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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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票据展业指引手册

资产支持票据展业指引手册

表 2:信托公司参与 ABN 业务的报酬提取参考标准
参与类型
比例报酬
(或)固定报酬
成为交易安排人
约为发行余额的 0.2%-0.3%/年
(或)200 万元/年
仅提供信托通道
约为发行余额的 0.05%/年-0.1%/年
(或)50 万元/年
三、基础资产类型
ABN 基础资产类型多样,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 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以基础设施、 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发起机构应取得合法经 营资质。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指引对基
在实际审批中,对于基础资产的判断和审核也有一定的要求。对于近期在交 易所发行资产证券化相对不畅的不动产类财产,交易商协会的规定相较而言更宽 松一些,例如以购房尾款、物业费等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票据目前仍可以正常 申报,而对于股权过户型 REITS 和抵押型 CMBS 结构的资产支持票据,交易商协 会仍持欢迎态度,且已有多单正在审批流程中。总体而言,对于基础资产的筛选, 我们也必须紧密贴合国家大政方针和禁止性、引导性产业政策的思路,例如以租 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应尽量避免资产涉及“两高一剩”类。
承租人/债务人
《租赁合同》/ 《债务合同》
发起机构
(委托人)
发行收入
基础资产
资产服务机构
(可与发起机构相同)
《资产服务协议》 信托公司
(受托人) (发行载体管理机构)
转付
《保管协议》
募集资金
保管银行
承销银行 (承销商)
特定目的信托
(发行载体)
《承销协议》
划付本息
募集资金

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

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

允许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日趋复杂,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已开始显示。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重庆钢铁在天量融资背后,融资租赁的违约事件已悄然发生。

在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之时,该行业也正面临着新的政策机遇。

日前,有消息称,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将推出新的债券品种,允许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以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业内人士认为,一旦此债券品种能够推出,将对融资租赁公司构成大利好,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制约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融资渠道将得以打通。

专家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赶快与资金合作的银行联系,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发行融资租赁资产支持的企业票据‛。

扩展阅读:资产支持票据(ABN,Asset-BackedMedium-termNotes,)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

资产支持票据在国外发展比较成熟,其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 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产支持票据已经成为私募中一个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还处在前期的试点研究阶段,是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产品重要内容之一。

2009年2月25日,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由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三家牵头,包含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组成了资产支持票据工作小组,启动资产支持票据设计开发方案,并开始营销客户。

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分析摘要:资产证券化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诞生时间是1970年,标志性事件是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房贷转付证券的发行,其至今已经经历了超过五十年的发展。

在此期间,资产证券化飞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金融的繁荣发展。

但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也曾转化为对现实经济的巨大伤害。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根据近些年各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内容的文献,将国外与国内情况相对比、历史与当前状况相对照进行分析、整合、总结、提炼,以此论证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引言:资产证券化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型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在极大地促进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也曾转化为对现实经济的巨大伤害。

而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相对较晚,发展并不充分。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具有前沿性,因而关于互联网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及应对风险的措施,各方有着不同的观点。

1.资产证券化发展历史及带来的风险——中国与世界的对比1.1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起源及发展资产证券化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诞生。

1968年.美因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开启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1985年3月,美国的斯佩里金融租货公司为了融通资金、改善经营,以1.92亿美元的租赁票据为担保发行了世界上第一笔资产证券,随后逐渐引发了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浪潮。

此后,资产证券化各种资产担保证券相继问世并流向国际资本市场。

1.2资产证券化给世界带来的金融冲击——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1.2.1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资产证券化的过度运用。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是指用于指导机构在进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时应注意的要点和流程。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指引:1. 了解发行机构:对于要投资的资产支持票据,第一步是了解发行机构的背景和信用状况。

需要调查发行机构的资质、注册情况、股东结构等。

2. 评估资产质量:对于以资产为基础的票据,需要评估资产质量。

这包括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的价值和流动性、还款能力等。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数据,进行调查和核实。

3. 分析票据结构:对于资产支持票据的结构,需要仔细分析其发行规模、付息方式、到期时间、风险保障措施等。

需要了解票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评估其吸引力和风险。

4. 考虑监管政策: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和交易受到监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并评估其对投资的影响。

5. 评估市场需求:对于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势,需要进行调研和分析。

可以考虑与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讨论,了解市场的发展和前景。

6. 审查发行文件:在进行资产支持票据投资前,需要仔细审查发行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风险提示函等。

需要确保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评估其对投资的影响。

7. 风险管理:在进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投资时,需要对风险进行管理。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组合、控制投资比例、设立回购机制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

这些指引可以作为非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时的参考,以帮助机构评估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份简要指引,具体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要点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abs在哪发行

abs在哪发行

abs在哪发⾏⾃2014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2017年,资产证券化发⾏规模已与企业债和公司债发⾏总量相当。

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参与主体、投资者群体以及⾏业从业⼈员进⼀步扩⼤和丰富。

值此之际,厦门国⾦推出“ABS知识”栏⽬,拟从资产证券化基础知识、基础制度、发⾏交易、投资风险、专业名词解释等⽅⾯⼊⼿,全⾯梳理资产证券化⾏业知识,以飨读者,希望能帮助⼤家快速了解资产证券化。

本⽂为“ABS知识”系列⽂章第三篇—ABS发⾏交易篇(共13个问题)。

ABS发⾏交易篇作者⼁国⾦ABS研究院吕巧玲1.信贷资产⽀持证券的发⾏与承销是如何安排的?(1)发⾏安排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信贷资产⽀持证券发⾏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信贷资产⽀持证券的发⾏可采取⼀次性⾜额发⾏或限额内分期发⾏的⽅式。

另外,在银监会备案的产品需在3个⽉内完成发⾏,3个⽉内未完成发⾏的须重新备案。

(2)发⾏场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持证券交易场所,可在银⾏间债券市场(为主要发⾏场所),也可在交易所市场。

截⾄⽬前,仅平安银⾏2014年在上交所发⾏了1单26.31亿元的消费性贷款ABS——平安银⾏1号⼩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持证券。

(3)发⾏⽅式资产⽀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公开发⾏或定向发⾏。

(4)承销⽅式资产⽀持证券的承销可采⽤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式。

承销机构应为⾦融机构。

2.资产⽀持票据的发⾏与承销是如何安排的?(1)发⾏安排根据《⾮⾦融企业资产⽀持票据指引(修订稿)》,资产⽀持票据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期发⾏应在注册后六个⽉内完成,后续发⾏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2)发⾏⽅式资产⽀持票据可以公开发⾏或定向发⾏。

(3)承销⽅式资产⽀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式发⾏,发起机构以风险⾃留为⽬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发起机构⾃持的部分需交易转让的,应遵守⾮⾦融机构合格投资⼈有关规定及债券投资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律规则。

对ABN的初步认识

对ABN的初步认识

对ABN的初步认识根据⽹上相关统计信息,ABN作为⼀种较新的直接融资⼿段,⾃2016年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融企业资产⽀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加⼤对ABN创新产品发展⽀持⼒度以来,ABN市场蓬勃发展、快速扩容。

据统计,2017年,ABN产品共发⾏34单,发⾏规模574.95亿元,同⽐增长245.2%。

2018年截⾄9⽉2⽇,ABN共发⾏39单,发⾏规模共488.9亿元。

最近顾问单位开展ABN项⽬,对相关合同进⾏了审核。

经对ABN的基本知识的学习,对ABN有了初步的认识,下⾯把ABN的⼀些基础知识及初步认识予以介绍,供⼤家学习时参考使⽤。

⼀、什么是ABN?ABN是“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的缩写,中⽂名叫做“资产⽀持票据”。

究其实,个⼈认为,也可以把它理解为⼀种特殊的企业债券。

它的作⽤主要是变现可预期收⼊即应收账款,更直接的作⽤缩短账期。

⼤家知道,账期对于⼀个企业是性命攸关的,如果应收账款的账期过长,⽐如⼀年,如果数⽬很⼤,很可能导致企业资⾦链断裂,结果往往导致企业休克性死亡。

ABN的⼀般性定义为:⾮⾦融企业在银⾏间债券市场发⾏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的现⾦流作为还款⽀持的,约定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具。

资产⽀持票据由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是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也是银⾏间交易商协会的⼀个⾦融创新产品。

要理解ABN的定义,还有必要弄清其中另外的⼀个概念,⽐如银⾏间债券市场,它是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对的⼀个概念,顾名思义,是存在于银⾏的债券市场,⼀般性定义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暨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简称同业中⼼)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银⾏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包括商业银⾏、农村信⽤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融机构进⾏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ABN涉及的主体有哪些?实施ABN项⽬,涉及的主体⾮常多,主要是下列⼀些主体:1.发起机构/委托⼈/回售和赎回承诺⼈,⼀般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1. 引言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简称ABCP)是一种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务工具,以其基础资产作为担保。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对于ABCP业务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

本指引旨在提供一套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调查方法和步骤,以确保尽职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尽职调查流程2.1 调查准备阶段在进行尽职调查之前,需要对所涉及的非金融企业、基础资产和相关风险进行充分了解。

以下是调查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确定调查目标:明确所要调查的非金融企业、其发行的ABCP产品以及涉及的基础资产类型。

•收集信息:收集与非金融企业、基础资产和市场环境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合同文件、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所收集的信息,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重点和步骤。

2.2 资产质量评估资产质量评估是尽职调查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资产种类和规模:了解非金融企业发行的ABCP所涉及的基础资产种类和规模,包括贷款、应收账款、商业票据等。

•资产抵押评估:对于抵押物作为基础资产的情况,进行抵押物评估,确保其价值与所借款项相匹配。

•财务分析:对非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还款能力评估:评估非金融企业偿还ABCP本息的能力,考察其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等。

2.3 风险管理评估风险管理评估是尽职调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措施。

以下是风险管理评估的主要内容:•市场风险:评估市场环境对非金融企业和基础资产的影响,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信用风险:评估非金融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其信用评级、历史还款记录等。

•流动性风险:评估非金融企业偿还ABCP本息的流动性风险,包括其现金流量管理能力和资金来源情况。

•法律合规风险:评估非金融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合同签订、抵押物登记等。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业务指引》【大纲要求】了解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熟悉关于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要规定;掌握对上述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

【要点详解】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了解)1.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5.项目收益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关于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要规定(熟悉)1.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三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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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发行行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第三条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第五条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第六条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

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七条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

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资产支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发行,发起机构以风险自留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

发起机构自持的部分需交易转让的,应遵守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有关规定及债券投资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

第九条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以下称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参与机构第十条发起机构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非金融企业。

发起机构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并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并支持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二)按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

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是指为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

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二)按照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提交注册发行文件;(三)按照约定组织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和发行;(四)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承销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

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机构担任。

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以下职责:(一)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按约定划付;(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资金监管机构是指为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资金监管机构依照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一)以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监管账户;(二)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三)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划出的手续进行审核;(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金保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并管理账户资金的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保管账户,并对资金进行安全保管;(二)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和发行载体指令,划付相关资金;(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第十六条资产支持票据应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基础资产特性等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企业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

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发起机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基础资产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及风险提示,并对解除该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安排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基础资产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发行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并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或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对不能通知全部债务人的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期限应与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相匹配,但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情形除外。

在循环购买结构下,发行载体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发起机构再次或多次购买新的同类型合格基础资产,实现资产支持票据和基础资产的期限匹配。

第二十二条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基础资产应依照相关交易合同转让至发行载体。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约定转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保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发行载体由发起机构担任的,发起机构应在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明确约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发行载体、发起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起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一)募集说明书;(二)法律意见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向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发行载体应在每期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分别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

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并可按照注册发行文件约定增加披露频率。

对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年度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

收益支付频率为每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可不编制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产运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支持票据基本信息;(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三)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四)基础资产池本期运行情况及总体信息;(五)各档次资产支持票据的收益及税费支付情况;(六)基础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基础资产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展等;(七)发起机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八)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情况;(九)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还应包括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情况及循环购买分布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年度资产运营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鼓励审计机构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第三十条发行载体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票据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于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还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第三十三条投资者依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和交易文件的约定,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资产支持票据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基础资产;(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票据;(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对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票据相关信息资料;(七)相关合同、注册发行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发起机构和发行载体应在相关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评级结果或评级展望下调的应对措施;(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三)基础资产现金流与预测值偏差的处理机制;(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五)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相关保障机制及清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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