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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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xx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xx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xx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xx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自xx年3月29日起施行,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正式纳入我省地方性法规。

一、我省全面两孩政策落实进展情况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决策。

xx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随后, * 、* 颁布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做了全面部署。

省委、 *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及时对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进行研究部署。

根据省委、 * 的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拟定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已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我委于xx年1月4日专门下发通知,与全国同步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自xx年1月1日起,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可以依法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子女以内的夫妻,应当在怀孕期间持夫妻双方 * 、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后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在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修正案》,为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遵循。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次《条例》修改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核心,重点调整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奖惩政策、技术服务和配套措施等规定。

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按照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条例》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合理规定再生育条件。

再生育条件的修改主要从照顾病残儿家庭和照顾再婚家庭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子女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性。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而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享受有关生育的劳保福利待遇,因计划外生育造成住房和生活困难的不予照顾;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人口计划指标或者统计数字不实的地方和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五)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六)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和其他罚款的;
(七)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因前款行为造成他人生育的,除对生育者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当事人给予与生育者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每例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故不按要求接受季普查的,每推迟一天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无故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或者补救措施的,每推迟一天处以十元至四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按不低于本人一年的工资总额征收;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金额征收;城镇无业居民,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金额征收;村民,按不低于本村上年度人均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按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以此递进累加。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0)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0)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0)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在于( )A)鼓励人们从事某种行为B)命令人们从事某种行为C)禁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D)防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答案:A解析:2.[单选题]"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属于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的( )A)法律编纂原则B)法律制定原则C)法律适用原则D)法律汇编原则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法律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是我国的法律适用过程。

因此,这一原则就是法律适用的原则。

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有( )。

A)审判机关的判决B)立法机关的法律C)公安机关的逮捕证D)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答案:B解析: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条文。

非规范性条文是指并不具体设置权利、义务的条文,它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定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判决书、起诉书和行政决定书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最大的区别在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其法律效力只对特定的对象,没有普遍适用的规范性,不能反复适用;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人们普遍的权利义务,对一般人、一般事有效。

本题中A、C、D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条文,故排除。

4.[单选题]关于中国法的渊源的历史演变错误的是()A)只有中国古代法的最早渊源都是从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

B)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这是中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

C)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在诸侯国法 律基础上编制的《法经》。

D)民国时期形成了所谓的 “六法全书”,即宪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

河北省打算生育条例

河北省打算生育条例

河北省打算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打算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大体国策。

为操纵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令人口进展同经济和社会进展相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行打算生育,鼓舞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打算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方法。

打算生育工作应当以宣布道育为主、避孕为主、常常工作为主,同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两边都有实行打算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治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打算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打算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打算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打算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和谐的职责。

县以上打算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效劳站、避孕药具治理站是同级打算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打算生育效劳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冀人口发[2005]2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5〕29号)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
一、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未婚生育过一个子女,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参照《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批准再生育。

二、《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

三、《条例》第十九条“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是指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前领取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可以补发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只适用于农村居民。

六、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擅自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后再生育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版大家看过吗?了解过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干部。

实行承包的单位,应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承包内容。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生育规定和上级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各基层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把人口计划指标和人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实绩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用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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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稳定低生育水平”修改为“保持适度生育水平”。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处罚标准”修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标准”。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

将第十四条中的“新闻、出版”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
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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