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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京建法[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为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见附件),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一)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

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本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

(二)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对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采取扩大租金补贴范围,由轮候家庭承租社会存量房源等方式解决。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各区县房管局电话综上所述: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应从各区县房管局寻找信息。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5•【字号】京政办发[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67号2000年7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

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土地、地质矿产、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简称市房地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北京市地质矿产局(简称市地矿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由市政府房改办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本市国土开发、整治和保护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房地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市政管委。

2.将原市地矿局承担的核准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报废地热井登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监理单位资格、在京非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市及区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及土地处置结果、确认城镇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远郊区县房改售房成本价、非采矿权所有人使用他人矿泉水井生产矿泉水、地热勘查设计与地热井施工单位登记、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销现房)、市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修缮企业资质、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职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京建发[2011]26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1〕26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发[2010]53号),现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等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编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附件,提供给买受人。

二、预售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单行本。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转让该房屋的,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移交给受让人。

三、《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

四、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二〇一一年五月说明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北京市、区县小区物业管理 办公室联系表-电话-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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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住建委
平谷区府前街31号
物业科
89992390
16
怀柔区住建委
怀柔区青春路48号
物业科
6964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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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住建委
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
物业科
6904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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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住建委
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
物业科
69181873
19
开发区房地局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
物业科
67880174
5
朝阳区房管局
朝阳区北三里屯南56号
物业科
64186061
6
海淀区房管局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区
物业科
62525752
7
丰台区房管局
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
物业科
83811027
8
石景山区住建委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
物业科
68872095
9
门头沟区住建委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8号
物业科
61801904
10
房山区住建委
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
物业科
89356011
11
通州区住建委
通州区车站街路49号
物业科
69545207
12
昌平区住建委
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
物业科
69712545
13
顺义区住建委
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
物业科
6944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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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住建委
大兴区兴政街29号
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69261343
市、区县小区管理 办公室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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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实行行政决定的工作程序-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实行行政决定的工作程序-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实行行政决定的工作程序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实行行政决定的工作程序(1987年11月18日)一、调处依据1.凡属公房纠纷,均依照198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2.凡属私房纠纷,均依照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4年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3.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纠纷,均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3年颁发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调处分工1.凡属直管公房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房屋经营口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2.凡属单位自管公房和私房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房政口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3.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4.凡属因院落土地使用问题发生的纠纷,均按房屋的管理分工,分别由经营口或房政口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因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应由规划部门负责处理)。

三、调处程序(一)房管所调解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房屋纠纷,首先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所进行调解处理,房管所调解无效的,可上报本区、县房管局调处。

具体程序是:1.受理立案。

凡因房屋产权、使用权、买卖、租赁、维修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均可向当地房管所申请调解。

房管所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对确属构成房屋纠纷的,均应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各区县局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屋权属管理的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程序、公用面积分摊、面积测量,按照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办法进行。

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经济适用房”长条章以示区别。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用于安置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人的,其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三、房改危改区内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以下同此)的被拆迁入,参照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地或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四、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就地换购住房的,或者按照自住私有住房有关规定购买就地安置房的,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五、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被拆迁人为私有住房所有权人的,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补偿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部分,其产权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京国土房管人[2003]290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人[2003]290号)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为规范我市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督,促进房地产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资发[2002]237号)精神,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将土地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以下简称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注册、登记、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北京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房协)负责。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国土房管局是北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规章的制定和对行业的监督与管理,并对北京房协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检查。

二、北京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移交北京房协。

北京房协是北京市土地估价师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全市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章的制订和对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相关信息发布及评估报告定期抽查。

三、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申请注册(含撤消)、申请资质(含降低资质)由北京房协受理。

北京房协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其中需报建设部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批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上报或委托北京房协上报审批。

四、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因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合伙人)、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注销的,向北京房协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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