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制度的五个亮点
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其中最受到关注的就是新婚姻法规定。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解读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一、离婚制度的改变
在新的婚姻法中,离婚的条件更加严格,离婚流程也更加复杂。
民法典规定,离婚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离婚协议书必须由双方自愿签署,否则无效。
此外,性侵、家庭暴力等行为也被列为有效的离婚原因。
这些规定极大地提高了离婚门槛,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二、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制度的完善
早在《婚姻法》中,我们就已经看到了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制度的规定。
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一部分配偶,他们可能会为了“维护家庭和睦,避免家庭冲突”选择不成立财产共同管理制度。
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签署夫妻财产公证,将财产进行划分。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变化
在新的婚姻法中,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离婚之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此外,如果一方离婚后具有较高的抚养义务,或
者华侨、归侨、归侨子女或者外籍配偶在发生离婚时具有财产权益,这些人都可以获得额外的离婚补偿。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对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制度、离婚制度和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调整和改进,提高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保护了协调相处的夫妻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这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婚姻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婚姻关系的发展需求。
《民法典》65个亮点解读

《民法典》65个亮点解读1.统一婚姻法律,取消婚姻登记原则上应当采取自愿、平等、协商、公正的方式。
2. 婚姻自愿原则,禁止包办、买卖、以财产作为婚姻条件。
3. 严格禁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人身、财产等各项权益。
4. 对于婚姻的解除方式规定较为详细,加大了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维权力度。
5. 建立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明确监护人权利义务。
6. 明确禁止儿童虐待和遗弃行为,对此进行了严格的惩罚和处罚。
7. 对于家庭财产包括房屋、土地、汽车等财产,提供了更为详细的继承规定。
8. 强化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保护,规定了债务履行期限、保全措施等细节内容。
9. 对于财产损害行为,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加大了赔偿力度。
10. 对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个人权益进行了保护,明确不得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权益。
11. 对于国家公民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12. 在遗产继承方面,取消了原有的继承顺序,采取平等继承的方式。
13. 对于抚养费等家庭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14. 强化了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方式等具体内容。
15. 加大了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力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16. 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对于社会保险缴纳和领取进行了规范。
17. 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规定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18. 对于债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保障债权人的各项权利。
19. 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20. 对于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加强了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1. 对于合同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等具体内容。
22. 对于担保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的种类等具体内容。
23. 对于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了规定,加大了不当得利行为的追究力度。
民法典新亮点

《民法典》新亮点(一)总则编八大亮点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规定

最新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规定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稳定和健全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困扰。
为了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新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家庭权益保护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婚姻财产的归属等内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一方要求分割的情形和程序;对于婚姻财产的归属,明确了各自权益在家庭解散后的处理办法。
此外,最新民法典还对婚姻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定罪和处罚,以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二、夫妻财产约定和继承在最新民法典中,还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和继承做出了新的规定。
夫妻可以依法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权益分配,增加了夫妻自主选择的空间。
同时,对于夫妻财产的继承,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
三、离婚制度改革最新民法典对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便更好地解决离婚纠纷。
首先,引入了“冷静期”的概念,即婚姻关系破裂后需要经过一定期限的冷静思考和协商,以期挽回婚姻。
其次,对于离婚的申请和审理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简化了离婚手续,提高了办理效率。
此外,对于涉及子女抚养和抚养费的分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四、涉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员流动的增加,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
最新民法典对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适用法律的确定、仲裁和诉讼程序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五、备案和执行在最新民法典中,规定了对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协议的备案程序和执行程序。
当夫妻双方达成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协议后,可以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
备案程序简单明了,一方面可以提高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1. 家庭婚姻制度改革:民法典对家庭婚姻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婚前协议和离婚协议的强制约束力,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2. 儿童权益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儿童的权益保护,包括儿童的名字、国籍、监护权、抚养权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3. 遗产继承制度改革:民法典对遗产继承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传统的男性优先继承原则,实现了男女平等继承权,同时增加了对父母、祖父母等近亲的继承权。
4. 物权法律制度完善:民法典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物权的内容、取得方式、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5. 合同法律制度完善:民法典对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公民和法人的合同保护。
6.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完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侵权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证据负担等方面的规定,增强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7. 人格权法律保护加强:民法典加强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
8. 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民法典对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法律责任的种类、承担方式、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9.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民法典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了诉讼的程序、证据、调解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10. 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民法典完善了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养老金的计算方法、领取条件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民法典对法中的特殊的规定

民法典对法中的特殊的规定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其中,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我国法中的特殊规定进行了重要的调整和统一。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法中的特殊规定进行探讨。
一、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规定《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规定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婚姻的自愿原则得到了充分的强调,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此外,离婚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婚姻自愿继续原则”,鼓励夫妻双方积极沟通、解决问题,从而减少离婚的发生。
二、物权领域的特殊规定在物权领域,《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和规范作出了一系列的特殊规定。
一方面,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保护方式,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公共财物、挖掘遗址和保护区所属资源的合法保护,加强了国家对资源和环境的管理和保护。
三、侵权责任领域的特殊规定侵权责任是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领域设立了多项特殊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重大侵权行为的追诉时效也进行了合理的延长。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四、继承领域的特殊规定《民法典》对继承领域的特殊规定体现了对家庭、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传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遗产无论是由遗嘱指定继承人,还是依法继承,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在继承的程序和方式上也进行了规范,以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合同领域的特殊规定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而《民法典》对合同领域的特殊规定更进一步加强了对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中,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重要的是,《民法典》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和范围,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对法中的特殊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进步。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解释学评析

实践探讨
虽然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以下 是两个实际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张某和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时冲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 婚申请。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意识到自己的情绪失控,决定撤回离婚申请。 然而,在此期间,张某突然发现王某有出轨嫌疑,最终导致离婚程序无法继续进 行。
参考内容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含了多项重要的 法律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其中之一,其旨在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减 少冲动离婚,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婚姻矛盾。本次演示将 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制度概述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在离婚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 申请后,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期。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在于,很多时候夫 妻双方在冲动之下会选择离婚,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后,可能会发现彼此 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从而避免草率离婚。
2、强化对当事人撤销冷静期的 程序性保障
为避免冷静期制度对有迫切离婚需求的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可以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冷静期。例如,若出现重大变故、威胁到夫 妻一方生命或重大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冷静期以尽快完 成离婚程序。
3、完善对冷静期内财产权益与 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以避免因冲动离婚而造成的可能遗憾。本次演示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这一 制度进行评析。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理解读
1、离婚冷静期的含义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法律强制要求双方暂时搁置离婚纠 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待期限届满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这一 制度实际上是对离婚自由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夫妻双方婚姻责任的一种提醒。
民法典新旧变化亮点整理

民法典新旧变化亮点整理一、引言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在与旧法相比的新旧变化进行亮点整理。
二、养老护理制度的确立旧法仅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而《民法典》对养老护理制度进行了新的明确规定。
根据新法,子女有赡养、扶助和接待父母的义务,父母也有教育、抚养和关心子女的权利。
此外,新法还规定,如果子女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亲子关系认定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养老护理问题更加明确,有利于加强家庭责任和社会关爱。
三、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的变革在旧法中,婚姻家庭财产主要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为基础进行分割。
然而,《民法典》对婚姻家庭财产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
根据新法,个人财产制度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则以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财产的增值归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婚姻财产的管理协议、婚姻财产约定的效力等内容,进一步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
四、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
旧法中对于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够完善,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新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的计算方法、继承权的保护等。
此外,新法还强调了对特殊需求人群的继承保护措施,使得继承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五、物权制度的完善《民法典》在旧法的基础上对物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与创新。
新法明确了各种不动产所有权的获取和转让条件,并对动产的交付与交付效果作出了规定。
此外,新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式以及对于物权的反物权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的物权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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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公平与效率
——民法典离婚制度的五个亮点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婚姻家庭中更没有绝对的公平,离婚就完全谈不上“公平”了。
双方的实力差距,包括心理承受度、经济条件,社会资源等的差距,过去对家庭和婚姻的投入,未来对人生的把控能力,往往都是不对等,有些甚至很悬殊的。
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通常也不适用于婚姻协议,一切皆是你情我愿。
正因如此,在离婚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向弱势一方、无过错方、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倾斜,使天平相对平衡。
公正与效率,这两种价值取向,本身就是司法中要兼顾的。
公正是司法的终极目标,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公正,但是鉴于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诉讼的程序性,人类实际上也无法不惜一切成本实现公正。
让我们把公正与效率这两把尺子放到《民法典》离婚制度上衡量,我们惊喜地发现,民法典虽然在某一个点上限制了离婚自由,但它为实现离婚中公正,进行了全面的设置。
它像是一个用心良苦的大家长,为了让孩子克服恐婚的心理,勇敢地进入婚姻而拼尽全力。
正所谓——离得慢一点,离得好一点。
有离婚时的正义,才有结婚的勇气!
离得慢一点,是指离婚冷静期。
离得好一点,主要包括四项:
1. 过错情形财产倾斜分割(明确写入法条);
2. 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增加“其他重大过错”);
3. 家务补偿制度(不以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为前提);
4. 债务认定规则的变化。
来,我们简明扼要地了解一下,上述五个亮点。
一、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分为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和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
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还没有法律和司法层面的规定,有些省份高院出台了相关规定,近年有一些法院都在离婚案件中试行冷静期(并未大面积适用)。
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就是《民法典》1077条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客观地说,冷静期有利有弊。
好处在于防止冲动离婚(当然,有人说冲动离婚的,可以复婚),双方将离婚的事项考虑清楚,签订详细的离婚协议,尽量避免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避免离婚后产生新纠纷。
弊端在于增大离婚的时间成本,给一方转移财产的时间,家暴受害方无法尽快解脱等。
冷静期的社会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的证明。
特别注意,《民法典》1079条的新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并非冷静期,这条是法院判断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并非分居满一年才能再次起诉(六个月之后就可以再次起诉,有特殊情况
的,六个月内可以再次起诉),更非分居满一年才能离婚。
判决离婚的标准,还是“感情破裂”,《民法典》1079条规定了各种情形,还有兜底条款。
二、过错情形财产倾斜分割
根据《民法典》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证明对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自己多分财产,对方少分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上述《民法典》1087条的过错包括哪些,过错程度是否需要达到“重大”,没有明确。
作者认为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情形的过错,即“重大过错”(《民法典》1091条)和“一般过错”。
法官根据过错的程度,决定财产分割的倾斜比例,过错程度越高,对受害方多分的比例越高。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1. 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2.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不包括“照顾无过错方”。
不少人理解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替代了财产倾斜分割,只有少数案例对受害方多分财产。
3. 《民法典》1087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1091条规定了重大过错损害赔偿,明确了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形下,离婚时受害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在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离婚时受害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对受害方的保障更加充分、有力。
三、重大过错损害赔偿
《婚姻法》46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将赔偿情形限定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或虐待家人”这四种情形,导致大量的受害方无处申冤。
《民法典》1091条在吸收《婚姻法》46条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
“其他重大过错”,可以包罗万象,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四、家务补偿制度
(不以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为前提)
《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制度,不过,要以“夫妻约定财产各归各的”为前提,这个前提导致了法条多年来“沉睡不醒”,因为书面约定财产分别制的夫妻少之又少。
《民法典》第1088条将这个前提删除,真正实现了家务劳动的有偿制度,那些为家庭为子女默默付出多年的女性,终于能得到一些承认和回报。
至于如何举证、补偿如何计算,则有待研究和司法判例的指引。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债务认定规则的变化
《民法典》1064条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则,是完全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的三条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则有两条:
共同举债的,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都在借款合同或欠条上签名,或者一方签名,另一方以某种形式确认(包括事后追认)。
借款或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
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有一些文章概括为“共债共签”,其实这是不准确的,也很容易误导,如果以为共同签署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平时不注意防范婚姻债务风险、保存相关证据,那就麻烦了。
第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并非一定就是个人债务,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债权人来证明属于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