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绩效考核办法
最新央企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完整版

最新央企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完整版中信华南(集团)东莞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1第一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在中信华南(集团)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员工薪酬、晋级、升迁、奖惩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一)考核尽可能支持战略和文化;(二)经过考核促使员工发现不足,找出原因,提高绩效;(三)客观公正,及时承认员工的贡献,考核与薪酬挂钩;(四)以正激励为主,负激励为辅;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一般员工的考核。
(注:中层是指各部门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
)2第二章考核的对象、维度和周期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一般员工。
第五条考核维度是对考核对象考核的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包括绩效维度、态度维度、能力维度。
每一个考核维度由相应的测评指标组成,对不同的考核对象、不同考核期间采用不同的考核维度、不同的测评指标。
(一)绩效维度:绩效是指被考核人员所取得的工作成果,从以下三个方面考核:1. 任务绩效:考核员工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包括每个岗位日常工作和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2. 周边绩效:考核同相关部门的业务协作精神,以促进工作流程在部门间的顺利推进。
3. 管理绩效:考核管理人员对下属的管理和工作指导的绩效。
(二)态度维度指被考核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
态度考核包括:1. 积极性2. 协作性3. 责任心4. 纪律性(三)能力维度:指被考核人完成各项专业性活动所具备的特殊能力和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能力考核指标:1. 领导能力2. 沟通能力3. 判断和决策能力4. 计划和执行能力5. 学习知识能力第六条月度考核过程采用上级、同级直接评价,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员工都有年终考核,年终考核是直接上下级同时考核。
第七条考核周期公司中层及一般员工的考核周期为月度考核,每月 1 日至月底最后一天为当月考核期,年终考核为对全年的综合考核。
央企某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完整版

央企某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完整版央企公司绩效考核方案一、背景和目的绩效考核是央企公司为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质量以及激励员工积极主动工作而设立的一套综合性的考核机制。
该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对员工工作表现的量化和定性评估,以及对个人和团队成就的奖惩措施,促进员工个人发展和公司整体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考核指标和权重1.个人考核指标及权重:(1)工作完成情况(30%):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评估员工是否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工作,并能够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
(2)专业知识技能(20%):评估员工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掌握程度,以及其在工作中的运用能力。
(3)团队合作精神(15%):评估员工在团队合作中的主动程度、积极参与和对他人的支持。
(4)主动创新和问题解决能力(15%):评估员工是否具备主动创新的意识、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绩效目标达成情况(10%):评估员工是否按照公司制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工作并达成预期成果。
(6)其他要素(10%):可以根据具体岗位需求和公司要求进行设置,例如员工的服务态度、沟通能力等。
2.团队考核指标及权重:(1)团队协作能力(30%):评估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程度和团队合作的效率。
(2)项目成果(25%):评估团队在项目中取得的成果和质量,包括项目目标的达成情况和客户满意度等。
(3)团队创新能力(20%):评估团队是否具备创新意识和能力,是否能够提出创新思路和解决方案。
(4)团队贡献度(15%):评估团队成员对整个团队的贡献程度,包括主动协助他人、分享经验等方面。
(5)其他要素(10%):可以根据具体团队的特点和工作需求进行设置。
三、考核流程1.绩效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
2.考核流程:(1)目标设定:公司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并向员工传达和解释目标。
(2)自评和互评:员工进行自评,主管对员工进行评价,并进行互评。
(3)面谈:员工和主管进行面谈,双方共同讨论评价结果并达成共识。
(4)绩效激励: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如薪资调整、晋升、培训、表彰等。
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防止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
(二)强化成本控制,提高投入产出比;
(三)鼓励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在考核过程中,应关注企业的以下方面:
(一)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在考核过程中,应关注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情况,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经营绩效考核结果,优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市场响应速度。
第六十二条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应促进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六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通过考核结果,指导企业合理规划未来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三)作为企业制定经营战略和规划的基础;
(四)作为企业申请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确保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考核反馈机制,及时向各部门和员工传达考核结果,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通过经营绩效考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运作;
(三)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篇一: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国资委20XX-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国企绩效考核办法范本

国企绩效考核办法范本以下是一份国企绩效考核办法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评估国企各项工作的绩效,提高国企的经营管理水平,激励员工积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企绩效考核应以国企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为基础,充分考虑员工的个人能力和贡献,综合考虑国企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绩效考核应公开、公正、公平、公正。
绩效考核结果应与奖惩制度相结合,激励优秀员工,惩罚不良员工。
第二章考核指标第四条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国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方面内容。
第五条经济效益指标应包括销售收入、利润、资产报酬率等,根据国企的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可以适当调整指标权重。
第六条社会效益指标应包括员工满意度、客户满意度、供应商满意度、社会责任履行等,根据国企的社会责任和群众评价可以适当调整指标权重。
第七条环境效益指标应包括环境保护投入、节能减排、资源利用效率等,根据国企所处环境和污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指标权重。
第三章考核流程第八条绩效考核应定期进行,一般按年度进行。
具体考核流程包括制定考核计划、开展考核工作、评估结果公示、结果确认和奖惩措施。
第九条考核计划应根据国企的经营规划和目标制定,明确考核指标、权重和评估方法。
第十条开展考核工作应包括数据收集、指标评估和绩效评估三个环节。
数据收集主要通过国企内部数据系统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指标评估主要通过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绩效评估主要通过对指标得分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应公示,公示方式可以包括内部公示和外部公示等多种形式。
公示结果应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得分情况和排名情况等。
第十二条结果确认主要是由国企领导和员工代表组成的绩效考核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三条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绩效优秀的员工可以给予奖励,包括工资晋升、职称晋升、年终奖金等。
第十四条对绩效不良的员工可以给予惩罚,包括警告、罚款、减薪、降职等。
第十五条对绩效不良的国企也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责任追究、降低行政补贴、限制经营活动等。
国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国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国有企业为了评估和提高企业绩效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它的实施对于激励员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目标设定、考核指标、权责明确等多个方面来介绍国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标设定1.1 整体目标国企绩效考核的整体目标是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实现经营目标,并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效益。
为了实现整体目标,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绩效目标,确保每位员工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相一致。
1.2 绩效目标的设定原则- 合理性原则:绩效目标应该符合企业的战略方向和发展要求,既有挑战性又具有可实现性。
- 具体性原则:绩效目标应该具体明确,在时间和数量上有明确的指标。
- 可比性原则:绩效目标应该具备可比性,可以相互衡量和比较。
- 高效性原则:绩效目标应该能够促进效率和效能的提高,激励员工积极投入工作。
二、考核指标2.1 综合指标综合指标是衡量国企整体绩效的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利润、销售额、市场份额、产品质量等。
2.2 部门指标国企各个部门的绩效指标需要根据部门的职能和特点进行设定,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利润、业务量、客户满意度等。
2.3 个人指标个人指标是衡量员工个人绩效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个人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
三、权责明确3.1 考核责任部门国企绩效考核需要明确责任部门,例如人力资源部门、绩效管理部门等。
这些部门需要负责绩效考核的规划、执行和评估。
3.2 考核责任人国企绩效考核需要明确责任人,每个员工都需要有明确的考核责任人。
考核责任人负责与员工讨论绩效目标、定期给予反馈和评估绩效。
3.3 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结果需要在激励、奖惩、晋升等方面得到应用,提高激励机制,推动员工积极工作。
同时,考核结果也需要反馈给员工,让员工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和不足之处,为进一步提高做出调整。
四、考核周期与频率4.1 考核周期国企绩效考核的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也可以选择半年或季度作为考核周期。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完善薪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绩效,提供员工职务的调整、薪酬福利、培训及奖金核定的依据,增强绩效管理和绩效改进。
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5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篇1一、员工绩效考核目的1、作为晋级、解雇和调整岗位依据,着重在能力、能力发挥和工作表现上进行绩效考核。
2、作为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3、作为潜能开发和教育培训依据。
4、作为调整人事政策、激励措施的依据,促进上下级的沟通。
二、员工绩效考核原则1、公司正式聘用员工均应进行考核,不同级别员工绩效考核要求和重点不同。
2、考核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同时考核必须公开、透明、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3、制定的考核方案要有可操作性,是客观的、可靠的和公平的,不能掺入考评人个人好恶。
4、提倡考核结果用不同方式与被评者见面,使之诚心接受,并允许其申诉或解释。
三、员工绩效考核内容及方式1、工作任务考核(按月)。
2、综合能力考核(由考评小组每月进行一次)。
3、考勤及奖惩情况(由行政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条例》执行考核)。
四、考核人与绩效考核指标1、成立公司考评小组,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
2、自我鉴定,员工对自己进行评价并写出个人小结。
3、绩效考核指标,员工当月工作计划、任务,考勤及《内部管理条例》中的奖惩办法。
五、企业绩效考核结果的反馈考绩应与本人见面,将考核结果的优缺点告诉被评人,鼓励其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再创佳绩。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篇2__公司是某民营医疗集团的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为集团收购全国各地的医院寻找目标医院,评估各目标医院,并与目标医院前期接触,在集团与目标医院谈判的过程中起主力作用。
__公司的组织构架较为简单,市场部和管理咨询部是核心业务部门,这两个部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直接关系__公司组织目标的完成情况。
__公司的业务发展处于快速成长期,但公司员工的整体薪酬水平与市场水平相差甚远,无法有效保留核心员工,并且没有正规的绩效考核制度。
国有企业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合理地考核公司员工的业绩,加强对员工的指导、监督、激励与约束,确保公司年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公司员工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员工包括高管层领导、中层干部、基层领导、班组长和一般员工。
第三条公司的员工绩效考核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并组织实施,经营计划部、财务部、质量管理部、企业文化部、技术安全部、党委工作部、纪监审法部配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考核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员工绩效考核办公室主任: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公司领导副主任:人力资源部长成员:经营计划部、财务部、质量管理部、企业文化部、技术安全部、党委工作部、纪监审法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职责1.负责制定与修订员工绩效考核办法;2.负责组织实施员工绩效考核工作;收集、汇总、初步审查各项考核资料及考核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3.负责仲裁员工对绩效考核的申诉;4.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提交厂务会审定。
第三章考核第五条各级(类)员工的绩效考核包括月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班组长及以下员工只包括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员工月度考核的时间为次月6日以前,基层领导以上人员的半年考核时间定为7月中旬,员工的年度绩效考核时间定为次年的1月中旬。
第七条高管层领导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为所辖部门月度绩效考核的平均值,中层干部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为本部门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基层领导及以下员工的月度绩效考核由部门按照制定的部门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高管层领导的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一、总经理、党委书记的绩效考核由上级公司按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的绩效考核上级公司占80%,公司考核占20% ;其余高管层领导的绩效考核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半年考核结果占40%,年终考核结果占60%。
三、高管层领导半年或年度绩效考核的项目及权重四、高管层领导绩效考核流程图第六条第九条中层干部的半年或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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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发布部门: 财政部发布文号: 财金[2011]50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第七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
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九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7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5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具体见分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
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三章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以该金融企业提供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考核,若以后发现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实,财政部门将追溯调整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
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一)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二)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三)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四)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一)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二)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三)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包括:(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表1);(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调整事项主要适用于当年基础数据资料的调整,必要时也可调整以前年度事项,由金融企业申报。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第四章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一)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二)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分行业统一测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一)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二)各类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四)各类信用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其他金融业标准值;(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先按控股子公司(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适用其他金融业标准值),再按控股子公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净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
对阶段性持股子公司(企业)不进行单独评价。
第十七条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简单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
具体步骤包括:(一)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二)将排好序的样本,平均划分为4部分,前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5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25%的样本为第五段;(三)将每一段样本的财务指标实际值加总,再除以样本个数,得到该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四)将五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第十八条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九条考虑到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五项指标,主营政策性业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三项指标,以及金融基础设施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指标按平均值取分。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较多农业保险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社会贡献。
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一)涉农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
其中,涉农贷款占比=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二)中小企业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三)农业保险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农业保险市场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金融企业提供的农业保险如市场占比在10%以下,但自身占比超过50%加1分,超过60%加1.5分,超过70%加2分,超过80%加2.5分,超过90%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