工作中,我们积极推进调解方式的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诉调对接模式外,我们尝试了线上调解、第三方调解等新型调解方式,有效提升了调解的效率和便捷性。
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活动,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能力。
五、商事调解工作中的面临挑战和问题尽管商事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调解人员的数量不足、专业素养有待提高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
另外,一些复杂的商事纠纷案件仍然难以调解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调解工作的研究和实践。
六、商事调解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调解工作,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努力。
首先,加大调解人员队伍的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能力突出的商事调解人员。
其次,加强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最后,加强商事调解工作的宣传与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事调解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综上所述,商事调解工作在过去一段时间中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与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与解决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民商事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调解与解决民商事纠纷成为了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与解决的方法和策略。
一、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民商事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调解能够减轻法院的负荷,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直接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自主决定解决方案,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调解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调解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商事纠纷。
特别是对于涉及人情纠纷、合同纠纷等可以通过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的纠纷,调解是首选解决方式。
在进行调解时,应坚持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通过调解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调解的具体方法和技巧1. 实施面对面调解。
调解应以当事人为中心,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通过直接交流,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2. 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
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时应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通过客观公正的调解,能够增加当事人的信任度,促进解决纠纷的有效性。
3. 依法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调解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确保调解的结果合法有效。
4. 善于倾听和引导。
调解人员应善于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同时也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进行理性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四、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其他方式除了调解之外,法律服务工作中还有其他一些方式可以用来解决民商事纠纷。
例如:1. 仲裁。
仲裁是指由双方自愿委托仲裁人对纠纷进行裁决的方式。
仲裁通常速度较快,程序简便,对于具有明确争议点的纠纷具有较好的解决效果。
2. 诉讼。
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一些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协商解决,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总结

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总结一、引言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和促进市场环境健康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提高法律和司法服务质量,本文总结了我单位在这方面的工作经验与做法,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二、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1. 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在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仍然存在,法律环境相对不完善,影响了商事争议解决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解决机构的能力和资源不足现有解决机构的能力与资源存在一定缺陷,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商事纠纷数量和复杂度的需求,给商事争议解决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3. 服务态度的不到位一些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接待当事人时服务态度不够热情,解决过程中不够细致耐心,给当事人带来不良体验。
三、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措施和做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和做法:1. 完善法律环境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拓宽法律适用范围,提高商事争议解决效率和质量。
2. 建设高效解决机构增加解决机构的数量,提升机构的能力与资源配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3. 健全解决程序制定健全商事争议解决程序,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提高解决效果。
4. 优化服务质量推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当事人申请和接待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当事人满意度。
四、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效果评估通过上述措施和做法的实施,我们取得了如下成效:1. 提高商事争议解决效率和准确性加强法律环境建设和解决机构的能力建设,使商事争议解决速度得到明显提升,解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得到有效维护。
2. 促进市场秩序稳定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有利于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
通过及时有效地解决商事纠纷,避免纠纷升级和扩大化,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
3. 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改进,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通过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中的国际商事调解与争议解决机制

中的国际商事调解与争议解决机制商事纠纷在国际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地涉及不同国家和不同法律制度的当事人。
为了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公正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中的国际商事调解与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介绍这一机制的特点、优势以及发展趋势。
一、中的国际商事调解的特点中的国际商事调解是指在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中介方发挥调解作用,帮助当事人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方案。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快速高效:与传统诉讼程序相比,中的国际商事调解更加高效迅捷。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员,避免了繁琐的法律程序和庭审过程。
2. 灵活多样:中的国际商事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调解员的目标是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因此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和协商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3. 保密性: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强调保密性,保护涉及商业秘密和商事交易的敏感信息。
当事人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和解决纠纷,而不必担心信息泄露的风险。
4. 自愿性:中的国际商事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的,调解方案需要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
这种自愿性可以增强当事人对解决方案的认可度和可执行性。
二、中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势中的国际商事调解与争议解决机制相比传统诉讼具有诸多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异质性解决:中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适应涉及不同国家和不同法律制度的商事纠纷,为跨国商事交易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解决方式。
2. 提升合作:中的国际商事调解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共赢,通过平等协商和沟通,使得双方更容易达成解决方案。
这种合作方式有助于保持商业关系的长久稳定。
3. 降低成本:中的国际商事调解相比传统诉讼程序,可以大大降低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优势,尤其是在涉及跨国案件的情况下。
4. 充分利用专业知识:中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调解员,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帮助,提高解决纠纷的效果。
商事调解的利弊探析暨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

案 结 事 了” 的工 作 理 念 , 因 为 商 事 调 解 不 仅 具 有 是 常规 的 “ 决 纠纷 、 解 法制 教 育 、 约 成本 ” 功能 , 节 的 还
具 有 以下 三个 方 面 的优 点 :
行为 , 人可 以 自由运用他们所 希望 的标准作 出选 当事
择 , 司法机关 采纳或司法解 释标准 的限制 。 不受 综 上所 述 , 事 调解 的优 势 在 于 : 商 首先 , 陌生 人
一
、
商事 调解 利与 弊 的综合 考量
来 看 , 法 的适用 优 先 于 民法 。虽 然 新 的 法律 法 规 商 和 司法解 释 不断颁 布 , 但法 律 总 是 滞 后 于 商事 纠 纷 的增长 速度 。对 一些 审 理 难 度 大 、 会 关 注度 高 的 社 新 型商事 案件 , 只能适 用调解 方 式结案 。 第三 , 可 以弥补 裁判 刚性 的不 足 , 现 调解 调解 实 与法制 的融通 与互 补 。调解 与裁 判均 以实现 正 义 为
久 的历史和广泛的社会基础 , 充分体现了追求和谐 、 秩序 、 稳定 的文化 价值倾 向 。
( ) 一 商事调 解 的优 越 性
司法 实践 中之 所 以倡 导 “ 调解 优 先 、 调判 结 合 、
行 为 ,裁判 者根据 适 当的标准 或规 则对 事 实作 出判 “
断 ” 调解 表 现 为“自下 而上 的正 义” 属 于柔 性 司法 ; ,
商事 调解 , 指 商 事 纠纷 双 方 当事 人 在 人 民 法 是
纷 有 以下 特 点 : 是 从 主 体 上 看 , 事 纠 纷 发 生 之 一 商 后, 商事 主体 大多 委托 律师 进行诉 讼 , 师与法 官相 律 对 容易 交流 , 调解 成 功 的几 率 较 大 。二 是从 纠纷 的 实 质看 , 双方 当事 人 都 有很 强 的趋 利性 , “ 率 就 在 效 是金 钱 ” 念 的 驱 使 下 , 观 当事 人 通 过 调 解 来 解 决 纠
关于深入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共两篇)

关于深入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共两篇)深入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上)一、背景分析民商事纠纷是指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争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
然而,传统的诉讼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如费时费力、成本高、效率低等,且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快速、高效解决纠纷的需求。
因此,深入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推进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规定了诉讼与非诉讼并行的原则,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多元化解纠纷的政策和措施,为多元化解纠纷的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市场主体对诉讼方式仍存在较高的依赖性,对非诉讼方式了解不足、参与度不高。
其次,多元化解机构发展不平衡,地方性的组织和机构普遍较多,修复性的机构和机制较少。
再次,多元化解纠纷的专业力量仍不足,缺乏专业人士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解决纠纷的深度分析。
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有必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1)推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发展,提高解决效率。
通过推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通过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设,积极推动纠纷解决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的程度,推动社会发展。
2.原则(1)公正原则。
坚持公正原则,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被侵害。
(2)便民原则。
保障当事人能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的便利性。
(3)法制原则。
坚持依法解决纠纷,确保各类纠纷的解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多元原则。
推动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无锡市2023年度商事多元解纷典型案例

无锡市2023年度商事多元解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14•【分类】其他正文无锡市2023年度商事多元解纷典型案例长期以来,市中院、市工商联及市仲裁委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单位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不断推出创新举措,整合资源协同发力,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以强有力的法治举措助力无锡商事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本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案情繁简不同、法律关系各异,既有商会会长主持调解的大胆尝试,又有法庭与商会合力解纷的创新模式;既有巨额争议的妥善化解,又有对小微企业权益的依法保护;既有调裁结合的解纷方式,又有见微知著一揽子化解的灵活处理。
这些案例的纠纷解决过程及效果充分彰显了商会调解、商事仲裁在商业纠纷解决方面依法依规、高效便捷、灵活自主的独特优势,为市场主体解决商业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目录案例一释放商会影响力会长参与巧解纷——乙公司与丙、丁等人清算责任纠纷案案例二法庭商会联动合力化解纠纷——甲技术公司与乙物流公司、丙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巨额纠纷妥善化解法联中心调解促和——甲资产管理公司与丁投资公司、戊管理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案例四调裁结合解决争议降低企业经营损失——甲公司与乙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五摒弃就案办案思想实质化解系列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六依法保护弱势方仲裁裁决显公正——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案例一释放商会影响力会长参与巧解纷——乙公司与丙、丁等人清算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商会调解、商会会长调解基本案情2020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三条熔喷布生产线,价款共计150万元。
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三条生产线后,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乙公司起诉时发现甲公司已注销,乙公司遂起诉甲公司的丙、丁等三名股东,要求三名股东在欠缴出资款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试论商事特邀调解机制魏雨蒙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活动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矛盾日益增多。
商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这就要求在纠纷解决机制上有所创新。
商事特邀调解机制应运而生,在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中寻找到平衡点。
赋予商主体更多自由,以利于商事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关键字:商主体商事纠纷商事特邀调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
商业活动已经成为国家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
商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财富增长的动力。
保障商业繁荣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商业意味着资源的流动,意味着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交互。
随着商业交互的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这就需要国家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即使处理商事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一、商事纠纷的特点商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盈利为目的商事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纠纷①。
我国商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即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的立法体系。
商事纠纷的解决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之中,并未有单独专门的规定。
但商事纠纷却有着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其特点也是与民事纠纷进行对比分析。
(一)商事主体的特殊性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从能力的形成上说,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
即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即经过办理合理登记的手续②。
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
商主体都是具有理性的经纪人,是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鉴于商主体的特殊性,所以商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解决也需要在普通民事纠纷解决之中寻找创新。
(二)商事纠纷内容专业性强商事纠纷产生于商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中,与普通民事活动①余冬爱:《试论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调解》,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1期②李后龙:《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载《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11期相比商事活动更具有专业性。
涉及众多的商业习惯、交易习惯、产品属性、技术工艺等具体内容。
非专业人事很难具有全面了解。
所以其产生的纠纷进行解决的主体也需要具有相应的知识。
(三)商事主体关系复杂参与商事活动的商人之间大多关系较为复杂,在日常营业中形成了互相牵连的关系。
与民事纠纷大多只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不同,大多每一个经营者都同时与众多其他经营者存在这业务往来。
单个纠纷可能影响多个商主体的经营活动。
纠纷的解决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二、原有纠纷解决机制分析(一)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商事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五种方式:一是协商,即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
二是由第三方加入进行调解。
三是请求行政机关解决。
四是商事仲裁。
五是司法诉讼③。
前三种方式主要由民间力量自行解决矛盾,更自由、更具人情味,但是产生的结果缺乏强制力保证实施。
后两种以国家暴力为后盾进行纠纷解决。
虽然能够保证解决结果的确切落实,但众多程序性要求导致耗时耗力,不利于企业的连续生产经营。
(二)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1、程序繁琐,费时费力。
以诉讼、仲行政解决尤为明显。
对于商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时间的流逝正在吞噬这他们的利③沈四宝:《关于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调解》,载《公民与法》2010年第9期润。
意大利的欧金尼奥曾说:“要在经营的时间内,实现经营的利益。
行动迅速是财富的母亲”④。
但一般以公权力保障权利实现的诉讼等方式却有这复杂严谨的程序性要求。
与商事活动的价值追求相偏离。
2、不利于商人自治作用的发挥。
由于商事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商法的私权属性,在权力为本位的现代社会中,日益增多的赋予更多地商主体以自主权利已成为一项时代要求。
对于纠纷的处理,商人更愿意使用他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商事惯例来进行解决。
他们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合理预期可弥补因不同地区法律差异产生的不确定性,更好的控制风险⑤。
3、缺乏专业性人员参与。
商事纠纷本身具有专业性强的特征,这就要求解决纠纷的法官、调解员等人要具备相当程度的商业金融生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实际中这些人员大多从事法律工作并没有深厚的商业知识基础。
4、诉讼等方式对抗性较强。
商主体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不但要争取此项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未来双方合作的可能性。
更希望采用“柔性”方式化解矛盾,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害双方感情。
5、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不能保证实施。
协商和调解的结果是达成一份新的协议。
如果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双方就再次陷入纠纷之中。
仲裁的裁决虽然可以请求法院执行,但对方也可向法院提起撤销裁决或确认裁决无效的请求,进入司法程序后又④[意]欧金尼奥·加林主编《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李玉成译,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3页⑤樊川王延川:《商事责任与追诉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会有大量时间、精力、物力损耗。
三、商事特邀调解制度初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ADR)肇始于美国。
传统上的ADR通常是指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总称,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等方式⑥。
随着仲裁被广泛的纳入各国仲裁法中,加之二战后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解决争议的方法已经逐步的成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独立程序。
因此,ADR发展为除了司法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
具有程序简易灵活、争议解决主体民间化、形式多样化、过程的柔和性和结果的共赢等优势。
越来越被世界各国认同接受。
我国新试点的商事特邀调解制度就是ADR的一种形式。
(一)商事特邀调解制度现状1、商事特邀调解制度的含义商事特邀调解制度是指由法院选聘在商界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度和实战经验的企业家作为特约调解员,对正在诉讼中的商事案件进行调解,进而选择履行并撤回诉讼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交由法院审查确认的商事调解制度。
所以“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属于法庭调解,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⑦。
解决了协商或民间调解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
⑥参见董慧凝李泽华,《民商事案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09年第6期⑦石金平范君殷华,《创新社会管理语境下海淀区法院商事特邀调解制度运行的调查和分析》,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5期2006年11月23日在北京海淀区上地法庭召开了由上地法庭、北京民协、首批企业家特邀调解员候选人三方参与的座谈会,会议宣读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特邀调解员若干规定”,标志这一新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
2、产生的背景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是在新时期加强社会管理以及法治创新的形势下,基于社会矛盾多发的现实情况,对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一次新探索;是在诉讼制度框架下,由熟悉商业规则和行业惯例的商人,参与解决日益复杂和专业的商事纠纷的一种新模式;是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重新整合化解纠纷的社会力量的新创举。
该制度创新了社会管理方式,以最大限度实现共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2009年-2013年人民法院的改革任务之一是健全司法为民的体制,方式之一就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⑧。
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也指导着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有所创新。
商事特邀调解制度在这种状况下应运而生。
(二)阶段性成绩海淀区法院特约调解员由北京市民营企业家协会的企业家⑧董慧凝李泽华,《民商事案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09年第6期成员组成,由4人发展到现在的19人,一年一聘制。
在2010年8月成立了中关村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作为商事特邀调解的常设机构。
五年多来,该调解机制在取得相当的成果。
截止2011年4月,累计调解案件80起,成功63起,成功率78.8%,调解标的额达到1300多万元。
成功的案件全部得到自动履行。
2010年开设了诉前调解的机制,近50起案件经调解未形成诉讼⑨。
海淀区中关村根据自身电子市场聚集的特点,作为商事特邀调解制度的延伸,建立了中关村电子市场调解机制。
在继承海淀区法院商事特邀调剂的基础上,也突出了自身特点。
2012年5月,全国工商联法律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在此次会议上备受关注。
与会的领导听取了有关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和中关村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的工作汇报,并对其工作成果表示肯定。
通过实践,由北京民协和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开创的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不仅已成为北京市的司法创新典范,也引起了其他省市的关注。
经中共中央统战部经济局推介,重庆市巴南区工商业联合会,巴南区法院等到访北京民协,专门就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工作进行调研。
(二)商事特邀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分析特邀调解员制度是一项有益的尝试,符合司法制度社会化的⑨石金平范君殷华,《创新社会管理语境下海淀区法院商事特邀调解制度运行的调查和分析》,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5期进程,是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的融合,该制度有制度化、法律化的必要,它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背景,同时也能够为法院减轻结案压力。
对其存在的优越性分析主要从诉讼理论、商事纠纷实务以及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阐述。
1、理论层面我国司法调解目前遭受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从制度层面表现出了职权主义调解的特征,忽视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导地位。
另一弊端在于进行调解和审判的为同一主体,导致实践中“以调压判、久调不决、强制调解”的情况。
汤维建教授认为引入中立的社会力量作为第三方主导审前调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导地位和调审分离,可以释解社会及当事人对主审法官调解可能导致的偏见或先期判断的担忧,改变目前我国法院调者判、判者调的格局⑩。
该制度与诉讼程序衔接合理,具有程序上的优势。
可合理利用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应诉手续之后的答辩期进行调解,避免了发完起诉之后案件的“空档期”。
在调解期限内案件无法调成的,则由法院及时开庭审理,能够确保“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会审查调解协议,确保调解内容的合法性,并且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调解书,避免了民间调解协议在法[EB/OL]/service/Mediators/200805/show20080521162100.htm2、商事纠纷实务让既具备法律知识又具备某一商事领域专业知识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