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用塑料瓶、桶、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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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塑料瓶、桶、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塑料瓶、桶、盖的原材料、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PE)树脂、聚丙烯(PP)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色母料,经吹塑工艺所生产的食品包装用塑料瓶、桶及经注塑工艺所生产的食品包装用塑料瓶盖、桶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13508-2011 聚乙烯吹塑容器

GB/T 17876-2010 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

3 原材料

3.1 聚乙烯(PE)树脂、聚丙烯(PP)树脂应符合GB 4806.6的规定。

3.2 色母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 产品分类

4.1 符号及缩略语

PP ——聚丙烯;

PE ——聚乙烯。

4.2 产品按材质和用途,可分为A、B两类,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

5 要求

5.1 满口容积偏差

A类产品的满口容积偏差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1的要求。

5.2 质量偏差

5.2.1 A类产品的质量偏差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2的要求。

5.2.2 B类产品的质量偏差要求见表2。

表2 B类产品的质量偏差

5.3 尺寸偏差

A类产品的尺寸偏差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3的要求。

B类产品的尺寸偏差应符合GB/T 17876-2010中5.2的要求。

5.4 外观质量

A类产品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4的要求。

B类产品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T 17876-2010中5.1的要求。

5.5 壁厚

A类产品的壁厚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5的要求。

5.6 物理性能

5.6.1 A类产品的物理性能应符合GB/T 13508-2011中5.7的规定。

5.6.2 一般B类产品的物理性能见表3。

表3 一般B类产品的物理性能

5.7 卫生性能

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其中总迁移量的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严于GB 4806.7中总迁移量的指标要求。

表4 总迁移量

6 检验方法

6.1 取样

6.1.1 生产脱模24h后的产品方可试验。

6.1.2 取样数:抽取一模,但不得少于3个。

6.2 满口容积偏差

A类产品的满口容积偏差按GB/T 13508-2011中6.2的规定进行。

6.3 质量偏差

6.3.1 A类产品的质量偏差按GB/T 13508-2011中6.3的规定进行。

6.3.2 B类产品的质量偏差用精度不低于0.1g的电子称称量。

6.4 尺寸偏差

6.4.1 A类产品的尺寸偏差按GB/T 13508-2011中6.4的规定进行。

6.4.2 B类产品的尺寸偏差按GB/T 17876-2011中6.2的规定进行。

6.5 外观质量

6.5.1 A类产品的外观质量按GB/T 13508-2011中6.5的规定进行。

6.5.2 B类产品的外观质量按GB/T 17876-2011中6.1的规定进行。

6.6 壁厚

A类产品的壁厚按GB/T 13508-2011中6.6的规定进行。

6.7 物理性能

6.7.1 A类产品的物理性能按GB/T 13508-2011中6.8—6.13的规定进行。

6.7.2 B类产品的物理性能按GB/T 17876-2010中6.4的规定进行。

6.8 卫生性能

按GB 4806.7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一次交付的产品可由一批或多批组成,交付时应注明批号或生产日期,同一交付批号产品为同一交付检验批。

A类产品容积≤5L时每批数量不得超过50000个;容积为(10~50)L时每批数量不得超过10000个;容积为(60~200)L时每批数量不得超过5000个。

7.2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7.2.1.1 出厂检验项目为5.1~5.6

7.2.1.2 取样和判定

A类产品取样和判定按GB/T 13508-2011中7.1.2的规定进行。

B类产品取样和判定按GB/T 17876-2010中7.3和第8章的规定进行。

7.2.2 型式检验

7.2.2.1 型式检验为第5章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7.2.2.2 取样

按7.2.1.2的规定进行。

7.3 判定规则

7.3.1 合格项的判定

满口容积偏差、质量偏差、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壁厚按照GB/T 13508-2011中7.1.2的规定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该项不合格。

7.3.2 合格批的判定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每箱产品应附有合格证,其上注明:生产厂名称、商标、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净重、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批号、检验员代号等内容及食品用字样等。

8.2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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