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离婚须冷静,“离婚冷静期”条款设定更应冷静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看法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看法
第一、离婚冷静期为30天,不是30年。
对于决心想要离婚的人,30天并不会改变其要离婚的想法。
诚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离婚自由不等于今天想离婚明天就能办完离婚。
第二、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进行登记离婚的前提就是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而且就离婚协议没有争议。
有反对者说有人可以借离婚冷静期这30天给对方伤害,这简直就是在搞笑,如果真的要拖时间伤害对方的,不同意离婚,直接走诉讼离婚就行了,拖的时间何止30天。
第三、在我国诉讼离婚的司法实践中早就在实行“离婚冷静期”了。
在诉讼离婚中如果不是双方一致要求离婚的话,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都会判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再次提出起诉,才会被判决同意离婚。
考虑到诉讼的周期,这种事实上的“离婚冷静期”都远远长于30天。
第四、离婚本就不应该是一个仓促的事情。
有网友说既然结婚可以冲动为什么离婚不可以,这完全是诡辩。
结婚时双方都是独立的个体,结婚是两个人自己的事情,就算冲动了也不会伤害到其他人。
而离婚时存在一个家庭,有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牵涉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更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
离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处理不好会伤害到他人。
三十天的冷静期,并不会为真正想离婚的人阻碍太多。
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简谈法律与人性

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设⽴简谈法律与⼈性从《民法典》正式通过到现在已经接近两个⽉的时间了,虽然正式施⾏是在明年1⽉1⽇,但⾃《民法典》草案公布以后,关于“离婚冷静期”这⼀制度的设置就迅速成为了全⽹热议的话题。
近期,频繁登上微博热搜的江苏南京与河南商丘两起家暴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对于两个⽉前通过的“离婚冷静期”这⼀制度的思考。
正所谓,外⾏看热闹,内⾏看门道,笔者在这⾥也想谈谈⾃⼰的愚见。
⼀、热点案件及⽹友热评先来看⼀下这两个热点案件:案件⼀:2019年8⽉13⽇,河南商丘的刘⼥⼠在家中因为忍受不了丈夫的家庭暴⼒,害怕⾃⼰被其打死,选择从⼆楼跳下逃⽣,导致全⾝多处⾻折,双下肢截瘫。
随后刘⼥⼠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丈夫不同意离婚,且检⽅已经对刘⼥⼠丈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要求双⽅调解并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处理离婚案件,⾄今未判决离婚。
案件⼆:江苏南京⼀⼥⼦⼩董2017年与魏某相识。
认识仅两个⽉时,魏某就因⼩董割双眼⽪打了她;婚后多次对⼩董家暴,2018年8⽉,⼩董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魏某坚决不同意,法院未判决。
2019年6⽉2⽇,⼩董再次被魏某殴打致脑震荡、⿐⾻⾻折。
9⽉,⼩董第⼆次起诉离婚,9⽉26⽇,案件开庭审理前,魏某持⼑将⼩董杀害。
这两个案件曝光后迅速登上各⼤新闻版⾯的热搜,更是引发了很多⽹友对“离婚冷静期”的再讨论,笔者列举⼏个⽐较典型的⽹友热评:“⾮得把⼈杀了,酿成惨剧法院才能判离婚是吗”、“建议简化离婚过程!”、“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根本没有意义”、“为什么要有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再让你暴打折磨?”……等等。
随后,笔者浏览了⼀些相关资料,做了⼀个⼩整理:针对“离婚冷静期”这个问题⽬前社会上有两种不同观点,主要有两⼤“阵营”——⽀持派和反对派。
⽀持派认为“冲动型离婚⽇渐增多,给双⽅⼀个冷静思考的空间,没什么不好”;反对派认为“这是限制了离婚⾃由,在特定情况下甚⾄会引发家暴等更为严重的问题”。
解读离婚协议中的离婚冷静期规定

解读离婚协议中的离婚冷静期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离婚协议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许多离婚协议中,离婚冷静期规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那么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协议中的离婚冷静期规定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协议撰写和常见问题解读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法律法规。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从法院受理至作出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离婚的期间,期限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夫妻双方不能复婚,也不能另行结婚。
如果离婚后需要重新结婚,必须等到离婚冷静期届满才能办理。
此外,它还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起诉离婚:1、与他人通奸;2、家庭暴力;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有权利对离婚决定进行撤销。
总之,离婚冷静期是依法规定的一项时间规定,不仅是离婚协议中需要注意的内容,也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二、离婚协议撰写在制定离婚协议的过程中,离婚冷静期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离婚协议需要明确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协议,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应遵守离婚冷静期规定,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如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自愿遵守离婚冷静期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在准备离婚协议时,双方需要考虑离婚冷静期对他们的影响。
因为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不能复婚,不能另行结婚。
如果离婚后再次复婚,则需要重新办理结婚手续。
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违反了离婚协议,导致离婚决定执行不下去,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常见问题解读1、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离婚冷静期可以缩短吗?离婚冷静期是指从法院受理至作出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离婚的期间,期限为三个月。
民法典中离婚的冷静期是多长时间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中离婚的冷静期是多长时间离婚冷静期较新离婚冷静期是30天,一般是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若双方任何一方受到欺骗、强迫等手段导致离婚的,即协议离婚失效,即没有离婚冷静期,因此需要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
一、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冷静期有多长时间?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要求。
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30天的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单方不可以,须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4、在后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多长时间法律常识:离婚冷静期时间是三十日。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该还是不应该设置冷静期?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该还是不应该设置冷静期?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与会代表: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我将就法院是否应该设置冷静期在离婚诉讼中发表我的观点。
我认为法院应该设置冷静期。
首先,离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决定,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更涉及到家庭的和谐稳定。
经过长时间的婚姻生活,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纠葛非常复杂,此时需要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来评估离婚的后果以及对子女、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影响。
其次,设置冷静期有助于缓和双方的情绪,避免争吵和冲动行为的发生。
离婚是一种情绪激烈的过程,当事人常常处于愤怒、悲伤等负面情绪之中,此时做出的决定可能不理性,甚至会有后悔的可能。
冷静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时间来平复情绪,思考清楚是否真的要离婚。
此外,冷静期也有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些离婚案件并非不可挽回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与协商,双方也许能够重新达成共识,避免离婚的产生。
冷静期为法院提供了必要的调解时间,可以避免过于仓促的审理,给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该设置冷静期。
它有助于当事人思考清楚离婚对自己和家庭的影响,避免冲动行为的发生,并为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
感谢各位评委的聆听。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与会代表:我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我将就法院是否应该设置冷静期在离婚诉讼中发表我的观点。
我认为法院应该设置冷静期。
首先,离婚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双方个人和财产的权益保护。
没有冷静的思考和充足的时间,当事人很难做出理智的决定。
冷静期的设置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思考空间,有助于他们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
其次,冷静期可以有效避免冲动行为的发生。
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进行离婚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做出一些过于激烈的举动,例如对方的人身攻击、财产损毁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升级冲突问题,还会对双方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伤害。
通过设置冷静期,可以在理性状态下进行协商和调解,减少冲突的发生。
离婚冷静期最新法律规定

离婚冷静期最新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双方申请离婚,在离婚登记机关登记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以后夫妻双方到离婚登记处办理离婚时,不会马上就发离婚证,而是先做登记,30天内没有任何一方撤回,那么才可以办理离婚,发放离婚证。
这30天就是让夫妻双方回去都冷静一下,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的婚姻是否已经确实走到了尽头,是否真的要离婚。
经过30天的考虑仍然选择离婚的,基本说明双方已经铁了心,没有什么挽回余地了。
当然,离婚冷静期仅限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如果出现家暴等情况或起诉离婚的情况,就不能用了。
毕竟法律不能干涉太多个人意愿。
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其目的也很明显,我国离婚率逐年递增,也尽显年轻化特征,其中不乏就有很多冲动之下离地,但离了之后虽然懊悔或后悔,但毕竟已经离了,想要复合就很难了。
离婚数量的增加,不仅会造成个人家庭的支离破碎,对孩子也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同时增添社会不稳定因素。
所以为了缓解此类情况,法律给予冲动离婚的人一个后悔的机会,能都让冲动之人不行冲动之举。
本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很有必要,对很多情况的离婚会起到缓解作用。
之前身边因为吵架离婚的人就很多,夫妻俩吵着吵着就急眼了,离婚的话脱口而出,对方也不会示弱,一句“离就离,谁怕谁”,就会把矛盾并不大的夫妻送入离婚的深渊,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本人非常支持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该还是不应该设置冷静期?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该还是不应该设置冷静期?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各位观众们: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在这里与各位辩友辩论离婚诉讼设置冷静期的问题。
我作为反方的第一辩,我将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我们认为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是不必要的。
离婚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决定,夫妻双方在做出决定之前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矛盾和分歧,此时再设置冷静期反而让他们承受更大的痛苦和耐心。
冷静期只会延长他们的痛苦,无法解决问题。
另外,我们还要强调一个重要的观点,即婚姻是一种自由关系,夫妻双方有权决定是否离婚,法院无权干预这个自由选择。
如果法院设置了冷静期,这无疑将侵犯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夫妻双方有能力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冷静期,法院并不应该加以干预。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冷静期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根源。
夫妻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不会因为多给一个冷静期而迎刃而解,反而可能会让双方更加坚定离婚的决心。
相反,如果法院能提供更多的婚姻咨询和调解服务,在离婚诉讼前更充分地进行协商、沟通,才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在以上几点观点的基础上,我们反方强烈反对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
我们认为夫妻双方应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离婚,法院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提供更多的婚姻咨询和调解服务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各位观众们:我是反方的第二辩,接下来我将继续阐述我们反方对于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的反对理由。
首先,我们要指出的是,冷静期可能会加重夫妻双方的心理负担。
在夫妻决定离婚时,他们通常会经历长时间的纠结和痛苦,必然已经进行了深思熟虑。
如果法院再增加一个冷静期,夫妻双方将被迫等待更长的时间,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生活稳定造成更大的伤害。
其次,冷静期可能导致更多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成本。
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如果要等待一个冷静期,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需要支付更多的律师费用和法律程序费用,同时也会造成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冷静思考

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冷静思考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起婚姻问题。
而其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就是“离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在离婚申请提出后,一段时间内不予受理或者延迟受理离婚申请,以给夫妻双方缓冲期来进行思考和冷静,从而减少冲动离婚的可能性。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是否应该实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冷静思考。
支持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有效地防止冲动离婚的发生。
婚姻是一种庄重的承诺,离婚应当是一个经过慎重考虑的决定,而不是一时冲动的行为。
通过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给夫妻双方一个思考和反思的机会,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导致后悔。
特别是在婚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或者摩擦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这段冷静期来沟通、协商和寻找解决办法,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此外,离婚冷静期还能够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
传统上,女性在离婚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可能会面临着经济困境和无助感。
而离婚冷静期的实施,可以给女性更多的时间来考虑和准备,从而在离婚后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
此外,离婚冷静期还可以为女性提供一个平等的环境,避免在离婚时受到不公平待遇。
然而,反对者认为,离婚冷静期侵犯了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意志。
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建立的关系,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们的自主权。
限制离婚的时间和过程,等于剥夺了夫妻双方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
此外,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其他形式的虐待的人来说,实施离婚冷静期可能会让他们进一步处于危险之中。
对于这些人来说,迅速脱离婚姻关系是保护自身安全和尊严的关键。
同时,一些人也指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效性有待考量。
尽管离婚冷静期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带来的后悔,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它并不能取得明显的成功。
即使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一些人仍会坚定自己的离婚决定,这意味着离婚冷静期并没有让夫妻双方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反而增加了行政成本和时间消耗。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冷静思考,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的利弊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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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须冷静,“离婚冷静期”条款设定更应冷静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0年2月1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破产代理公司Epiq网站看到,在贾跃亭方面2020年1月28日披露的一份修改后的陈述文件显示,自贾跃亭申请破产重组(Chapter 11)以来,贾跃亭的妻子甘薇2019年10月11日于四川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已提交了索要约5.71亿美元财产的证明。
”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如果因某种原因需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一种是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而甘薇如果想和贾跃亭解除婚姻关系,基于贾跃亭所负债务高达37.7亿美元及提出个人破产重整或清算的事实,甘薇只能采取第二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方式,方有可
能达到保障自身部分财产的目的。
根据这种诉讼方式,甘薇“无法冷静”。
而事实上,在我国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中绝大部分夫妻采取的是第一种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
这种方式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草案》设置有“离婚冷静期”,也就意味着想采取第一种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必须冷静”。
回想起一个月前,笔者代理的一位陈姓女企业家的离婚事宜,采取的就是第一种协商一致并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这种方式相较于第二种诉讼方式有着很大的优势,不至于劳命伤财,节省司法资源。
在笔者的建议和持续不断地指导下,陈女士与男方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笔者根据陈女士的要求以及他们每次谈判的情况先后起草了六种版本《离婚协议书》。
在双方最终就《离婚协议书》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去办理离婚手续之际,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其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引发热议,陈女士第一时间向我们表达了焦虑和不理解,其所关心的“离婚冷静期”相关问题也为
大部分人所关注。
该“离婚冷静期”的法条描述是否恰当,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一、“离婚冷静期”意味着什么?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意味着:
1.夫妻双方自愿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民政局不会立即发离婚证,需至少等待三十日(即等待期)。
2.在三十日等待期内,只要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就不发离婚证。
3.三十日等待期届满后,如果夫妻双方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仍然不会直接发离婚证,而是需要双方在三十日等待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即申请发证期)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证,民政局才会发离婚证;只要任何一方未在该期间内亲自前往民政局申请发证,民政局就不会发离婚证。
4.只要民政局不发离婚证,双方就无法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不会生效。
二、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否合理
笔者认为,于情于法,该规定并不合理。
第一,于情而言,该规定未充分考虑到夫妻中受害方的危难处境及其渴望离婚的迫切心理。
一旦婚姻中存在家暴、虐待、赌博、吸毒等恶劣事件,对于受害方而言,“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无疑是加害方的帮凶,受害方的利益和安全将会持续受到侵害。
以前文中的陈女士为例,在陈女士看来,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陈女士希望能够尽快离婚,杜绝第二次家暴的发生,陈女士经过长达数十次的谈判才与男方就协议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男方一旦利用“离婚冷静期”反悔,陈女士之前所做的一切努力都白费,陈女士不但无法离婚,还将继续生活在家暴的恐惧中。
第二,于法而言,该规定有违“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笔者认为,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如果一味地强制人们接受“离婚冷静期”,离婚自由必定会受到限制: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希望有离婚冷静期,强加于此,是对其离婚自由的限制;如果任何一方因客观或不可抗力原因(例如
在国外无法及时赶回,发生地震以及正在发生和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未能在三十日申请发证期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导致其无法登记离婚,是对其离婚自由的限制;如果任何一方迫切希望离婚,但另一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直接导致双方无法协议离婚,是对希望离婚一方的离婚自由的限制。
第三,依据该规定,所谓的“离婚冷静期”最长可达六十日之久,在此期间、民政局发离婚证之前,夫妻双方经多轮协商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一直处于未生效状态,而且一旦任何一方依据该规定进行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自始至终不能生效,一切努力付诸东流。
第四,该规定无疑增加了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冷静期内会发生什么是不可预估的,未知的期间是对人性的诸多考验,对于部分人而言,所谓的“冷静期”非但不能使双方冷静,反倒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适得其反。
三、“离婚冷静期”的内容如何设定更为合理
笔者认为,如果一定要设置“离婚冷静期”,那么换一种冷静方式更为恰当。
首先,应当允许人们选择是否需要“离婚冷静期”,而不是一刀切地将其强加于所有希望办理登记离婚的人。
正如法院的诉前联调制度,人们既然选择了在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就不应当强制当事人先进行诉前联调,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先调解,而不是必须先调解。
人们既然选择了自愿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就不应当强制当事人先进入“离婚冷静期”,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对于夫妻双方都同意接受冷静期的,才给予其“离婚冷静期”,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婚姻自由,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护婚姻中受害方的权益和安全。
其次,“离婚冷静期”内,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是不应当设定第二道障碍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前所述,当事人极有可能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或者主观恶意等因素未能亲自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这不仅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而且是对婚姻中受害方权益和安全的侵害。
建议该条文表述如下:“经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婚姻登记机关可给予男女双方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双方均未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
我们再回到陈女士离婚案中,陈女士最后顺利地与男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拿到离婚证,前后时间不超过一个月,陈女士彻底摆脱了家暴的恐惧,开始了新生活。
设想一下,如果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已经生效,陈女士是否还能如此幸运?当然未必。
笔者认为,离婚
须冷静,“离婚冷静期”条款设定更应冷静,应当充分结合我国现有的婚姻制度、实践可操作性、法律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