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撤销权的有关案例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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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之一是卡尔弗斯特公司诉希思柯南特公司案
(Karlson Co. v. Heath Conant Co.)。

案情概述:
在这个案例中,卡尔弗斯特公司(Karlson Co.)向希思柯南特
公司(Heath Conant Co.)提供了一笔借款,作为交换条件,
卡尔弗斯特公司获得了希思柯南特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然而,在交易完成后不久,卡尔弗斯特公司意识到他们低估了这项专利技术的价值并且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他们决定撤销债权。

案件审理:
卡尔弗斯特公司提出了一项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他们与希思柯南特公司的债权关系。

他们主张,由于签署合同时存在一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他们在签署合同时被误导并受到了欺诈。

根据卡尔弗斯特公司的观点,如果他们知道专利技术的真实价值,他们将不会选择提供借款,因此他们要求法院恢复原始状态,并让他们彻底撤销债权。

法院判决: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卡尔弗斯特公司的主张,并撤销了债权关系。

法院认为,希思柯南特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对卡尔弗斯特公司隐瞒了关键信息,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由于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合同签订的重要基础,合同应该被视作无效,并使双方恢复到原始状态。

这个案例被认为是债权人撤销权的经典案例,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当事人的诚实和公正原则。

它提醒人们在签署合同时要诚实地披露全部信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受到欺诈、胁迫、错误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张撤销权,使合同无效。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例。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支付房屋价款后,某乙
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转让给某甲。

然而,交易完成后,某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某乙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

某甲认为自己是在对方的欺诈行为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支付的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受到欺诈、胁迫、错误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张撤销权。

在本案例中,某甲主张撤销权的理由是对方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某甲有权主张撤销权,并要求对方退还支付的房款。

在此案例中,某甲成功主张了债权人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对方也按法律规定
退还了支付的房款。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债权人在受到欺诈、胁迫、错误等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权,使合同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合同存在问题,及时主张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一旦受到欺诈、
胁迫、错误等情况影响,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权。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了解并合理运用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纠纷案例

撤销权纠纷案例

【案由】撤销权纠纷【承办律师】梁清华律师【案情介绍】本案系二审上诉案件。

上诉人侯某某系原审被告,笔者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参加二审诉讼,被上诉人某某市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原审原告。

大概案情为,2011年12月,侯某某与某某市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签订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某某市经区的10套房产,签订合同当日,侯某某就将购房款共计3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开发商账户。

上述房产均于2011年12月底办理了备案登记。

2012年2月,原审法院受理开拓房房产的的破产重整申请。

后,开拓房产以转让房屋的行为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导致开拓房产资产减少,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到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庭审中,开拓房产为了证实与侯某某交易的10套房屋价格明显不合理,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同一楼盘上另外28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中两套房屋买受人实际付款的交易明细。

原审法院认为,通过计算得知,开拓房产提供的另外28套房屋的单价为每平米任5005元至6660元之间,而诉争的十套房屋的交易单价尚不足上述价格的60%,于是原审法院认定该交易价格系明显不合理低价,遂以交易价格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诉争房屋签订的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审法院判决后,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上诉。

律师查看一审案件的资料和情况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一定瑕疵。

于是在二审庭审时向法庭提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见:一、原审认定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格显失公平错误。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

而开拓房产系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公司,不存在缺乏经验和认识能力以及急迫情形。

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交易价格达不到其他买受人价格的70%为由,认定双方交易价格符合法律规定明显不合理低价错误。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指导案例以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的指导案例有以下十个:1. 案例一:国家法院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家企业的债务纠纷。

债权人申请撤销权,但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资产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

2. 案例二: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 案例三: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4. 案例四: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5. 案例五: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偿还。

6. 案例六: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7. 案例七: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8. 案例八: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9. 案例九: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10. 案例十: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备注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送给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服务中心企业名称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胡某申请附带蔡某为被执行人。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撤销权案例:•1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元,购买机器设备。

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

2年后,王某无力还款,答应变卖家中财产还给李某。

在拍卖家中财产时,正好有朋友赵某想买电视机,王某想反正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索性送个人情,就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而这台电视机的正常市场价格为8000元。

其间,王某放弃继承权。

2个月后,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

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台电视机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电视机收回,重新拍卖。

而王某和赵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以冲抵债务。

此时,王某的另外债权人孙某得知后,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王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

李某认为自己向王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孙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

•问:(1)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为什么?•(2)李某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3)李某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孙某的债权?为什么?•(4)如果李某主张撤销王某继承权抛弃的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不会得到支持。

撤销权行使后,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应返还原物给给付人。

而李某并不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人,因此赵某仅有义务向王某返还,李某无权请求赵某向自己返还。

•(3)不可以。

因为撤销权行使后取得的财产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任何人都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分别受偿。

•(4)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被撤销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而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为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案情介绍]199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于x海因建筑需要,向原告毛x建购买水泥、红砖等材料,总货款为43748元,2000年3月28日,被告于x海出具欠据一张给原告,2001年5月14日,原告凭被告于x海立下的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于x海给付原告毛x建货款43748元。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被告于x海归还了原告7400元,剩余货款39058元,被告于x海未予偿还。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于x海于1999年12月3日与其妻卢x珍本案第二被告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将两人共同的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于x兵本案第三人,而全部债务由于x海承担。

被告于x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

原告于2004年3月获取于x海和卢x珍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后,遂于2004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告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赠与行为。

[案情分析]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类文书,法院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但对于侵害行为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法院是否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不能予以撤销,因为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是以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如果撤销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那么就要撤销法院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如果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就意味着该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应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

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与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可以撤销,但撤销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一、两被告离婚时将全部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行为是逃避债务和规避法律的行为两被告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在调解协议中全部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于x兵,显然是在逃避债务,且这种逃避债务的方式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法院调解书掩盖其非法目的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纠正或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指导案例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作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其他特定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债务合同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务合同失效,恢复当事人原来的权利地位。

债权人撤销权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信用活动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债权人撤销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行为逃避债务责任; 2.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信用秩序,减少经济风险;3. 增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博弈平衡,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兑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债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违约行为; 2.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例如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条件不满足; 3. 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例如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等; 2. 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使得债权人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 3. 债权人必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则失去行使权利; 4. 债权人要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要行使撤销权,确保债务人有知情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程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通知后,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2. 债权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要行使撤销权,并要求债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3. 若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务合同的撤销,恢复原来的权益地位。

五、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和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和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将失效,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2. 债权人可以追偿已经支付给债务人的应付款项,还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 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损失,例如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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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优先公司与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侯少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和判决:鸿洲置业拖欠淮阴建设建设工程款数千万元,后鸿洲置业无偿与侯少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过户给侯少专。

因此,淮阴建设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撤销二者之间的买卖协议。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撤销了二者间的买卖协议。

2、宓挺等诉陈天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与判决:原告宓挺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35万,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价款,被告不履行交付过户的义务。

原告曾经起诉被告履行合同,在诉讼期间,被告将房屋以1500元的总价卖给第三方被告的母亲。

法院最后认定并判决:在原告宓挺诉被告陈天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一案审理期间,被告将涉案房屋以1500元极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被告母亲,应知被告负债情况,也应知低价受让涉案房屋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且第三人实际未支付购房款1500元,可以认定被告系无偿转让涉案房屋,已对原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撤销。

3、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丁鼎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与判决:原告与陈俊英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并出具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一份,明确在保证期间内不转移、变卖公司及自己名下的资产。

由于陈俊英无法偿还欠款,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转让涉案房产虽然违反了其向原告出具的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中的承诺,但是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承诺是知情的,且第三人也明确不清楚原、被告间的担保关系,诉讼过程中,本院传唤第三人本人到庭询问,其陈述也无不当之处。

再则,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地产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1303万元,而实际转让的价格为1200万元,且已实际交付,再考虑到税收因素,该转让的价格并不构成不合理的低价。

综上,原告撤销权的基础尚不充分,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4、胡祖强等与徐志毅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与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被告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涉案房屋市场价60万,转让价为30万。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据此认定陈绍秋、邵兆一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债权利益,被申请人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并无不当。

5、杭州复骆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佳华投资有限公司与何伟明潘复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由:债权人撤销
事实与判决:四原告与某一集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保证人。

后债务人无法履行清偿义务,四原告遂向被告主张债权。

被告后将其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所以行使债权撤销权。

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法第74、75 条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

6、凌云伟与上海金胜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缪学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事实与判决:原告缪学雄与案外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金胜公司为担保人。

后被告将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凌云伟。

法院认定:凌云伟与金胜公司之间房屋交易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二者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者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二者之间属于恶意串通,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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