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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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31•【文号】中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审发[2012]9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2.06.27【实施日期】2012.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审发〔2012〕96号)各市州审计局、甘肃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理论科研管理,进一步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按照《甘肃省审计厅“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管理是甘肃省审计厅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第三条重点科研课题由甘肃省审计科研培训中心和甘肃省审计厅办公室共同组织管理。

在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结项评审中,可以协调甘肃省审计学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重点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两类。

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省发布招标。

第五条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

每个课题立项申请和课题报告至少有5名专家进行评审。

负责评审的专家应该是全省审计理论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第六条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

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至3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二章选题与立项第七条甘肃省审计科研培训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全省审计工作重点和有关审计理论研究规划,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列出10个重点科研课题,经甘肃省审计厅厅务会议审定后,于3月底向全省发布公开招标的公告。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6.06•【文号】人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审计署二00二年六月六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豫审[2011]16号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豫审[2011]16号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豫审〔2011〕16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科研工作规划》(审科发〔2008〕74号)、《中国审计学会2010至2014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审计署关于发布2011至2012年度重点科研课题的通知》(审会发〔2010〕166号)、《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至2015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的通知》(豫审〔2010〕157号)精神和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1年度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

一、国家审计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重点研究国家审计在深化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及途径,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及政策措施层面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二、财政审计研究重点研究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控制债务风险,着重分析财政、金融、国有资产运营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进一步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必要性和经验做法以及完善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对策;研究如何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促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如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经济责任审计研究主要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预算执行、财政决算、政府投资、专项资金等审计,结合任中和离任审计,深入研究如何开展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鲁审办字[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审办字〔2011〕66号)各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对重点科研课题给予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工作和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分为社会公开招标课题、全省审计系统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三种立项形式。

第四条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

每个课题立项申请材料和课题研究成果不少于5名专家参加评审。

负责评审的专家应是审计课题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或者审计实践专家,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年内完成。

国家科技计划工程项目(课题)结题审计实务

国家科技计划工程项目(课题)结题审计实务
单位范围
承担单位、参与 单位
资金范围
中央财政经费、其他 来源资金
时间范围
项目课题执行周期
1.6 审计流程
1
业务承接
4
2
审计前期准备
5
3
现场审计
6
沟通与交换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披露问题
7
档案归档
1.6.1 业务承接
(1)积极接受委托,做好服务 按照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审计有关规定,按照执业准则有关规定,综 合考虑项目组专业胜任能力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积极接受委托, 确保质量控制。 专业胜任能力特殊要求。了解科技经费管理相关政策,了解科技项 目课题和科研活动规律。 在评价专业胜任能力时,是否接受过科技经费审计相关培训是一项 必要指标。 (2)接受业务不能挑肥拣瘦、变相要价 (3)按规签订业务约定书 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结题审计业务约定书。防止阴阳合同。
(一) 审计工作
总结
(二)
整理工作 底稿
(三)
撰写审计 报告
(四)
内部审核, 三级审核
(五) 征求意见
(六)
出具审计 报告并上

1.6.6 审计整改问题的落实
整改环节
• 过程中整改 • 审计后整改
1.6.7 档案归档
整改方式
• 账务调整 • 补充完善证据 • 其他
1.7 审计时点
• 1.审计基准日:以课题任务书载明的课题截止日期为准;如课题 提前结题,在课题截止日前申请提前验收的,以申请日为审计基 准日;如课题申请延期验收的,以批准确定的延期时点作为审计 基准日。
1
2 • 用好实质性测试,揭示风险 • 避免事无巨细和粗枝大叶
3
• 避免一些不恰当手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1—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

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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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审会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9.01.07
【实施日期】2009.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会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审计署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两类。

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

每个课题立项申请和课题报告至少有3名专家进行评审。

负责评审的专家应该是当前课题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第四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至3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五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管理是审计署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和中国审计学会共同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选题与立项
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中国审计学会根据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审计署有关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划,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次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选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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