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XX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XX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菏泽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临时到菏泽市区(不包括菏泽各县,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上级机关举办的指令性会议,并且不包含学术会议、业务培训内容的按差旅费管理;包含培训内容的按外出培训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见附件1、XX医院出差审批单)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菏泽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自驾车出差的,按到出差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报销。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个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见附件2)。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参照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卫生院差旅费管理规定(四篇)

卫生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院差旅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院的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卫生院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出差、培训、考察等活动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第四条差旅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明确差旅费的审批、报销、核销等流程和责任。
第六条卫生院应当加强对差旅费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差旅费预算第七条卫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安排,合理确定差旅费的预算。
第八条差旅费预算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项目。
第九条差旅费预算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盲目提高或减少。
第十条差旅费预算的编制应符合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确保合理性和严谨性。
第三章差旅费审批第十一条差旅费的申请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差旅费审批应当由相应的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差旅费审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差旅费审批应当注重经济效益,提倡节约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差旅费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差旅费报销第十六条差旅费报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差旅费报销应提供相应的票据和证明材料,确保凭实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差旅费报销应提交专门的报销单,详细列明各项费用和金额。
第十九条差旅费报销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逾期未报销的,可能会影响报销的合法性。
第二十条差旅费报销应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确保符合财务规范和政策要求。
第五章差旅费核销第二十一条差旅费核销应根据报销凭证和财务记录进行。
第二十二条差旅费核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未核销的,可能会影响核销的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差旅费核销应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四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差旅费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平潭县医院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财务、审计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职工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考察等公务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用。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俭节约、合理开支;(二)实事求是、准确核算;(三)严格审批、强化监督。
第二章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一)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考察等公务活动;(二)临时因公外出,确需报销的住宿费、交通费等。
第五条差旅费报销标准:(一)住宿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交通费:根据出差地点、交通方式及实际费用报销;(三)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市内交通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程序第六条差旅费报销程序如下:(一)出差人员填写《平潭县医院差旅费报销单》,详细注明出差时间、地点、目的、交通工具、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三)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四)院长审批;(五)财务部门支付差旅费。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所需材料:(一)差旅费报销单;(二)身份证复印件;(三)车票、住宿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等;(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差旅费报销时间及期限第八条差旅费报销时间为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差旅费报销期限为自出差之日起3个月内。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差旅费报销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报销程序合规、费用合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平潭县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至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1、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2、到长沙及外省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乘飞机。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返机场的专线车费用、机场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4、凡乘坐火车符合本办法第1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票价差额的80%给予补助。
三、原则上出差人员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的高档饭店(宾馆),并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
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食宿费。
四、出差人员无单位接待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内交通费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总额包干,不凭据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特区40元,省外35元,省会长沙30元,省内其它20元,市内其它县区10元,县内乡镇场4元。
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15元,省会长沙10元,省内其它市州5元,市内3元,县内不予补助。
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公共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
五、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其交通费、住宿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六、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0元,省会长沙8元,市内3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七、赴县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补助8元,省会长沙每人每天补助6元。
XX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XX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菏泽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临时到菏泽市区(不包括菏泽各县,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上级机关举办的指令性会议,并且不包含学术会议、业务培训内容的按差旅费管理;包含培训内容的按外出培训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见附件1、XX医院出差审批单)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菏泽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自驾车出差的,按到出差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报销。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个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见附件2)。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参照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XX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XX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依据《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院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离开XX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出差人员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X人X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一人可住标准间或单间,住宿费按标准加倍)。
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如下规定,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
限额标准为:正高职称(正、副处级)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省内每人每天XX元,省外每人每天XX元;副高职称(正、副科级)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省内每人每天XX元,省外每人每天XX元;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省内每人每天XX元,省外每人每天XX元。
对外出人员住宿费超标准的,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应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决定。
对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一般不予报销。
特殊情况下确需乘坐的,事前应征得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职工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七条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级舱位)的乘车补助费。
第八条职工出差乘火车自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在车上过夜X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XX2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车票。
第九条职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出差地公共交通费,按出发地到办事地点的实际金额报销。
出租车车票,要从严控制,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参加学习班交通费,从车站到住宿地往返一次车票按实报销。
第十条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补助:省内每人每天XX元,省外每人每天XX元。
县级医院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医院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职工因公出差、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产生的差旅费用。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实事求是,合理合规;(三)权责明确,责任追究。
第二章差旅费标准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住宿费标准:(一)国内出差,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二)国外出差,按我国与驻在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交通费标准:(一)国内出差,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二)国外出差,按照我国与驻在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条伙食补助费标准:(一)国内出差,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二)国外出差,按照我国与驻在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流程第八条差旅费报销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差审批单;(二)车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三)报销明细表;(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报销流程:(一)出差人员将差旅费报销材料提交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由财务部门支付差旅费;(四)审核未通过的,通知出差人员补齐材料或退回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四章差旅费管理责任第十条差旅费管理责任如下:(一)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差旅活动,不得擅自扩大差旅范围、提高标准;(二)财务部门应加强差旅费报销审核,确保报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三)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差旅费管理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及地方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及地方政策为准。
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例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建设,根据《蓬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三条因公出差需严格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出差),根据年度预算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支出。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乘坐飞机的只能是普通舱(或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轮船)只能是二等舱、火车只能是硬席(硬座或硬卧)其他交通工作(不包括租车)凭据报销。
否则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交通意外保险可以按出差人数每人次购买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因公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到省外的每人每天300元,省内县外的成都地区300元,其他县市200元,县内100元。
第九条出差人员在住宿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限额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条伙食补助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省外的每人每天100元,省内县外的成都地区100元、其他市县80元,县内50元.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同意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单位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三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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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费的有关规定以及《菏泽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临时到菏泽市区
包括菏泽各县,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级机关举办的指令性会议,并且不包含学术会议、业
务培训内容的按差旅费管理;包含培训内容的按外出培训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
必须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见附件1、XX 医院出差审批单)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菏泽市区
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
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自驾车出差的,按到出差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报销。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
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
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个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
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参照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
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并且只能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
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其中到省内其他市(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100 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
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
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出差所在城市
乘坐公交车辆、地铁、出租车辆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其中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市(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
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
由医院承担,不得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
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九条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
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
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
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返回荷泽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
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
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院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归口管理科室及人员、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批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医院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
出的审计监督。
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
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
土特产品等。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的人员的责任:
部门不按出差审批制度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
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咼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责
任人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医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会议、
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会议、培训费用的,医院不予报销。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医院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到省外或省内市(县、区)及以下基层单
位(不含荷泽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
参加各种工作队(不含进修)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五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
单位报销。
六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七条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XX医院出差审批单
拟乘交通工具:飞机□ 高铁动车火车□ 轮船口
公共汽车口
单位公务车口
其他单位公务车口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
出差人员出差前,先填报“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 方可出差;出差结束后,一份在报销单据是后附报销,一份医院办公室留存备查。
2 、各类人员出差的审批级次,按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3
、选项内容请在“□”戈y “2”
姓名:
附件1
科室:
目的地: 随行人员: 出差类型:
会议口 XX 医院出差审批单
职务:
事由:
出差期间:自 年 月 日到
)人
公务考察口 其他公务口
出差申请人:
出差科室负责人 审批:
院办负责人审批: 分管院长审批: 院长审批:
附件2
XX医院省内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3
XX医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