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 合规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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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会于2006年5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督察长规定》),2008年7月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合规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

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合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将合规管理仅作为合规部门的职责、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不足、追责力度不够等问题。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试行规定》和《督察长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统一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通过明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不断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12月2日,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7年1月2日,共收到21家单位(其中证券公司11家、基金公司10家)、10名个人合计31条反馈意见。

从反馈情况看,各方均认为《办法》整体较为成熟。

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我会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尝试原则导向,对各类业务的规范运营提出八条通用原则;二是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三是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四是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五是改善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采取措施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员合规: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主动防范、发现并化解合规风险。

(二)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公司管理层应重视合规工作,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三)合规创造价值:通过合规管理,提升公司管理和业务能力,为机构自身、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四)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公司应提升合规管理重视程度,坚持合规经营,为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合规管理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合规工作;(三)组织、协调公司合规培训和宣传活动;(四)处理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公司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和宣传活动;(三)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合规工作;(四)处理日常合规风险事件;(五)向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合规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七条合规管理内容:(一)法律法规和准则的遵守;(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执行;(三)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五)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

第八条合规管理要求:(一)公司及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二)公司及子公司应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三)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四)公司及子公司应设立合规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五)公司及子公司应定期向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是规范国内证券市场合规行为,促进合规发展的重要性能文件。

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理合规风险,该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完善监管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监管制度,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例如有条件地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建立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检查和评估合规风险,履行投资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确保及时准确的报告,明确会计实质标准、估值政策和分红政策,建立完善的资金业务审计体系,建立金融工具和对接市场的风险管理系统、设置跟踪和报告用户行为的软件,监控KPI的完善等等。

二、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应按照合规要求建立合规管理模型,严格实施合规管理。

加强标准和制度的执行,完善信息机制,落实职责、权限和约束,提高团队的专业性和素质,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预防合规风险的发生。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流程管理体系,规范各类流程,保障合规。

三、问责制度建设通过建立规范的问责管理体系,采取激励机制、教育培训、实时报警措施等,严格审核和检查合规事件及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合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依法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被追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外部合规服务为了确保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有必要加强与外部合规服务机构的合作,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内部合规状态,并对客户和投资者的合规状态进行整体风险评估。

五、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通过定期的教育培训,加深投资者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的理解,增强投资者自身合规偏好,减少合规风险的产生,确保合规发展的顺利进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控管理,提高国内证券市场的合规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降低风险,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 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 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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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 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 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 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 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 ,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 下列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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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 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 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 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 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 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实用文档】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实用文档】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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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基金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业务稳健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优先原则: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业务风险。

(三)职责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流程顺畅。

(四)持续改进原则:定期评估内控合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优化。

二、内控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内控合规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第五条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内控合规部,负责具体实施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第六条内控合规部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组织对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四)对公司员工进行内控合规培训;(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内控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第七条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内控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业务流程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二)业务流程控制制度:针对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控和报告等环节。

(四)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内控合规管理实施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内控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履行内控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内控合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司定期对内控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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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制度大全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1】近期颁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是建立在《证券...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1】近期颁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是建立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基础之上的,对证券、基金这些行业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一、适用主体《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全体人员,所以合规管理工作是自上而下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包括孙公司等下属机构),以及各个部分、单位;该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实施监督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分别制定自律规章、进行自律管理。

二、合规原则《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合规经营基本原则,包括:(1)针对客户进行产品销售时,应当遵守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不得进行欺诈;(2)对委托人、客户通过机构买卖证券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不得为违规的证券交易提供便利;(3)控制内幕交易,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4)妥善处理机构与客户、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平等保护客户利益;(5)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防止利益输送、不正当的关联交易;(6)防止公司经营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合规职责、权限《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出合规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制度建设及其监督,审议合规报告,任免及考核合规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沟通,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督促解决合规瑕疵。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合规管理工作,承担具体的合规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合规组织架构、配备相关人员,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支持;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公司经营或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时汇报,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并且,机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合规负责人这一岗位,对机构经营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前述合规负责人系指合规总监或督察长。

机构下属各个部门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单位、部门,其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合规工作,承担责任,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机构合规负责人汇报。

如果合规负责人无法或不履行职责的,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负责人代为履行。

机构的监事会或监事有权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机构合规工作的瑕疵进行监督、管理、甚至提出罢免相关人员的建议。

四、合规体系机构的合规体系包括单独设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合规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明确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机构为合规部门履行职责,应当提供相应的合格人员。

另外机构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亦应当配备合规管理人员,该部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负责考核、任免。

前述合规管理人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职责不冲突的工作,但是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规负责人所占考核权重不得低于60%。

不过,较大规模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合规管理人员。

机构的子公司(包括孙公司等)亦应当纳入机构统一的合规管理体系,子公司应当根据机构规定及时向母公司汇报合规事宜,母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监管。

对于机构下属的另类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包括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机构,机构应当派驻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负责人对内、对外的汇报体系,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合规负责人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及其履职保证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构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向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不得兼任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冲突的部门。

合规负责人包括的任职条件包括:(1)符合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2)具备相应的从业年限、工作经历、资质等条件(该条款所述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系指通过司法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学本科以上学位);(3)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4)未被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以及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规负责人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任职(连公募基金的董事任职都不在需要证监会批准,合规负责人任职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似乎不合理) 。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合规负责人自行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在董事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合规负责人免职的事实和理由报告中国证监会。

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实施,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动的,应当根据变动的影响及其评估结果,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涉及内部规章制度、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审查,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汇报的材料,合规负责人应当签署审查意见;机构拒绝采纳合规负责人意见的,相关事项应当报告董事会。

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情况,机构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有权调整机构对合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

如果合规负责人考核工作称职的,其收入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管理人员考核称职的,其薪酬收入不得低于公司同等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六、合规监管机制机构应当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合规报告,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内部或外部机构对合规工作有效性进行评估,公司内部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外部评估每三年不得少于一次。

违反《管理办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监管机构有权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

对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

合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亦可以采取前述措施。

合规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监管机构有权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

对于机构主动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积极处理,落实责任追究等,并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汇报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于追究。

监管机构根据审慎监督的原则,可以提高系统合规管理要求,并且采取增加现场检查次数、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督以下为草案原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有效管理内幕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四)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五)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六)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影响,防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三)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四)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五)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二)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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