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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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二手房交易税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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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二手房交易税费有哪些广州市二手房交易税费包括哪些(一)二手房交易的税1、契税:通住宅税率1.5%,非普通住宅税率3%(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2、印花税: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营业税:成交总价的5.8%(房产证办证时间未满二年交纳,如办证时间已满两年不用交纳)。

4、个人所得税:对住房转让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对个人转让现自有住房并在现自有住房转让2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时间以新房房产证时间为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余或等于原有住房销售额的,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原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时,按照现购房金额占原售房金额比例,向区地税部门申请同比例退税。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转让自用满2年且是家庭先进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5、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二手房交易的费综合服务费:普通住宅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11元/平方米。

产权登记费: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元/户。

土地登记费:35元/套。

交易评估费:评估价的0.3<>%。

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房改房免收土地收益金)。

工本费:38元。

测绘费:建筑面积*1.36元。

调档费:20元。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2024广州二手房交易税费有哪些购房者在买房时,除了购房款,还有买房后的房产过户费,向国家缴纳的房产税费以及装修费等。

为节省开支有的人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以广州为例二手房交易税费有哪些呢?广州二手房交易税费有哪些1、契税(买方支付)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税收公平合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1.1 自然人: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持有土地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1.2 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持有土地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2.1 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额等于土地转让价款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增值税实际缴纳额和其他相关费用。

2.2 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土地转让年限的长短进行阶梯调整,具体税率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

2.3 税款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在取得土地转让款项时一次性缴纳,缴纳地点和方式按照相关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3.1 个人住房:个人住房转让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享受减免政策。

3.2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享受减免政策。

3.3 重大公益事业建设:土地用于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4.1 税务登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4.2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核实其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 税务处罚:对违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征税对象、计算方法、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出台的背 景是什么?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 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 2010年 4 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 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规 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地的最低预征率及要根据不 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从 2010年开始,以 年度为周期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公告,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 (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类型房产的土地增 值税预征率。本公告是对上述规定的延续。 二、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类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是什么?
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无变化。 四、对于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 10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 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精神,积极支持保障性 住房的建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 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 行清算。 五、房地产类型分类和政策有效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 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 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 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结合我市房管部门将商品房划分为住宅、写字 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的情况,我局根据不 同住宅类增值水平将住宅进一步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经济适 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类划分为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 三、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何变化?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收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收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收操作指引根据总局及省局的文件规定,市局近日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操作明确如下。

一、对房地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1、按月预征自2010年8月19日(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不动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应分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其他类型房产3%,土地5%。

其中土地转让部分已委托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代征。

对应大集中程序的操作:在“核定管理——登记应缴纳税种”模块,新添加两条名称为“转让房地产土增税预征(五类)”(对应房地产企业转让普通住宅)和“转让房地产土增税预征(六类)”(对应房地产企业转让其他类型房产)的核定记录。

对所属期为8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应在维持原有预征核定记录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核定记录,从所属期9月开始,应终止原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核定记录。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房地产企业清算项目以分局受理纳税人提交清算资料的时间为界限,执行总局的发文时间5月25日。

即分局于5月25日前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经审核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项目,可仍按旧的核定征收率3%执行;5月25日后受理的清算项目如果于8月19日(含当日)后核定清算入库应按新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纳税人清算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中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清算资料,资料中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即《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中左下角“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日期”为清算申请的分局受理时间。

①、据实清算大集中程序的操作:在“核定管理——登记应缴纳税种”模块,添加一条名称为“土地增值税”,品目代码为“0000”的核定记录。

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缴申报模块,选择类型为“房地产开发”,输入企业的纳税人编码和相对应的资料,进行清算缴税。

对已预征土地增值税并尚未抵缴的企业,可在清缴申报模块的“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栏目内填入可抵缴的税额,抵缴土地增值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税务机关可聘请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第六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27元 18元10元6元4元 3元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税收主体和纳税义务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主体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纳税义务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二、税收的计算和征收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减免额)×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为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减免额为法定减免额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其他减免额,税率为国家规定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征收,即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按照土地转让的时间节点征收,即在土地转让时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纳税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税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和资料。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赋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个人住房的转让所得,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五、税收管理和监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执行。

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和证明,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核查工作。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故意逃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广州地税发布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引

广州地税发布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引

广州地税发布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以下简称财税〔2016〕43号文)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引如下, 请贯彻执行。

一、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其中: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 (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1+11%)”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 (1+11%)”确认,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含税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本项目土地价款是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纳税人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如果一次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开发、清算的,则土地价款需要按照合法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确认) 。

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甲企业预售一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10万,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

则甲企业预售房产时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1110/ (1+1 1%)=1000万。

甲企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到期申报应交增值税为(1110-400)/(1+11%) × 11%=70. 36万, 则甲企业土地增值税洁算收入为1110-70. 36=(1110+400X11%) /(1+11%)=1039. 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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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不论经济性质。

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四)不论部门。

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

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其中,“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方式的无偿转让;“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1)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市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定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地点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货币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使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2、实物收入:种种实物形态的收入。

如钢材、水泥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3、其他收益: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房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下简称地价款)(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包括:A.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C.以转让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按国家统一规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包括:(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2)前期工程;(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划不清的,不得扣除,只能作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扣除(1)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进一步明确:①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额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5%以内计算扣除。

②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比例执行。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④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资金和印花税。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主要是考虑房地产开发的周期较长,所需资金量较大,投资的风险也大,因此给予适当的投资回报,给予税收优惠,保护其投资的合理权益。

(三)非房产开发企业(包括个人)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具体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的税务机关确认。

对于上述两项扣除项目的金额,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减免税(一)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政策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含普通住宅)的界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对既建普通住宅,又有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建的普通住宅则不能享受此政策。

2、如何理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界限。

按规定,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例1、某房产开发企业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售房收入600万元,支付地价款100万元,建造成本3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

(1)收入:6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地价款:100万元建造成本:300万元开发费用:(100+300)×10%=40万元税金:600×5%×(1+7%+3%)=33万元加计扣除:(100+300)×20%=80万元扣除金额合计:100+300+40+33+80=553万元(3)增值额:600-553=47万元(4)增值比例:47÷553=8.50%建造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2、若上例改为销售收入700万元,其余不变则:收入:7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地价款:100万元建造成本:300万元开发费用:(100+300)×10%=40万元税金:700×5%×(1+7%+3%)=38.5万元加计扣除:(100+300)×20%=8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300+40+38.5+80=558.5万元增值额:700-558.5=141.5万元增值比例:141.5÷558.5=25.34%因增值额已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故应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141.5×30%=42.45万元(二)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免税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因同样原因动迁,而纳税人自转让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比照上述规定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优惠政策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非普通住宅(指用途是住宅)在转让时,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特殊情况具体征免政策1、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转让合同,不论其房产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首次转让上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的行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企业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不适用此规定。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外,财税[2006]21号规定,从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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