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
【住建办法】怀远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怀远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怀远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集体土地(不含县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重点控制区、龙亢经济开发区)上农村居民自建房屋。
第三条农村居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禁建区建设。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管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新的农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指导村委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按照农村社区建设要求,由县住建局提供建房标准图,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经依法审批进行建设。
禁止任何违反规划或在没有规划的区域进行建设。
第八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但未安置的;4、原住宅属于危房或不适宜居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5、其他YYY规定的。
第九条在村庄布点规划以外的农村居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对原有占地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依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方案

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方案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这一工作,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利用和建房质量,并促进乡村发展,制定了以下方案。
二、审批环节1. 宅基地审批标准:制定明确的宅基地审批标准,包括土地规划、用途、面积、产权等方面,以减少不合理宅基地使用和滥用。
2. 审批程序简化: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3. 审批结果公示:审批结果及相关信息应当公示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平台,使所有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审批情况。
4. 审批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宅基地审批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加强审批环节的监督和问责。
三、建房管理1. 建房规划与设计:设置农村建房规划和设计的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层数、风貌等,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咨询服务,确保建房的合理性和美观性。
2. 建房施工管理:加强对农村建房施工的监督,确保建筑质量合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建房绩效考核:建立农村建房绩效考核机制,鼓励优质建房,惩罚违规建房,促进农村建房的规范和质量提升。
4. 建房信息登记:要求所有农村建房在竣工后进行信息登记,包括建筑面积、用途、产权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平台,方便管理和监督。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1. 宣传农村宅基地政策:通过多种形式与渠道,向农户宣传相关政策,普及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制度和建房管理要求,提高农户的宅基地意识和合规意识。
2. 培训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专业素养,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监督和评估1.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建立定期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定期评估和改进: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调剂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基本原则宅基地申请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要求进行规划引领控制,优化单体设计方案,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专项规划控制区的,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节约集约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在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基础上,尽量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科学统计宅基地用地需求,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鼓励通过采取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退出、流转的方式,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集聚;鼓励建设多(高)层建筑。
(三)严格管控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的要求,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居住权。
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厉控制用地范围,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划定。
严厉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没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小我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举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解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XX县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XX县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XX县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与城乡统筹进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XX市城市规划条例》、《XX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
根据《XX市XX县区分区规划》(2004—2020)划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与洪塘镇、凤南农场及五显镇的部分区域。
具体包含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凤南农场、五显镇镇区及五显镇同新路南侧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者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
第五条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区建设局是私危房翻改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分局是个人新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的受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个人建房务必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个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有关隐蔽工程的,则务必由镇、街进一步落实,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报送区建设局。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
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7)、无住宅用地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四)依法审批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德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2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现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2024年10月9日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需求和建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以下简称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房,是指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前款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规定和市场监管、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环保等行业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审批和建设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实行州级抓总、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州级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宅基地建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县级政府部门对宅基地建房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保障财政预算,细化制定县级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协管员等制度,依法做好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工作,落实村级协管员岗位待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设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窗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督促指导各村制定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做好有关信访件的受理答复,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召开村级协管员会议,加强协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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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
㈢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出选址、设计方案推荐和用地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民建房规划,重点规划居住户10户以上的新型农村住宅小区。
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按规划执行。
其他农村农民建房,允许“一户一宅”建设,但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进型建房,偏远村庄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农村村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外选址建房,建筑方案经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农民建房的报批及管理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并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规划区以外的,只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流)、滩地、公路以及电力、旅游(柴埠溪旅
游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和通讯等设施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县城规划区(含县城新区)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㈠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由所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村民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凭建房人户口簿、原住宅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林权证等有效证件,按照公路、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通讯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的许可前置建设条件,组织村(居)委会现场踏勘;
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图,划定建筑规划红线,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会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㈢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对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村民在建房开工前放线、施工中检查和竣工后验收。
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由农村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
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推荐设计方案图,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在公路两侧沿线改建、扩建、新建住宅:
㈠在村庄规划控制区内需改建住宅;
㈡原房屋用地面积低于限额标准的农村村民扩建住宅;
㈢子女已达婚龄,分家、分居而无住宅;
㈣在原址危房拆除重建住宅;
㈤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需建住宅;
㈥因自然灾害移民搬迁需建住宅;
㈦其他特殊情况者。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河道两侧申请宅基地的,应当首先经自治县交通、水利及相关部门审批后,再按程序办理。
严禁以开挖宅基地为名私设采石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
㈡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㈢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超过法定标准的;
㈣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
㈤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的;
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施工前,应当办结各项审批手续,并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机构管理人员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