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会保险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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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规定

天津社保规定

天津社保规定
天津社保规定是指天津市政府制定的一系列保障职工社会福利以及强制性社会保险体系的政策法规,旨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天津社保规定包括以下几项:
一、职工基本保险
职工基本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各项保险都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障职工在各种情况下的基本经济生活。

天津市政府的监管部门还制定了有关缴纳比例和计算方法,确保企业和个人不违规操作。

如果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通过领取养老金来维持基本生活。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属于提供住房保障与资金支持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可以存款,领取低息贷款,帮助实现自主购房。

天津市政府与银行合作,为职工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利率,鼓励职工勤奋工作,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住房的改善。

三、补贴和福利
天津市政府规定了义务教育、全日制普通高中、中职、本科等就读津贴,规定了提供大病医疗救助、特困供养、救助孤儿等福利制度。

为了鼓励生育二孩,天津市还出台了相关措施,提供生育津贴和婴儿抚养补助。

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优惠的住房政策,提高了居住条件。

通过上述的措施和规定,天津市政府为员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

同时,加强各企业对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落实,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现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该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核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核定后给予结算。

四、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18日前足额缴纳;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居民,应在申报缴费月的18日前足额缴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7月1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保值费的起始时间为次月1日。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计入社会保险欠缴管理;对欠缴单位依法采取下达限期补缴通知书、开展稽核检查、银行账户查询、申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追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管辖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

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

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天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天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天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天津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一直以来都注重员工的福利保障,包括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是指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指南旨在向天津市的雇主和雇员提供关于五险一金的详细办事指南。

一、社会保险1. 社会保险种类天津市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每一种社会保险都有其独立的政策和规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申请和缴纳。

2. 社会保险缴纳雇主需在每个月的15日前,根据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比例为养老保险费10%,医疗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0.8%,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生育保险费1%。

雇员需要在办理就业手续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雇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3. 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雇员在达到退休年龄、生病、失业、工伤或生育等情况下,均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具体待遇根据个人的缴纳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

二、公积金1. 公积金缴纳天津市的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缴纳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2%。

雇主需要在每个月的15日前将雇员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纳部分一同上交至公积金管理机构。

2. 公积金提取雇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购房、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子女教育等,可以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提取公积金的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办事指南1. 社会保险办理雇主办理社会保险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例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雇员身份证明等。

办理时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线办理等方式进行。

2. 公积金办理雇主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例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前往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公积金手续。

雇员需要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银行卡等材料,前往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办理。

3. 办理注意事项办理五险一金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雇主要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社保课堂件讲解

社保课堂件讲解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范围:一是癫痫,报销范围是,脑电图
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抗癫痫药物治疗、
抗癫痫药物血药浓度监测。二是再生障碍性贫血,报销范围是,
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雄性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
素。三是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
查、骨髓象检查、PAlg及血小板相关补体检测、糖皮质激素、
• 3.个人账户储存额 (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 越多)。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源自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包括什么?
•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 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 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 医疗费用;(三)符合城镇居民门 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四) 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医保报销方式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有两种: 一是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 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定点医 院收费窗口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 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是全额垫付的报销。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 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 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 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镇劳动保障 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归集 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 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 个人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 1.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 • 2.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大额160元。 • 3.生育保险费:个人缴纳1%(部分地区)。
• 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2个条件: •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发“职业培训包”及其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和公共实训机构建设运行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新型学徒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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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问超过12个月而不超 过36个月(含)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审批后直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缴费手续
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的,报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区 (县)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市补缴会审小组审批 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5
生育保险
0.8%=16.05
0
0.8%=16.05
合计
33.8%=678.03 11%=220.66 44.8%=898.69
三险比例
农业三险 2006
公司 22%=441.32
养老 工伤 农民工医疗
20%=401.2 1%=20.06 1%=20.06
个人 8%=160.48
8%=160.48 0 0
补缴保值费、滞纳金
以2011年为例(根据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第四 条第一款规定 )
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加收保值费 用;
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 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日的计算是 从欠费之月的16日起计算至申报补缴费上月25日。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不得为其办理开具联系函、 接收养老保险转移基金等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手续。
延长缴费年限人员的处理
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 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后
延缴费5年仍不满1 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 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我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5、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再次参加我市职工养老 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之日起计算。(终 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是指已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至异地人员和因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清 理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
跨省市转入人员参保和接续管理
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 入我市的外来人员 ,且在本市首次参保缴费时,男 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为其建立临时 缴费账户。
2011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可以延 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医疗保险
一、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 二、个人账户的查询 三、个人帐户支付的范围 四、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使用方法 五、医保卡挂失及补办 六、参保后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
社保报销标准
一级医院:报销比率75%; 二级医院:报销比率65%; 三级医院:报销比率55%; 药店报销比率75%
办理社会保险的年龄限制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男年满16岁,未满45周岁。女年满16岁,未 满40周岁。
流动窗口缴纳;男年满16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岁, 未满45周岁。
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核管理
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 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办理缴费手续
只需携带医保卡)。结算费用时,结算人员通过POS机刷 卡核减参保人员IC卡个人帐户金额,打印POS机交易单,并 开具收据。当IC卡金额不足时,由本人用现今支付。
医疗保险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使用方法
付款
医保卡挂失及补办
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1寸红底照片一张 3.《挂失单》
医疗保险
参保后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
单位参保人员从参保的次月开始缴费,缴费的当 月计个人帐户,员工在申报后的第三月享受医疗 保险的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满六个月后,续保人员从缴费 的次月开始享受统筹金支付的待遇。
保值系数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 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享受退休待遇年限:
男性:年满60周岁 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 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未达退休年龄: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 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间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缴费比例
以2012年保险最低基数2006为
例(五险)

项目
公司
例/费 用 个人
1
养老保险
20%=401.2
8%=160.48
2
医疗保险
10%=200.6
2=20.06
4
工伤保险
1%=20.06
0
合计 44.8%=561.68 10%=240.72
3%=60.18 1%=20.06
2、离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予以保 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待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体年龄时,享受相应待遇。
3、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达到国 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书 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储 存额。
4、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储存 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 继承人。
通过天津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
个人帐户支付的范围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的费用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个人自负的费用 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使用方法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点购药 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卡、医保专用病历就医(药店够药
➢ 社会保险概述 ➢ 保险内容介绍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规范参保人员范围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 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 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概述
个人账户的查询
1、登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情况”界面,可查 询2009年底前个人账户注资情况、补注2009年底前应 注未注个人账户情况、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注 资情况、个人账户清算注资情况。
2、登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情况”界面,可查 询2010年1月以后各月计入台账的个人账户情况
3、登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消费情况”界面,可查 询2010年1月以后各月个人账户消费金额及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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