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
乡镇集中建房实施方案

乡镇集中建房实施方案为了有效地推动乡镇集中建房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了乡镇集中建房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乡镇集中建房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建房工作有序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规划选址。
1.1 选择合适的土地,确保土地质量良好,地势平坦,方便通行和生活。
1.2 考虑到居民的生活便利和公共设施的配套,选址应尽量靠近村庄中心,便于居民出行和使用公共服务。
1.3 合理规划选址,避免影响农田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
二、建房设计。
2.1 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和居民的实际需求,设计合理的建房结构和布局,确保房屋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2.2 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房屋的保温性能和耐久性,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
2.3 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和供暖设施,确保房屋在各种天气条件下都能正常使用。
三、资金筹措。
3.1 制定明确的资金筹措计划,包括政府投资、农民自筹和其他资金来源,确保建房资金的充足和稳定。
3.2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3 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乡镇集中建房项目,促进建房工作的多元化发展。
四、建房施工。
4.1 严格按照建房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4.2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劳动权益。
4.3 加强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建房工作按时完成。
五、入住管理。
5.1 制定完善的入住管理制度,包括入住程序、配套服务和居民权益保障等,确保居民的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5.2 加强对新建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检查,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良好。
5.3 加强对居民的入住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六、宣传推广。
6.1 加强对乡镇集中建房实施方案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居民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6.2 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和经验交流,分享成功案例和先进经验,促进建房工作的良性发展。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规政策精神,全面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指导乡镇有序开展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风貌管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农房新建、改建、扩建进行指导与监督,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组织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当地风俗民情的住宅设计图纸,无偿提供给农户选择使用。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最新整理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民建房,严格执行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市20xx年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要点》和《省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一、农民建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的原则。
农民建房选址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节约集约的原则。
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增量,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坡建房。
3、一户一宅的原则。
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4、先批后建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挂牌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准动工建设。
二、申请审批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申请建房,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无房户,没有住房的农户;2、危房户,原有住房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D类危房且无其它居所;3、少房户,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4、原基拆旧新建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禁止条件和行为(一)申请建房禁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申请建房: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的;3、原有建房占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者原有建房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4、不按市规划局、新村办提供的或者自选新户型建房的;5、户籍为非农户口的。
(二)农民建房禁止行为1、不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2、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3、不准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15米以内,县道10米以内,乡道5米以内,村道4米以内;4、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5、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6、不准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7、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
四、审批程序和管理1、农户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民建房审批表》,经村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签署意见,报镇城建办公室审核。
瓜沥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瓜沥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建房行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形态和风格,促进瓜沥小城市、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8〕32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8〕14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调剂住房的审批、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1、本办法中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独立式、联立式住宅房屋(含多户联排、多层叠式,不包括多、高层安置用房)。
2、本办法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调剂住房的行为。
(二)控制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房,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
其他建设区域允许在原宅基地改建、扩建、翻建,但应当成片带方案改造,尽量做到式样、立面等统一。
控制区域将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作相应调整。
目前范围为:1、列入征迁的范围及扩大区块;2、主干道路沿线:①信益线党山集镇段两侧各35米;②八柯线两侧各30米;③建设四路两侧各50米;④衙坎线两侧各20米;⑤坎红线两侧各36米;⑥三益线北侧15米;⑦机场东路(规划)82米线形范围内(具体线型待定),其中环城北路段两侧各29米;3、集镇建设、产业发展核心区块:①碧苑六区(川北路以北、党益线以南、梅林湾以东、碧园六区小区道路以西);②三益线临港园区区块(顺风加油站至瓜港西路);③临空产业平台东区块(机场东路以南、建新路以东、三益线以北、鱼青路以西);西区块(坎山直河以西,机场路、机场东路以南,坎红线、梅仙新农村东村道以东,小庵湾以北);北区块(与西区块相连,机场二期围墙线西侧,红垦南沙大堤南侧,新港村新农村东侧,机场路北侧);④长巷村后渔家池西区块(渔家池以北、东恩至如松直路以东、瓜南路以南、后渔家池机耕直路以西);⑤白洋川中片集镇范围内沿岸两侧各50米;⑥八柯线以南、瓜南线以北涉及的东恩村、明朗村、航民村、友谊村、永福村范围内的农户建房原则上不再单户审批,实行连片审批,整体改造,由所在行政村提出方案,统一设计、统一审批。
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

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集中建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管理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制定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农村集中建房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中建房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和验收。
第四条:农村集中建房均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通讯等,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第五条:农村集中建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农村集中建房的用地应当明确合法,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经过合法的征地程序。
第七条:农村集中建房的使用者有权享受合法的住房权益,并有义务按照管理规定缴纳相关的费用和维护管理房屋。
第八条:农村集中建房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房屋的使用寿命和性能。
第九条:农村集中建房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屋的日常管理,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维权和纠纷。
第十条:农村集中建房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对于农村集中建房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十三条: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上是对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农村集中建房工程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在促进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便于管理和保障农民的利益,本办法还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确定集中建房的范围和标准。
农村集中建房应按照规划条件、自然环境、交通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集中建房的规模和范围。
同时,应制定具体的建房标准,以确保房屋的质量和耐久性。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2篇)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我市办事处、港办事处和湖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从市中心城区北至中伙铺镇街道。
统一规划建房的安置点。
乡村居民点是指在规划区内的农民实行集中安置。
第二条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扩建、改建自用住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规划审批及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设置三个规划管理派出机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用地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负责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在规划区乡村居民点内购地建房;严禁农民将自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严禁乡村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为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乡村居民点管理要求第五条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的选址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由各乡镇、办事处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经选定的乡村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乡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依据。
第六条对已经明确需要拆迁腾村归并的村庄和零星分布的农民住房。
该村庄内只拆不建。
农民现有住房如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在乡村居民点内建房。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依托原村庄进行建设或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乡村居民点。
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及村民意愿,划定居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必须在该居民点现场进行公布。
乡村居民点的规划一经批准。
第七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所需宅基地。
第八条规划区内的农民在乡村居民点内按规定程序建设自用住房。
使用未利用土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____平方米。
农民建房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____平方米。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第九条申请条件(一)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规定的乡村居民点内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1无房户;2因子女已达到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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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
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7)、无住宅用地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
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设计调整,每户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第十二条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可在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图集中选择,或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外形应按设计要求装修,鼓励形成“一村一品”;105国道进深120米的农民建房,须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房屋立面装修须按照镇政府要求的统一风格进行装修。
五、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农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无规划不审批,未审批禁建设”的原则。
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完工房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控制制度,每年一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农民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建房申请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2)村委会出具符合建房条件的证明。
第十七条在原有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及《@@@部门联动审批表》,经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后,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镇政府。
第十八条镇政府安排镇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和绘制建房规划图,并注明拟建房屋的位置、占地面积、层数和层高或其它要求,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由镇分管负责人提请,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镇主要领导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经镇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的,由国土资源所依法向上级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统一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未通过的,由国土资源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建房户办理完各项手续后,开工前应选择建房标准图或自行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图,在开工前向村镇规划管理所、国土资源所申请放线,经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建房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在十五日内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镇人民政府将办理房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作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集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
第二十四条农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市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村镇规划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并分别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工作,并指导村委或村小组建立农民建房理事会,农民建房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制定村规民约等措施落实乡村规划拆旧建新和建筑风貌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按月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上报建房审批(审核)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编制和公开农民建房办理流程、条件要求和工作制度,定期公布农民建房许可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村(居)委依法制止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切实履行农民建房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农民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罚”,及时消除违法状态。
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已无法控制的,由村(居)委上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由镇政府进行处理,镇政府处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所涉村承担。
第二十九条镇政府组成巡查小组,各村(居)委也必须成立巡查小组、信息员由村会计兼任,每季度对农民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备案,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建房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奖惩措施第三十条村支部书记是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包片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村接受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对监管不力的村进行罚款、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各村(居)委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每年年底根据季度全面核查、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结果为依据,报镇政府同意后,由镇财政所直接从该村的专户上进行扣减或划拨。
罚款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30元;2、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20元;3、占用其它土地的,每平方米10元;(二)根据镇巡查小组在各村的巡查结果,对村(居)委管理农民建房不力的扣分标准如下:1、违法违规建筑在正负零以下的,未按照要求及时发现上报和制止且为消除违法状态的,每次扣0.5分;2、违法违规建筑在正负零以上(含正负零)、一层以下的,未按规定期限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1分;3、对查处不力,违法违规建筑在一层以上(含一层)、两层以下的,每起扣2分;4、违法违规建筑在两层以上(含两层)的,每起扣3分;5、违法违规搭建钢结构棚、隔热层、厨房等附属设施未按规定期限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1分;6、由于村(居)委制止不力,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到位致使出现两次及以上通报整改的,每通报一次扣1分;7、凡上述违法违规在国家基本农田上的,除在原有扣分的基础上另扣3分。
(三)责任查处1、村(居)委一年累计扣分达8分及以上的,对责任村进行通报批评;2、村(居)委一年累计扣分达12分及以上的,由镇分管领导对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3、村(居)委一年累计扣分达15分及以上的,村主任依法罢免或免职,由镇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对村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4、村(居)委一年累计扣分达20分及以上的,村支部书记免职或依法罢免。
(四)启动镇级处理一次的,对该村(居)委进行一次通报批评。
两次及以上的,对该村(居)委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和农户对行政执法部门就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应建立农民建房应急处置机制,对拒绝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镇人民政府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审批使用土地和住房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按违法建设处理,违法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对在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拿卡要行为的工作人员,由镇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各村(居)委农民建房进行考核,对全镇前三名农民建房管理秩序良好的村(居)委进行通报表扬,并分别予以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励。
奖励资金50%补充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经费,50%奖励给相关责任人员。
八、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