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办好《河北人大工作通讯》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字[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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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字〔2011〕7号2011年1月1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1年省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省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2011年省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政府决策、服务全省大局、服务代表委员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把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作为听民生、解民难的重要抓手,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作为谋划和改进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在继续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经验和做法、巩固承办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工作效能,不断开创承办工作新局面。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一)坚持实行有限目标责任管理。
省政府确定的5项责任目标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时办复率达到100%;答复函规范化率达到100%;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的比例达到40%以上;承办任务10件以下的单位走访率达到100%,承办11至49件的单位达到50%以上,承办50件以上的单位达到30%以上;代表委员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认真落实承办工作责任制。
实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责任处室具体办、办公室总协调的“3+1”承办工作责任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冀政办函[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求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要求》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要求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要求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以下简称代表、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政府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全国“两会”后,将有部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由我省政府办理。
为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和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及《河北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审核,明确任务。
各承办单位对收到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逐件清点、核实。
对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会办单位,不得延误不告、自行处理。
各承办单位对收到的省代表建议审核无误后,要及时登记在册,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人大代表建议交办清单”。
省政协提案按省政协有关要求处理。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3)正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会议精神,按照省委批准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和立法工作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的实施方案》要求,经对我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一、《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或者经其审查”和第二款。
三、《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删除第四十三条中的“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删除第十四条第四款。
五、《河北省渔业条例》删除第三十三条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设人工渔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5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5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7年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着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筹办冬奥会以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8件)(一)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订草案(9件)。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省金融办起草)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3.河北省专利条例(省知识产权局起草)4.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5.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省工商局起草)6.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境保护厅起草)7.河北省财政监督条例(省财政厅起草)8.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9.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二)年内制定的省政府规章(9件)。
1.河北省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省知识产权局起草)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起草)4.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起草)5.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6.河北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省林业厅起草)7.河北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8.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地理信息局起草)9.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二、抓紧起草、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0件)(一)抓紧起草,由省政府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订草案(9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3号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提高政府部门“抓落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文件印发时限。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以部门正式文件报省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须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凡与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二、加强公开解读工作。
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省政府部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并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省政府第一批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办字[200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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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省政府第一批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省政府第一批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办字[2005]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对经济发展中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工作指导的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省政府确定了2006年第一批重点调研课题,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也要注意对具体经济现象、具体经济问题的调查研究,拿出具体解决办法,推进各项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2006年省政府第一批重点调研课题按照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白克明同志关于“加强对经济发展中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工作指导,对具体经济问题应当列出单子,逐一进行研究”的要求,省政府确定了2006年第一批重点调研课题,由省政府各位领导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推进各项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确保“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
1、加强重大项目建设,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政策,结合河北实际,加紧谋划一批能够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的大项目,筛选50个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集中力量予以推进。
培育20家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大公司、大集团。
(季允石、郭庚茂同志负责)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围绕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等,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努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6]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1.21【实施日期】2016.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6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1日2016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为切实做好2016年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工作,依据《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25号令),提出如下要求:一、及时建立台账,加强综合分析各承办单位收到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逐件梳理清点,逐项登记建账。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省代表建议,应自接到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再行调整,不得自行处理。
对省代表建议核实确认无误后,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代表建议交办清单》。
对省政协提案的审核、调整,按照省政协有关要求办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及办理任务(含会办件)合计在20件以上的承办单位,要对承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带有宏观性、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汇总其中的信息资源和智力资源,抓住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对策,形成专题报告,为领导决策咨询提供服务。
专题报告于2016年2月26日前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强化办理责任,明确答复时限坚持实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办公室总协调的“3+1”承办工作责任机制,将每一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分解落实到分管负责同志、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河北省第二十一届人大新闻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河北省第二十一届人大新闻奖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河北省第二十一届人大新闻奖评选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驻冀中直各新闻单位,省直各新闻单位,机关各部门:一年来,全省人大新闻报道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人大中心工作,全面反映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依法履行立法、监督等各项职责的生动实践,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新闻单位及分管记者,在人大新闻报道工作中表现了很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创作发表了大量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反映人大工作的好作品。
经评委会评定,本届河北人大新闻奖共评出获奖作品58篇。
其中《河北修订法规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清东陵的保护》等10篇作品获得一等奖,《专题询问对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新考量》等20篇作品获得二等奖,《赞皇县人大力促履职承诺落实》等28篇作品获得三等奖。
本次评选活动还评出优秀组织单位3个,分别是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保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请将评选结果转达有关单位和作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希望获奖者再接再厉,始终保持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力争有更多更优秀的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人大工作的好新闻作品问世。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2年5月30日附件:河北省第二十一届人大新闻奖获奖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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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办好《河北人大
工作通讯》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0.28
【实施日期】201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办好《河北人大工作通讯》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机关各部门,定州市、辛集市人大常委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省、市、县、乡人大工作交流沟通,不断提高全省人大工作水平,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决定创办《河北人大工作通讯》。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刊物名称和主办单位
刊物名称为《河北人大工作通讯》,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内部刊物,由研究室主办。
二、办刊宗旨和刊物定位
刊物以“把握方向性、注重实践性、增强指导性”为宗旨,以推进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为目标,按照精选精编的原则,努力打造成我省各级人大工作交流的平台,学习
参考的园地,沟通联系的桥梁,领导决策的助手。
三、刊物刊期和栏目设置
刊期暂定为半月刊。
栏目设置:1、重要动态: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来我省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情况,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要活动,省人大的有关重要会议,省人大机关各部门的有关重要活动;2、情况综述:对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概述;3、经验交流:各市、县(市、区)人大依法履职、自身建设的新探索、新做法、新经验;4、调查研究:人大工作方面的调研报告、理论探讨性文章;5、工作信息:各市、县(市、区)人大工作动态; 6、省外动态: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7、参阅资料:媒体有关人大工作的背景资料、新的理论观点、研究成果等。
栏目相对固定,每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刊物将重点刊登人大各部门、各单位具有创新性的鲜活经验,压缩泛泛而谈、面面俱到的一般化文章。
四、刊物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刊物设编委会,由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领导同志和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组成编委会,李元卿任主编,李园园、张倩倩任编辑。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别确定1名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同志担任通讯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人大工作稿件的采集、编写与上报工作。
通讯员每月至少报送2篇稿件。
稿件采用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稿酬。
请各单位务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河北人大工作通讯》通讯员登记表(附件)传真或发送电子邮箱给我们。
附件:《河北人大工作通讯》通讯员登记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10月28日
附:
《河北人大工作通讯》通讯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