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样本
英国长城保护方案

英国长城保护方案引言英国长城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
它于1230年开始修建,起初是为了保护英格兰免受威尔士入侵的威胁。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长城逐渐扩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防御系统。
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英国长城目前正面临着严重的保护问题。
为了保护这一重要的历史遗迹,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历史背景英国长城的修建始于13世纪,由国王亨利三世下令修建。
初期的目的是保护英格兰免受威尔士的入侵。
长城由石头和木材建成,形成了一条从威尔士边界一直延伸到英格兰东部海岸的防御线。
后来,随着英格兰的统一和威尔士的纳入,长城的作用逐渐减弱,被废弃。
然而,在19世纪末,英国长城被重新发现,并被公认为一项重要的历史和文化遗产。
2. 保护目标保护英国长城的目标是保护其历史和文化价值,同时保持其原始的外貌和结构。
长城作为英国历史上的重要遗迹,具有很高的历史纪念和教育意义。
因此,保护方案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长城的原貌得以保留,并向公众展示。
3. 保护措施为了实现保护目标,以下措施应采取:3.1 结构稳定化英国长城的一些部分已经出现了结构上的问题,这对于长城的保护是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保持长城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需要进行结构稳定化的工作。
这包括修复石头的裂纹,加固地基,替换腐烂的木材结构等等。
这些工作应该由专业团队来完成,并确保使用符合历史时期的材料和技术。
3.2 环境保护长期以来,自然环境的破坏对英国长城的保护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长城,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
这包括限制长城周围的开发活动,保护周围的植被和野生动植物,清理河流,防止水土流失等。
通过保护环境,我们可以减轻长城受损的风险。
3.3 清理和维护定期的清理和维护对于长城的保护至关重要。
这包括清除长城周围的杂草和垃圾,修复被风雨侵蚀的石头,清理附近的水道等等。
同时,还需要定期检查长城的结构和状况,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问题。
3.4 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对于保护英国长城的成功至关重要。
中英文化遗产保护的对比

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行政管理体系、保护资金保障制度三方面,比较了中国英国的异同,提出了我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的一些问题It raises suggestions to settle some institutional obstacles in the process of protecting the historical heritage by making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differences in the legislation,administration and financial support in Britain and China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必须确立人文价值优先的理念,实现历史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的和谐共处,最终有利于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灵魂是动态保护、在利用中保护,通过控制、引导利用和开发行为实现有效保护。
1、立法体系的比较英国立法体系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地方政府主要执行、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同时通过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及法规性文件对国家立法做有限的补充与深化。
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程序。
我国的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
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仍显得很不健全。
首先,与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个保护层次中,文化保护发空白体系相对完善,名城与保护区目前仅有数量极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英国文化的发展和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英国文化的发展和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遗产的国家,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它一直是世界上最具文化影响力的国家之一。
英国有许多著名的文化遗产和景点,如巨石阵、古城温莎、巴斯浴场等,这些文化遗产不仅代表着英国的文化和历史,也是世界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一环。
因此,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对于英国和全世界都十分重要。
一、英国文化的发展历程英国的文化历程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
在此期间,古代人类在英国大地上定居并开始建造石头建筑和石头环境艺术。
中世纪时期,英国的文化艺术受到了欧洲大陆的影响。
通过一系列的宗教和文化交流,英国的文化内容逐渐丰富起来,诗歌、戏剧、音乐以及绘画等领域都得到了繁荣发展。
在文艺复兴时期,文学、戏剧、绘画、雕塑等领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此时期的莎士比亚、蒂多等作家,以及米开朗基罗等艺术家,成为了英国文化的代表。
近代时期,英国的文化艺术得到了现代主义的影响。
而英国的音乐和艺术,则在20世纪初达到了巅峰状态。
在文化领域上,英国不断推陈出新,丰富着自己的文化内涵,并且在华语流行乐坛和影视圈,也开始产生了越来越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艺术家。
二、英国的文化遗产英国有众多的文化遗产,包括丰富的历史遗迹、博物馆和艺术馆的文物等。
其中,以下三个地方是最著名的文化遗产景观。
巨石阵:位于英国威尔特郡,是一个以大圆石为主的巨大神秘景观,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重要景点之一。
古城温莎:温莎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城市,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很多旅游者都是冲着温莎堡而来的。
巴斯浴场:英国的古罗马时代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其中最知名的当属巴斯浴场。
这个浴场建于公元一世纪,并于17世纪重新制作,现在成为了众多游客的必游之地。
以上三个地方都是英国文化遗产的代表,它们不仅是英国文化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遗产。
三、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意义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倡导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英国遗产管理

有率,达到一定的投资返 还率或增加利润。 3、民办旅游景区的经营 动机: 资源保护与教育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
对于英国某一个具体的旅游景区旅游景区来说,所有
权和经营权可以是分离的,地区信托基金经营的景区; 也可以是不分离的,如国有的旅游景区。
威敏斯特宫
(四)监督与控制机制
英国旅游景区的外部并没有建立一套监控机制。 外部的监控首先是依靠政府的法规和资质认证来监控。
(二)管理目的
1、英国国有各组织管理景区的目的: 保护国家或地区的文化遗产 为公众提供休闲设施 为民众提供受教育机会 改善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或提高某一地区在国内地
知名度 作为发展经济或振兴城市的工具 出于政治目的
伦敦塔桥
2、私营旅游景区的
经营动机:
产品多样化,提高市场占
威斯敏斯特宫(国会大厦
)
作为文化遗产大国,英国已列入保护名录的古代遗址
近3万处。而英格兰现有国家级文化遗产1400个,古战 场43个,地区级遗产2万个,遗产建筑50万幢,参与遗 产保护工作的志愿者多达40万人。
英国人很善于对旅游资源中的文化因素进行开发和利
用,王室文化旅游资源,博物馆文化等是应该旅游资 源的主体。
◆松散的联邦式管理 体系 ◆协会既是政府和企 业的纽带,又是管 理景区的一种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丘吉尔庄园
谢谢观赏
巨人之路
巨人之路位于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西北约80
公里处大西洋海岸,由数万根大小均匀的玄 武岩石柱聚集成一条绵延数千米的堤道, 被视为世界自然奇迹。
坎特伯雷大教堂: 位于英国肯特郡郡治坎特伯雷市, 建于公元324年,是英国最古老、 最著名的基督教建筑之一
英国近代的文化遗产与保护

英国近代的文化遗产与保护英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它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历史遗迹。
这些遗产见证了英国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
保护这些文化遗产,是英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英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文化遗产的维护和管理等。
英国文化遗产的特点英国文化遗产丰富多彩。
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古罗马时期留下的建筑物和遗迹。
此外,在英国大大小小城市里,包括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大量的文化机构和纪念馆所展示的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这些文化遗产散发着深沉的历史气息和艺术魅力,是英国独有的文化资产。
保护英国文化遗产的法律和规章英国政府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非常重视。
为了保护文化遗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
1.古迹与建筑保护法古迹与建筑保护法是英国最著名的文化遗产保护法。
该法于1947年颁布,旨在保护重要的建筑和遗迹。
根据该法,任何想要改变一个受到保护的建筑的外观或功能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程序,以获得政府的许可才能成功进行。
这种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对修建和维修过程的控制,以保证修建和维修的历史性和文化性。
2.文化遗产安排文化遗产安排是英国政府另一项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960年代,政府在英国各地设立了保护文化遗产的机构。
这个机构的最重要的任务是确保对文化遗产的设施和建筑物的保护。
这样的机构负责对重要的遗址和建筑进行维护和保护。
此外,机构还会在可能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事先发现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措施。
3.试图保护文化遗产的其他法律此外,英国政府还通过其他法律来保护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产和文艺复兴时期历史遗迹保护法、博物馆和图书馆法等等。
这些法律和规章共同保护着英国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
英国文化遗产的维护和管理为了确保文化遗产能够长期地得到保留,英国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1.文化遗产的维护对文化遗产建筑物或者文物的维修需要确保完美的历史特性和文化价值。
在过去,大量的文化遗产因为没有得到适当的维护而遭受了破坏。
中英两国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对比

6g坊Sichuan Building Materials 第45卷第9期2019年9月Vol.45,No.9Sep.,2019中英两国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对比李谦(陕西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安710075)摘要:历史建筑作为人类历史的足迹,应当加以保护。
本文介绍了两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式(英国的登录制和中国的指定制),分别介绍了两种保护制度关于历史文化建筑的选定标准、考察内容、登录方式、等级划分以及选定的法律程序。
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制度虽在历史长河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新时期应及时完善。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登录制;指定制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4011(2019)09-0080-02DOI:10.3969/j.issn.1672-4011.2019.09.039Comparis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protection systems of China and BritainLI Qian(Shaanxi Provincial Lan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Group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Xi'an710075,China) Abstract:As the footprints of human history,historical buildings should be protected.This paper introduces two ways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namely the registration and recording system in Britain and the designation system in China).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it is concluded that Chinas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system has played a great role in the long history,but it should be timely improved in the new period.Key words:protection system for historic buildings;recording;specify the systemo前言我国正在经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城镇化,城镇人口的大量增加,导致住房等需求增大,城镇除了向外扩张外,旧城也在不断改建。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一、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三个层次构成:古迹保护、登录建筑保护和保护区。
对城市的保护在立法立体中是作为保护区的一种情况来加以保护的。
古迹主要至那些一般没有具体用途、无人居住的历史遗产,如史前遗迹。
被选为法定保护的古建筑称为登录建筑,它的定义是“有特殊建筑艺术或历史价值,其特征和面貌值得保存的建筑物”,它们由国务大臣编成一个目录。
登录工作始于1944年,环境部的古建筑调查官员根据英格兰遗产委员会的建议,经过全国性的持续调查后推荐,最后经国务大臣批准公布。
1946年,政府将拟定的登录建筑的选定标准下达给环境部的调查官员,这些标准主要有四条: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群体价值、年代和稀有程度。
1967年的《城市文明法》将保护区定为“其特点或外观值得保护或予以强调的、具有特别的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区”。
该法要求地方政府提出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区,国家也有权超越地方政府直接把任何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列为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分原则是有利于保护该区的特点和完整性,即地段的整体效果。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不大强调历史古城,至1999年仅有四座历史古城:巴斯、契切斯特、切斯特和约克。
二、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制度登录建筑登录建筑的保护管理主要依据的是1968年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登录建筑许可证”制度,用以防止未经批准而对登录建筑进行损坏和对建筑及历史特征的拆毁、改建、扩建行为。
登录建筑的拆毁、改建、扩建必须由业主向地方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许可证,规划部门在决定之前必须对此事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机构,于21天内检查并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若为二级以上被列建筑,则需28天;拆毁则需一个月。
在修缮问题上,如果登录建筑状态很差,地方规划当局会发出“修缮通知”给业主或建筑使用者,明确规定出要做的工作,两月后不执行者当局可按市价收购。
任何未经同意而对登录建筑进行拆毁、改建、扩建的行为都被视为刑事犯罪。
英国文化遗产的保护
法案。其贡献在于从法律上明确的将历史建筑与 遗址委员会从环境部中独立出来。
• 3.《城乡规划法》 • 该法案最初颁布于1932年,经多次修订,现在执
行的是1990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这是一部 关于遗址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 1984年,英国成立“英格兰遗产”,并取 代了原有的“古代遗址与历史建筑理事会” 的大部分职能;
• 1992年,国家遗产部成立,至此,国家遗 产部已经成为英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的 主管单位;
• 1997年7月,取消国家遗产部,成立文化、 媒体与体育部以负责对本国文化遗产的保 护;
• 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另一职能部门是 艺术图书馆部。
大方 教廷 堂斯 (修
道 年院
)
1986
坎特伯雷大教堂
伦敦塔桥
乔治铁桥区
1986
(巨
人
年 )
之 路
巨人之路
丘吉尔庄园
宫 殿 的 背 面
威斯敏斯特宫(国会大厦 )
第二节 英国文化遗产保护史回顾
• 一、英国文化遗产保护先驱们的贡献
• 作为文化遗产大国和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 英国对文化遗产的关注是从一位名叫约翰. 奥布雷的人开始的。英国第一本有关文物 考古的小册子便是出自他的笔下。稍晚于 他,另一个英国人威廉.斯蒂克里对史前文 物同样抱有浓厚兴趣;等等。
英国文化遗产的保护
▪ 第一节 英国文化遗产简介 ▪ 第二节 英国文化遗产保护史回顾 ▪ 第三节 英国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组织建置与
职能
▪ 第四节 英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 ▪ 第五节 英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第一节 简介
• 作为文化遗产大国,英国已列入保护名录 的古代遗址近3万处。而英格兰现有国家级 文化遗产1400个,古战场43个,地区级遗 产2万个,遗产建筑50万幢,参与遗产保护 工作的志愿者多达40万人。
中英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比较
中英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比较摘要: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如何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国实践证明,一套完善的立法、管理、资金等多方面的保护制度将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通过介绍比较中英两国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各自的保护体系、法规政策和资金保障,来寻求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和谐共处的“钥匙”。
关键词:中英;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法规政策;资金保障1、前言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全世界均面临着人类文化遗产与基础设施、城市扩张和其他发展形式展开资源竞争的问题。
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是一种对抗性的“逆关系”。
城市化发展得越快,文化遗产消失得越快,这是城市发展的“新陈代谢”。
城市化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对抗性,但城市发展又需要文化遗产。
承前启后、开拓创新是文化新陈代谢的规律。
城市文化延续性发展的客观需求,决定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文化遗产不能随着旧城的淘汰而消失,应被保护。
我们所希望的最理想状态就是在改善社会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同时,又能保存文化遗产。
那么,如何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可持续,从而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各国保护实践证明,一套涉及立法、管理、资金等多方面的保护制度将起到关键性作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保护制度是否完善。
中国和英国作为东西方文化的代表,各自悠久的历史造就了其独特又灿烂的文化,给世界留下了宝贵而又丰富的文化遗产。
尽管中英两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各不相同,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通常都包含有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制度这三项基本内容,以及相应的监督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本文分别介绍中英两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规政策和资金保障制度。
2、中英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名单登录工作始于1944年。
政府部门的调查官员根据英格兰遗产委员会(English Heritage)的建议,经过全国性的持续调查后推荐,最后经国务大臣批准公布。
3.中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比较
参考文献 1 新加坡经 济发展 局, 市 区重 建局, 建
屋发 展 局, 公 用 事 业 局, 环 境 部 等. 苏州- 新加坡 软件 转移 项目. 新 加坡 城市管理系统. 1995. 2 新 加坡 建屋 发 展局. 中央 公 积 金局. 苏州- 新加坡 软件 转移 项目. 新 加坡 大众住房的规划与发展. 1997. 作者工作单位: 南京大学城市资源系
由此可见, 英国与日本尽管在保 护的行政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上有所 不同 ( 前者为单一体系, 后者为双平 行体系) , 但 共同 之 处在 于: 对 城市 历史遗产保护的不同内容、不同层次 的保护管理都只设立有一个行政主管 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 内协助或监督该主管部门工作。这样 就从体系上避免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因存在两个或多个主管部门而造成的 互相扯 皮、推 诿、职责 不清 的状 况。 如英国保护机构的组织程序由中央政 府 ( 国务大臣) 环境保护部 地方 政府 地方规划部门, 管理机构的主 线十分清晰, 下级不能解决的通过上 级解决, 而不会出现混乱或扯皮的局 面。相比之下, 我国在保护行政管理 职能上由两个部门共同主管的体制应 适时进行调整。 3 各国保护资金保障制度比较
文章编号 1002- 1329 ( 2000) 08- 0049- 03
城市规划 2000 年第 24 卷第 8 期
CITY PLANNING REVIEW Vol 24 No 8 A ug. 2000
中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比较
王林
摘要 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的立法体 系、行政 管理体系 、保护资 金保障 制度
与英国单一体系的行政管理制度 相比较,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与 日本的较为相似, 保护工作亦是由文 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两个平行的行 政体系来共同承担。所不同的是, 除 文物保护外的历史名城、历史文化保 护区等的保护管理工作是由规划部门 和文化部门共同负责, 即在中央由建 设部 ( 城市规划司) 和国家文物局主 管, 在地方由地方城建规划部门和文 物、文化部门负责 ( 图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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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三个层次构成: 古迹保护、登录建筑保护和保护区。
对城市的保护在立法立体中是作为保护区的一种情况来加以保护的。
古迹主要至那些一般没有具体用途、无人居住的历史遗产, 如史前遗迹。
被选为法定保护的古建筑称为登录建筑, 它的定义是”有特殊建筑艺术或历史价值, 其特征和面貌值得保存的建筑物”, 它们由国务大臣编成一个目录。
登录工作始于1944年, 环境部的古建筑调查官员根据英格兰遗产委员会的建议, 经过全国性的持续调查后推荐, 最后经国务大臣批准公布。
1946年, 政府将拟定的登录建筑的选定标准下达给环境部的调查官员, 这些标准主要有四条: 建筑艺
术特征、历史特征、群体价值、年代和稀有程度。
1967年的《城市文明法》将保护区定为”其特点或外观值得保护或予以强调的、具有特别的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区”。
该法要求地方政府提出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区, 国家也有权超越地方政府直接把任何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列为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分原则是有利于保护该区的特点和完整性, 即地段的整体效果。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不大强调历史古城, 至1999年仅有四座历史古城: 巴斯、契切斯特、切斯特和约克。
二、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制度
登录建筑
登录建筑的保护管理主要依据的是1968年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登录建筑许可证”制度, 用以防止未经批准而对登录建筑进行损坏和对建筑及历史特征的拆毁、
改建、扩建行为。
登录建筑的拆毁、改建、扩建必须由业主向地方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许可证, 规划部门在决定之前必须对此事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机构, 于21天内检查
并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若为二级以上被列建筑, 则需28天; 拆毁则需一个月。
在修缮问题上, 如果登录建筑状态很差, 地方规划当局会发出”修缮通知”给业主或建筑使用者, 明确规定出要做的工作, 两月后不执行者当局可按市价收购。
任何未经同意而对登录建筑进行拆毁、改建、扩建的行为都被视为刑事犯罪。
总体上讲, 英国的对登录建筑建立了由地方规划部门、地方文明团体、公众法定保护团体、环境部门构成的层层保护; 防止破坏登录建筑的审查制度也相当严格; 地方当局对登录建筑的保护和维修也有相当的权力, 能够随时停止一项它认为对周围环境有损的工程。
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在1967年后主要由地方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由于后来有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经济增长而损害保护法规的贯彻, 中央政府重又加强了自身在保护管理中的职责, 包括了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保护区内建筑的拆除、改建和新建的规定, 保护区内建筑的修缮的规定和违章处罚。
法律规定能够见于1974年的《城乡文明法修正案》。
保护区内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必须在6个月前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 还要提交新建筑的详细方案, 新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该地区特点。
地方规划当局要负责制定保护区内新建筑的设计和控制的详细准则, 一般这些准则还附有示范实例图示。
这些政策执行时还要得到公众的支持, 很多地方成立了保护区咨询委员会。
保护区内建筑的修缮上, 修理计划必须经过环境部建筑师的批准, 业主负担一半经费, 环境部和地方当局平摊其余部分。
产权人在官方房屋维修通知下达7
天内不主动修缮其保护区内建筑, 则地方政府有权对该建筑进行维修, 产权人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违章的工程将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同意的任何行动都将被判处罚款或监禁。
历史古城
英国历史古城的保护管理以登录建筑和保护区的管理为主要内容, 由与之相同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执行相同的管理程序。
保护官员制度
设立于1971年, 根本目的是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和公众间的矛盾, 沟通法律概念、政策文本和实践间的差距。
她们是受雇于地方政府而专门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的专职官员, 负责向政府及公众就历史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专门的意见。
她们的工作大致上有五个方面: 政策制定与实施、规划与管理、调查与登记、咨询与顾问、宣传与教育。
英国第一个设立官员保护制度的是切斯特古城, 它的保护工作因此取得很大进展, 而保护也使城市得以复兴。
保护团体与公众参与
英国历史遗产的保护有许多民间组织积极参与, 这项工作也由此成为社会文明的一部分。
1877年第一个古建筑保护团体成立, 至1975年, 英国登记的保护团体已达1250个。
它们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持续性的”群众运动”。
比较有影响的保护组织有环境部规定的全国性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维多利亚协会, 半官方机构的皇家美术委员会、不列颠皇家建筑师协会、皇家规划学会, 全国性文化团体的伦敦文物家协会、国家美术及装饰协会联合会、拯救不列颠遗产协会、环境保护协会。
三、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民间学术团体对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例如, 在古建筑保护协会的活动下, 1882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 至此开始了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建立过程。
现在, 英国已经制定了几十种相关法令、条款, 保护对象也扩大到建筑、保护区、自然环境和人类的环境。
环境部规定的五个全国性保护组织都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法律保护程序。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主要如下: 1882年《古迹保护法》及其19 的修正案, 19 的《古建筑加固和改进法》及其1931年的修正案, 1933年的《城市环境法》, 1944年的《城乡规划法》及其1968年、 1972年的修正案, 1953年的《古建筑及古迹法》, 1962年的《城市生活环境质量法》、《地方政府古建筑
法》, 1967年的《城市文明法》及其1974年的修正案, 1969年的《住宅法》, 1990年的《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划法》( 该法属于城乡规划法的一部分) 。
四、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保障制度
资金来源
英国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用拨款和贷款。
款项的使用方法及数额多少根据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的重要性决定, 国家和地方政府分担的份额也根据重要程度而有所不同。
一级宫殿府邸的保护修复费用基本上全部由国家支付。
这项资金能够经过申请获得, 但必须专款专用, 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著名保护区的绝大部分费用也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分担。
英国的6000多个建筑保护区里, 有个国家给予了资助, 其余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城镇要由国家资助保护, 则要求满足四个条件之一: ①每年保留一定资金用于长期保护计划的重要历史城镇; ②具有与住宅计划或其它项目相联系的保护计划的城镇; ③需要额外资金来完成常规的城镇计划的城镇; ④具有小型合作保护计划区域的城镇。
英国政府还经过制定相关政策, 间接提供保护资金。
对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处罚得到的罚金也被作为一部分保护资金。
保护资金运转
保护资金的运转主要有两种管理实施者: 一是英国政府授权的各种有关机构负责具体投入和运转, 一是地方政府逐渐成为国家保护资金的地方代管者。
英、意、秘三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启示
今年3月, 湖南省文化遗产考察团赴英国、秘鲁、意大利三国进行考察。
重点考察了世界文化遗产巨石阵、庞贝古城、斗兽场、马丘比丘, 以及约维克维京中心、库斯科古建筑和历史街区, 与英国文化协会、意大利文化遗产部、秘鲁文化部、大英博物馆和V&A博物馆进行了交流。
这三个国家在遗产总量、分布及类型上与中华文明有诸多相似之处。
截至 8月, 意大利和英国分别拥有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45处和28处, 分别居世界第一位和第七位( 中国拥有40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居世界第三位) 。
英、意两国经济发达, 其所经历的兼顾发展与保护之路是我们企及的方向。
秘鲁作为发展中国家与中国具有可比性, 虽只拥有11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但对古印加文明和西班牙殖民时期的遗产保护和利用却做得相当好, 吸引了全球遗产界众多目光。
另外, 英、意两国在博物馆文化构建、公众教育等领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她们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令我们体会最深并可引以为鉴的有以下几点。
身临其境的观感
1.法律体系成熟完备
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 规定意大
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 国家还对此制定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法令, 建立了若干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
英国1932年制定了《城乡规划法》( 经数次修改, 现为1990年版) , 对保护古建筑作出具体规定; 1967年更针对城市发展制定了具体的《城市环境适宜准则》, 其中特别规定了历史街区和建筑的具体保护措施; 为指导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古文化遗存的保护, 1994年发布了《规划政策指引》。
秘鲁1930年实行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等中央及地方法律, 在工作实践中, 执行得力, 运用得当。
2.体制机构合理健全
意大利强调保护文化遗产是中央政府的职责, 在管理体制
上实行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制度。
中央设立国家文化遗产部( 内设有10个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