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8〕194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人民法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每件80元。

二、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执行,涉及《办法》规定幅度范围的具体收费标准应按照本文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确保诉讼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各级法院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制度,要用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有关诉讼费减免规定,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诉讼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项“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诉讼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 6日(地方法规)

安徽评估收费标准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单位:元 说明:1、企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可在以上会计报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 2、执行股票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审计、评估、验资业务,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执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收费按年度计收,单位负责人任期在3年内的年度,按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计收;任期超过3年,按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下浮30%计收。 4、变更验资业务参照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 5、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其它相关业务,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6、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参照企业收费标准下浮50%执行。 精选word范本!

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价服〔2010〕151号)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可上下浮动20%.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7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元/人小时; 精选word范本!

(三)注册评估师:2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50元/人小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房[2005]308号 附件1: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1 200以下(含200,下同) 2 2 201-500 1.5 3 501-1000 1 4 1001-2000 0.8 5 2001-5000 0.5 6 5001-10000 0.3 7 10000以上0.08 附件2: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城镇面积(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万元) 1 5以下(含5,下同)3-5 2 5-20 5-10 精选word范本!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3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 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 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 0日(地方法规)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XXXX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 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节审计现场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 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 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 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控制 第一节审计组审核 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 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 第六章审计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审计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

安徽省物价局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制定、修订、公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省物价主管部门通过收费目录附录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全省统一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第四条收费目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收费主管部门; (三)收费审批机关; (四)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收费,应编入本年度收费目录。 第六条制定、修订收费目录,应当征求下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与毗邻地区衔接。 第七条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目录,每年公布一次,除行文通知外,应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八条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自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一式三份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对与收费目录不符的收费,有权提出异议和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下级物价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物价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 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行政性收费) ────┬─────────┬──────┬─────────┬──┬─────

安徽合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00761 证券简称:安徽合力 公告编号:临2020-007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具有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等,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分支机构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2008年12月25日,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寿春路25号,执业人员具有多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 2.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员工3,051人。其中,共有合伙人106人,首席合伙人肖厚发;共有注册会计师860人,较上一年净增375人;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总计有2,853名从业人员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8,157.19万元;2018年度业务收入共计69,904.03万元;2018年承担110家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 函〔2010〕57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医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血酮体快速测定”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14号)和《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核定血酮体快速测定(250303019)等价格,具体见附件。定量检测抗dsDNA抗体、EGFR基因测序、Kras基因测序等项目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予核定其价格。对超声刀等“手术治疗说明”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研定之中,随后下发。

二、为杀灭和隔离细菌、真菌及病毒,同意在创面治疗中收取长效抗菌材料费,价格每人次不超过4.2元。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长效抗菌材料”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本文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 一○ 年四月九日 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

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计件收费序 号 服务项目名 称 计价单位 50万元 以下部分 50-100万 元部分 100-500 万元部分 500-1000 万元部分 1000-5000 万元部分 5000万元-1 亿元部分 1—5亿元 部分 5-10亿元 部分 10亿元以上 部分 1 财务报表审 计 年收费标准2000元2‰0.9‰0.7‰0.5‰0.3‰0.15‰0.1‰0.08‰ 2 资本验证次 货币出资 收费标准 1200元 1.5‰0.4‰0.3‰0.2‰0.15‰0.1‰0.08‰0.06‰其他出资 收费标准 按货币出资方式收费标准的120%计收 3 合并、分立、 清算审计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超过三年的年度可以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20%计收。 4 经济责任审 计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超过三年的年度可以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20%计收。 5 清产核资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6 外汇收支审 核 按计时收费,不低于1000元。 7 特殊目的审计参照4、5收费标准计收或按计时收费。 8 医疗卫生机构、 大中专院校以 及基金会等非 盈利组织的财 务(会计)报表 审计;其他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 报表审计 定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部分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下浮10%计收,资产总额1亿-5亿元部分下浮20%计收,资 产总额5亿元以上部分下浮30%计收;专项审计报告按财务报表审计标准计收。 计时收费初级助理:300元/小时;助理:6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1000元/小时;项目经理:1500元/小时;部门经理:2000元/小时;合伙人(主任)会计师:3000元/小时。 注:1.财务报表审计按被审单位资产总额与销售收入孰高分档累进计费;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 咨询收费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如误差较大,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如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服务费的10%至30%进行索赔。

安徽省物价局制定检测费用的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6〕177号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各市、县物价局、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以下简称检测试验服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以下简称室内环境检测)。 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 室内环境检测是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具体检测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项目,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的,由检测单位参照相近项目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六、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政策指导、技术认定、信息技术、对比试验等服务职能。各检测机构按检测服务费的1%上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服务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资格。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检测服务并收费。 九、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5年后视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2.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皖价服函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交通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交通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 函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3〕1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 服函〔2011〕248号)执行以来,在规范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收费行为的同时,为工程计量、招标投标及项目审计等提供了基本依据,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交通建设中的公路工程道路检测收费和部分桥隧结构检测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安徽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试验费用。

三、附件中“备注栏”明确包含的内容不得另行收费;工程检测和评定同时发生时按规定分别计费。附件中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标准。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标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省物价局 2013年2月22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8〕36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7〕15号)试行期1年已到,该收费项目及标准对规范道路交通拯救服务收费行为起到积极作用。随着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事故比例增加较快,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现将我省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违章停放车辆拯救作业费的通知》(财综〔2004〕298号)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停放车辆实施拖引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为: (一)拖车费。城市道路事故车辆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在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3执行。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车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在公路上施救收取起步费后,不再收空驶费和拖行费。 (二)修整费。因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必须加以整修方可拖、吊的,另收取修整费,重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50元,特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100元。 (三)保管费。对交通事故车辆,按规定需要暂扣的,或因车主(驾驶员)责任不能及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的,需拖、吊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的,按实际停放天数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收取保管费后,应对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安全负责。 (四)现场清理费。对影响交通畅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散落物,应车主(驾驶员)要求,或在与驾驶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施救服务单位可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清理,收取现场清理费,每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收费100元。一般交通事故以及车主(驾驶员)自行清理的,不收费。 (五)因车主(驾驶员)要求施救,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车主(驾驶员)已自行排除障碍,不需施救的,收取空驶费。空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2、3中的规定执行。收取空驶费后,不得再收取起步费、拖行费等费用。

审计收费标准

审计收费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 作者:发表时间:2006-1-5 查看次数:1902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 (计价格[2002]198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安徽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文件 皖价费〔2005〕326号 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城镇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文件精神,2003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颁布了《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对于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情况,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部分修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进一步明确服务项目内涵,颁布未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表。其中,新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核定。 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医疗服务项目,是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设置的。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确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必须按照《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审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严格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为前提,不得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提高服务价格。要严格床位费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保证普通病房的比例数不得低于总床位数的80%。特需病床必须在病房明确标示,特需病房接纳住院病人要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并签字确认,未明确标示和签字确认的,一律不得按特需床位收取费用。 四、严格大型医用设备的服务价格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服务价格。未经审批,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制定相关设备的服务价格。 五、适时修订医疗服务价格。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的需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实行动态管理,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及时修订。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上报价格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新的政策未出台前,必须按照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 二、明确部分价格项目内涵 三、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原有项目)

跟踪审计收费标准

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1〕26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1〕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安徽省物价局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 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3]29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3〕1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执行以来,在规范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收费行为的同时,为工程计量、招标投标及项目审计等提供了基本依据,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交通建设中的公路工程道路检测收费和部分桥隧结构检测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安徽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试验费用。 三、附件中“备注栏”明确包含的内容不得另行收费;工程检测和评定同时发生时按规定分别计费。附件中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标准。试验检测服务单

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标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省物价局 2013年2月22日 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路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3-13 16:22:56 阅读次数:1355 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价房[2005]15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价房[2005]154号 各市、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制定《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 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级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具体收费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已经1996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各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本规定所列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并可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价款结算审核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对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审计机关应

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审计 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主,对涉及项目投资活动的设计、施工、供货、银行等单位 可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表的审计; (二)交付使用的财产的审计; (三)成本核算的审计; (四)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自 收到竣工决算报表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对建设项目 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占各施工单位 申报工程总价5%--10%的工程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九条凡本规定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 工验收。 对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建设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批准财务决算后,由审计 部门按本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拖延或 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处以警告或者项目投资总额2%--5%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 超过30000元。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安徽收费标准

教育系统 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一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皖价费〔2007〕232 号、皖价费〔2008〕203 号, 皖价费〔2013〕69 号 二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一)课本费元/ 生·学期 (二)作业本费省物价局皖价电[2007]14 号 省物价局核定, 每学期开学前 公布。 1 小学元/ 生·学期10 2 初中元/ 生·学期20 (三)城镇学校住宿费元/ 生·学期省物价局皖价费[2004]50 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三高中收费 (一)学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1 一般普通高中元/ 生·学期350 皖价电[2002]26 号 2 市示范高中元/ 生·学期700 3 省示范高中元/ 生·学期850 (二)课本费元/ 生·学期省政府皖政办明电[2001]5 号 省物价局核定,每学期开学前 公布。

(三)作业本费元/ 生·学期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由各地从严核定。 (四)住宿费元/ 生·学期省物价局皖价费[2004]50 号 (五)择校费 1 一般普通高中元/ 生·学期100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电最高限额,包含学费,按学期 2 市示范高中元/ 生·学期2000 [2006]34 号收取,2007 年秋季起执行。 3 省示范高中元/ 生·学期3000 四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加试 费 元/ 人10 省物价局、财政厅 皖价费函[2008]40 号 五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 试费 元/ 生·科10.45 省物价局、财政厅 皖价费字[2008]134 号 补测费每生每科10.50 元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六 中专、成人中专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初中专报名考试费按此标准收(一)报名费元/ 生10 [2000]215 号 费 (二)考务费元/ 生·科 6 七普通中专(含中师)学费 (一)文科类元/ 生·学期120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皖价行费[2000]259 号 (二)理科类元/ 生·学期1500 (三)艺术类 管理、理论、电视节目制作 等专业 1 元/ 生·学年350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皖 价行费[1999]2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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