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2015年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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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十三日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决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先导性基础产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加快市场化进程,现就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改革基本思路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要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监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不同程度地引进市场机制,加快市场化进程。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实施公司制改造,实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全面实现减员增效,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等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放开经营,加快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转变,打破单一体制格局;改变政府为市政公用事业单一投资主体状况,广开资金渠道,实现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融资主体多元化,’促进事业发展;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公用企业主辅剥离和事业单位转企的步伐;强化政府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公共服务性质。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吉水政资函〔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水政资函〔2018〕32号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8年6月12日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厅权责清单的调整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是指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职权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类别、设置依据、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
责任清单,是指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责任边界等。
第四条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管理工作,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水利厅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并提请省机构编制部门审定调整。
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梳理、编制,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xx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钟发〔2011〕1号)和《水利部、xx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精神和省水利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1)指导思想全面落实xx省县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落实经营权搞活经营权为xx,放开建设权,让渡资产权、转换经营权,充分调动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效益。
在全县建立产权清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体系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各类社会化、专业化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和效益。
(2)基本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
xx的投资建设归xx所有,水利部门代表xx行使投资人权利;由xx、集体共同投资建设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主要由乡、村集体投资的,其产权属于乡、村集体。
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以保值、增值、增加xx效益为目的。
从实际出发,打包、出售、出租、分享都是合适的,不要“一刀切”。
服从服务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
小型水利工程具有防洪、抗旱、排水等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无论采取何种重组形式,都必须接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挥调度,确保防汛抗旱任务圆满完成。
同时,必须接受xx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不得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
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
要严格控制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实事求是地确定项目的现值,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会因重组而遭受损失。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工程产权所有人公开招标、平等竞争。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2013年)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现将《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3〕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辖区内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水库初期蓄水方案审批工作,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
二、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和水库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方案编报和组织实施。
按照初期蓄水条件和分阶段蓄水规定等编报初期蓄水方案,并按批准后方案严格执行。
三、所有水库必须设置必要的大坝安全监测和观测实施,落实大坝监测和观测人员。
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应加密安全监测和巡查观测的频次,特别做好建筑物与坝体结合等关键部位的巡查工作,并做好监测和巡查观测记录,进行必要的资料分析。
四、各地要进一步明确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水库的管理主体和管护人员。
保证每座水库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突出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备足必要的抢险物料和设备,并组织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演练,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五、请各地对辖区内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3年6月10前报省水利厅。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水建管[2013]311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和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包括非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树立水库安全管理汛期与非汛期并重意识,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奖惩分明、常抓不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册,利用公共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年度检查制度,设立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组织实施水库运行管理督查、专项检查、电话抽查等多种方式的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逐步推行水库管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0〕4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0〕4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落实2020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地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好辖区内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水库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责任制度。
二、水利部将公布全国大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单,省水利厅公布全省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并于4月底前予以公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政府责任人为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主管部门职责人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管理单位为相关乡、镇政府部门的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管理单位相关技术人员担任,或由水库库管员担任。
四、请各地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统计表报省水利厅,同时将电子版传到电子邮箱。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附件:2020年度吉林省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统计表吉林省水利厅2020年2月28日——结束——。
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各县(市)水利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63号)、《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水〔2012〕888号)、《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吉财水〔2013〕666号)要求,结合几年来我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工作成果和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推进全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维修效益,现将2016年度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编制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编制遵循“统筹安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严格规范、配套安排”的工作原则,建议计划含中央、省、县(市)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县级维修养护计划编制额度以县(市)财政2015年实际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基数,按照中央:省:县(市)2:1:1的比例编制(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扶贫开发连片区的县(市)按照中央:省:县(市)2:1.5:1的比例编制)。
市(州)级维修养护计划编制额度以市(州)财政2015年实际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基数,按照省:市(州)1:1的比例编制。
地方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根据各地水管体制改革批复的维修养护金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需要和上一年本级财政实际安排维修养护资金情况,统一编制2016年度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省新立城水库、沙河水库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的总体原则是: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及水资源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省市县分级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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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2015年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
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4.10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2015年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水利(水务)局:
按照2013年《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要求,2014年我省印发了《吉林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吉水建管联〔2014〕1700号),要求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为加快推进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以下简称“小水改革”)进程,现就推进2015年我省小水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推动。
2015年,是我省全面启动小水改革工作的开局年,小水改革涉及工程范围广、数量多,产权利益复杂,改革任务艰巨,改革工作需多部门联合共同推进,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当地政府对改革的领导和主导作用,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设立改革办事机
构,形成改革合力,全面推进小水改革工作。
二、明确改革目标。
各地要积极谋划、主动工作,认真研究本地小型水利工程现状,明确改革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细化各阶段工作任务,强化各环节改革措施,制定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抓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