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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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质量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聘人员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和推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追溯追责。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完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监督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章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企业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明确的责任界定,规定各级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三)完善的质量追溯追责机制,能够对质量问题的起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追究;(四)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效果;(五)及时有效的处罚措施,对质量责任追究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惩处,并向社会公开;(六)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质量责任追究中贡献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企业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第三章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程序第八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进行调查,查明事实。

(三)责任认定,明确责任。

(四)处置处理,采取相应措施。

(五)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六)追责记录,建档留存。

第四章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九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制定质量管理流程和标准等。

(三)质量追溯追责机制: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追责机制,能够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追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为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及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的统计工作,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1、统计人员要认真做好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各项工作,做到准确、及时。

2、统计人员要及时对统计资料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要积极撰写分析资料和专题调查报告。

3、加强学习,强化质量意识,杜绝虚报、瞒报、违造、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4、未经领导审核而报送的报表和提供的数据出现问题,责任自负,若出现重大问题,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5、对发现报表单位利用数据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不检举、纠正或者利用所搞专业之便帮助单位弄虚作假的直接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学习培训制度1、学习时间与方法:执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村级统计人员集中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基层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全年不少于二次,同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党委政府组织的学习。

2、学习内容:一是宏观经济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二是新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三是上级统计局及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是统计业务知识及其它。

3、做好学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学习,要做好培训教材,授课老师、场所、后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达到预定目标。

三、工作汇报制度1、每月统计工作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向镇分管领导汇报本月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解决的办法。

下月统计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安排等。

2、重点、热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随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3、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时,必须与分管领导沟通,严肃统计数据正确性和权威性。

四、数据审核报送制度1、认真贯彻统计报表制度,将统计调查任务落实到基层单位。

2、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调查方式、调查对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等,全面搜集原始统计资料。

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镇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统计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二、统计数据质量过错责任是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违反统计工作相关规定,未正确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使统计数据失实,导致统计数据质量事故的过错行为。

三、按照主观过错程度和责任情节,分为一般过错、较大过错及重大过错。

四、追究一般过错责任,由主管领导对负有责任的统计人员进行戒勉谈话,在分管领导所负责的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追究较大过错责任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做出书面检查。

追究重大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认定过错责任要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正式的书面处理决定,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统计机关提出申诉。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定期报表应当严栺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收集统计数据,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办法上报统计报表。

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错月办法报送统计报表的,或对错月报送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统计与管理二○一五·十二统计法治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严肃统计纪律,深化统计工作责任制,推进政府统计工作标准化,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河北省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适用于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数据采集、验收审核、上报、使用、管理、提供和发布等环节的管理和工作人员,适用于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及未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统计工作全过程。

二、工作责任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统计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负有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及从事专业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设计地方统计制度和软件,编制统计调查项目,部署统计任务,实施统计调查。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收集统计资料,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统计调查制度。

2.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

严格控制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和调整,确需调整和修订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强化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检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确保统计调查的科学性,杜绝重复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3.认真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年定报制度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要对统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统计制度、落实工作条件、确定调查对象、提供基础信息、做好软件支持和业务培训,并统一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布置统计调查任务,要采取有效方式将统计调查的任务、报表时间及要求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

(二)依法履行统计调查职责,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保障数据质量工作制度

保障数据质量工作制度

保障数据质量工作制度一、总则数据质量是数据生命周期中的核心要素,对于企业、政府及其他组织机构的决策制定、业务运营和战略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利用效率,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全面、科学、系统的保障数据质量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组织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旨在为组织提供数据质量管理的原则、流程和方法,以促进组织数据质量的持续提升。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设立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由组织的高级管理层、数据管理员、业务专家、IT人员等组成。

2. 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数据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数据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数据质量管理办公室设有多名数据质量分析师,负责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改进等工作。

3. 各部门应设立数据质量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数据质量的管理工作。

数据质量管理员负责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反馈和整改等工作。

4. 组织应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培训和交流,提高全体员工的数据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三、数据质量标准与评估1. 组织应制定数据质量标准,明确数据质量的定义、指标和评估方法。

数据质量标准应包括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靠性等方面。

2. 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对组织内部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检查和评估。

数据质量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外部评估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

3. 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数据质量评估结果,制定数据质量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数据质量改进计划应包括改进措施、责任主体、完成时间和预期目标等内容。

4. 组织应建立数据质量档案,记录数据质量的评估结果、改进措施和成效等信息,以供查阅和追踪。

四、数据质量管理流程1. 数据采集与录入:组织应制定数据采集和录入规范,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采集和录入过程中,应进行数据清洗、去重、验证等操作,以提高数据质量。

2. 数据存储与管理:组织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和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总体要求和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强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广大职工的责任心、紧迫感,从而达到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给以处罚。

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2、坚持从严要求的原则。

要坚持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集体或个人,必须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必须经局务会讨论决定。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人违反规章制度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处罚的,都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形式。

责任追究采取诫免谈话、告诫、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待岗、辞退等方式。

第四条:责任追究范围及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对分管的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年内,单位有多少人受到告诫及以上处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因领导末进行教育,单位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终考评不得定为优秀;年内受告诫两次或连续两年分别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或为不合格。

连续受诫勉三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调整职务或免职。

公务员可考虑引咎辞职,事业单位办事员可不再续聘或自行解聘。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数据库建设,落实数据质量责任,降低数据错误率和维护成本,落实软件应用、数据录入与实际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为全面、科学、规范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准确、真实、有效、有用的数据,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库,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过程中采集的各类数据,按规定分类录入计算机形成的信息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质量,是上述数据录入计算机的录入率、及时性和完整性、准确性。

第四条:数据库分为登记注册类数据、年检类数据、经济户口类数据、市场巡查类数据、案件查处类数据、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广告登记类数据、合同管理类数据、市场管理类数据、12315类、收费类共十一类。

第五条:数据质量遵循“全面、及时、正确”的原则,数据质量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分局和机关相关科室的数据采集、录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数据采集、录入的原则及要求第七条:数据的采集和录入遵循“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

第八条:数据的采集、录入要求: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要求,从源头上禁止虚假信息、错误信息和空信息的产生;按照“谁采集,谁录入”的要求,将数据及时、规范地录入数据库,禁止“代录”等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数据的采集、录入做到:(一)准确性:采集、录入人员按照原始记录,准确将数据录入数据库;(二)完整性:采集、录入人员当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将涉及的相关内容全部录入数据库,不得缺省;(三)及时性:采集、录入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各自的权限,及时将数据录入数据库;(四)规范性:采集、录入人员按照上级机关的规范要求录入各类数据。

第三章数据质量的要求第十条:数据质量的要求:(一)上级局要求应用的模块全部应用,软件应用到位。

(二)书式档案与机读电子档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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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

六、市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七、市统计局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对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因执法不力,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统计局、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

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更正或补报,属于逻辑性错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向上级统计部门做出说明,但不得修改纸介质报表上的数据。

九、市统计局、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定期报表应当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收集统计数据,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办法上报统计报表。

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错月办法报送统计报表的,或对错月报送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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