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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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方法/步骤
3.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对现实情况 中问题的最后保障,不到万不得已, 一般不用法律解决。
参考资料: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参考资料: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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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方法/步骤
1.因为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的,当 一部法律颁布之后,它就开始落后, 它只能展会导致法律与现 实不适用,所以才会有法律的修改和 废除,然后再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方法/步骤
2.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事情是不能 靠法律来解决的,社会生活中的第一 位是风俗,很多事情是根据风俗才能 解决的,比如尊老爱幼就不是法律所 能规定的,而是风俗。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名词解释:法
法的本意并不指法律,比如“方法”、“办法”词汇中的“法”。国家法律只是社会语言发展到 一定阶段后产生的引申意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 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 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里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不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侵害人是谁。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包括: 1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2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提出履 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3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4 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 5 以不作为义务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行为时开始计 算。 6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开始计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 诊之日开始计算。

1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2 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民 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 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生活中常见的的法律误区
“法不责众”
“父债子还”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接受
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父”遗 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 “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 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 “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

3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 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 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 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在司法实践中,因诉讼时效超期而丧失胜诉权的当事人屡见不鲜,使当事人蒙受 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正确认识诉讼时效制度,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补救措施,才 能让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常识】十大法律误区浅析,了解你的权益

【法律常识】十大法律误区浅析,了解你的权益

【法律常识】十大法律误区浅析,了解你的权益作为普通公民,了解法律常识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我们往往陷入一些常见的法律误区。

这些误区可能导致我们的权益受损,甚至陷入法律纠纷。

因此,本文将通过浅析十大常见法律误区,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1. "法律就是法律,我不需要了解"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许多人认为只有当自己违法或陷入法律纠纷时,才需要了解法律。

实际上,了解法律常识对于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避免因为无知而陷入困境。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对基本的法律常识进行了解和学习。

2. "法律只是专业人士的事情"许多人认为法律只是律师和法官的事情,普通人没有必要了解。

实际上,法律适用于每个人,无论你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公民。

了解法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法律系统交互,防止自己成为受害者。

此外,通过了解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被他人侵害。

3. "法律知识太难懂,我学不会"虽然法律是一个复杂的领域,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理解。

实际上,大部分的法律常识并不复杂,只需要一些时间和努力,我们就能理解并应用于实践。

很多常见法律问题都可以通过简单的例子和解释来理解。

因此,不要害怕法律知识,只要我们愿意学习,就能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4. "法律适用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许多人认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无论情况如何。

实际上,法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对不同的人和情况有不同的适用规则。

因此,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5. "一切遵守法律就万事大吉"虽然遵守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合法就没有任何问题。

有时候,合法的行为也会造成损害他人的权益,导致法律纠纷。

因此,只是简单地遵守法律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思考我们的行为是否道德和合理,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法律改革能在短时间内推广普及,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彰显的意义是深远的。

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法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期望值日益增高,对法律服务中心的定位、作用、效果等表现出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一种是“无用论”,一种是“万能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法律不是万能的。

道德沦陷,行政执法监督不力,法律涉及面不广等等都暴露出我国在法制建设道理上的问题。

并且法律的手段有时候不一定能够续写亲情,例如赡养纠纷的案件有时候不能够解决冷暴力等等。

一、现阶段,“无用论”和“万能论”评价法律有失偏颇所谓法律的“无用论”,其认识基础是一些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国家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形象工程”;中心既不是国家审批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各职能部门设定的服务窗口只起到“收发中心”的作用,增加了办事环节和群众的负担。

企业群众办事时该求人的还是要求人,该跑路的还是要跑路,该交钱的还是要交钱,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增加了法律成本,法律的存在没有必要。

这种观点多产生下级部门,实际上,它是对法律作用和成效的全盘否定。

实践表明,法律自成立以来,以服务人民大众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发挥了其他任何执法部门在现阶段都无法替代的作用。

其取得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初步解决了“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的政府机关“顽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门是向所有人敞开的,一进门就有人接待,有人咨询,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为难办事群众的。

二是提高了办事效率,法律近年来致力于审批规则的制订和体制机制探索与创新,在法律框架内,清重款,简复杂,压条款,减压力,推行联办和代办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法律效能不断提升。

三是优化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环境。

随着法律的规范,法律效率的提高,突出了法制建设建设重点,极大刺激了法律与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相适应。

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

一、法律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法律的意义)——【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一个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

(法律的相对性)——【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法律的权威)——【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法律与人情)——【古希腊】安提戈捏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法律的后盾,国家机器)——【古希腊】索福克勒斯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

(法律)——【古罗马】西塞罗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法律的约束力)——【意大利】贝卡利亚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法律之情)——【意大利】贝卡利亚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保持法律的纯洁性)——【法】孟德斯鸠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律的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人们能在远离神圣和神圣的绝对价值之处找到行为的准则吗?(法律价值的相对性)——【法】阿尔贝加缪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法律缺陷)——【英】边沁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法律的稳定性)——【英】边沁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使用法律法规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

使用法律法规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

使用法律法规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有限,许多人在使用法律法规时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误区,并提供一些使用法律法规的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

一、误区一:法律法规只适用于特定人群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法规只适用于特定人群,例如政府官员、法律专业人士或企业主。

实际上,法律法规是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它的目的是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

二、误区二:法律法规是僵化的,不容变通有些人认为,法律法规是一成不变的,不容变通。

然而,法律法规并非僵化不变的,它们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演变的。

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变化,保护公民的权益。

因此,在实际运用法律法规时,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社会背景进行合理解读和运用。

三、误区三:法律法规只是形式主义有些人认为,法律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主义,不具备实际的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然而,法律法规是社会规范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它们通过规范行为和制定相应的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法律法规的约束力,遵守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

四、注意事项一: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在运用法律法规之前,我们应该首先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每个法律法规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规定。

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

五、注意事项二: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我们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法律专业人士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我们提供准确的法律解释和建议。

通过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我们可以避免因误解法律法规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规学习中常见的误区与解决方案

法规学习中常见的误区与解决方案

法规学习中常见的误区与解决方案法规学习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任务,但很多人在学习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常见的误区。

这些误区不仅会影响学习效果,还可能导致理解错误、遗漏重要细节,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误区,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误区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1.温故而知新的重要性被忽视。

在学习法规时,很多人会觉得旧知识已经了解了,没有必要再温习。

然而,法规是一个持续更新的领域,旧的法规可能被修改或废止,而新的法规则可能被颁布。

因此,温故而知新是非常重要的。

解决方案:建议在学习新的法规之前先回顾相关的旧法规,了解其基本内容和要点。

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对旧知识的印象,并能够更好地理解新的法规。

2.学习的重点缺乏明确性。

有时候在学习法规时,由于内容庞大、细节繁杂,很容易迷失在一些琐碎的信息中,无法找到学习的重点。

解决方案:在学习法规前,应该明确学习的重点和目标。

可以先阅读一些介绍性的文章或教材,了解该法规的背景、目的和重要内容,然后确定学习的重点和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可以利用大纲或提纲来整理知识结构,帮助更好地把握学习的重点。

3.将学习重点过分依赖于理论知识。

在学习法规时,有些人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实践中应用的要求。

这样学到的知识往往只是停留在纸面上,与实际操作相脱离。

解决方案: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学习。

比如,可以选择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或者通过参加实践活动来深入了解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操作过程。

这样能够更好地理解法规的要求和应用场景,提高学习效果。

4.缺乏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

在学习法规时,很多人只是简单地记忆和背诵法规的条文,而缺乏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和实践操作。

这样学到的知识往往难以灵活应用到实际情况中。

解决方案:在学习法规时,应注意结合真实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了解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和问题。

同时,可以参加一些实践操作,例如模拟法庭辩论、法规应用演练等,提高对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法中的常见误解和陷阱

法中的常见误解和陷阱

法中的常见误解和陷阱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约束力量,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权益和处理纠纷等职能。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法律存在着一些误解和陷阱,这些误解和陷阱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本文将就法中的常见误解和陷阱展开探讨。

一、误解一: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许多人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工具,一旦遇到问题就将其扔给法律来解决。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虽然法律可以提供一种规范和纠纷解决机制,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有些问题需要依靠道德伦理、人文关怀和社会共识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依赖法律的力量。

二、误解二:法律解释只有一种法律解释可以存在多种方式,不同的法官、法律学者和律师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这是由于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事实、社会背景和审判理念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对法律解释保持一定的包容和理解,避免片面化和狭隘化的观点。

三、误解三:法律可以完全预防犯罪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但无法完全预防犯罪的发生。

犯罪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背景、个人心理和价值观等。

因此,虽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来设立惩罚和预防机制,但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和维护社会安宁。

四、误解四:法律一定公平正义尽管法律力图追求公正和正义,但由于法律是人制定的,其中难免存在一些主观因素和不完善之处。

在实践中,有时法律可能会对某些弱势群体或个人产生一定的不公平影响。

因此,我们不能过分依赖法律,而是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追求更高的正义和公平。

五、误解五:法律可以彻底解决经济问题法律对于经济领域的规范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本身不能解决经济问题的根本性矛盾。

经济问题往往与市场、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简单地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因此,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种手段来推动经济发展和解决经济问题。

六、陷阱一:滥用法律权力法律权力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源,但滥用法律权力会导致权力寻租、腐败和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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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摘要:法律能否成为解决社会百病的惟一良方?社会的方方面面是否只有经过法律才能得到调整?笔者试从法律适用范围的局限、“法律万能”的误区以及德法并举的治国之道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让我们对法律运行有更深刻、更客观、更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应用局限万能误区德法并举
我国现有法律300多部、行政法规8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多部以及众多的规章制度,它们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最为广阔的依托和保证。

古人有云:“徒善不足以从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作为法律性的条文和规范性的制度,无论完善也好,严谨也好,都是要在生活实践中执行和遵守才能体现价值。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国家,在任何时期、任何朝代,法律都不是解决社会百病的惟一良方,为此,如果一味强调法律法治,就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潭。

一、法律应用的局限
1、适用范围的局限。

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以外,还有行政管理、思想教育和宗教舆论等方法,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比如人们的思想情感、道德意识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等领域,就不能简单完全地由法律来进行调整。

2、本身矛盾的局限。

滞后性,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一个永恒的矛盾,法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它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

然而,社会是不断的发展变化的,只有总结了社会变化的经验之后,才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

不周严性,法律实际是人的理性的反应,这种理性实际是立法者的理性。

由于人的理性不周严,普适的大前提是找不到的,正如我们可以说大部分乌鸦是黑的,但不能说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

保守性,法律是作为约束人的感性的理性形式而存在的,通俗地说,法律就是给人立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它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这种限制如果被强化,社会还有可能趋于僵化。

3、形式与现实的局限。

法律强调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

诉讼中的事实是能用证据证明或以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事实,如果不能用证据证明或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事实”,哪怕即使是“事实”也不能算作“事实”。

另外,法律强调的形式往往会造成处理问题的不效率,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内容,往往会耽误时间,造成问题处理的效率问题值得质疑。

4、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常言道:“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许多配套的条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法律就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如法律的实施过程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以及所属范围内人的素质,同时还要依赖科技手段、侦破手段、精密仪器,以便掌握确切的证据。

二、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西方著名谚语:“把凯撒的东西还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

”也就是说,世俗和精神两个领域的事务应当分别交由政府和教会管辖。

参照这一谚语,不妨对法律与道德作这样一种大致的定位:把法律的领域还给法律,把道德的领域还给道德。

也就是说,法治原则上不能干涉和侵蚀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自律领域往往是与法治无涉的。

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之所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并争论不休的一大焦点,显然就是因为法与情的冲突及兼容的复杂性使得婚姻法的修改就极为审慎。

法律是否应当、是否能够通过所谓“配偶权”和“忠实义务”来维系夫妻之间的忠实,这是颇值得怀疑的。

同时,社会秩序还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理性的力量来共同维系,上述各种因素都不可或缺但又都各有其局限性,本该由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取而代之,后果恐怕会事与愿违。

综上所述,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它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它的作用也只能局限在其自己的范围内。

法律可以促进或阻碍经济的发展,但不能代替经济;法律可以作用于道德,甚至促进道德的完善与发展,但它不能取代道德;法律可以体现政治,但不能抹杀政治……它可以与纪律规范、宗教规范等相辅相成,但并不能将他们取而代之。

“法律万能论”是对法的作用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它认为法律无所不能,这种认识过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与功能,混淆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三、法德并举方为治国之道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

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

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二者必须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广大人民清醒懂法、自觉守法;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追究违法。

“法治”与“德治”,在内容和形式上,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在手段和功能上,相互制约、相互推动。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让“法治”与“德治”两者并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是“法治经济”,也是“德治经
济”。

我们不仅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且还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

只有在全社会营造出人人“依法”办事、个个“以德”为美的良好氛围,才能使人们在“法治”中自律,在“德治”中自强。

参考文献:
[1] 刘武俊,《检察日报》2000年10月07日.
[2] 董疆,时进刚.法的局限性及其司法矫正[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年02期].
[3] 刘思斯.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J].当代法学,2002,12.
[4]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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