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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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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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模版一、绪论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符合民主原则的决策机制和管理体系,通过职工的参与和监督,提高企业的管理效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本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决策程序、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员工参与和监督等方式,促进企业内部的民主和谐发展。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由职工代表进行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人数和选举方式。

2.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企业管理层负责召集和组织。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全体职工,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

3.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管理、职工权益保障等重大事项。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和职责1. 职工代表的产生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为两年,每届代表可连选连任一次。

2. 职工代表要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诉求,参与决策和事务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 职工代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向职工报告代表大会的工作。

三、决策程序(一)决策的立项1. 重大决策事项的提案由企业管理层或职工代表提出,包括企业发展策略、资本运作、重大投资等事项。

2. 决策的立项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是否进行。

3. 若决策立项通过,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取得过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方可实施。

(二)决策的讨论和表决1. 决策的讨论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重大决策事项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提供意见。

2. 决策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结果以票数多寡决定,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统计和公布。

四、职工参与和监督(一)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1. 企业管理层必须认真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宣传和落实。

2. 企业管理层应当主动报告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二)建立职工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1. 企业应设立职工意见箱,鼓励职工提出对企业管理和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1总则为贯彻党中央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权力,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2职责教育职工以主人翁姿态从事劳动,保证全局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必须切实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主要内容3.1***集团、子(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内容主要包括:3.1.1听取和审议局长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部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安排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1.2听取和审议行政关于公司财务预决算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局务公开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1.33听取和审议行政关于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1.4听取和审议行政关于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1.1.11.5审查职工队伍结构调整、改制分流、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和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3.1.6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1.7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和机关处、室长,检查监督各项配套改革办法的贯彻实施。

3.1.8巡视检查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和重大改革措施、重要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3.2基层民主管理主要内容:3.2.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对经济承包方案、奖金使用情况、经济责任制方案、队务公开情况、生产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2.2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要事项。

3.2.3民主评议行政领导干部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3.2.4检查监督本部门(项目部)制定的经营管理办法、内部分配方案、劳动组合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2.5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实际情况,民主推荐、招聘或选举领导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工作条例昆山市培本实验小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主管理小组是为职代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小组,有民主管理、监督所级领导干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接受职代会领导,由工会负责组织日常活动。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的工作应与工会的有关工作捏在一起,建立必要的工作和活动制度。

第二条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在职代会召开期间,重点参与行政制定有关方案,对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对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闭会期间,重点是有目的地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反映职工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条民主管理专门小组设制度及生活福利、提案、评议干部工作小组。

第四条民主管理专门小组一般可由五至九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其成员应具备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办事公道,有群众基础等条件,正副组长尽量由对口的工会委员兼任。

第五条民主管理小组成员由工会提出名单,经职代会通过产生。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制度及生活福利民主管理小组(一)参与制订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的方案、制度,为上述方案、制度的审议和决定进行调研,提出建议;(二)参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为上述制度的审议通过进行调研,提出建议;(三)检查督促职工生活福利方案的实施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决议制度的落实,并有权提出质询。

对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干预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通过民主渠道,协助行政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福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教育、宣传和实施,增强职工遵纪守法观念;(五)做好职代会和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评议干部工作小组(一)围绕职代会中心议题,组织职工代表征集提案;(二)受理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提案,做好提案的立案、审理、转送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并负责向下次职代会作出报告;(四)定期开展“最佳提案”评选活动,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五)做好职代会和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4年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医院薪酬发放规定一、每月____日,人事部门需整理上月____日以后新入职员工的甄选报告,据此填写“薪酬通知单”进行薪资核定。

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提交总经理审批,再录入“薪酬名册”,最后转交会计部门处理。

二、每月____日,人事部门应整理本月所有涉及薪资调整的人员异动申请单和考核表,制作薪酬调整通知单。

经人事主管审核并签章后,与部门主管会签,登记在薪酬名册中,再转交会计部门处理。

三、对于已批准离职的员工,人事部门应根据相关文件填写薪酬通知单,办理停薪。

经人事主管审核并签章,登录在薪酬名册后,转交会计部门处理。

四、在薪资核定和调整的文件归档前,需将其记录在个人资料卡内。

五、除人事部门需保留全院员工的薪酬名册外,各层级部门也需保留其所属员工的薪酬名册。

六、薪酬发放应参照职薪办法中的职薪等级表及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员工保险政策一、员工报到当日,由人事部门办理保险登记,生效日期以入职日为准。

二、员工离职当日,人事部门应立即办理保险退保手续。

三、若投保薪资因薪资调整或其他原因变动,人事部门需填写“投保薪资调整单”。

四、人事部门应妥善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员工需要时可凭私章领取。

五、员工的劳保个人资料应建立专门的登记册备查。

员工辞职管理制度一、正式聘用的员工如欲辞职,需提前____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经部门主管及人事主管签署意见后,呈总经理批准。

人事部门据此填写薪酬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交会计部门处理。

二、人事部门根据辞职申请书发放“离职通知单”,通知员工在离职日下班前按照通知单上的事项办理移交。

人事主管审核无误后,签章并转交会计部门核算当月薪资(除特殊情况外,薪资通常在下次发薪日发放)。

三、人事部门在收到离职通知单当日,需完成以下工作:1. 在人员异动记录簿中进行登记。

2. 注销在人事部门制作的人员状况表中的记录。

3. 在个人资料卡上进行登记,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四、人事主管视情况需与离职员工进行面谈,并将面谈结果记录在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中,以供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范本(2篇)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范本(2篇)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平等、公开、公正。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意识,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员工在企业管理中发挥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自治制度、职工议事制度、职工参与决策制度、职工监督制度。

第七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根据需要制定,并报属地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管理层共同行使。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九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本企业职工行使议事、决策、监督和评议的根本形式。

第十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1. 审议和通过企业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2. 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以及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3. 报告和评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职工的工作状况;4. 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层的代表;5. 职工代表的其他权益。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和选举办法:1.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代表的任期为三年;2. 代表的产生按照实行区域、部门、工种等原则进行选举,代表人数依据职工总人数确定;3. 代表的选举应实行性别平衡、任期制度,充分保障职工的代表权益。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1.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管理层召集,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职工代表;2. 任何职工代表大会都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并按法定程序决策。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1.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持续性、定期性和有关性的议事规定;2.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内容应涵盖企业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法规的有关事项;3.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要求充分尊重职工的代表权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注:为了遵守格式要求,本文仅提供文章主体内容,未加标题及分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民主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

第二章职工大会第三条职工大会是企业中最高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按照比例选任代表组成。

第五条职工大会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对企业的大事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在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机构。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履行职工大会授权事项,听取和审议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选举和罢免企业领导和监察人员,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当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诉求,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

第四章工会组织第十条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工会组织,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会应当积极开展服务职工的各项活动,如职业技能培训、文化娱乐活动等。

第十三条工会应当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企业应当积极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职工监事会第十四条职工监事会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职工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和监事组成。

职工代表应当占据大多数席位。

第十六条职工监事会应当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检查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等。

第十七条职工监事会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企业经营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制定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实行科学决策,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资产、负债、成本、收入、利润等方面的核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市场需求,规划和实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提高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模板范本(2篇)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模板范本(2篇)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模板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落实职工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内部民主管理,提高员工参与企业决策的能力和意愿,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所有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三、原则与要求1. 平等自愿原则: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应该基于自愿原则,没有强制性。

2. 公开透明原则:企业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该对所有职工公开透明,确保所有人能够获得相同的信息。

3. 多元化原则:鼓励职工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参与企业管理,包括组织会议、提出建议、参与决策等。

4. 法治原则:职工民主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不得损害企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和途径1. 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职工代表由员工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利益。

2. 员工提案:鼓励职工主动提出问题、建议和意见,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交提案,企业应及时处理和回复。

3. 组织会议:企业应鼓励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自发组织会议,讨论企业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事项,会议内容应当及时报告给企业高层和全体职工。

4. 职工代表参与决策: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企业应邀请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和决策,通过这种方式确保职工的意见被充分听取。

五、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与义务1.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包括:参与企业规划的制定、调整和评估;参与企业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等。

2.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义务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意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决策;支持企业的发展和改革等。

六、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保障措施1. 信息公开:企业应及时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等信息,确保职工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2. 培训和普及:企业应加强对职工民主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和意愿。

3. 绩效评估: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机制,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情况作为评估绩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6月29日经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宪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重要权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 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完善经营管理决策机制,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实行职工民主管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企事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工作,有利于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

目前,我市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绝大多数建立了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也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职工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和九十年代,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于发生在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物质利益的行为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

因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一部更加符合我市实际的职工民主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我市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制定过程及其主要内容2005年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将《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列入我市2006年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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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形式:(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二)实行企务公开、事务公开;(三)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四)民主评议高级、中级管理人员;(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六)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七)开展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其性质、地位、职权相同。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帮助、指导下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企事业单位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性质和地位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提交。

前款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提交的,企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决策、经营、监督机构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的决策、经营、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节职权第十条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经营管理者关于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技术引进方案、承包和租赁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自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改制、重组和破产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单位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工资调整方案(事业单位除外)、奖金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补贴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评议、监督单位高级、中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六)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七)听取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单位依法执行;(八)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提出企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五)听取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企业依法执行;(六)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节职工代表第十二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由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应当分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选举会议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应当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一百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十五人;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二十人。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具体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线职工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农民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农民工、青年职工、女职工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当。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四)任职期间,除本人有重大过错外,企事业单位不得因其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于其就业的岗位变动;(五)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三)接受本选区职工监督;(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对选区的职工负责。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不能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的,由原选区职工予以监督和撤换。

职工代表离开本单位或者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区在六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补选。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在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组织制度第二十条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小型企事业单位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的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内部机构,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对内部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当召开一至二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事业单位投资经营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告知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向本选区职工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权,需要表决的,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行使其他职权和表决有关程序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前款规定的表决事项,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确须更改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不少于半数,农民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

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的有关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有关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需要解决的非重大事项,由本单位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非重大事项是指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一般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工会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民主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增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意识,提高职工民主管理能力;(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草案;(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五)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选派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六)接受并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和职工申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七)组织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企务公开、事务公开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企务公开、事务公开(以下简称企事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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