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闽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闽农规〔2022〕3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强化宅基地审批全程闭环监督,建立健全审批管理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日常管理1.严格条件审查。
督促指导乡镇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完善以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协调机制办公室职责,细化自然资源、农业服务、村建岗位任务分工,对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要求,加强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拟用地地类性质、空间规划和建筑风貌等内容的调查核实,依法做好宅基地审批。
2.落实“四到场”制度。
督促指导乡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工作力量,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施工关键环节、住宅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每一次都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核查核实,并做好巡查记录。
同时,要督促宅基地建房业主在醒目位置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人姓名、审批文件编号、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档案管理。
要指导乡镇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档案“一宗一档”管理。
每宗宅基地审批结束后,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负责将村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宅基地批准文书、村级公示材料、村级会议纪要及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四到场”巡查记录和相关图件、照片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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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2005年11月22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十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十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选择到农村置业或是回归乡村,导致农村建房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规划管理问题,如村民建房乱搭乱建、违规占地、影响美观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农村环境的整体卫生状况和农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为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保障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指导各地区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专项工作,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十》(以下简称十号文),该文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科学规划、有效管理的制度,促进村民健康有序发展。
一、科学规划,准确划定各类建设用地建房必须严格规划管理。
制定科学规划方案,准确划定各类建设用地,避免村民盲目建房、侵占农田和公共事业用地等行为。
村民建房的生态问题也应得到充分和谐考虑,遵循低碳、环保、节能的原则,选用环保材料和设备,保障绿色低碳的农村生态环境。
二、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完善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制度,制定准确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该制度应包括村民建房对所有环节的要求,从基础建设到装修,防火防盗到环境保护等等,具体规定村民建房的建设方案、尺度范围、材料选择、房屋结构等问题,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三、强化监管和执法制定科学的监管措施,设立专门的村民建房管理机构,强化监管职能,加强对违规建房的查处力度,建立行政处罚制度,建立违法违规信用惩戒制度,促进村民自觉遵守规定,实现管理有效。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及时向公众公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普通百姓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建立并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农民切实享有主人翁般的权利,加强公民参与,营造良好的建房环境,使农村居民、村委会和政府三者得到合理协调和切实实施。
五、提高法制意识,减少违法建房加强对村民法制宣传和培训,提高村民法制意识,减少违法建房的发生,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形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丽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违法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云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规划管控,保障住宅用地(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并充分吸纳农民意见,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编制成果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
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自然湿地;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违反铁路、公路、河道等退让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用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提高村民住宅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0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管理(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村民住宅用地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督促乡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村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办理农转用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局部调整,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批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监督和指导村民住宅规划许可证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指导村民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和村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负责集中成片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宅用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住宅用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受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委托开展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具体事务;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开展村民违法建设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11•【文号】中农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生活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一些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1. 合理规划:地方政府应该制定宅基地规划,确保每个农户都能拥有足够且合适的宅基地。
规划应该充分考虑农村发展的需要,避免浪费土地和破坏环境。
2. 完善宅基地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宅基地,防止出现权贵占用过量宅基地的现象。
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转制度,让宅基地能够有序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加强宅基地管理: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防止非法占用、乱搭乱建等现象。
建立宅基地使用证制度,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4. 推动宅基地节约利用:鼓励农户在建造住宅时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例如,可以采用多层住宅、共享院落等方式,减少土地占用。
5. 强化宅基地环保意识:在宅基地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环保,防止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例如,可以推广绿色建筑、生态农业等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担。
6. 提高农户法律意识:加强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户的法律意识,让农户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7. 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不再需要宅基地的农户,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避免宅基地闲置浪费。
同时,为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
8.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宅基地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例如,可以吸引企业投资农村旅游、农业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9. 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农村发展情况不同,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宅基地政策。
例如,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可以适当限制宅基地的分配数量和面积;在人口稀疏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宅基地的供给。
10. 强化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市场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操作、权钱交易等现象。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农村宅基地问题涉及面广、复杂性强,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协作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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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全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全市农村建房均按照“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及各区(市)“三集中”规划在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统一建设,严格控制农村房屋零星分散建设。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对全市农村建房实施统筹协调管理。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管理依据农村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建设。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村镇建设规划是农村建房管理的法律前提。
要使农村建房纳入法制管理范围必须实现农村区域的规划满覆盖。
按照全市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总体规划、川西农居风貌保护建设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实现规划满覆盖,将农村建房全部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严格按照以上规划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施农村建房管理,积极有序地推进新农村建设。
在中心城区、六个组团、八个县城、三十个重点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的分工职责依法进行建设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非城市建设用地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非城市建设用地区“新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成建委发[2005]433号)的分工职责依法进行建设管理。
中心城区、六个组团、八个县城、三十个重点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成委发[2006]24号)和《关于分解下达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市级部门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成推办[2006]22号)的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建设管理。
农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
农民到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新房居住后,原宅基地必须还耕复垦。
二、坚持“三个集中”,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管理全市已规划布局的农村新型社区,是农村建房的主要方式,坚持推进农民向新型社区集中建房居住。
属于全市“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应结合土地整理或拆院并院挂钩试点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整体推进,并按照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制定的《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程序》实施建设管理。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由乡镇政府按照区(市)县政府制定的农村建房计划及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实施,以“××农村新型社区”作为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按程序报建。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均由县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按职责实施监管,县级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其中:(一)实行“统规统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
均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和建设任务,并应委托监理。
监理单位对监理收费按成都市核定的最低标准再予以优惠收取。
由县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按职责实施监管,县级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
(二)实行“统规自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
按照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程序,经统一立项、统一设计、统一报建后,由乡镇政府和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农民建房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按规划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对开工条件进行审查。
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民建房条件和选址定点的审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能力。
乡镇政府或县级建设管理部门须向批准建房的农户提供房屋设计图,并与质监机构衔接,统一受理施工合同备案、质监备案,落实施工现场监督人员,经审查完备后才能动工建设。
三、保护川西农居风貌,加强农村相对零散建房管理以传统农耕文化为内核的成都农居形态,田中有庐,小桥流水、竹林掩映,构成优美的田园风光景观。
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中,为保护并传承成都特有的这种川西农居风貌,留出了部分大分散、小集中的农居聚落的保护和建设空间。
为了保护川西农居风貌特色景观,规范这部分区域相对零散建房行为,由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依法实施规划建设管理。
(一)按照川西农居风貌保护规划指导农村建房县域川西农居风貌保护规划是各地农村建房管理的重要依据。
14个郊区(市)县政府负责编制本县域川西农居风貌保护规划,各相关部门依据规划指导规划范围内相对零散的农村建房和必要的农居保护。
农村新型社区、土地整理项目区内需要保护的川西农居及林盘景观、地形地貌,均应遵守川西农居风貌保护规划,不得随意破坏。
(二)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农村零散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川西农居风貌保护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审查,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审批。
1、农村住宅建设选址定点的审批。
村民利用原宅基地或另行选址进行住宅新建、改建、扩建的,坚持服从规划,以聚为主,建新拆旧,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原则。
由村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川西农居保护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提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
2、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建设选址定点的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建设,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建设均需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的审批。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占地批准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由建房户的户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村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示期为7日。
2)、审核申请条件。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受理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房申请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批准建设用地。
在规划选址定点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由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四)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后,须申请开工许可,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1、村民住宅建设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条件和选址定点审查,提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后,由乡镇政府出具批准开工文件。
2、乡(镇)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并出具批准开工文件。
(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备案农村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乡镇政府在能力不足时,可提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质量监督检查。
竣工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报送批准开工的机关备案。
未办理竣工备案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在办理开工审查时,将安全责任书与施工合同一并报批准开工的机关备案。
批准开工的机关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职责进行监督。
(七)加强农村建房执法监督检查严禁不按规划、不经审批擅自进行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查处。
乡镇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将违法违规建设上报县级国土、建设等管理部门,分别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违法施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建立农村建房服务机制,加强技术服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特别对川西农居风貌保护和建设的区域、具体的项目,加强协调和指导。
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按照各项规划的要求,将川西农居保护建设与农村新型社区、土地整理项目相结合,依据当地不同的区位环境、传统文化、地形地貌、生活需要,因地制宜地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使传统农居建筑和配套的公共建筑方案设计,达到生产和生活方式协调统一,形成不同的地方特点,有利于农民创业增收。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的要求做好技术服务。
运用好已有成果,指导各地正确采用“成都市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组织专家为各地农村建房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和完善深化设计,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确保农村建房的质量和水平。
发展社会化的农村建设服务事业。
有条件的区(市)县和乡镇,应建立村镇建设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建房提供勘察、设计、监理等多方面的技术服务。
各区(市)县现有的建设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将有关业务活动延伸到农村,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