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的初探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民法文化的多元性之探讨

程中 , 立足于传统市民社会基础上 的民法文化 , 开始转 向一个 更为宽广的社会 视角 , 会本位 观 念的提 出与发展 , 社 是对 个 人、 社会与 国家之间 关系的一 种深化认 识 , 当然 , 也正是在 此 基础上 , 显现 了民法文化现代化过程 中的复杂性和 多元化 。 市民社会本身就具有 多样 化 的特 征 , 也不存在 模式 完全 相 同的市民社会结构 , 为民法 文化 的多样性 奠定 了一个 社 这 会基础 ; 另一方面 , 管民 法文化与传 统文化 相比 , 尽 具有 质 的 飞跃性 , 但是这一飞跃 也必须在对 传统 文化 的合理 继承和 抛 弃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完成 。文化传 统的力量对于民法制度 的 社会效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市民社 会在不同的国家之间 存在着结构模式上的差 异性 , 英 、 美 等国 是典 型 的市民 如 法、 社会发展模式 , 而德 国、 日本则是国家对 于市民社会的形成与 发展具有特别重要 的意义。从另一 方面上讲 , 也与政 治制 这 度、 文化传统等因素具有密不可 分的关联性 。 从这 个角度 上讲 , 构建 我国的民法文化 , 单纯地对传 统儒 家文化加以批判 和抨击 , 并不是一种合适 的解决 问题 的方法和 途径 。任 何 文 化 的建立 , 立足 于其相适应 的社会土壤和经 济环境 之中。 必然 儒家文化是农业社会 中最具有典 型性和 代表性 的文化传 统 , 它 的源远流长只能说明其现代社 会多 元化的发展 趋势 , 如何 解读这 社会经 济结构 的变化 及其对 于民法 文化 的深层 次影 响 , 至
福建 论 坛 ( 社科教育版) 2 9 第1期 0 年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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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文化的多元性之探讨
韩 伟( 复旦大学 法学院 , 上海 203 ) 04 8 摘 要: 民法 文化是法律文 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 它产生于 市民社会 的基础之上 , 并且 随着 市民社会 的发 展而不 断丰 富其 内 涵。民法文化的核心是立足于市 民的权利文化, 这种权利文化既是人类社会本 质性的要求, 也是市民社会不断发展的动力。 同 时, 民法 文化 也 是 一种 在 市场 经 济条 件 下 的伦 理 文 化 , 并且 任 何 一种 民法 文 化 都 深 深 刻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民族 性 和 时代 特 征 。 正 是 在这 一社会经济文化 的基础上 , 民法文化 的多元性得 以形成、 发展 。 关 键词 : 民法 文 化 ; 多元 性 ; 讨 探 中图分 类号 :9 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87 20 )2~ o 0 17 6 4 (0 9 1 0 7— 3
简述民法的渊源

简述民法的渊源咱们聊聊民法的那些个“根”,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民法的渊源。
这话题听起来挺高深,其实啊,就跟咱们平时找事儿干、找书看一个理儿,都是得有个源头,有个出处。
想象一下,你遇到点纠纷,心里头那个急啊,就像是热锅上的蚂蚁。
这时候,你得找法律来帮忙,对吧?可法律它不是凭空来的,它得有个“家”,有个“根”,这就是咱们要说的民法的渊源。
首先啊,得说说宪法这位“老祖宗”。
宪法就像是咱们国家的大法王,啥都得听它的。
民法呢,就像是宪法的小孙子,得照着宪法的话来办事儿。
所以,宪法就是民法最重要的一个“根”,是民法一切规矩的源头。
再来,就是那些个法律、法规了。
这些就像是咱们平时看的那些个规章制度,比如公司里的员工手册,学校里的校规。
民法里头也有一大堆这样的规定,它们都是实实在在写在纸上的,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这些就是民法的“正式出身”,咱们得按着这些规定来,不能乱来。
不过啊,民法可不仅仅只有这些硬邦邦的规定。
它还有更灵活、更接地气的一面,那就是习惯。
你想啊,咱们中国人讲究的是“入乡随俗”,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习惯。
这些习惯啊,只要它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那它就是民法的“隐形规矩”。
比如,有些地方过年要发红包,这就是个习惯,也是民法里的一种“渊源”。
还有啊,民法也得听听老百姓的声音。
那些个司法解释、判例,就像是老百姓给民法提的建议和反馈。
法官们在审理案子的时候,也会参考这些判例,让法律更加贴近人心,更加公平合理。
最后啊,还得说说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咱们现在是个开放的国家,得跟国际接轨。
所以啊,民法里头也有不少是从国际上学来的好东西。
这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就像是咱们家的“海外亲戚”,虽然远了点儿,但关键时刻还是能帮上忙的。
总而言之啊,民法的渊源就像是一棵大树的根,根深才能叶茂。
有了这些渊源的支持和滋养,民法这棵大树才能茁壮成长,为咱们老百姓遮风挡雨。
所以啊,咱们得珍惜这些渊源,得遵守这些规定和习惯,让咱们的生活更加和谐美好!。
关于民法原则历史文化基础的探析

关于民法原则历史文化基础的探析摘要:当代的民法原则是我国经济本质的集中体现,是对民事行为的判断准则。
我国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了多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从历史的纵向上看,这些民法原则与历史文化有一定联系,也代表着我国历史文化的一种沉淀。
民法原则中的一些内容体现了我国历史文化中的精华部分,这些历史文化内容也为民法原则的确立奠定了一定基础,本文将探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文化基础。
关键词:民法原则;文化基础;历史文化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借鉴了我国古代历史文化的一些内容和特征,将其中的一些原理作为我国民法原则的历史文化基础,使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更好贯穿历史的始终。
这可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可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一定基础。
一、民法原则的基本功能(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良好的指导作用。
在这些基本原则被确立之后,所有民事立法都必须根据这些原则展开,民事的相关行为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
在解释或者运用民事法律的过程中,法官应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宣判,在宣判的过程中,法官也应以民法原则为基础。
(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非规范性的特点,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也有属于自己的精神实质和价值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价值取向是被我们所认可的,有着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能够贯穿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始终,这种价值取向会使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审判形成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果对民事行为的判定没有成文的法律以及规定,审判官就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进行审判,如在“四川泸州遗赠情妇案”中,法官就是依据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做出审判。
(三)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的规章制度不能时时刻刻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部分民事法律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律规章制度就应该依据民事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民法之法学方法论初探

民法之法学方法论初探民法是一门关于私权关系的法律学科,是现代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民法的研究方法论则是研究和探讨民法学科的理论、方法、本质和特点的学问。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的法学方法论进行初步探讨。
民法的研究方法要注重对法律原则的深入理解和运用。
作为法律学科的一部分,民法的研究要以法律原则为指导。
法律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它体现了法律的逻辑和价值,是推动民法学科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动力。
研究民法的方法论首先要注重对法律原则的深入理解和运用,能够在实践中把握原则,灵活运用原则,使法律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民法的研究方法要注重对社会现实的观察和研究。
民法无疑是社会现实的产物和反映,民法的制定和适用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研究民法的方法论要注重对社会现实的观察和研究,了解社会变革和法律需求的趋势,理解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通过研究和分析社会现实,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社会发展的需求。
民法的研究方法要注重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民法是一种具体的法律规范,研究民法的方法论要注重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这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对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对法律条文和解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评估。
研究民法的方法论要注重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民法的研究方法要注重对学科内涵和特点的深入研究。
民法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具有独特的学科内涵和特点。
研究民法的方法论要注重对学科内涵和特点的深入研究,了解民法学科的本质和特点,理解民法学科的发展和进步的规律,把握民法学科的前沿和热点问题,为推动民法学科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财产权利、合同关系和家庭关系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一些关键方面,包括其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等。
首先,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历史背景。
民法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在欧洲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欧洲大陆多数国家,民法是原则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普通法为主。
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使得不同国家的民法体系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其次,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具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待人民的一致性和不歧视性,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了合同的自愿性和自由选择性,使得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公平原则则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正和合理的追求,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和权益保护。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民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
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于民法提出了新的需求。
例如,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跨国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新兴法律关系的产生,对于民法的适用和调整提出了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化也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公正和平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使得民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在民法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注重民法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民法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实践需求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注重民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在不同的民法规则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确保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最后,要注重民法的公正性和保护性。
民法应该坚守公正和保护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
综上所述,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在讨论民法时,我们应该关注其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等。
民法的人文关怀初探
民法的人文关怀初探法律在大部分人的眼里是冷酷无情的生硬条文,由于现代社会对法律内容的不断完善,民法逐渐体现出人文关怀,表现出对人权和尊严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我国的民法体现出了对人的终极关怀,对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方面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民法的发展方向是建立在民法以人文关怀为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并且重视民法的价值基础。
人文关怀是我国民法未来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市场和社会经济体系生活的秩序,以民法的价值取向为指导方针,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由于市场和工业的发展,必须考虑到民事立法事项中人文关怀的重视。
一、民法和人文关怀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要从两方面来讨论,一方面是它的实质意义,另一方面是它的形式意义。
民法起初是古罗马人民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部典章。
首先,实质意义的民法是由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组成,狭义的民法最初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实行的,由于我国独特的立法例,所以没有商法独立的法律部门。
广义民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了全部的司法,在民法的范畴内对主体和人身关系的调整以一种平等的态度达到问题的处理。
其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用民法命名的编篡体例的成文法典,《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的规范形成了我国在民法上的形式意义,但是它没有对民法典进行整合,这也是我国民法在形式意义上的缺点。
2.人文关怀的概念人文关怀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核心价值是对人性和人的价值的尊重,认为人需要个性解放和平等对待,涉及到人的理性和精神方面的描写。
从政治方面来说,人文关怀展现了对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的尊重,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鼓励人们用积极的态度去创造属于每个人的价值。
认为人在社会和自身的发展中不仅处于核心的位置,更加注重对社会和个体价值中精神、生命、文化的追求。
达到价值和目的的统一,从而改善人民的精神层面上的匮乏状态。
人文关怀不仅关心人的物质需求也关心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促进人全面发展。
探析民法的基础和理念
探析民法的基础和理念摘要: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并以商品经济为经济条件。
在市民社会中,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
中国历史上国家权力庞大,市民社会一直不发达,这是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民法是私法的全部,公私法划分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民法所特有的私法传统与理念。
市民社会的平等和自主决定了民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重要的传统就是私法自治。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私法自治有人说,观念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
那么,是什么决定了民法的命运呢?笔者认为,是民法的理念。
民法的理念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和习惯,形成了民法的性格,从而造就了民法在一个国家的命运。
而探讨民法的理念,必然要从民法所产生的社会基础考察起。
一、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民法是市民之间的法,是市民与市民交往的法,而市民与市民之间交往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民法就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第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并以商品经济为经济条件。
作为民法产生基础的市民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含义。
我们知道,民法主要源于古代罗马的市民法。
而罗马是一个古代的市民社会,罗马的商品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市民阶层在经济上拥有了越来越强大的实力,并开始和封建势力做斗争,他们用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等观念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这时,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名词开始有了其特殊的含义。
在这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它与政治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政治国家,它是指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它是在家庭和国家之间、或者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这部分领域,以及存在于其中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包括家庭、社区、作坊、工场、公司等等社会组织的总和。
在市民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上,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任何人都没有超然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理、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与他人交往;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市民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国家仅能有限地通过法律或政策合理地干预,但不能像在政治社会中那样,通过命令,要求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发生某种法律关系,或分配社会财富;同时,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本质是自由交换,商品经济要求交易主体意志自由,身份平等,这正和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相契合。
民法起源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自古以来,法律便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源与发展历程,不仅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也映射出法律文明的演进。
在我国,民法的起源与发展历程更是充满了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
通过对民法起源的感悟,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力量、文明的进步以及法治精神的可贵。
一、民法起源的历史背景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那个时代,罗马帝国版图辽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罗马法学家们开始关注和研究有关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法体系。
在我国,民法起源于封建社会。
封建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个人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古代法学家开始关注民法问题,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
二、民法起源的感悟1. 民法起源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这是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重要标志。
在民法产生之前,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的、无序的状态,人们的生活、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而民法的产生,使得人们开始关注个人权益,关注社会秩序,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向文明、有序的方向发展。
2. 民法起源体现了法律的力量民法起源的过程,是法学家们不断探索、实践、总结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力量得到了充分体现。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和普遍性。
它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起源的历史,正是法律力量不断彰显的过程。
3. 民法起源展示了文明的进步民法起源的过程,是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
在民法产生之前,人们的生活处于混沌状态,法律观念淡薄。
而随着民法的发展,人们逐渐形成了法治观念,开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这不仅是个人素质的提高,更是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
4. 民法起源彰显了法治精神的可贵民法起源的过程,是法治精神不断弘扬的过程。
民法法典化背景下法律解释问题初探
民法法典化背景下法律解释问题初探【摘要】民法的法典化是当前世界民法发展的主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本都建立了民法法典。
这对于我国的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律解释对于民商事交往规则的形成与成熟,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解决法律制度在具体社会实践中的应用的问题,适应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这些法律解释通过完善成文法的不足,来促进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解释;实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
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动愈发频繁,这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更高的要求。
合同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规范我国民商事交往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的法典化是当前世界民法发展的主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本都建立了民法法典。
这对于我国的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民法法典化的内容民法法典化就是通过一部完备的民事立法把我国当前分散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进行有机的整合和汇总,从而形成一部具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完备法典,统领民商事法律制度,指导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动。
民法法典化是我国当前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在努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最初的《民法通则》到《合同法》,《担保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我国民法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在逻辑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民商事交往规则的纷繁复杂,这就要求通过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来统领民商事法律,确立确定的民商事法律规则。
民法法典化的运动在不断的推进中,这也必然会促进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迈入一个新的台阶。
二、民法法典化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所谓“所谓法律解释,是指法官在裁判活动中所作的、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活动。
”[1]法律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由于我国的法治发展是一种外发型的法治现代化过程,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制的完善,法治的发展并没有坚实的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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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文化的初探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民法文化的初探,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民法文化的初探民法文化的初探民法文化的初探
一、民法文化的成因
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又名“民法法系”,足见民法在这个法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
”〔1〕
在众多的部门法中,民法仅是其中之一,与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均处于宪法之下的第二层级的法律,称之为“文化”而超于其他部门法之上,似乎有哗众取宠之嫌。
其实,任何一个了解西方法律发展史的人士都会有这样一种认识:在基本上为一元化的西方法律史中,发展得最完善、最引人注目、最为学者所看重并致力于研究和开拓、最有力地推动社会发展、最深入人心、影响人们思维与行为的法律非私法莫属,而私法无疑是以民法为基础,并以民法为主干的。
作为民法法系之源头的罗马法在发展之初存在着二元立法体制,高贵的罗马市民适用市民法,外来居民适用万民法,以显示出罗马市民与外来居民在身份上的区别。
至公元22020年,卡拉卡拉大帝将罗马市民权普遍授予罗马居民,市民法与万民法实现合流,开始以市民法指称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
罗马人以敏锐的观察力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认为公法是
调整公益的法律,而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律〔2〕。
但是,由于在罗马共和国的发展过程中,几乎没有建立起有权威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导致了其公法的相对落后,但其私法部分却借助地中海沿岸商业的发达而得到了完备的发展。
这样一种政治现象在其后的欧洲大陆国家中也同样存在,如法国直至1789年大革命之后才真正建立了统一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直到1871年才建立俾斯麦帝国,统一了整个德意志。
这样的政治形势反映到立法中来,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体系中便呈现出一种有趣的格局,即其私法(民法)部分极其完善,而公法部分则非常薄弱。
难怪有的学者指出:“尽管公私法的区分源于罗马法,但公法直到近代之前一直是相对不发达的。
”〔3〕我们不能不承认,大陆法系中公法长时期没有地位,私法却得到了充分发育,这正是民法占据重要地位乃至成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原因之一。
民法之所以被称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民法所体现出的精神对人的生存所发挥的作用。
民法是与人类经济、社会生活连接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
作为市民要求的反映,民法的理念、原则、规范集中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生活的基本规则和社会成员对权利与自由的向往和追求。
民法之谓“法”,其实是将这些基本规则和追求赋予了法律的成分,而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民法自身也因其对人类生存的关怀而融入文明的洪流,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
民法的许多理念几乎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
至为重要的是,尽管有许多部门法确认了人的权利,唯独民法给予了具体的权利操作方式,从而使得主体不仅知晓享有何种权利,而且得以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地行使权利。
虽然民法自身不能直接使主体实际获得权利,却能使权利的实施行为得到法律的确认,并得到相应的保护。
正因为民法具有人法、权利法的特征,才使它成为与主体的社会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
所以,当民法被视作人民权利的圣经而成为人行于世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时;当民法的理念成为各个社会形态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时;当民法作为实现国家统一的精神支柱时;当民法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构成并通过自身推动社会进步时,我们就不能不承认民法是一种文化现象了。
二、民法文化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分支及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指以市民社会和政治民主为前提,以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之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
作为东方的泱泱大国,中国与西方世界一样,均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的萌芽期,然而在法律文化上,两者却迥然相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观念上强调礼主刑辅、身份本位、义务本位。
强化权威服从和顺民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却无视权利之存在,使法与“刑”、“律”等词义等同起来,都是以暴力、惩罚、强制、专政为特征。
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授权性内容,忽略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
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崇尚公法威力而轻私法的
“公法文化”。
但是,在欧洲大陆,却生成了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追求人格独立和身份平等、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力戒国家权力扩张、当事人得依自由意志决定其行为的法律思想,从而形成了“民(私)法文化”。
为什么在中西方文明发展史中,法律文化会出现如此大的区别,其表象背后的根源是什么呢?笔者将通过考察民法文化的特征,或许能够对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之原因稍作揭示。
(一)民法文化的形成与传播以市民社会的存续为基础
民法为市民法之误译,此为有的学者早已指明。
两者虽仅相差一字,却将民法与市民、市民权利以及市民社会的联系,也一并省略掉了〔4〕。
民法既为市民法,自应以市民及其行为作为调整对象。
市民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居住于城市的人,而是指因进行商品交换依傍于市场而主要在城市生活的人,它构成了社会的一个阶层。
市民在简单商品经济发达的罗马时期即已产生,由市民的相互交往而建立的组织以及各种设施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这是市民的活动空间。
市民以私人利益为本,以交换为纽带,以对财产的拥有为基础,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构成了一幅活生生的市民社会的画面。
马克思借用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概念,并根据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作出了正确的论断。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作了两种理解〔5〕。
作为历史范畴的市民社会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
在这个时期,存在着个人利益发展到阶级利益的过程,此点与市民法无关。
作为分析范畴的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社会相对应的。
笔者认为,在
马克思那里,作为分析范畴的市民社会有以下特点:
首先,私人利益和需要是市民社会存在的条件,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本质,交换是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
市民社会是私人活动的领域,私人利益是其成员追求的目的。
“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
”“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
”〔6〕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一切均是以个人为基础而进行的。
自然人是其他一切机构的主体和利益的基础,而私人利益则成为其最关心的事。
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人,是以实现私人利益为奋斗目标的。
在这里,从未有人会在主观上将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目的。
为了实现私人利益,市民间必然要进行经济交往,市民社会的外在表现即在于交往,在于物质上的交换过程。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
随着商品生产即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交换的生产的出现,产品必然要易手。
这种易手是通过建立契约来促成的,契约的总和构成了市场,而这种市场制度恰恰是市民社会在经济上的表征。
正是通过交换,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并使私人利益得以实现。
其次,自由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平等是自由前提下的平等,安全是市民社会的保障。
自由这项人权的实质是对私有财产的拥有,而“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
利。
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
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
”〔7〕在市民社会中,自由是市民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条件,也是市民社会本质之所在,它通过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自由支配及契约制度体现出来。
市民社会是一个充满各种交换的社会,而交换的发展必然在市民中产生平等的要求。
“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8〕但是,平等并非市民的最终要求,这只是其实现自己的利益——私有财产占有的自由的条件和方式。
因此,“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做孤独的单子”〔9〕,即看作是各个私人利益的所有者。
没有平等,则阻塞了通往自由的路途;没有自由,平等则成为漫无目的的游子。
市民社会的发展除了自身平等、自由的要求以外,为了使相互间的交往能够和平地进行,避免一方为自利而违背这些原则,则必须用安全来加以保障。
“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10〕不过,安全这一“人权”虽是市民社会的需要,但并非是市民社会所能提供的,恰恰是政治国家作为的天地,是国家为了保障自己经济基础运行所必须采取的手段。
这样,马克思就“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了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正是市民社会的要求得到了政治国家的确认,而非政治国家创造了这种“理念”强加于市民社会之上。
最后,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是国家的前
提,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
市民社会构成了特定国家的经济基础,人类的一切文明包括政治国家的产生都是源于这一蕴含着各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